[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文单位: 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颁布日期:2007-11-26 执行日期:2008-02-01 发布时效: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删除

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

三、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四、增加“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1?8米。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十九条修改为: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 得小于30米;

(二)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 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 得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校? 得小于24米;

(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校? 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项执

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十、增加“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临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和修建实体围墙。”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十一、第五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车泊位指标表》规定执行。

十二、增加“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的中高层以下、高层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数。”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十三、第六十条修改为: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前至2004年4月1日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实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还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以及本规定重新公布之日起新报建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依序修改为第六十二条。

十四、删除《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一的内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依序修改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

十五、附表七修改为:

附表六 停车泊位指标表

备注(1)本表为贵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

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2)配建的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的停放需要;

(3)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10%;

(4)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5)其他车辆指标可按小汽车1/10折算指标。

十六、增加“13、架空层:指在建筑物底层或高层塔楼首层设置的无任何结构围护的建筑层,架空层层高应大于4?2米小于4?8米,架空层只能设置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的绿地、休闲空间,为业主终日免费开放,不得设置经营性质项目”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一第13条名词解释。

十七、增加第“14、结构(设备)转换层:指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的结构(设备)转换。单独设置结构(设备)转换层时,层高应小于2?2米。”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一第14条名词解释。

十八、《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2条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修改为:

(1)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国家标准执行;

(2)入户花园、封闭式阳台均按国标GB/T50353?2005中阳台1/2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3)层高小于2?2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

空层,可以不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高出地面小于1?5米的半地下室且一面临空层高小于2?2米的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篷、柱廊、层高小于2?2米的吊脚架空层、高度小于2?2米的夹层及结构(设备)层,其规划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十九、增加“层高小于2?2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及无结构围护的吊脚架空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不计算容积率”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3条计算规则“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的第(4)项。增加“建设项目利用和开发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3条计算规则“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的第(5)项。 二十、《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7条计算规则“建筑层数计算”修改为:建筑物一面临空且高度大于等于2?2米,即从临空面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物顶层。层高小于2?2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吊脚架空层、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无结构围护的架空层及层高等于或大于2?2米的顶层跃层上层不计算建筑层数,但应计入总高度,并单列说明。 本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文单位: 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颁布日期:2007-11-26 执行日期:2008-02-01 发布时效: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删除

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

三、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四、增加“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1?8米。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十九条修改为: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 得小于30米;

(二)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 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校? 得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校? 得小于24米;

(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校? 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项执

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十、增加“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临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和修建实体围墙。”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十一、第五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车泊位指标表》规定执行。

十二、增加“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的中高层以下、高层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数。”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十三、第六十条修改为: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前至2004年4月1日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实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还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以及本规定重新公布之日起新报建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依序修改为第六十二条。

十四、删除《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一的内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依序修改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

十五、附表七修改为:

附表六 停车泊位指标表

备注(1)本表为贵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

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2)配建的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的停放需要;

(3)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10%;

(4)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5)其他车辆指标可按小汽车1/10折算指标。

十六、增加“13、架空层:指在建筑物底层或高层塔楼首层设置的无任何结构围护的建筑层,架空层层高应大于4?2米小于4?8米,架空层只能设置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的绿地、休闲空间,为业主终日免费开放,不得设置经营性质项目”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一第13条名词解释。

十七、增加第“14、结构(设备)转换层:指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的结构(设备)转换。单独设置结构(设备)转换层时,层高应小于2?2米。”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一第14条名词解释。

十八、《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2条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修改为:

(1)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国家标准执行;

(2)入户花园、封闭式阳台均按国标GB/T50353?2005中阳台1/2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3)层高小于2?2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

空层,可以不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高出地面小于1?5米的半地下室且一面临空层高小于2?2米的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篷、柱廊、层高小于2?2米的吊脚架空层、高度小于2?2米的夹层及结构(设备)层,其规划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十九、增加“层高小于2?2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及无结构围护的吊脚架空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不计算容积率”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3条计算规则“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的第(4)项。增加“建设项目利用和开发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3条计算规则“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的第(5)项。 二十、《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7条计算规则“建筑层数计算”修改为:建筑物一面临空且高度大于等于2?2米,即从临空面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物顶层。层高小于2?2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吊脚架空层、高度大于4?2米小于4?8米无结构围护的架空层及层高等于或大于2?2米的顶层跃层上层不计算建筑层数,但应计入总高度,并单列说明。 本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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