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纪检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经201 年 月 日 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强化本办内部监督机制,不断改善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本办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推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规范化、透明化、阳光化,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上级有关纪检监察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纪检监察工作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和个人干涉;

(二)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依靠群众、加强监督。

第二条 纪检监督对象

(一)本办所属职能部门(包含项目组)和各级党组织;

(二)本办全体工作人员;

(三)部门主要领导、项目组负责人和采购、合同、行政、财务管理主办人员是纪检监察的重点对象;

(四)服务于本办工程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构

本办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是实施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在本办党委直接领导下,按规定行使纪检监察职权,负责对本办的各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本办党委、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纪检监察的内容和任务

(一)执行监察

1、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遵守党纪政纪、国家法律及执行勤政廉政情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情况,执行本办的规则制度情况;

2、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贯彻执行本办各项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情况及合法、依法实施工程管理活动情况;

3、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执行国家财政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4、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按程序合法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情况;

5、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在从事各项工程管理活动中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6、对具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开展专项监察。

(二)绩效监察

1、监督检查全体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是否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念、公众观念、信息观念、竞争观念、形象观念;

2、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贯彻执行本办工程管理理念、工作部署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在从事各项工程管理活动中有无失职渎职行为;

4、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是否按本办内部确定的责任目标和计划组织有效的安排和实施;

5、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是否履行了职责,有无因玩忽职守使政府、本办在经济上、声誉上、形象上收到损失或损害;

6、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有无办事拖沓、工作推诿、效率低下的工作作风。

(三)违纪监察

1、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2、查处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3、查处违反党纪政纪、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贪污腐败行为。

第五条 纪检监察工作权限

(一)检察权

1、按照党委、纪委领导要求,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会议,工作人员有权列席纪检

检查对象召开的会议;

2、有权召集与纪检检查事项有关的座谈会、分析会;

3、有权要求纪检监察对象报送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并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必要的情况;

4、在进行纪检监察工作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为检查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任何人不得刁难或设置障碍。

(二)调查权

1、有权对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和本办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

2、为了查清事实、收集证据,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有权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和非法所得。

(三)建议权

1、对纪检监察对象发布的不适当的决议、规定等,有权建议其纠正或撤销;

2、对纪检监察对象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办党委、纪委决定、决议、规章制度和本办领导政令,有权要求或建议其正确执行;

3、对纪检监察对象在人员任(聘)用、奖惩等方面处理不适当的,有权建议其纠正或撤销;

4、对于模范执行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成绩突出的纪检监察对象,

对于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有权建议按规定给予奖励;

5、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人员,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有权建议按程序给予恰当的处分。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本办党委、纪委要求,确定纪检监察项目,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经办党委、纪委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前要提起将监督检查的内容、时间、基本方式告知纪检监察对象,提出要求,让其做好接受监督检查的准备。

(三)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听取纪检监察对象的汇报和情况介绍。可采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调查、审阅文件资料、查看实物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检查、记录。

(四)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据监督检查的情况拟写监督检查报告。报告的内容:纪检监察对象管理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价、对存在问题的改进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报告报给本办党委、纪委领导阅示后,下达纪检监察对象执行。

(五)纪检监察对象认为监督监察报告中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或者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或者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可以提出异议。

(六)对纪检监察对象提出的异议,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应当予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给予纠正;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纪检监察对象执行原纪检监察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一)纪检监察人员与办理的纪检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纪检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纪检监察对象以及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的回避由本办党委、纪委领导决定,其他纪检监察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决定。

(三)纪检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法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予以撤退;情急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1、对纪检监察中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2、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泄露保密事项的;

5、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6、其他有碍工程管理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八条 奖惩

(一)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突出的纪检监察对象,本办可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工作问题较多的纪检监察对象,根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奖惩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负责人员,应给予党纪、政纪和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阻扰监察人员行使职权的;

2、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3、提供假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解释,并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纪检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经201 年 月 日 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强化本办内部监督机制,不断改善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本办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推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规范化、透明化、阳光化,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上级有关纪检监察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纪检监察工作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和个人干涉;

(二)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依靠群众、加强监督。

第二条 纪检监督对象

(一)本办所属职能部门(包含项目组)和各级党组织;

(二)本办全体工作人员;

(三)部门主要领导、项目组负责人和采购、合同、行政、财务管理主办人员是纪检监察的重点对象;

(四)服务于本办工程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构

本办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是实施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在本办党委直接领导下,按规定行使纪检监察职权,负责对本办的各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本办党委、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纪检监察的内容和任务

(一)执行监察

1、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遵守党纪政纪、国家法律及执行勤政廉政情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情况,执行本办的规则制度情况;

2、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贯彻执行本办各项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情况及合法、依法实施工程管理活动情况;

3、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执行国家财政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4、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按程序合法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情况;

5、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在从事各项工程管理活动中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6、对具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开展专项监察。

(二)绩效监察

1、监督检查全体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是否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念、公众观念、信息观念、竞争观念、形象观念;

2、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贯彻执行本办工程管理理念、工作部署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在从事各项工程管理活动中有无失职渎职行为;

4、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是否按本办内部确定的责任目标和计划组织有效的安排和实施;

5、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是否履行了职责,有无因玩忽职守使政府、本办在经济上、声誉上、形象上收到损失或损害;

6、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对象有无办事拖沓、工作推诿、效率低下的工作作风。

(三)违纪监察

1、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2、查处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3、查处违反党纪政纪、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贪污腐败行为。

第五条 纪检监察工作权限

(一)检察权

1、按照党委、纪委领导要求,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会议,工作人员有权列席纪检

检查对象召开的会议;

2、有权召集与纪检检查事项有关的座谈会、分析会;

3、有权要求纪检监察对象报送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并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必要的情况;

4、在进行纪检监察工作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为检查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任何人不得刁难或设置障碍。

(二)调查权

1、有权对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和本办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

2、为了查清事实、收集证据,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有权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和非法所得。

(三)建议权

1、对纪检监察对象发布的不适当的决议、规定等,有权建议其纠正或撤销;

2、对纪检监察对象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办党委、纪委决定、决议、规章制度和本办领导政令,有权要求或建议其正确执行;

3、对纪检监察对象在人员任(聘)用、奖惩等方面处理不适当的,有权建议其纠正或撤销;

4、对于模范执行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成绩突出的纪检监察对象,

对于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有权建议按规定给予奖励;

5、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人员,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有权建议按程序给予恰当的处分。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本办党委、纪委要求,确定纪检监察项目,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经办党委、纪委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前要提起将监督检查的内容、时间、基本方式告知纪检监察对象,提出要求,让其做好接受监督检查的准备。

(三)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听取纪检监察对象的汇报和情况介绍。可采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调查、审阅文件资料、查看实物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检查、记录。

(四)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据监督检查的情况拟写监督检查报告。报告的内容:纪检监察对象管理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价、对存在问题的改进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报告报给本办党委、纪委领导阅示后,下达纪检监察对象执行。

(五)纪检监察对象认为监督监察报告中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或者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或者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可以提出异议。

(六)对纪检监察对象提出的异议,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应当予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给予纠正;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纪检监察对象执行原纪检监察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一)纪检监察人员与办理的纪检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纪检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纪检监察对象以及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的回避由本办党委、纪委领导决定,其他纪检监察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决定。

(三)纪检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法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予以撤退;情急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1、对纪检监察中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2、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泄露保密事项的;

5、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6、其他有碍工程管理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八条 奖惩

(一)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突出的纪检监察对象,本办可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工作问题较多的纪检监察对象,根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奖惩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负责人员,应给予党纪、政纪和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阻扰监察人员行使职权的;

2、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3、提供假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解释,并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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