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摘要】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是世界各国审计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课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及社会经济的法制建设。本文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定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出现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及应该采取的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独立审计准则;市场运行机制;职业道德      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有关注册会计师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案件。因此,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及社会经济的法制建设。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相关概念及规定      会计信息的质量好坏直接决定着经济利益问题,甚至可能会引起大的经济波动。社会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障更多的期待在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规制上。因此相关会计责任人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表现出日趋严格的趋势,尤其表现在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上。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经过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在从事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伤害,按照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西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民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形式,但较少见。一件成立的刑事诉讼案件对注册会计师来说,不仅要承担辩护费、罚金和服刑。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常常也会导致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破产,后果相当严重。早在2002年震惊美国乃至世界的安达信破产事件,安达信为安然、世通等公司作假、并销毁证据、妨碍司法,被判决罚款50万美元和缓期5年的处罚,致使安达信美国公司自愿放弃、同意撤销其所有州内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执照,以致破产。这充分验证了西方法律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严格。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中,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没收违法所得等;民事责任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是指按有关法律程序处一定的徒刑,主要包括管制、拘留、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等。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负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因欺诈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之间并行不悖,不能相互代替,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可由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指财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主动追究,而民事责任则要由受害方提起民事诉讼,国家机关不能依职权主动介入。目前,我国颁布的不少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刑法》、《证券法》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条款。不过从我国现实中发生的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来看,主要是民事诉讼,由于我国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体系尚不健全,在司法中很容易出现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度诉讼或者过度保护的倾向。不论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过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与其他民事主体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更是有了长远的发展。与此同时,涉及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事件也是有发生。一些主管部门限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范围,行政干预大中型国有企业选择审计单位的情况,使注册会计师面临的环境更加恶化。其自身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   1.现行相关法规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定不同   (1)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不一致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赔偿责任,而没有规定注册会计师可能应承担没收违法发所得、罚款和赔偿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不仅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赔偿责任,而且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可能应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赔偿责任。   (2)法律责任的执行主体不一致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对有关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行政制裁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属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而《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行政责任主体是有关主管部门。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而言,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3)法律责任用语不规范   法规提及的“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究竟怎样才算是构成犯罪,怎样是严重,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准则或标准,使得执法者没有一个统一的评判标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置也不一致。   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和界定机构认定存在争议   (1)会计界普遍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依据,注册会计师依据此准则做出审计报告;而法律界和一些非专业人士则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只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依据,做出的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难以保证。   (2)《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只是部门规定,不能与《宪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不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3.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问题   有关法律虽然规定了对虚报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却没有一部法律对虚假财务报告有详细的定义和规定。会计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也有所不同,会计行业内部从业人员认为只要按有关会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得出财务报告不应该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会计行业外的人士则认为只要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就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企业中的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但并不是注册会计师都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虚假的财务报告负责。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方面存在问题的出现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社会因素,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自身等原因。   1.社会环境方面   (1)法律环境缺失。我国没有一部详细、严密的有关注册会计师方面的法律,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规定所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赔偿责任等问题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也没有适当的依据。在西方国家,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在我国,《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只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依据。人民法院将其视为行业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也不予认可。而且往往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案件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较高,难以独立做出合理界定。   (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案件中,无论是法官还是信息使用者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得到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被审计单位是造假者,应该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往往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3)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制度改革存在舞弊。我国的大多上市公司是从国企转化而来,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可是为了能上市,只能选择作假帐。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我国大多上市公司结构不合理,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内部经营者集管理权、决策权、监督权于一身,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为同一人。而注册会计师在某种程度上默许了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

  (4)社会公众对审计作用的期望过高。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对审计作用的理解,与注册会计师对审计业绩看法之间存在差异。社会公众对审计意见的作用看的很大,直接影响他们的决策和投资,如果发现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存在错误,就会把注册会计师推上被告席。作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过程中,由于受审计成本和审计技术的限制等因素影响,往往不能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舞弊和错误。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致使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诉讼不断。   (5)对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理解。大家普遍认为会计准则是随着会计实务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所以会计准则本身存在一定得缺陷,这会造成注册会计师因会计准则而承担法律责任。审计准则的建立通常受到实际法律纠纷的影响,往往滞后于现实法律环境。这也会造成注册会计师因会计准则而承担法律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在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要注册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大概最低需要50万左右,而注册会计师却要承担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业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会使注册会计师为了片面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置公众利益于不顾。其成本很小,潜在收益却很高。这更难以保证事务所的独立性,为以后的经济纠纷埋下隐患。   (2)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人的关系。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人关系复杂,一方面被审计单位千方百计为了取得对自己有利的审计报告,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二者相互渗透,会计师事务所不顾审计质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3)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不完备。会计师事务所为获取更多利润,通过各种手段压缩开支,把会计人员的开支与被审计单位紧密相连等手段,使审计质量下降,且缺少相应的政策和规定,导致出现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   3.注册会计师自身因素   (1)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低下。在我国,只有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才能成为一名注册会计师,这是唯一的一条途径。90年代以来,特别是在当代,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再加上注册会计师职业丰厚的薪酬吸引着众多人加入到注册会计师这一行业,这些人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甚至不具备注册会计师所具备的职业道德素质。   (2)专业技术能力不足。目前我国会计体系正在处于同国际接轨的阶段,加入WTO加快了这一进程。新准则、新法规不断颁布,业务不断拓宽,这需要注册会计师要不断学习、熟悉、适应这些新知识、新技术。但我国许多注册会计师对这方面不够重视,很少进行后续学习,深造。   (3)审计欺诈的存在。在我国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人员或其亲属是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担任一定职位,这样注册会计师既是审计者又是被审计者,他们往往为了谋求私人利益,纵容公司制假、作假,欺骗公众。      三、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措施      (一)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外部约束   1.加强《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律地位   当前,除了《注册会计师法》这部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律责任,还有许多法律也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律责任。但这些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失调性,在一些问题的界定上存在着分歧。因此,应该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相关细则,使之详细具体,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加强《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律地位,使《注册会计师法》真正成为会计界、法律界公认的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2.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会计界和法律界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主要分歧在于没有明确规定,对其地位也没有准确的定位。应该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法》联系起来,相互补充。使《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法》共同成为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3.规范法律责任用语   在法规提及的“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用语上做详细说明,提出明确的准则或标准,使得执法者有一个统一的评判标准,可以准确无误的判定违法犯罪行为。   4.建立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会计界内外应该在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方面达成一致,使注册会计师尽可能对所有虚假财务报告能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应付的法律责任的轻重有明确的界定,进而使有关部门做出公正的结论。   (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建立、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客户管理制度,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单位制度等问题,建立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加强对自身的管理,预防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的发生。   (三)注册会计师提高自身素质   1.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立足于社会之本,因此注册会计师要严格遵守相关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减少和避免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的发生。   2.提高专业技术能力,适当开展后续教育   为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势,注册会计师要在日常业务工作的同时不断学习、熟悉、适应新规则、新章程。不对给自己充电,进行后续学习,深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术能力。后续教育是提高注册会计师业务水平,不断适应职业环境的重要手段。因此,要适当进行后续教育。   3.杜绝审计欺诈行为   制定、完善相关法律,禁止从事注会工作的人员同时在负责的公司担任有关职位,如若发现,予以重罚。   通过这些措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会从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这还需要社会、会计行业以及注册会计师本身不断努力,让注册会计师真正成为经济社会中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的优秀的“经济警察”。      参考文献   [1]辛旭,刘佳.CPA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8(3).   [2]刘雪清.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J].总会计师,2009(1).   [3]张艳.论事务所规模化与审计质量保证[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5).   [4]孙继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探析[J].会计之友,2009(2).   [5]赵海霞.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模式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9).      作者简介:王变平(1978-),女,大学专科,中级会计师,现供职于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摘要】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是世界各国审计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课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及社会经济的法制建设。本文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定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出现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及应该采取的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独立审计准则;市场运行机制;职业道德      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有关注册会计师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案件。因此,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及社会经济的法制建设。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相关概念及规定      会计信息的质量好坏直接决定着经济利益问题,甚至可能会引起大的经济波动。社会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障更多的期待在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规制上。因此相关会计责任人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表现出日趋严格的趋势,尤其表现在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上。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经过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在从事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伤害,按照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西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民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形式,但较少见。一件成立的刑事诉讼案件对注册会计师来说,不仅要承担辩护费、罚金和服刑。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常常也会导致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破产,后果相当严重。早在2002年震惊美国乃至世界的安达信破产事件,安达信为安然、世通等公司作假、并销毁证据、妨碍司法,被判决罚款50万美元和缓期5年的处罚,致使安达信美国公司自愿放弃、同意撤销其所有州内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执照,以致破产。这充分验证了西方法律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严格。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中,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没收违法所得等;民事责任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是指按有关法律程序处一定的徒刑,主要包括管制、拘留、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等。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负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因欺诈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之间并行不悖,不能相互代替,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可由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指财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主动追究,而民事责任则要由受害方提起民事诉讼,国家机关不能依职权主动介入。目前,我国颁布的不少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刑法》、《证券法》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条款。不过从我国现实中发生的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来看,主要是民事诉讼,由于我国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体系尚不健全,在司法中很容易出现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度诉讼或者过度保护的倾向。不论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过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与其他民事主体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更是有了长远的发展。与此同时,涉及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事件也是有发生。一些主管部门限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范围,行政干预大中型国有企业选择审计单位的情况,使注册会计师面临的环境更加恶化。其自身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   1.现行相关法规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定不同   (1)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不一致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赔偿责任,而没有规定注册会计师可能应承担没收违法发所得、罚款和赔偿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不仅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赔偿责任,而且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可能应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赔偿责任。   (2)法律责任的执行主体不一致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对有关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行政制裁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属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而《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行政责任主体是有关主管部门。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而言,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3)法律责任用语不规范   法规提及的“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究竟怎样才算是构成犯罪,怎样是严重,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准则或标准,使得执法者没有一个统一的评判标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置也不一致。   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和界定机构认定存在争议   (1)会计界普遍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依据,注册会计师依据此准则做出审计报告;而法律界和一些非专业人士则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只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依据,做出的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难以保证。   (2)《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只是部门规定,不能与《宪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不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3.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问题   有关法律虽然规定了对虚报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却没有一部法律对虚假财务报告有详细的定义和规定。会计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也有所不同,会计行业内部从业人员认为只要按有关会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得出财务报告不应该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会计行业外的人士则认为只要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就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企业中的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但并不是注册会计师都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虚假的财务报告负责。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方面存在问题的出现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社会因素,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自身等原因。   1.社会环境方面   (1)法律环境缺失。我国没有一部详细、严密的有关注册会计师方面的法律,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规定所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赔偿责任等问题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也没有适当的依据。在西方国家,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在我国,《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只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依据。人民法院将其视为行业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也不予认可。而且往往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案件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较高,难以独立做出合理界定。   (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案件中,无论是法官还是信息使用者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得到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被审计单位是造假者,应该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往往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3)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制度改革存在舞弊。我国的大多上市公司是从国企转化而来,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可是为了能上市,只能选择作假帐。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我国大多上市公司结构不合理,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内部经营者集管理权、决策权、监督权于一身,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为同一人。而注册会计师在某种程度上默许了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

  (4)社会公众对审计作用的期望过高。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对审计作用的理解,与注册会计师对审计业绩看法之间存在差异。社会公众对审计意见的作用看的很大,直接影响他们的决策和投资,如果发现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存在错误,就会把注册会计师推上被告席。作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过程中,由于受审计成本和审计技术的限制等因素影响,往往不能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舞弊和错误。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致使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诉讼不断。   (5)对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理解。大家普遍认为会计准则是随着会计实务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所以会计准则本身存在一定得缺陷,这会造成注册会计师因会计准则而承担法律责任。审计准则的建立通常受到实际法律纠纷的影响,往往滞后于现实法律环境。这也会造成注册会计师因会计准则而承担法律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1)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在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要注册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大概最低需要50万左右,而注册会计师却要承担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业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会使注册会计师为了片面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置公众利益于不顾。其成本很小,潜在收益却很高。这更难以保证事务所的独立性,为以后的经济纠纷埋下隐患。   (2)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人的关系。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人关系复杂,一方面被审计单位千方百计为了取得对自己有利的审计报告,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二者相互渗透,会计师事务所不顾审计质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3)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不完备。会计师事务所为获取更多利润,通过各种手段压缩开支,把会计人员的开支与被审计单位紧密相连等手段,使审计质量下降,且缺少相应的政策和规定,导致出现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   3.注册会计师自身因素   (1)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低下。在我国,只有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才能成为一名注册会计师,这是唯一的一条途径。90年代以来,特别是在当代,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再加上注册会计师职业丰厚的薪酬吸引着众多人加入到注册会计师这一行业,这些人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甚至不具备注册会计师所具备的职业道德素质。   (2)专业技术能力不足。目前我国会计体系正在处于同国际接轨的阶段,加入WTO加快了这一进程。新准则、新法规不断颁布,业务不断拓宽,这需要注册会计师要不断学习、熟悉、适应这些新知识、新技术。但我国许多注册会计师对这方面不够重视,很少进行后续学习,深造。   (3)审计欺诈的存在。在我国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人员或其亲属是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担任一定职位,这样注册会计师既是审计者又是被审计者,他们往往为了谋求私人利益,纵容公司制假、作假,欺骗公众。      三、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措施      (一)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外部约束   1.加强《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律地位   当前,除了《注册会计师法》这部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律责任,还有许多法律也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律责任。但这些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失调性,在一些问题的界定上存在着分歧。因此,应该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相关细则,使之详细具体,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加强《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律地位,使《注册会计师法》真正成为会计界、法律界公认的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2.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会计界和法律界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主要分歧在于没有明确规定,对其地位也没有准确的定位。应该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法》联系起来,相互补充。使《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法》共同成为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3.规范法律责任用语   在法规提及的“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用语上做详细说明,提出明确的准则或标准,使得执法者有一个统一的评判标准,可以准确无误的判定违法犯罪行为。   4.建立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会计界内外应该在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方面达成一致,使注册会计师尽可能对所有虚假财务报告能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应付的法律责任的轻重有明确的界定,进而使有关部门做出公正的结论。   (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建立、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客户管理制度,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单位制度等问题,建立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加强对自身的管理,预防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的发生。   (三)注册会计师提高自身素质   1.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立足于社会之本,因此注册会计师要严格遵守相关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减少和避免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的发生。   2.提高专业技术能力,适当开展后续教育   为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势,注册会计师要在日常业务工作的同时不断学习、熟悉、适应新规则、新章程。不对给自己充电,进行后续学习,深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术能力。后续教育是提高注册会计师业务水平,不断适应职业环境的重要手段。因此,要适当进行后续教育。   3.杜绝审计欺诈行为   制定、完善相关法律,禁止从事注会工作的人员同时在负责的公司担任有关职位,如若发现,予以重罚。   通过这些措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会从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这还需要社会、会计行业以及注册会计师本身不断努力,让注册会计师真正成为经济社会中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的优秀的“经济警察”。      参考文献   [1]辛旭,刘佳.CPA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8(3).   [2]刘雪清.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J].总会计师,2009(1).   [3]张艳.论事务所规模化与审计质量保证[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5).   [4]孙继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探析[J].会计之友,2009(2).   [5]赵海霞.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模式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9).      作者简介:王变平(1978-),女,大学专科,中级会计师,现供职于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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