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推进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四类。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省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组建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省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技术

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围绕我省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提供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型实体机构。

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场地、设施、专业服务人员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以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为核心业务的服务载体,主要分为综合平台和专业平台两类,以开展科技金融信息服务为主。

第三条 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统筹安排平台的规划布局,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

第五条 各省辖市科技局、省直管县(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开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协助省科技厅做好平台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平台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平台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

要,发布平台建设的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流程、支持领域和方向。从指南发布到平台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50天,并对受理确认后的平台申报情况进行公示。

第八条 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申请单位填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后,按要求统一集中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不直接受理平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平台建设论证工作。论证工作采取专家综合评议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核实。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拟同意建设的平台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认。从受理申请到反馈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建设方式分为直接认定、组建验收和审核备案等,其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用直接认定的方式,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采用审核备案的方式,重点实验室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采用组建验收的方式,建设期不超过两年,两年建设期满,有合理理由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经省科技厅批准后,可以延长一年。

第十二条 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地方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独或联合建设,特别是引进省外优势科研力量联合建设。联合建设的平台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建设单位在平台建设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平台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组织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平台需设立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为平台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平台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平台撤销、更名,以及依托单位更名等重大事项须由主管部门报请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六条 鼓励平台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

第十七条 采取组建验收方式建设的平台建设期满后,建设(依托)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正式批准运行。

第十八条 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绩效考核。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相关单位开展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考核结

果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撤销;被撤销的平台及其依托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

(一)建设(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致使平台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正常运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考核,逾期不按要求上报考核材料的。

(四)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平台,以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资助。具备创建国家平台条件的平台,作为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平台和牵头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其中省级实验室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对优秀、良好的省级实验室连续支持三年;通过科技部验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后

补助。

第二十一条 平台作为独立法人的,可视为省级科研机构直接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化导向明确的省级重点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有省级及以上的平台。

第二十二条 鼓励平台将可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平台优先、优惠使用全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入网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平台管理办法》(豫科计〔2006〕23号)、《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豫科计〔2006〕24号)、《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豫科〔2013〕1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可参照本办法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推进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四类。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省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组建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省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技术

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围绕我省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提供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型实体机构。

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场地、设施、专业服务人员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以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为核心业务的服务载体,主要分为综合平台和专业平台两类,以开展科技金融信息服务为主。

第三条 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统筹安排平台的规划布局,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

第五条 各省辖市科技局、省直管县(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开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协助省科技厅做好平台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平台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平台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

要,发布平台建设的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流程、支持领域和方向。从指南发布到平台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50天,并对受理确认后的平台申报情况进行公示。

第八条 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申请单位填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后,按要求统一集中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不直接受理平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平台建设论证工作。论证工作采取专家综合评议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核实。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拟同意建设的平台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认。从受理申请到反馈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建设方式分为直接认定、组建验收和审核备案等,其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用直接认定的方式,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采用审核备案的方式,重点实验室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采用组建验收的方式,建设期不超过两年,两年建设期满,有合理理由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经省科技厅批准后,可以延长一年。

第十二条 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地方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独或联合建设,特别是引进省外优势科研力量联合建设。联合建设的平台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建设单位在平台建设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平台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组织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平台需设立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为平台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平台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平台撤销、更名,以及依托单位更名等重大事项须由主管部门报请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六条 鼓励平台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

第十七条 采取组建验收方式建设的平台建设期满后,建设(依托)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正式批准运行。

第十八条 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绩效考核。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相关单位开展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考核结

果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撤销;被撤销的平台及其依托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

(一)建设(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致使平台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正常运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考核,逾期不按要求上报考核材料的。

(四)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平台,以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资助。具备创建国家平台条件的平台,作为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平台和牵头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其中省级实验室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对优秀、良好的省级实验室连续支持三年;通过科技部验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后

补助。

第二十一条 平台作为独立法人的,可视为省级科研机构直接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化导向明确的省级重点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有省级及以上的平台。

第二十二条 鼓励平台将可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平台优先、优惠使用全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入网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平台管理办法》(豫科计〔2006〕23号)、《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豫科计〔2006〕24号)、《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豫科〔2013〕1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可参照本办法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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