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的适用方法
(1)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人不具有责任能力的;违法行为已超过追究时效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2)“可以”处罚
(3)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
(4)单处与并处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自觉履行
(二)强制执行 1.敦促履行的措施。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又未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缴分离制度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罚款的收缴均应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实践中有两种: 一是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即罚款与罚款的收缴机构相分离;二是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情形是罚缴分离的例外。
(1)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
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当场收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这一情形下,是否当场收缴罚款,须经被处罚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违背被处罚人意愿而当场收缴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的适用方法
(1)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人不具有责任能力的;违法行为已超过追究时效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2)“可以”处罚
(3)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
(4)单处与并处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自觉履行
(二)强制执行 1.敦促履行的措施。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又未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缴分离制度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罚款的收缴均应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实践中有两种: 一是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即罚款与罚款的收缴机构相分离;二是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情形是罚缴分离的例外。
(1)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
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当场收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这一情形下,是否当场收缴罚款,须经被处罚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违背被处罚人意愿而当场收缴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