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托管经营模式问题

作者:

财会通讯 1996年11期

  一、目前实行国有企业托管经营的四种模式

  关于“国有企业托管经营”,目前认识很不统一,实际作法差别很大,归纳起来,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四种模式:

  (一)海南模式——把托管作为一种新型的国有产权管理方式。《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委托运营”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通过合同方式委托给其企业进行运营,并由受托企业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资部门为委托方,接受委托的企业为受托方。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海南省还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实施细则》及配套的五个规范性文件。核心内容就是落实“委托运营”。据介绍,海南省政府已明确要把落实“委托运营”作为1996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通过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委托运营”,做到政企分开,建立“跳楼机制”,彻底切断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人、财、物关系。

  (二)黑龙江模式——把托管作为“能人救厂”的一种经营方式。黑龙江体改委《关于国有企业委托经营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对“委托经营”的定义是指企业产权所有者通过法律形式将企业经营管理权交由职业性的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有偿经营,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责、权、利关系,实现经营力价值和企业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经营方式”。据对佳木斯、伊春、鹤岗三市的调查,截止1995年底,三市实行委托经营的企业有165户, 委托的方式有整体委托、局部委托和企业内部委托。在委托方的确定方面,各地的作法不尽相同。佳木斯市国资部门为委托方。伊春市委托主体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整体委托经营的,委托方为市政府;第二层次,国有小型企业实行整体委托经营的,市政府授权企业主管部门为委托方;第三层次,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二级法人单位或分厂(车间)实行分层委托经营的,市政府授权国有大中型企业为委托方。在合同指标方面,各地建立了不同的委托经营指标体系。如佳木斯市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评价指标加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主要指标;鹤港市以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为主要指标;伊春市以经济效益、发展速度、质量为主要指标。在建立利益驱动机制方面,各地的具体做法是,受托方为法人的,完成指标实行利润分成,受托方为自然人的,比照年薪制,确定受托者的收入。

  (三)江西模式——把托管作为企业兼并的一种过渡形式。江西省1990年开始探索企业托管经营。据南昌市经委介绍:“所谓托管经营,就是政府委托经济实力强的大中型企业采用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的方式对产品结构或技术装备结构相近的小型企业,特别是亏损、困难的小型企业,实行委托经营管理。作为一种过渡形式,为进一步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具体形式有三种:一是由托管企业选派副厂级干部或优秀的中层干部到小型企业任法人代表,直接进入被托管企业运作经营管理;二是采取联手协作的办法托管企业,不直接派干部进入被托管企业,而是在现有产品配套、新产品开发、开拓市场、内部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三是“一长两厂”,由托管企业主要领导兼任被托管企业法人代表,组织形式上还是两个独立法人。

  (四)中现模式——把托管作为企业非国有化的过渡形式。“中现模式”是由香港韵利发展集团总裁刘恩嘉先生发起,并在黑龙江省一些国有企业中实行的,组建了黑龙江“中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中现模式”有四个特点。一是实施新的产权关系。经过对资产存量的评估,将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关系改为借贷关系,国家从企业的投资者转变为债权人,按借贷条件收取本息。企业的全体员工为债务人,同时拥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员工对企业财产的实际拥有量随着对国家还贷过程而相应增加,同时,以价值形态的形式将国有资产不断归还国家,企业员工对国家的债务不断减少。企业以全体员工债务责任及全部劳动投入拥有全部法人所有权,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二是采取新的分配方式。以劳动投入和实现的新价值量以及每个员工所承担的风险程序为基础,按先分后扣原则,量化出每一员工为自己、为企业、为社会创造出的新价值量,再依次扣除应还国家本息、向国家纳税、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所余为个人现金收入。三是确定新的经营管理主体。采取经济手段,通过雇佣“企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代理人,对企业持股员工代表大会确定的经营目标负责。企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与企业共担经营风险。四是进行新的劳动组合。以员工的工作效率与技能为选择条件,以达到优质、高效、低耗的生产组合为目的。“中现模式”设计中,对企业欠银行债务如何处理未作规定。实际操作中,是把被托管企业的大部分债务及未处理的资产损失,留给了委托方(即政府)。

  二、企业托管经营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托管经营的目的。黑龙江模式是主张“能人”(法人、自然人)承包企业。政府想以此种方式挽救濒临破产的亏损企业;海南模式是政府的一种国有资产管理方式,认为这样做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江西模式是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过渡阶段。“中现模式”及一些托管公司搞托管则是想在国有企业产权经营方面作文章,以此来获得本公司的经营收益。由于目的不一致,概念定义就不统一,作法上存在很大区别。因此,合理定义托管经营概念,定位其作用是一个应尽快解决的问题。

  (二)关于“中现模式”。“中现模式”实际上是通过国有资产“投改贷”来逐步实现企业的非国有化。当还完国家全部本息后,企业不再国有,而由承担过债务的员工共有,称之为“劳动者联合私有制”。我们认为,“中现模式”如果仅限于少数已确定要出售的小型国有企业范围,是可以探索的,但不能普遍推广。此外,在实际操作中,“中现模式”采取将被托管企业债务包袱剥离留给政府的作法,将使政府背上沉重的包袱。

  (三)关于对托管经营的监管。一是对托管公司的建立没有标准,有的托管公司什么都干,经营范围涉及方方面面,几乎无所不包,托管的主要目的却往往淡忘了。二是委托主体不明确。目前委托方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金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大型企业,这与目前我国投资主体不明确的现状紧密相关。多元委托给今后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带来许多困难。三是委托合同考核指标体制不健全。没有建立起统一的、科学的、规范的考核指标,不利于公平公正地对企业实施监督考核。

  三、政策性建议

  (一)应高度重视当前国有企业托管经营动态。目前之所以在许多省市出现了“托管热”,主要的原因是:各省市目前普遍存在着一批濒临破产但出于社会安定需要又不能实施破产的亏损企业,也存在一些产销对路但债务沉重而经营困难的企业。由此引出四个方面的客观需要;一是地方政府需要“甩包袱”和社会安定;二是职工需要就业;三是银行需要解决不良债权;四是企业需要寻求新的发展生机。“托管经营”正是为了这些需要而被提出来的。对此,各级政府都要重视这项工作,各级国资部门应主动调查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对“托管经营”行为予以规范。

  (二)对“托管经营”必须明确定性和定位。托管应是指企业托管而不是企业净资产托管。不能把企业债务包袱甩给政府,让托管机构仅托管净资产,炒企业产权。托管可以有三种定位:一是定位在“企业病医院”的作用上;二是定位在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过渡形式上;三是定位在企业资本重组上,即那种经营发展前景看好但债务包袱沉重的企业的一种产权经营方式。

  (三)必须严格规范企业托管机构行为。首先,托管机构应是具有相当资本实力和融资能力的特殊企业法人;其次,托管机构的经营范围必须限定,不能什么都干;第三,为了保证托管机构实现其承担的特殊社会目标,应享受国家给予试点城市、100 户国有大中型企业试点及破产、兼并方面的有关政策。

  (四)应着手研究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目前可以帮助部分试点城市先出台《国有企业托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对托管的定义、定性、定位、托管机构条件、托管程序、托管后的监管、托管涉及的政策等方面作出规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全国性法规的制定。

  (五)选择有条件的城市进行国有企业托管经营试点。

  (湖北省国资局摘自国家国资局《国有资产管理简报》第32期)

作者:

财会通讯 1996年11期

  一、目前实行国有企业托管经营的四种模式

  关于“国有企业托管经营”,目前认识很不统一,实际作法差别很大,归纳起来,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四种模式:

  (一)海南模式——把托管作为一种新型的国有产权管理方式。《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委托运营”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通过合同方式委托给其企业进行运营,并由受托企业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资部门为委托方,接受委托的企业为受托方。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海南省还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实施细则》及配套的五个规范性文件。核心内容就是落实“委托运营”。据介绍,海南省政府已明确要把落实“委托运营”作为1996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通过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委托运营”,做到政企分开,建立“跳楼机制”,彻底切断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人、财、物关系。

  (二)黑龙江模式——把托管作为“能人救厂”的一种经营方式。黑龙江体改委《关于国有企业委托经营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对“委托经营”的定义是指企业产权所有者通过法律形式将企业经营管理权交由职业性的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有偿经营,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责、权、利关系,实现经营力价值和企业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经营方式”。据对佳木斯、伊春、鹤岗三市的调查,截止1995年底,三市实行委托经营的企业有165户, 委托的方式有整体委托、局部委托和企业内部委托。在委托方的确定方面,各地的作法不尽相同。佳木斯市国资部门为委托方。伊春市委托主体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整体委托经营的,委托方为市政府;第二层次,国有小型企业实行整体委托经营的,市政府授权企业主管部门为委托方;第三层次,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二级法人单位或分厂(车间)实行分层委托经营的,市政府授权国有大中型企业为委托方。在合同指标方面,各地建立了不同的委托经营指标体系。如佳木斯市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评价指标加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主要指标;鹤港市以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为主要指标;伊春市以经济效益、发展速度、质量为主要指标。在建立利益驱动机制方面,各地的具体做法是,受托方为法人的,完成指标实行利润分成,受托方为自然人的,比照年薪制,确定受托者的收入。

  (三)江西模式——把托管作为企业兼并的一种过渡形式。江西省1990年开始探索企业托管经营。据南昌市经委介绍:“所谓托管经营,就是政府委托经济实力强的大中型企业采用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的方式对产品结构或技术装备结构相近的小型企业,特别是亏损、困难的小型企业,实行委托经营管理。作为一种过渡形式,为进一步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具体形式有三种:一是由托管企业选派副厂级干部或优秀的中层干部到小型企业任法人代表,直接进入被托管企业运作经营管理;二是采取联手协作的办法托管企业,不直接派干部进入被托管企业,而是在现有产品配套、新产品开发、开拓市场、内部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三是“一长两厂”,由托管企业主要领导兼任被托管企业法人代表,组织形式上还是两个独立法人。

  (四)中现模式——把托管作为企业非国有化的过渡形式。“中现模式”是由香港韵利发展集团总裁刘恩嘉先生发起,并在黑龙江省一些国有企业中实行的,组建了黑龙江“中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中现模式”有四个特点。一是实施新的产权关系。经过对资产存量的评估,将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关系改为借贷关系,国家从企业的投资者转变为债权人,按借贷条件收取本息。企业的全体员工为债务人,同时拥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员工对企业财产的实际拥有量随着对国家还贷过程而相应增加,同时,以价值形态的形式将国有资产不断归还国家,企业员工对国家的债务不断减少。企业以全体员工债务责任及全部劳动投入拥有全部法人所有权,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二是采取新的分配方式。以劳动投入和实现的新价值量以及每个员工所承担的风险程序为基础,按先分后扣原则,量化出每一员工为自己、为企业、为社会创造出的新价值量,再依次扣除应还国家本息、向国家纳税、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所余为个人现金收入。三是确定新的经营管理主体。采取经济手段,通过雇佣“企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代理人,对企业持股员工代表大会确定的经营目标负责。企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与企业共担经营风险。四是进行新的劳动组合。以员工的工作效率与技能为选择条件,以达到优质、高效、低耗的生产组合为目的。“中现模式”设计中,对企业欠银行债务如何处理未作规定。实际操作中,是把被托管企业的大部分债务及未处理的资产损失,留给了委托方(即政府)。

  二、企业托管经营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托管经营的目的。黑龙江模式是主张“能人”(法人、自然人)承包企业。政府想以此种方式挽救濒临破产的亏损企业;海南模式是政府的一种国有资产管理方式,认为这样做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江西模式是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过渡阶段。“中现模式”及一些托管公司搞托管则是想在国有企业产权经营方面作文章,以此来获得本公司的经营收益。由于目的不一致,概念定义就不统一,作法上存在很大区别。因此,合理定义托管经营概念,定位其作用是一个应尽快解决的问题。

  (二)关于“中现模式”。“中现模式”实际上是通过国有资产“投改贷”来逐步实现企业的非国有化。当还完国家全部本息后,企业不再国有,而由承担过债务的员工共有,称之为“劳动者联合私有制”。我们认为,“中现模式”如果仅限于少数已确定要出售的小型国有企业范围,是可以探索的,但不能普遍推广。此外,在实际操作中,“中现模式”采取将被托管企业债务包袱剥离留给政府的作法,将使政府背上沉重的包袱。

  (三)关于对托管经营的监管。一是对托管公司的建立没有标准,有的托管公司什么都干,经营范围涉及方方面面,几乎无所不包,托管的主要目的却往往淡忘了。二是委托主体不明确。目前委托方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金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大型企业,这与目前我国投资主体不明确的现状紧密相关。多元委托给今后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带来许多困难。三是委托合同考核指标体制不健全。没有建立起统一的、科学的、规范的考核指标,不利于公平公正地对企业实施监督考核。

  三、政策性建议

  (一)应高度重视当前国有企业托管经营动态。目前之所以在许多省市出现了“托管热”,主要的原因是:各省市目前普遍存在着一批濒临破产但出于社会安定需要又不能实施破产的亏损企业,也存在一些产销对路但债务沉重而经营困难的企业。由此引出四个方面的客观需要;一是地方政府需要“甩包袱”和社会安定;二是职工需要就业;三是银行需要解决不良债权;四是企业需要寻求新的发展生机。“托管经营”正是为了这些需要而被提出来的。对此,各级政府都要重视这项工作,各级国资部门应主动调查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对“托管经营”行为予以规范。

  (二)对“托管经营”必须明确定性和定位。托管应是指企业托管而不是企业净资产托管。不能把企业债务包袱甩给政府,让托管机构仅托管净资产,炒企业产权。托管可以有三种定位:一是定位在“企业病医院”的作用上;二是定位在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过渡形式上;三是定位在企业资本重组上,即那种经营发展前景看好但债务包袱沉重的企业的一种产权经营方式。

  (三)必须严格规范企业托管机构行为。首先,托管机构应是具有相当资本实力和融资能力的特殊企业法人;其次,托管机构的经营范围必须限定,不能什么都干;第三,为了保证托管机构实现其承担的特殊社会目标,应享受国家给予试点城市、100 户国有大中型企业试点及破产、兼并方面的有关政策。

  (四)应着手研究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目前可以帮助部分试点城市先出台《国有企业托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对托管的定义、定性、定位、托管机构条件、托管程序、托管后的监管、托管涉及的政策等方面作出规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全国性法规的制定。

  (五)选择有条件的城市进行国有企业托管经营试点。

  (湖北省国资局摘自国家国资局《国有资产管理简报》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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