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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和业务管理改革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4关键词检察管理系统,办案质量管理业务管理中图分类号:D926.3
Legal
ndSocietySystemA
竺堡型圭!
f叁篁l』圭塾金
论案件管理中心的建设
刘
科
摘要在检察管理系统中,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枢纽,切实发挥对决策的参谋辅助作用。检察机关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检察业务、检察队伍和检察事务。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检察业务管理机构及其模式选择问题,是当前深化办案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08-02
一、检察院设立专门案件管理中心的现实意义
目前,检察院案件管理的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传统的分散式的案件管理,该模式缺点是案件质量容易发生起伏、社会效果难以保证。二是采用ISO质量管理方式,该模式缺点是法律文书质量提升上方法有限,在案件实体标准把握上难有突破。三是依托现有部门进行案件管理,如将案件管理机构设在控申部门内部,该模式缺点是管理滞后明显,不能适应信息化社会要求。四是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如深圳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47
与前三种案件管理模式相比,成立专门案件管理中心对推进执法规范化,探索建立适合司法和检察工作规律的业务管理机制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和效能,检察长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本院全部业务情况,便于检察长对办案进行统一指挥、协调、督办。二是有利于落实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带头办案制度,使之从繁重的程序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三是有利于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规定的落实,更好实现业务领导的钊‘对性和有效性,减少业务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足的问题。四是有利于构建阳光检务长效机制,为刑事案件网上查询系统提供制度保障,服务当事人家属、律师水平大幅提高。五有利于增强内部监督能力,改变过去控申部门监督严重滞后、监察室监督由于侧重队伍管理难以发现案件质量问题的痼疾。
二、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应注意的问题(一)机构的定位和功能问题
笔者认为案件管理中心应是检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统一对外接待和受理业务,承担各业务部门的事务性工作和综合部门的业务性工作,对案件实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监督为辅的内部制约模式。“监督的目的是要保障被监督的权力全面地正当地是削弱或取代被监督者的权力”。。检察业务管理机构对案件实体提出的处理意见,只是一种参考意见,最终决定还要由检察长、检委会或案件承办人员来作出。
案件管理中心功能是非诉讼程序监督制约。非诉讼程序内监督制约是指检察机关内部由专门业务管理部门承担的在诉讼程序之外对其他业务部门进行的监督,包括考核评估、督导督查、办案分析和预警机制等。3这种监督制约跳出了单个业务部门的(二)案件管理中心与具体办案部门的关系问题
案件管理是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各办:刘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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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体系。具体办案部门以维护办案秩序完成办案任务为工作核心;案件管理中心以监督管理案件质量为工作核心。二者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案件管理中心具有案件质量管理的专有权,但不能越俎代庖,取代或代行业务部门对下的办案管理职能。在新型案件质量管理目标模式下,一方面要把分散式的管理变为集中统一管理,另一方面要把扁平化的管理变为网络化矩阵式管理。。
(三)案件管理中心与现有检察改革配套的问题
案件管理中心与主办检察官、首办责任制、巡视与检务督察室等改革没有配套规定,容易导致职责交叉、落实不力。案件管理中心对进入检察院的所有案件进行程序跟踪、监督及问题预警。首办责任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主办检察官制度其核心是将部分权力下放给主办检察官,这些权力是在独立行使和不受牵制的状况下实施。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三、完善案件管理中心的构想(一)确立案件管理中心运作原则
根据实际运转需要,笔者赞同有人提出的“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应遵循独立性、程序性、服务性原则。”9案管中心是正式的内设机构,对检察委员会负责,不隶属于任何一个部门,在检察长直接领导下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全面运行基于计算机技术的案件管理系统,通过节点控制和信息提取,在程序上、宏观上对办案进行严格统一的管理。案件管理工作提出的“保证案件质量”,除提交检委会审查的案件外,并不涉及案件的定性、证据与事实、采取强制措施等实体处理问题,溉不决定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也不干涉办案的具体过程,其具体指向仅限于办案是否依法进行以及执法活动是否在规范之内。统一负责受理和移送,控制案件进出口。将原来由业务部门(包括公诉、侦查监督、反贪、渎检、民行、监所六个部门)受理的所有案件均纳入案件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范围,按照案件管理规则和管理程序软件系统,实行微机化管理,将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案件挡在进口外,对办结的案件或需退查、移送的案件由中心统一登记、审查、提交,把有问题的案件堵在出口内。统一对外移送案件、送达法律文书、索要回执,监督相关机关履行程序情况。6案件管理职能应体现为院领导决策服务和为其他政法机关及人民群众服务的特征。作为统一对外的服务窗口,为公安、海关、法院等执法机关及律师等人员联系工作提供更多的便利。还可以作为阳光检务的一个信息输出平台,保证可以公开的信息能及时、全面地予以公开。
(二)建立与现有检察职能部门的协调机制
运行,而不环节性和利益性,具有整体性、综合性和地位的超然性等特点。
案部门、案件承办人和案件管理中心分工负责,形成以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为核心的、业务部门和案件管理机构两条线交叉管理
作者简介
翟翟匿豳篷鍪鎏||
质量管理和业务管理改革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4关键词检察管理系统,办案质量管理业务管理中图分类号: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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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SocietySystemA
竺堡型圭!
f叁篁l』圭塾金
论案件管理中心的建设
刘
科
摘要在检察管理系统中,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枢纽,切实发挥对决策的参谋辅助作用。检察机关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检察业务、检察队伍和检察事务。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检察业务管理机构及其模式选择问题,是当前深化办案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08-02
一、检察院设立专门案件管理中心的现实意义
目前,检察院案件管理的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传统的分散式的案件管理,该模式缺点是案件质量容易发生起伏、社会效果难以保证。二是采用ISO质量管理方式,该模式缺点是法律文书质量提升上方法有限,在案件实体标准把握上难有突破。三是依托现有部门进行案件管理,如将案件管理机构设在控申部门内部,该模式缺点是管理滞后明显,不能适应信息化社会要求。四是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如深圳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47
与前三种案件管理模式相比,成立专门案件管理中心对推进执法规范化,探索建立适合司法和检察工作规律的业务管理机制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和效能,检察长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本院全部业务情况,便于检察长对办案进行统一指挥、协调、督办。二是有利于落实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带头办案制度,使之从繁重的程序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三是有利于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规定的落实,更好实现业务领导的钊‘对性和有效性,减少业务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足的问题。四是有利于构建阳光检务长效机制,为刑事案件网上查询系统提供制度保障,服务当事人家属、律师水平大幅提高。五有利于增强内部监督能力,改变过去控申部门监督严重滞后、监察室监督由于侧重队伍管理难以发现案件质量问题的痼疾。
二、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应注意的问题(一)机构的定位和功能问题
笔者认为案件管理中心应是检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统一对外接待和受理业务,承担各业务部门的事务性工作和综合部门的业务性工作,对案件实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监督为辅的内部制约模式。“监督的目的是要保障被监督的权力全面地正当地是削弱或取代被监督者的权力”。。检察业务管理机构对案件实体提出的处理意见,只是一种参考意见,最终决定还要由检察长、检委会或案件承办人员来作出。
案件管理中心功能是非诉讼程序监督制约。非诉讼程序内监督制约是指检察机关内部由专门业务管理部门承担的在诉讼程序之外对其他业务部门进行的监督,包括考核评估、督导督查、办案分析和预警机制等。3这种监督制约跳出了单个业务部门的(二)案件管理中心与具体办案部门的关系问题
案件管理是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各办:刘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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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体系。具体办案部门以维护办案秩序完成办案任务为工作核心;案件管理中心以监督管理案件质量为工作核心。二者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案件管理中心具有案件质量管理的专有权,但不能越俎代庖,取代或代行业务部门对下的办案管理职能。在新型案件质量管理目标模式下,一方面要把分散式的管理变为集中统一管理,另一方面要把扁平化的管理变为网络化矩阵式管理。。
(三)案件管理中心与现有检察改革配套的问题
案件管理中心与主办检察官、首办责任制、巡视与检务督察室等改革没有配套规定,容易导致职责交叉、落实不力。案件管理中心对进入检察院的所有案件进行程序跟踪、监督及问题预警。首办责任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主办检察官制度其核心是将部分权力下放给主办检察官,这些权力是在独立行使和不受牵制的状况下实施。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三、完善案件管理中心的构想(一)确立案件管理中心运作原则
根据实际运转需要,笔者赞同有人提出的“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应遵循独立性、程序性、服务性原则。”9案管中心是正式的内设机构,对检察委员会负责,不隶属于任何一个部门,在检察长直接领导下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全面运行基于计算机技术的案件管理系统,通过节点控制和信息提取,在程序上、宏观上对办案进行严格统一的管理。案件管理工作提出的“保证案件质量”,除提交检委会审查的案件外,并不涉及案件的定性、证据与事实、采取强制措施等实体处理问题,溉不决定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也不干涉办案的具体过程,其具体指向仅限于办案是否依法进行以及执法活动是否在规范之内。统一负责受理和移送,控制案件进出口。将原来由业务部门(包括公诉、侦查监督、反贪、渎检、民行、监所六个部门)受理的所有案件均纳入案件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范围,按照案件管理规则和管理程序软件系统,实行微机化管理,将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案件挡在进口外,对办结的案件或需退查、移送的案件由中心统一登记、审查、提交,把有问题的案件堵在出口内。统一对外移送案件、送达法律文书、索要回执,监督相关机关履行程序情况。6案件管理职能应体现为院领导决策服务和为其他政法机关及人民群众服务的特征。作为统一对外的服务窗口,为公安、海关、法院等执法机关及律师等人员联系工作提供更多的便利。还可以作为阳光检务的一个信息输出平台,保证可以公开的信息能及时、全面地予以公开。
(二)建立与现有检察职能部门的协调机制
运行,而不环节性和利益性,具有整体性、综合性和地位的超然性等特点。
案部门、案件承办人和案件管理中心分工负责,形成以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为核心的、业务部门和案件管理机构两条线交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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