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

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

作者:徐敬宏 李萍

来源:《网络传播》2012年第11期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禁止他人披露自己的信息内容难度大增,但企业和政府对个人的监控却越发容易。为防止企业和政府侵犯隐私权,40多个国家的100多名隐私权专家于1990年成立国际隐私保护组织,正式拉开大规模研究网络隐私权的序幕。当历史进入到Web2.0时代和社交网络时代,隐私侵权行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频繁,所造成的影响也更为恶劣。不幸的是,人们对于隐私权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很多问题,认识并不统一,还存在很多争论。在我国这样一个历史上缺乏隐私传统的国家,这一问题尤其突出。

社交网络中隐私权的内涵

网络隐私权是广义隐私权的一部分,是隐私权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产物,而社交网络中的隐私权则属于网络隐私权的一部分,是社交网络环境下的网络隐私权。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对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社交网络中自然人个人信息保密权,指自然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应在社交网络中被非法披露的权利。这里的自然人既包括网民,也包括非网民,也可以说既包括社交网络使用者,也包括非社交网络使用者。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曾将网民定义为:平均每周使用互联网至少1小时的6周岁以上中国公民,后来又改定义为:过去半年内使用过互联网的6周岁及以上中国居民。我们认为,在网络隐私权领域,网民概念应更为宽泛,包括所有接触过互联网的人,不管其上网的时间长短、次数和频率等,而非网民的概念则是指从来没接触过网络的人。之所以这么界定,是因为只要接触过网络的人,即使其上网的时间非常短暂,或者仅仅接触过一次网络,但其网络行为仍然可能在网络上留下“痕迹”,仍然有可能被跟踪和监视,仍然有可能会涉及到网络隐私权问题。

这里的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网络出现以前的隐私内容,如姓名、性别、身高、体重、指纹、血型、病史、婚恋历史、财产状况、联系方式等,还包括随着网络出现而产生的电子邮件、QQ号码、博客地址、网络域名、社交网络账号及密码等内容。

社交网络中网民网络行为安宁权,指社交网络用户在社交网络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各种网络行为不受非法干涉和干扰的权利。网络行为是指网民利用网络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包括网页浏览、网上购物、网络会议、远程教育、网页浏览、网络聊天等活动。因此,这部分的权利主要体现为社交网络用户个人行动的自由权。在社交网络中,网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属私人的各种活动,如网上购物、网络会议、远程教育、网页浏览、网络聊天等活动,都有不受非法干涉和侵扰的权利。

社交网络中网民网络空间安全权,指网民在社交网络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网络空间不受非法侵入和侵扰的权利。网络空间是指网民联网的电脑以及硬盘、数据库、个人主页、博客等虚拟空间,这些网络空间可以看成是传统隐私中的物理空间在网络世界的延伸。个人的网络空间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两类:一是网民联网的个人电脑、移动硬盘等存储器等实体空间;二是网民的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各类虚拟网络空间。互联网出现之前就有的自然人不受“侵入”和“侵扰”等隐私权内容,在网络隐私权里也直接得到了延伸和体现。“侵入”包括侵入其他网民联网的电脑或硬盘,侵入网民的QQ空间、微盘等虚拟空间;“侵扰”则包括不停地向其他网民的电子邮箱投放垃圾邮件等等。

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

由于对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认识并不统一,对于网络隐私侵权也不可能存在统一的认识。根据前面对社交网络中隐私权的界定和内容分析,我们可以大致做如下界定,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就是在社交网络背景下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各种行为。研究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问题,需要具体探讨如下问题:

首先,社交网络中隐私侵权的原因分析:一是探讨社交网络用户是否具有隐私意识及是否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对社交网络中网络隐私权的内涵、隐私权及共同隐私等相关内容是否熟悉,等等;二是分析社交网络用户的媒介素养问题,包括对社交网络的熟悉程度,特别是对各类社交网络的操作方法、运行方式及隐私设置机制是否熟悉,等等。

其次,社交网络中隐私侵权形式分析:主要探讨在社交网络背景下,各类隐私侵权形式的侵权主体及其应承担的责任、隐私侵权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并比较它们与传统隐私侵权情况的异同。

再次,社交网络中第三方应用程序的隐私侵权分析:主要探讨在社交网络中,第三方应用程序对网络隐私权构成威胁的缘由及具体表现。

最后,社交网络中个人信息利用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主要探讨国家机关、原告或被告、企业雇主、配偶等利益方是否有权查看社交网络中个人信息,各相关利益方的权利边界应如何界定等等。

社交网络中的隐私权保护

个系统工程,至少应包括社交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社交网络平台及整个行业的行业自律保护以及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保护。具体而言,本部分应在中外对比的基础上,特别是以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为参照,结合我国社交网络的实际情况,重点探讨如下问题:

国家层面:主要探讨国家层面的政策指导与法律规范(包括立法、司法以及具体判例,立法又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及专门法等)等以及对相关技术开发企业以及各种媒介素养培训等进行资金扶植、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社会层面:主要探讨社会层面的各类保护措施,包括与政府各部门紧密合作,在全社会进行隐私意识宣传与隐私法制教育、倡导社交网站的行业自律、展开国际交流与研讨等。

企业层面:主要包括社交网络行业对行业自律的倡导与制定以及单个社交网络企业对国家政策与法律、对行业自律公约的遵守,在企业内部进行员工隐私教育和媒介素质教育等。 技术层面:主要探讨社交网络企业运用各种新型技术应用,如安全套接层(SSL)技术、虚拟专用网(VPN)技术、DB2匿名解决方案、密码加密技术、P3P隐私倾向平台等保护社交网络中的隐私权。

个人层面:主要包括提高社交网络用户的媒介素养、增强隐私意识、学会隐私保护技巧、主动积极地监督隐私保护不力的社交网站和企业等。

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

作者:徐敬宏 李萍

来源:《网络传播》2012年第11期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禁止他人披露自己的信息内容难度大增,但企业和政府对个人的监控却越发容易。为防止企业和政府侵犯隐私权,40多个国家的100多名隐私权专家于1990年成立国际隐私保护组织,正式拉开大规模研究网络隐私权的序幕。当历史进入到Web2.0时代和社交网络时代,隐私侵权行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频繁,所造成的影响也更为恶劣。不幸的是,人们对于隐私权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很多问题,认识并不统一,还存在很多争论。在我国这样一个历史上缺乏隐私传统的国家,这一问题尤其突出。

社交网络中隐私权的内涵

网络隐私权是广义隐私权的一部分,是隐私权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产物,而社交网络中的隐私权则属于网络隐私权的一部分,是社交网络环境下的网络隐私权。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对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社交网络中自然人个人信息保密权,指自然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应在社交网络中被非法披露的权利。这里的自然人既包括网民,也包括非网民,也可以说既包括社交网络使用者,也包括非社交网络使用者。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曾将网民定义为:平均每周使用互联网至少1小时的6周岁以上中国公民,后来又改定义为:过去半年内使用过互联网的6周岁及以上中国居民。我们认为,在网络隐私权领域,网民概念应更为宽泛,包括所有接触过互联网的人,不管其上网的时间长短、次数和频率等,而非网民的概念则是指从来没接触过网络的人。之所以这么界定,是因为只要接触过网络的人,即使其上网的时间非常短暂,或者仅仅接触过一次网络,但其网络行为仍然可能在网络上留下“痕迹”,仍然有可能被跟踪和监视,仍然有可能会涉及到网络隐私权问题。

这里的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网络出现以前的隐私内容,如姓名、性别、身高、体重、指纹、血型、病史、婚恋历史、财产状况、联系方式等,还包括随着网络出现而产生的电子邮件、QQ号码、博客地址、网络域名、社交网络账号及密码等内容。

社交网络中网民网络行为安宁权,指社交网络用户在社交网络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各种网络行为不受非法干涉和干扰的权利。网络行为是指网民利用网络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包括网页浏览、网上购物、网络会议、远程教育、网页浏览、网络聊天等活动。因此,这部分的权利主要体现为社交网络用户个人行动的自由权。在社交网络中,网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属私人的各种活动,如网上购物、网络会议、远程教育、网页浏览、网络聊天等活动,都有不受非法干涉和侵扰的权利。

社交网络中网民网络空间安全权,指网民在社交网络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网络空间不受非法侵入和侵扰的权利。网络空间是指网民联网的电脑以及硬盘、数据库、个人主页、博客等虚拟空间,这些网络空间可以看成是传统隐私中的物理空间在网络世界的延伸。个人的网络空间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两类:一是网民联网的个人电脑、移动硬盘等存储器等实体空间;二是网民的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各类虚拟网络空间。互联网出现之前就有的自然人不受“侵入”和“侵扰”等隐私权内容,在网络隐私权里也直接得到了延伸和体现。“侵入”包括侵入其他网民联网的电脑或硬盘,侵入网民的QQ空间、微盘等虚拟空间;“侵扰”则包括不停地向其他网民的电子邮箱投放垃圾邮件等等。

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

由于对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认识并不统一,对于网络隐私侵权也不可能存在统一的认识。根据前面对社交网络中隐私权的界定和内容分析,我们可以大致做如下界定,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就是在社交网络背景下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各种行为。研究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问题,需要具体探讨如下问题:

首先,社交网络中隐私侵权的原因分析:一是探讨社交网络用户是否具有隐私意识及是否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对社交网络中网络隐私权的内涵、隐私权及共同隐私等相关内容是否熟悉,等等;二是分析社交网络用户的媒介素养问题,包括对社交网络的熟悉程度,特别是对各类社交网络的操作方法、运行方式及隐私设置机制是否熟悉,等等。

其次,社交网络中隐私侵权形式分析:主要探讨在社交网络背景下,各类隐私侵权形式的侵权主体及其应承担的责任、隐私侵权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并比较它们与传统隐私侵权情况的异同。

再次,社交网络中第三方应用程序的隐私侵权分析:主要探讨在社交网络中,第三方应用程序对网络隐私权构成威胁的缘由及具体表现。

最后,社交网络中个人信息利用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主要探讨国家机关、原告或被告、企业雇主、配偶等利益方是否有权查看社交网络中个人信息,各相关利益方的权利边界应如何界定等等。

社交网络中的隐私权保护

个系统工程,至少应包括社交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社交网络平台及整个行业的行业自律保护以及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保护。具体而言,本部分应在中外对比的基础上,特别是以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为参照,结合我国社交网络的实际情况,重点探讨如下问题:

国家层面:主要探讨国家层面的政策指导与法律规范(包括立法、司法以及具体判例,立法又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及专门法等)等以及对相关技术开发企业以及各种媒介素养培训等进行资金扶植、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社会层面:主要探讨社会层面的各类保护措施,包括与政府各部门紧密合作,在全社会进行隐私意识宣传与隐私法制教育、倡导社交网站的行业自律、展开国际交流与研讨等。

企业层面:主要包括社交网络行业对行业自律的倡导与制定以及单个社交网络企业对国家政策与法律、对行业自律公约的遵守,在企业内部进行员工隐私教育和媒介素质教育等。 技术层面:主要探讨社交网络企业运用各种新型技术应用,如安全套接层(SSL)技术、虚拟专用网(VPN)技术、DB2匿名解决方案、密码加密技术、P3P隐私倾向平台等保护社交网络中的隐私权。

个人层面:主要包括提高社交网络用户的媒介素养、增强隐私意识、学会隐私保护技巧、主动积极地监督隐私保护不力的社交网站和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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