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新国十条解读:建立巨灾保险 明确养老保障

8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被保险业内称为“新国十条”。

“新国十条”是原“国十条”的升级迭代版。在国务院2006年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十条”)八年之后,再次以“顶层设计”的形式,全面勾画保险业未来转型升级新蓝图。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新国十条”明确现代保险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进步、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大背景下,保险业的定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最关键的是,不能就事论事地谈保险发展问题,而应当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人保财险副总裁王和认为,应当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去理解“新国十条”。

财政支持巨灾保险

“新国十条”正式确立保险业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届时,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具体来说,保险将发挥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一位财险人士表示,“新国十条”是从政策和制度层面,将保险服务社会管理更加细化,保险的发展目标与成熟市场保险发挥的作用相吻合。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紧密相关,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保险的需求,还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投入,比如巨灾保险、养老保险、责任保险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领域。

备受关注的巨灾保险制度在此次“新国十条”中正式落地,并要求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如果说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不要建”巨灾保险制度的问题,而“新国十条”就着眼于解决“怎么建”的问题,即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同时,还解决财政支持和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这两个尤为关键的瓶颈问题。

目前,深圳巨灾保险试点于今年6月率先落地,而云南地震保险方案出台的时间却一再推迟,主要原因就是地方财政资金配套困难。对此,王和表示,试点工作面临许多基础性的难题,这些难题不是地方政府“一己之力”能够解决的,而“新国十条”恰恰回答并解决这些问题。下一步要两手抓,长远看,抓巨灾保险立法;当前看,抓巨灾保险基金平台建设,通过中央基金统筹协调解决试点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养老服务产业不等于养老地产

同样是为服务民生,“新国十条”赋予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支柱”的名分,并清晰界定保险扮演的三个角色,分别是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

“新国十条”明确提出保险业要“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并首次明确要求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的用地保障。王和认为,这是最容易误读的地方,养老服务产业不等于养老地产。养老地产是养老服务产业的一部分,甚至只是一小部分。保险业也切不可只是把眼睛盯着在养老地产,这样可能走偏,不仅与“新国十条”的初衷相悖,而且也会错失机会。

王和进一步表示,保险业应当站在社会管理的高度去观察、思考和解决我国的老龄化问题,要从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产业的视野去看自身的作用和发展。首先,要关注社区养老产业发展,社区无疑是我国养老的重要基础,因此,通过与保险的结合,探索创新社区养老资源建设的新模式大有可为。其次,要关注利用保险的资金和信用两大优势,与相关产业实现协同和融合,如探索通过养老地产证券化(REITS)产品,与养老产业形成一种深度融合。

此外,“新国十条”还提出要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上述财险人士表示,在目前责任险在财险所占的份额非常小,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进展略为缓慢。在保险发挥其相应作用的同时,也应该明确政府与保险行业社会功能的划分,责任险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和配套的财政支持。

国务院13日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保险业新“国十条”)提出,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

支持城镇化和棚改

在“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方面,《意见》提出,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

分析人士认为,《意见》在鼓励险资投资方面的表述体现了政策的延续性,也是对8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险推进产业升级”表述的细化,对保险资金在城镇化等领域可发挥的作用予以前所未有的强调。在保险资金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支持以及投资VC方面,政策明确了支持的态度和方向,后续出台更多配套细则可期。

保险公司人士认为,《意见》对保险资金的作用进行了强调,说明保险业的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得到充分肯定。在保险业总资产向十万亿元迈进的过程中,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凸显。《意见》在原则上为保险资金营造了多维度投资空间,相关的支持政策将进一步改善市场环境。

险资运用左右逢源

《意见》提出,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

《意见》提出,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某保险公司资管部门人士表示,保监会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境外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实际上,大型保险公司在这一大类资产配置方面较比例上限还有很大距离。目前多家保险公司正在积极研究和推动境外投资相关工作。

在保险行业的改革开放方面,《意见》提出,继续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规范保险公司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鼓励中资保险公司尝试“走出去”。支持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多种渠道进入海外市场。

养老业务前景广阔

对于保险业的发展目标,《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对于商业保险来说,养老、医疗相关领域的改革有望为保险产品开发、保险资金运用创造空间。《意见》提出,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意见》提出,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等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

保险公司人士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可用资金的大部分为寿险资金。在寿险资金中,长期资金约占一半,另有约25%的中期资金。可见,保险资金与养老地产的投资周期匹配度较高。多家保险公司正在着力拓展养老地产相关业务,将在多元化的同时提升险资的运用效率和价值。

针对保险的税收政策,《意见》提出,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某大型保险股份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适时开展将对保险公司构成利好。在试点推行过程中,消费者可以在税前列支保险费用,保险产品的吸引力将明显增强,从而拉动个人购买商业养老险的需求。

8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被保险业内称为“新国十条”。

“新国十条”是原“国十条”的升级迭代版。在国务院2006年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十条”)八年之后,再次以“顶层设计”的形式,全面勾画保险业未来转型升级新蓝图。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新国十条”明确现代保险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进步、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大背景下,保险业的定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最关键的是,不能就事论事地谈保险发展问题,而应当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人保财险副总裁王和认为,应当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去理解“新国十条”。

财政支持巨灾保险

“新国十条”正式确立保险业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届时,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具体来说,保险将发挥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一位财险人士表示,“新国十条”是从政策和制度层面,将保险服务社会管理更加细化,保险的发展目标与成熟市场保险发挥的作用相吻合。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紧密相关,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保险的需求,还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投入,比如巨灾保险、养老保险、责任保险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领域。

备受关注的巨灾保险制度在此次“新国十条”中正式落地,并要求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如果说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不要建”巨灾保险制度的问题,而“新国十条”就着眼于解决“怎么建”的问题,即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同时,还解决财政支持和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这两个尤为关键的瓶颈问题。

目前,深圳巨灾保险试点于今年6月率先落地,而云南地震保险方案出台的时间却一再推迟,主要原因就是地方财政资金配套困难。对此,王和表示,试点工作面临许多基础性的难题,这些难题不是地方政府“一己之力”能够解决的,而“新国十条”恰恰回答并解决这些问题。下一步要两手抓,长远看,抓巨灾保险立法;当前看,抓巨灾保险基金平台建设,通过中央基金统筹协调解决试点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养老服务产业不等于养老地产

同样是为服务民生,“新国十条”赋予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支柱”的名分,并清晰界定保险扮演的三个角色,分别是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

“新国十条”明确提出保险业要“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并首次明确要求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的用地保障。王和认为,这是最容易误读的地方,养老服务产业不等于养老地产。养老地产是养老服务产业的一部分,甚至只是一小部分。保险业也切不可只是把眼睛盯着在养老地产,这样可能走偏,不仅与“新国十条”的初衷相悖,而且也会错失机会。

王和进一步表示,保险业应当站在社会管理的高度去观察、思考和解决我国的老龄化问题,要从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产业的视野去看自身的作用和发展。首先,要关注社区养老产业发展,社区无疑是我国养老的重要基础,因此,通过与保险的结合,探索创新社区养老资源建设的新模式大有可为。其次,要关注利用保险的资金和信用两大优势,与相关产业实现协同和融合,如探索通过养老地产证券化(REITS)产品,与养老产业形成一种深度融合。

此外,“新国十条”还提出要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上述财险人士表示,在目前责任险在财险所占的份额非常小,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进展略为缓慢。在保险发挥其相应作用的同时,也应该明确政府与保险行业社会功能的划分,责任险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和配套的财政支持。

国务院13日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保险业新“国十条”)提出,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

支持城镇化和棚改

在“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方面,《意见》提出,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

分析人士认为,《意见》在鼓励险资投资方面的表述体现了政策的延续性,也是对8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险推进产业升级”表述的细化,对保险资金在城镇化等领域可发挥的作用予以前所未有的强调。在保险资金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支持以及投资VC方面,政策明确了支持的态度和方向,后续出台更多配套细则可期。

保险公司人士认为,《意见》对保险资金的作用进行了强调,说明保险业的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得到充分肯定。在保险业总资产向十万亿元迈进的过程中,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凸显。《意见》在原则上为保险资金营造了多维度投资空间,相关的支持政策将进一步改善市场环境。

险资运用左右逢源

《意见》提出,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

《意见》提出,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某保险公司资管部门人士表示,保监会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境外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实际上,大型保险公司在这一大类资产配置方面较比例上限还有很大距离。目前多家保险公司正在积极研究和推动境外投资相关工作。

在保险行业的改革开放方面,《意见》提出,继续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规范保险公司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鼓励中资保险公司尝试“走出去”。支持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多种渠道进入海外市场。

养老业务前景广阔

对于保险业的发展目标,《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对于商业保险来说,养老、医疗相关领域的改革有望为保险产品开发、保险资金运用创造空间。《意见》提出,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意见》提出,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等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

保险公司人士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可用资金的大部分为寿险资金。在寿险资金中,长期资金约占一半,另有约25%的中期资金。可见,保险资金与养老地产的投资周期匹配度较高。多家保险公司正在着力拓展养老地产相关业务,将在多元化的同时提升险资的运用效率和价值。

针对保险的税收政策,《意见》提出,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某大型保险股份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适时开展将对保险公司构成利好。在试点推行过程中,消费者可以在税前列支保险费用,保险产品的吸引力将明显增强,从而拉动个人购买商业养老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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