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食品安全技术监管工作,强化食品安全技术监管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检验实行本检验所与检验员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加盖食品药品检验所业务专用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三、检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所长问责制。工作人员出现检验事故时,追究实验室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所领导的责任。

四、具体检测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过错责任。如过错行为系经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工作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过错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过错责任追究分为如下三类:

(一)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建议给予处分。

六、责任追究与年度考评挂钩:

(一)凡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被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一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三)工作人员被建议给予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实验室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实验室责任人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实验室责任人和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实验室责任人和负责人应调离岗位,停职反省,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影响严重的;

(三)出现重大检验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超出实验室能力范围进行检测,并对外出具证明结果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过错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可予以停职处分。

(一)检验人员没有按照实验室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的;

(二)工作人员推脱,不按时出具检测结果的;

(三)发现错误不及时纠正的;

(四)检验人员发现检测工作异常,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出具错误检测数据的;

(六) 其他违反实验室管理制度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故意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无法预见的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导致检验出现错误的;

(三)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主动纠正和及时更正,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十一、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食品安全技术监管工作,强化食品安全技术监管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检验实行本检验所与检验员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加盖食品药品检验所业务专用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三、检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所长问责制。工作人员出现检验事故时,追究实验室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所领导的责任。

四、具体检测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过错责任。如过错行为系经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工作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过错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过错责任追究分为如下三类:

(一)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建议给予处分。

六、责任追究与年度考评挂钩:

(一)凡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被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两次或两次以上,或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一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三)工作人员被建议给予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实验室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实验室责任人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实验室责任人和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实验室责任人和负责人应调离岗位,停职反省,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影响严重的;

(三)出现重大检验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超出实验室能力范围进行检测,并对外出具证明结果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过错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可予以停职处分。

(一)检验人员没有按照实验室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的;

(二)工作人员推脱,不按时出具检测结果的;

(三)发现错误不及时纠正的;

(四)检验人员发现检测工作异常,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出具错误检测数据的;

(六) 其他违反实验室管理制度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故意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无法预见的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导致检验出现错误的;

(三)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主动纠正和及时更正,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十一、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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