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质量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和质量提高,鼓励技术创新与质量创优,根据本院技术发展规划、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并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院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院技术质量部为全院技术、资质与质量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在分管院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院技术管理、资质管理和质量管理。

2、负责制定院技术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质量目标并组织实施,编制提交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3、组织制定院有关技术质量和资质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标准,并负责贯彻执行。

4、负责组织全院质量检查,对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制订相应整改方案或措施,并监督实施。同时负责处理顾客质量投诉。

5、负责组织全院地质工作、工程勘察与岩土施工技术成果的审定。

6、适时掌握资质管理部门对各项资质条件的最新要求,向院领导提出本院经营业务需要对资质条件的匹配要求和发展建议,负责院各类资质证照的申报、认证、延续、变更、年检、年审、换证等维护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对全院地质成果、工程项目的创优评先工作,负责组织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优秀项目。

8、负责全院办公网络系统维护、工程技术和管理软件的正版化工作。

9、协同综合办公室做好全院技术人员引进、考核、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包括协助制订人才战略规划、年度人才计划和技术培训计划等。就全院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使用提出建议。

10、根据本院保密工作责任制,做好涉密地质资料有关保密管理工作。

11、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交流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推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院技术委员会为全院技术工作的议事机构,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担任,委员由总工程师组织各专业主要技术骨干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我院长远发展战略和规划,就技术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专题报告,供领导决策。

2、就技术人员的引进、培养、再教育等提出建议,供领导决策。在人事部门组织下,对本院申报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3、对重大项目的技术工作进行研究讨论,为重大项目招投标、合同评审、技术设计、实施过程质量监控、技术问题解决措施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

4、对院内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会议探讨,并作出最终裁决。

5、指导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研究和推广。

6、在技术质量部组织下,参与全院地质成果、工程项目的创优评先工作。

第二节 技术岗位与职责

第五条 本院设置如下技术管理与技术工作岗位: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全院最高技术管理岗位为总工程师,由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任命;由总工程师提名,根据本院主要专业方向分别设置地质勘查、工程勘察、工程施工等专业的副总工程师岗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可设置一个主任工程师岗位;根据项目需要设置技术负责人岗位;根据资质要求和业务需要配置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总工程师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主持全院技术与质量管理工作。协助院长拟定全院中长期发展目标,负责提出全院专业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技术质量工作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负责组织制定技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并负责在全院范围内贯彻执行或运行。对全院技术质量工作负责,有质量否决权。

3、对全院专业结构、技术装备、技术人才等资源配置与安排提出建议,对副总工程师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考核、使用提出意见。

4、经常深入基层,了解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体质量、技术把关控制。负责组织解决工程项目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编写院技术工作总结与有关报表。负责对院发技术公文及技术报表进行审核,对各类上报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报告进行审定或批准。

5、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引领全院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组织技术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指导技术人员工作。

6、组织技术发展形势、资质能力、专业信息、人才战略等方面研究,努力提高技术工作水平,努力创新,拓宽专业服务领域,提高管理决策水平。

第七条 副总工程师职责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所分管专业的技术与质量管理工作,向总工程师提出分管专业的人才战略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技术质量工作计划建议,经批准后负责实施。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协助总工程师制定技术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分管专业的管理体系文件和技术作业指导书,并负责在本专业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对分管专业的技术质量负责。

3、对分管的专业结构、技术装备、技术人才等资源配置与安排提出建议。对分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4、经常深入基层,掌握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解决项目实施中分管专业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编写分管专业的技术工作总结与有关报表。在总工程师授权下,负责对所分管专业技术资料和成果报告进行审定。

5、积极为推进技术进步作出努力,带领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组织技术交流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指导分管专业技术人员工作。

6、积极开展分管专业技术发展形势、资质能力、业务信息、人才培养等方

面的研究,努力提高技术工作水平,努力创新,拓宽专业服务领域,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第八条 主任工程师职责

1、在所在生产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技术与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搜集、宣传、贯彻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2、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领导下,参与制定专业技术工作质量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负责在本单位组织实施,确保本单位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3、负责提出本单位人才引进和技术装备购置建议,提出人员技术培训计划。

4、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检查生产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组织对野外、室内各环节质量检查、指导和验收工作。解决本单位承担项目实施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5、负责搜集市场信息,主持项目投标书的编制工作。负责对本单位技术资料和成果报告进行审核,并落实按审定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或返工,负责组织处理顾客质量投拆与售后服务工作。

6、保持与行业有关部门联络,关注行业网站信息,积极参与行业发展、形势分析、专业技术等方面的研讨与学习,提出扩大专业服务领域的建议,为院领导决策提供资料性依据并起参谋作用。

7、负责及时编报本单位的技术工作总结与有关报表。

第九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职责

1、在所在生产单位负责人领导下,接受主任工程师指导,负责所承担项目的技术与质量工作,认真执行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认真执行项目任务书、合同、设计或实施方案,对所承担项目技术质量负责。

2、负责制订项目技术、质量等管理细则或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技术与质量问题。

3、主持编制项目技术标书,主持野外实施与内业整理技术工作,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和成果报告编制,负责成果送审与资料提交、归档。

4、组织项目成员对各项工作进行及时、全面的质量自检和互检,确保各项工序、原始资料和成果质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总院质量体系文件要求。

5、配合安全员做好影响安全的技术防卫工作。

6、负责按院统计要求提交所承担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总结。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责

1、在所在生产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领导下,承担所分配的专业技术工作(包括野外实施与内业整理等技术工作),也可根据个人业绩能力逐步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2、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本院领导和单位管理,配合同事做好工作。

3、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4、积极参加培训,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作用,积极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尽职尽责。

5、熟练掌握并认真执行与工作相关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本院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确保安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积极维护本院资质形象,保守单位技术与经营秘密,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是全体技术人员的基本职责,无论聘任的技术职称和行政职务高低,均必须首先尽到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节 技术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技术工作会议制度

由院技术质量部负责组织,由分管院领导或总工程师主持,每两年召开一次全院技术工作会议。参会人员为全院在岗技术人员、生产单位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全体院领导。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一定时段内全院技术质量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学习新的技术标准规范,交流技术工作与项目管理经验,修订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研讨主业生产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和技术质量管理问题,对前一时段的技术成果进行评优表彰。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院技术委员会作为全院技术工作的议事机构,以不定期召开的会议形式进行工作。一般由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参会人员为全体技术委员会成员,

必要情况下可邀请院领导或外聘专家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商议全院性技术工作有关事项,以第四条技术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为主。

第十四条 技术咨询会议制度

为了解决本院所承担项目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难题或问题,通过聘请有关权威人士和专家进行技术咨询。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召集,与项目有关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技术评审会议制度

为了对有关项目(投标立项、技术设计、成果报告等)进行内部评审,由院技术质量部召集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召开技术评审会议,对参评项目按规定进行打分评定,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节 技术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本院技术资料包括院属各部门单位在管理、生产、科研、基建等技术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以及外来、外购的技术文函、标准、图表、书刊等资料。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按有关规程规范及院质量体系标准的要求将技术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本院技术资料中根据《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发[2008] 69号)等规定确定为不同密级的地质资料和测绘类资料,对其管理执行《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制度》。

地质类项目归档资料主要包括:项目任务书或委托合同,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及附图附表附件,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勘查许可证书,各种编录文字记录表格,原始图件,综合图件,送样单,样品测试分析报告,野外检查意见与验收报告,质量检查与评分记录,专业小结,工作总结,声像资料,各类副样、岩矿标本、光薄片、岩矿心等实物资料,成果报告(含附图、附表、附件),成果报告评审意见,地质资料汇交凭证、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证明、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认定证明、顾客回访意见、电子光

盘等。

工程类项目归档资料主要包括:委托合同、任务委托书、勘察纲要、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评审意见、技术交底材料、原始记录资料、竣工验收文件、技术报告(含附图、附表、岩样试验报告、土样试验报告、水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等)、声像资料、各类成果文件的审核审定意见书、顾客回访意见、电子光盘等。

第十七条 技术标准与规范管理:本院技术质量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各类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均应及时送档案室存档,至少长期保存一份原件;档案室进行编目登记,并对原件的使用进行登记。一般可以使用正版复印件,下发到全体从事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执行。

第十八条 技术文函管理:本院发技术文函一般由技术质量部归口管理。院发技术文函由技术质量部负责起草,由总工程师审核(或者总工程师授权副总工程师审核),院长签发,外发正式文函原件须在档案室存档一式两份。外来技术文函原件由档案室编目登记保管,各相关部门可使用正版复印件。

第十九条 原始资料管理:本院在质量管理与技术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原始资料,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在项目完成后及时送交档案室存档;档案室进行编目登记,对原始资料的借阅使用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成果资料管理:本院技术生产形成的各类成果资料,须按专业成果类别统一格式,统一外观,将通过验收或者评审并修改后的最终成果资料及时送交档案室归档;本院归档数量为纸质一式两份,刻录电子光盘一式两份;档案室进行编目登记,对成果资料的借阅使用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或技术人员在移交技术文件资料时,交接双方应按质量体系中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签字归档备查。凡不符合存档要求或技术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收。对于已完成结题但欠交归档资料的部门单位或人员,院综合办公室有权拒绝为其以后技术资料盖章,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当事技术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技术档案的保管

1、档案室须对接收的技术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管理,编制档案分类目录,做到定位存放,妥善保管,方便利用。

2、档案室须做好技术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并履行批准和借阅手续。经常保持室内清洁通风,注意防尘、防火、防水、防潮、防晒和防盗。防止档案被虫蛀、鼠咬、霉烂等。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修补和提出复制。

3、执行技术档案的保管检查制度,由院综合办公室每年年底全面检查、清理一次,做到帐档一致。并于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检查报告,对出现的问题限令档案管理员进行整改,对未按时归还的档案借阅人进行催还,对破损档案提出合理的修复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技术档案的借阅

1、本院职工因生产与管理工作需要查阅或借阅非涉密技术资料的,均需由借阅经办人填写《文件借阅、复制申请单》,按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借用。档案管理员要填写相应的《文件借阅登记表》。借出的档案须按期归还,经管理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销借手续。本院职工工作异动前,必须取得档案管理员签字,证实无欠交的技术资料方可办理异动手续。

2、查阅或借阅本院搜集存档的外来技术资料,由技术质量部部长审批;查阅或借阅有本院自主产权的技术档案(如本院形成的各类技术成果报告及附图、附表和附件),须由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审批。借阅者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私自向外泄露。技术档案如有丢失、被盗、泄密等情况,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作妥善处理,对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借出的重要技术档案丢失的,可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一般档案原件不得借出档案室,仅供在室内查阅。若需借出档案室,应办理手续,借出副本。如无副本时,需经综合办主任批准方能借出。

经批准借出之技术资料,每次最长时间按自然日历为20天。如工作需要,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到期未归还或未办理续借手续者,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催收,并要求其限期归还。到期还未归还,由档案管理员将所借资料的价值(各类标准、规范、书刊按标价,原始资料及报告按形成价值,实物资料按制作价格)报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送院计划财务部,根据资料的重要程度对借阅人给予5倍实际价值以上的处罚。事后借阅者如能归还所借档案,根据其时间的长短,可按处罚金额的1/2至全额返回。

4、借阅人应保持档案的完整、安全、整洁,不得转借、拆散、涂改、抽换

和丢失。借、还双方应当面清点份数、页数,并检查完整情况,做到认真负责。如发现问题或有损坏者,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根据其完整或损坏的程度及档案的重要性进行处罚或追究相应责任。

5、禁止外来单位或个人借阅本院技术档案。外来单位或人员实有必要使用本院技术档案的,应持有效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由本院职工办理借阅手续并承担责任,并须经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并向院计划财务部缴纳资料费,方可交付使用。一般资料费按所借技术资料价值的5倍估算。

第五节 售后服务与质量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地质成果报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和岩土工程施工的实体及其竣工资料是我院向委托单位提供的产品。因此,我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委托合同约定,对所提供的产品有保证质量和进行售后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对勘察成果报告除有保证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质量义务外,还须及时进行下列售后服务:

1、回答成果报告的使用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就成果报告提出的各种疑问,必要时还应向成果报告的使用者进行技术交底;

2、进行建筑物的施工验槽,参加建筑物基础验收会,主体验收会,并签署验槽、验收记录资料。

第二十六条 设计项目负责人除保证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外,还须提供下列售后服务:

1、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解答他们提出的疑问;

2、参加关键工序的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签署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察、设计、施工各类文件的外部审查意见,应及时反馈到院技术质量部,相关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亦应及时根据审查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或回复,对一些复杂和关键性的问题,院技术质量部应协同一起解答。对外部审查意见的回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原文件的审核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 勘察成果报告或设计文件提交后,如需补充说明、修改、变更

等,该补充说明文件或修改、变更文件应由原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和审核人签字后方可盖章提交,审核人认为有必要时,应由审定人审定。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的成果报告一旦发生质量投诉,或者地质项目的成果资料未获相关部门审查通过,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须及时与投诉者或相关审查部门取得联系,并到现场调查情况,不属成果报告质量问题的,应向投诉者或相关审查部门耐心解释,并获得其认同。同时,应将投诉意见反馈到院技术质量部备案。经解释仍不能获得投诉方或审查部门认同的,可由院技术质量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确认是否属成果资料的质量问题。

第三十条 经调查确系我院有关人员的主观原因造成成果资料或施工质量有问题,根据谁的工作谁负主要责任、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纪律处分和罚款(具体按第三十八条),并责令相关人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节 技术创新与质量创优

第三十一条 为了发展本院的技术力量,促进技术开发与经济发展密切结合和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优秀项目、精品工程,院鼓励技术人员和全体职工努力学习,积极投身技术创新和质量创优。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新技术包括下列内容: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2、自主开发或从外部引进的并转化为本院的新技术、新工艺,该技术或工艺对提高院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品牌效应有较大作用的;

3、在科研或生产中使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并获省部级相关部门鉴定的;

4、其他有重大社会效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中的优秀工程项目是指获得国家级的一、二、三等奖(金奖、银奖、铜奖)和省部(行业)级、局级评定的一、二、三等奖的工程项目或地质成果。其中国家级的优秀工程项目是指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委在全国范围内评定的优秀工程项目;省部级优秀工程项目是指省级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行业部门在全省范围或行业范

围内评定的优秀工程项目;局级优秀工程项目是指上级主管局(中煤局及中化局)在全局范围内评定的优秀工程项目,相当于地市级行业协会评定的优秀工程项目可比照局级认定;由本院推荐参加上述评优的工程项目,如果未获评奖励等级,则认定为本院院级优秀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 技术创新和质量创优工作由院技术质量部归口管理。院技术质量部应根据我院在地质勘查、环境灾害、岩土工程领域与国内同行业相比存在的差距,根据我院在地质勘查、环境评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技术创新计划,努力使我院技术人员能不断地掌握和运用各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第三十五条 申报优秀工程项目的程序是:在收到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创先评优通知后,由院技术质量部负责组织申报,各生产单位应积极配合院技术质量部推荐参评项目,并安排专人收集、整理参评项目资料。参评资料经院技术质量部和主管院领导审核、审定后,由院技术质量部报出。

第三十六条 凡经院同意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的国家级或省部(行业)级优秀项目和成果不管是否获奖,均为院级优秀项目和成果。

第三十七条 为了鼓励创新争优,院给予获得各级别各等次优秀项目或成果奖的项目以一定数额的奖金。奖励标准如下:

1、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优秀工程(项目、成果),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2、获省部(行业)级一、二、三等奖的优秀工程(项目、成果),分别给予

1.5万元、1.0万元、0.6万元奖励。

3、获局级一、二、三等奖的优秀工程(项目、成果),分别给予0.5万元、0.4万元、0.3万元奖励。

4、获院级优秀工程(项目、成果),分别给予0.2万元奖励。

5、获得局级以上评奖等级并有奖金来源的,按局级以上评奖等级将奖金全额发放给获奖优秀项目或成果,奖金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标准时,由院按等级标准给予补足;获得局级以上评奖荣誉但无奖金来源的,由本院按本制度标准核发奖金。获得局级以上评奖但未分等级的,统一按本制度规定同级别中三等奖计发奖金。地质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野外验收或者报告评审环节获评优秀等级的,比照

局级二等奖计发奖金;获评良好等级的,比照局级三等奖计发奖金。同时获得院级、局级、省部(行业)级或国家级的优秀工程(项目、成果),所得奖金不重复,取高值。

6、对于开发新项目、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品牌效应的,视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品牌效应的大小,给予0.1~1.0万元奖励。

7、对其他为提高本院专业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技术管理水平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视其贡献大小,给予0.1~0.5万元奖励。

8、院鼓励技术人员业余加强专业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对参加我院对口需要的注册工程师考试并获得通过,且被聘用者,除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外,给予报销报考费的奖励。

9、获奖项目的奖金用于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奖励,其中项目技术负责人所得奖金,根据在项目实施和项目报优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按奖金总额的30-50%进行计取。对于奖金分配情况,有关单位事先列表上报院技术质量部备案,并经有关院领导签字认可。

第三十八条 质量责任划分

1、院长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有项目的质量全面负责,即对以本院名义承担的地质或工程项目质量全部负连带责任。

2、地质矿产勘查、地质物化探、地质技术服务、水工环地质调查、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与设计、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测量测绘、实验测试、基桩检测类项目,承担项目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完成的原始资料及成果质量负主要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未设技术负责人的,则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工作过程及成果报告文件质量负主要责任,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质量负主要责任,对具体项目质量负连带责任,审核人对审核对象质量负审核责任。审定人或总工程师对审定对象质量负审定责任。

3、岩土工程施工、地基基础施工、钻探与坑探施工、钻井施工、土地整理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类项目,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质量负主要责任,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质量负主要责任,对具体项目质量负连

带责任,审核人对审核对象质量负审核责任,审定人或总工程师对审定对象质量负审定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质量责任承担

1、项目或项目工作违反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不符合委托合同、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无条件补工或返工直到合格以上且通过质量验收。

2、发生质量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共同承担因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负连带责任的人员共同承担因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负审核责任的承担因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2%,负审定责任的承担相当于项目审定费的处罚。

3、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是指因工作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主观蓄意造成对本院法人资质、信誉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的。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承担项目的生产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该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得享受当年院给予的任何绩效奖励;该单位职工不得享受绩效年奖以外的其他奖金,且职工的绩效年奖基数不得高于经院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院职工人均年奖基数。

4、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对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除处以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按《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中的惩罚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5、发生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节 地质工作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我院开展的地质工作主要有: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勘查技术咨询服务等相关项目。为保证地质工作成果质量,本院依据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DZ/T0251-2012《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规范》等标准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程序文件、作业手册和质量记录都是我院地质工作技术质量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地质工作情况,实行地质项目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形式、内容和要求如下:

1、工作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年报等定期工作报告和工作专报。地质项目技术负责人定期(每月21日前报出,每月统计截止日期为当月20日,21日至月末数据信息进入下一个统计月度)向地质分院主任工程师报送月度工作统计报告。地质分院主任工程师按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下达的工作报告编制要求进行汇总后,编制成月报、季报或年报报地质副总工程师审核,于每月22日前(遇节假日要向前推,不可延误)报送至生产经营部,同时向院专职统计员报送,并按中化地质矿山总局规定时间向总局报送。

2、定期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作进展、完成实物工作量、取得的主要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工作专报为不定期报告,主要报告地质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发现、新进展、新成果、重大技术业务问题及其他急需报告的事项等。

4、工作报告应附必要的图件。

第四十二条 地质项目设计、实施、原始资料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院质量体系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控制,确保项目全过程质量受控,总体要求如下:

1、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技术负责人自收到任务书之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编写项目设计书,及时上报地质分院主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收到设计书初稿后应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初审,项目组要按专家组初审意见修改项目设计,按时将修改后的设计书送审稿上报院总工程师审定。

2、地质项目实施:各项目组要根据上级或者委托人批准的项目设计书(或实施方案),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开展地质工作,并按时完成任务。

3、原始资料检查:各项目组野外工作期间,地质分院按照原始资料检查要求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检查次数根据项目特点原则上不少于一次;

4、野外验收:项目组在野外工作结束前,向地质分院提出野外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地质分院在收到项目组野外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

人员进行野外验收。

5、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必须通过野外验收后,项目组方可转入项目成果报告的编写,编写报告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编写详细的报告提纲,报地质分院主任工程师审核后,送总工程师(可授权地质副总工程师)审定,依据审查意见进行报告编制工作。报告初稿出来后,同样按先报主任工程师审核、再送总工程师(可授权地质副总工程师)审定,方可送交主管部门或委托人组织评审。各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及时落实审核意见、审定意见、外部审查或评审意见,对所提交地质成果资料进行相应的补充、修改、完善,才可逐级提交。

第四十三条 本院建立三级地质质量监管体系:

院地质质量监督领导小组(Ⅰ级),由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质量部人员组成。按照地质质量管理规定,指导并监督全院地质相关单位把好质量关,行使质量检查监督权及决策权,负责组织院级质量抽检,检查比例不低于30%。日常工作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由地质副总工程师负责。

分院地质质量管理小组(Ⅱ级),由地质分院主任工程师、各专业相关地质技术人员组成。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所承担的地质工作实行直接质量监控,负责组织分院内部质量互检,检查比例100%。日常工作由地质分院主任工程师负责。

地质项目质量检查小组(Ⅲ级),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组全体成员组成。对自身实施的地质项目及时进行质量自检,包括项目组成员自检、成员间互检、项目组检查等,自检比例100%。严格按相关规范及各项检查要求执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四条 各地质项目成果(含文字、图表、音像、实物工程等)质量检查验收应遵循“五检查六吻合”的原则。五检查即:技术人员自检、组内技术人员互检、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分院主任工程师审核、总工(可授权副总工程师)审定;六吻合即:文字记录与图表相吻合、文字记录与实物工作相吻合、相关联的文字相吻合、图表与实物工作相吻合、相关联的图表相吻合、相关联的实物相吻合。

第四十五条 地质项目原始资料的检查和项目野外验收及成果资料的汇交管理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相关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八节 探矿工程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十六条 我院开展的探矿工程是指地质岩心钻探、坑探、硐探、井探以及相关的工程钻探(如工程勘察钻探、水文地质钻探、钻孔灌注桩的成孔施工等)。本节主要适用于地质岩心钻探,其他方面的工作以本制度为原则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 探矿工程技术质量实行机台、矿区钻探项目部、钻探分院、院四级负责制。

1、院对探矿工程技术质量具有指导、督查、审查、最终处罚等权力。院对探矿工程技术质量的管理活动是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或由总工程师委托专业副总工程师通过院技术质量部实现。

2、钻探分院对探矿工程技术质量有指导、检查、审核、处罚权。并承担分院级探矿工程技术质量管理责任。

3、矿区钻探项目部对该矿区探矿工程技术质量负重要责任。在探矿工程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国家、院、分院等各级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技术质量规范、规程和规定,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全面认真负责矿区各机台的钻探工程施工。

4、机台是探矿工程技术质量的直接责任者,必须认真执行各项钻探技术质量规范、规程和规定。钻孔施工要按矿区钻探施工技术设计进行,并根据地层实际情况及时、合理地调整钻进方法,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岩心钻探六大质量指标符合要求。

第四十八条 为保证探矿工程质量,更好指导机台钻探施工,院实行矿区钻探施工技术设计和钻探施工技术工作总结工作制。

1、在以本院名义实施勘查的矿区开展钻探工程前,由院技术质量部督促并指导钻探分院和矿区钻探项目部有关探矿技术管理人员按《地质岩心钻探规程》及地质设计的要求编写矿区钻探施工技术设计,并经院专业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矿区钻探工程结束后,应由钻探分院组织矿区钻探项目部有关探矿技术管理人员编写矿区钻探施工技术工作总结,经院专业副总工程师审查后,交地质部门存入该项目原始资料档案。

第四十九条 机台开钻前,必须由矿区地质人员、矿区钻探项目部有关人员对孔位、钻机等设备安装质量、施工安全设施、保证钻探质量的各类机具材料等进行检查,检查组确认合格并签署钻孔施工开孔通知书后,机台方能开孔施工。

第五十条 机台在钻孔施工中应重点把握好以下钻进技术、质量控制要点:

1、把好开孔关。开孔时应轻压慢转,并逐步加长岩心管。

2、根据不同的地层和所采用的钻进工艺的不同,选择相应的钻进参数。

3、钻进中要防止钻孔跑斜。如不使用弯曲率超过要求的钻具,粗径钻具长度不应小于2.0米,钻孔换径时使用导向钻具,在易斜地层控制好钻压等。

4、要按不同地层和不同的钻进方法选择取心工具和岩矿心采取操作程序,必要时使用专门的取心机具补采岩矿心,确保岩矿心采取率达到地质要求。

5、根据地层复杂程度和钻进工艺选择冲洗液类型。如地层简单时,金刚石绳索取心钻进可使用无固相冲洗液,地层较复杂时使用低固相冲洗液。地层特别复杂时,一定要搞好钻孔的护壁堵漏工作。

6、积极搞好孔内事故预防工作。如应经常检查钻具的磨损情况,凡是超过磨损要求的钻具坚决不准下入孔内,以免钻进过程中钻具在孔内发生折断等事故。

7、正确操作、合理使用钻探设备,按要求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努力降低机械设备事故率。

8、认真准确、完整及时地做好钻探班报表记录。同时,按要求做好简易水文观测、孔深校正、钻孔测斜和钻孔封闭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十一条 在矿区地质人员下达钻孔终止通知书之前,机台不得擅自终孔。接到钻孔终止通知书后,应立即终止钻进,并按规定做好终孔后续各项工作。

第五十二条 执行孔内事故报告制度,机台发生孔内事故,当事班组在一个小时内不能处理好的,应报告机长;机长在四个小时内未处理好的,应报告矿区钻探项目部;矿区钻探项目部在一天内未处理好的,应报告钻探分院;同时报院技术质量部。

第五十三条 院技术质量部应协助钻探分院对矿区钻探技术质量进行指导、检查和对钻探工人进行技术质量教育、培训。

第九节 测绘工作技术质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 院测绘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规范、规程,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和技术标准,根据院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开展各项测绘工作。

第五十五条 测绘生产过程技术、质量管理:

1、测绘任务实施前,应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生产中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及需用的各种物资,以能保证满足产品质量和任务完成为前提条件,仪器精度指标鉴定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2、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生产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遇到技术问题,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自行处理,但重大技术问题,或较多的变动技术设计,要报经主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测绘生产作业中的工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其成果经作业员自检、互检,如实填写质量记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

4、一个测绘工程结束后,都应提交完整的资料并归档,应十分重视资料整理工作 ,对不完整或不合格的资料应坚决重做。

第五十六条 测绘产品质量管理:

1、测绘产品原则上实行“四检”制度,即作业小组自检、互检、项目负责人检查和分院检查。

2、对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返工后的测绘产品,必须进行重检。

3、测量工程应编写相应的测量成果或测量技术报告,并履行备案验收手续。 第五十七条 测绘产品的质量成果报告的审定由测绘分院主任工程师负责,院总工程师对测绘产品的质量有最终检查权。

第五十八条 对于大型或特大型测绘项目,必要时由院技术质量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交上级测绘产品检验机构进行终检。

第五十九条 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第十节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质量管理

第六十条 在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现行规程、规范的要求下,本着工程量布置合理、技术与方法先进、论证与评价科学的原则进行岩土工程的精心勘察。

第六十一条 岩土工程勘察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根据该项目的勘察等级选配,应满足下列规定:

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丙级或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但建筑物为9层以下(含9层)高度不超过30m并且钻孔数量不大于50个等简单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2年以上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经历并取得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地系列)初级职称资格。

2)具有从事2个以上类似岩土工程勘察项目经历并取得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地系列)初级职称资格。

2、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或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但建筑物为19层以上(含19层)以及二级以上边坡、滑坡、高速公路、垃圾填埋场等较复杂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地系列)高级职称资格。

2)具有5年以上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经历并取得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地系列)中级职称资格。

3、其它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地系列)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2)具有3年以上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经历并取得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地系列)初级职称资格。

第六十二条 岩土工程勘察项目按前期工作、外业工作、室内试验、内业工作四个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管理。

1、在勘察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收集到的有关资料和现场踏勘情况组织编制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纲要,基本明确本项目工程量的布置、勘探要求、勘察方法的选择、取样及原位测试等数量与要求。并配置好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

2、在勘察项目的外业工作阶段,应严格按有关规程规范、设计技术要求、勘察纲要等进行外业勘察作业。地质调绘、测量放孔、钻探、取样、原位测试、野外地质编录应符合院质量体系标准中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勘察等级为甲级或勘察规模大、地质条件较复杂的项目,院技术质量部应组织专人进行外业中间检查。

3、室内试验必须按国家、行业现行的规范、规程进行。岩、土、水试样送达实验室后,应由送样人与收样人办理交接手续,实验室应及时进行试验,并规范整齐地做好所有试验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因周日或节假日延误时间而影响试验成果的准确性。

4、在勘察项目的内业工作阶段,应对外业和室内试验工作中所获得的地质调绘、勘探、测试、试验等资料和数据进行认真整理分析。对勘察项目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在上述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结构类型和类似工程场地经验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编制程序见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三条 勘察成果资料严格实行“三检二审”制,三检即:自检、互检、项目技术负责人检查,二审即:审核、审定。其中审核、审定人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

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或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但建筑物为19层以上(含19层)以及二级以上边坡、滑坡、高速公路、垃圾填埋场等较复杂项目的审核人应具有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系列)高级职称资格。

2、其它项目的审核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经历并取得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地系列)中级职称资格。

3、审核人应根据勘察项目的复杂程度或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在外业工作阶段深入现场了解勘察情况,指导和解决勘察中出现的问题。

4、审定人应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并由院下文颁布其岩土工程勘察审定人资格。

第六十四条 勘察成果报告的编制、出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试验报告经试验人员和室主任签字,加盖实验室公章后方可发送给送样人。

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规范要求和院规定,组织勘察报告编写人员进行数

理统计和文字编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应进行认真的检查。

3、审核工程师应严格按有关规范和纲要,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对勘察报告进行认真审核。

4、审定工程师应严格按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对勘察报告进行认真审定,严把质量关。

5、报告的编制程序(见下图)。

第六十五条 水文地质勘察项目的技术质量管理参照本节执行。

第十一节 岩土工程设计技术质量管理

第六十六条 岩土工程涵盖面广,根据本院的实际,本制度中岩土工程是指边坡(基坑)支护、(桩)基础工程、地基(或基础)处理与加固、江河水库堤坝等的防渗注浆等以及岩土施工中的辅助施工项目等(如基坑开挖或人工挖孔桩施工过程中的降、排水施工)。本院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质量管理参照本节执行。

第六十七条 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必须遵循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规程,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取值合理有据、计算准确、图示图例表达清楚规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十八条 岩土工程设计实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参与项目设计工作的其他技术人员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指导和领导下工作。首先由承接设计任务的生产单位自行安排本院具备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岩土工程设计项目,在无法满足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由院技术质量部组织具备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合理分工参与岩土工程设计项目。

第六十九条 岩土工程设计为一级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经历,主持设计过3个以上二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七十条 岩土工程设计为二级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经历,主持设计过3个以上三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具备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系列)高级职称资格。

2、具有一年以上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经历,主持设计过2个以上三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七十一条 岩土工程设计为三级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熟练掌握岩土设计计算方法,参与过2个以上岩土工程设计项目,具备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系列)中级或以上职称资格。

第七十二条 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必须通过审核和审定才能提交给设计委托方。审核和审定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的审核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经历,主持设计过3个以上一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具备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系列)高级职称资格,并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三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审核人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经历,主持设计过3个以上二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具备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系列)高级职称资格或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在对项目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时,审核人应到项目现场实地了解与工程设计相关的有关资料。

2、岩土工程设计的审定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经历,主持设计过3个以上一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具备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系列)高级职称、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并由院下文颁布其岩土工程设计审定人资格。

第七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岩土工程设计文件须加盖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印章,未盖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印章的岩土工程设计文件,院综合办公室不予盖院岩土工程设计专用章。对于一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文件,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本人注册印章;对于二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文件,原则上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本人注册印章,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本人未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盖审核人注册印章;对于三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文件,如果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审核人均未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则盖审定人注册印章。

第七十四条 岩土工程设计过程应符合院质量体系标准中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大型或复杂项目的岩土工程设计,院总工程师或专业副总工程师、院技术质量部应协同进行项目场地的踏勘,提出设计注意事项和建议。

第七十五条 岩土工程设计应遵循动态管理原则,设计人员要了解所设计项目的施工情况,并按有关工作程序及时修改与实际情况有差异的设计文件。

第十二节 岩土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管理

第七十六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岩土工程施工项目基本上为本制度第六十六

条所确定的岩土工程类型范围,对于特殊的岩土工程施工项目的技术质量管理,除满足特殊性要求外,原则上按本节执行。本院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土地整理施工项目的技术质量管理参照本节执行。

第七十七条 岩土工程施工项目应按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三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管理。

1、在施工准备阶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部技术、管理人员熟悉和理解施工图纸,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条件、地下隐敝障碍物等情况。并根据施工图技术、质量设计要求和场地条件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向施工班组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阶段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认真抓好测量放样、操作技术、原材料采购保管、质量检查四项基本工作,严格工序管理。

3、为保证工程的顺利竣工验收,项目部资料管理人员对各种工程资料的填写、收集、整理必须与施工同步进行,严禁事后编造。竣工文件编制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定,要坚持审核、审定制度。竣工文件的编制方法和程序可参见第六十三、六十四条。

第七十八条 岩土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的组成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建筑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应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第十三节 实验测试技术质量管理

第七十九条 我院开展的试验检测工作包括:岩矿分析、岩矿鉴定、土工试验、岩石试验、水质分析、地基基础检测、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等相关项目。

第八十条 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成果质量,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根据国家、行业、地区对试验检测管理和业务工作要求,为确保试验检测数据的质量,履行为资源开发利用及有关科学研究等提供准确、可靠的社会公证基础数据的职能任务,院实验中心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编制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手册,这些文件均作为我院实验、检测中心工作技术质量管理的依据。

第八十一条 院实验中心的最高管理者(主任)和技术主管由中化地质矿山

总局湖南地质勘查院任命;质量主管、各部门负责人由中化地质长沙实验中心任命;当最高管理者或技术主管变更时将报计量认证化工评审组确认。

第八十二条 实验中心每年至少对其质量管理活动进行一次内部审核,以验证质量管理活动符合管理体系及《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评审准则》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管理评审,以确保质量体系持续、有效和适用,并做必要改进。当工作中发现了严重不符合或实验室存在较大风险的情况时,可能要追加审核。

第八十三条 试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应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其它试验人员需接受测试技能考核,考核合格,由实验中心发证持证上岗(检测上岗证由湖南省建设厅发放)。

第八十四条 仪器设备由专人管理专人使用,无相应仪器设备操作资格者不得使用相应仪器设备。

第八十五条 必须认真做好仪器的运行校准,每次使用时检查仪器使用前后的状况,在仪器运行记录上逐项如实填写。所有计量仪器设备必须按计划定期送检,非计量仪器设备必须保证其自校完好。具体按相关文件《仪器设备校准/检定和维护管理程序》操作。所有仪器设备都应有明显的标识(绿.黄.红),分别表明其“合格”、“准用”或“停用”状态。

第八十六条 室内试验必须按国家、行业现行的规范、规程进行。试样送达实验室后,应由送样人填好委托送样单,实验中心应及时进行试验,并规范整齐地做好所有试验过程的原始记录。

第八十七条 实验中心的试验、检测成果文件必须由实验室计量认证授权人签发。未经审查签发的试验、检测成果文件一律无效。

第八十八条 应对用户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检测结果承担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检测试验工作,保证检测报告的科学性、正确性、可靠性。

第八十九条 热情听取来自各方面的申诉和投诉,并保证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申诉和投诉人做出合理的答复;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的工作态度,以数据说话,不受金钱的诱惑,拒绝吃请,不受上级领导的不恰当干涉,准确反映检测结果。

第九十条 组织和安排实验中心人员每人每年至少有一周时间接受技术职能、质量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质量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和质量提高,鼓励技术创新与质量创优,根据本院技术发展规划、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并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院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院技术质量部为全院技术、资质与质量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在分管院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院技术管理、资质管理和质量管理。

2、负责制定院技术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质量目标并组织实施,编制提交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3、组织制定院有关技术质量和资质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标准,并负责贯彻执行。

4、负责组织全院质量检查,对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制订相应整改方案或措施,并监督实施。同时负责处理顾客质量投诉。

5、负责组织全院地质工作、工程勘察与岩土施工技术成果的审定。

6、适时掌握资质管理部门对各项资质条件的最新要求,向院领导提出本院经营业务需要对资质条件的匹配要求和发展建议,负责院各类资质证照的申报、认证、延续、变更、年检、年审、换证等维护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对全院地质成果、工程项目的创优评先工作,负责组织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优秀项目。

8、负责全院办公网络系统维护、工程技术和管理软件的正版化工作。

9、协同综合办公室做好全院技术人员引进、考核、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包括协助制订人才战略规划、年度人才计划和技术培训计划等。就全院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使用提出建议。

10、根据本院保密工作责任制,做好涉密地质资料有关保密管理工作。

11、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交流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推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院技术委员会为全院技术工作的议事机构,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担任,委员由总工程师组织各专业主要技术骨干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我院长远发展战略和规划,就技术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专题报告,供领导决策。

2、就技术人员的引进、培养、再教育等提出建议,供领导决策。在人事部门组织下,对本院申报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3、对重大项目的技术工作进行研究讨论,为重大项目招投标、合同评审、技术设计、实施过程质量监控、技术问题解决措施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

4、对院内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会议探讨,并作出最终裁决。

5、指导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研究和推广。

6、在技术质量部组织下,参与全院地质成果、工程项目的创优评先工作。

第二节 技术岗位与职责

第五条 本院设置如下技术管理与技术工作岗位: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全院最高技术管理岗位为总工程师,由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任命;由总工程师提名,根据本院主要专业方向分别设置地质勘查、工程勘察、工程施工等专业的副总工程师岗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可设置一个主任工程师岗位;根据项目需要设置技术负责人岗位;根据资质要求和业务需要配置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总工程师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主持全院技术与质量管理工作。协助院长拟定全院中长期发展目标,负责提出全院专业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技术质量工作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负责组织制定技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并负责在全院范围内贯彻执行或运行。对全院技术质量工作负责,有质量否决权。

3、对全院专业结构、技术装备、技术人才等资源配置与安排提出建议,对副总工程师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考核、使用提出意见。

4、经常深入基层,了解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体质量、技术把关控制。负责组织解决工程项目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编写院技术工作总结与有关报表。负责对院发技术公文及技术报表进行审核,对各类上报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报告进行审定或批准。

5、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引领全院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组织技术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指导技术人员工作。

6、组织技术发展形势、资质能力、专业信息、人才战略等方面研究,努力提高技术工作水平,努力创新,拓宽专业服务领域,提高管理决策水平。

第七条 副总工程师职责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所分管专业的技术与质量管理工作,向总工程师提出分管专业的人才战略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技术质量工作计划建议,经批准后负责实施。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协助总工程师制定技术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分管专业的管理体系文件和技术作业指导书,并负责在本专业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对分管专业的技术质量负责。

3、对分管的专业结构、技术装备、技术人才等资源配置与安排提出建议。对分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4、经常深入基层,掌握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解决项目实施中分管专业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编写分管专业的技术工作总结与有关报表。在总工程师授权下,负责对所分管专业技术资料和成果报告进行审定。

5、积极为推进技术进步作出努力,带领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组织技术交流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指导分管专业技术人员工作。

6、积极开展分管专业技术发展形势、资质能力、业务信息、人才培养等方

面的研究,努力提高技术工作水平,努力创新,拓宽专业服务领域,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第八条 主任工程师职责

1、在所在生产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技术与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搜集、宣传、贯彻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2、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领导下,参与制定专业技术工作质量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负责在本单位组织实施,确保本单位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3、负责提出本单位人才引进和技术装备购置建议,提出人员技术培训计划。

4、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检查生产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组织对野外、室内各环节质量检查、指导和验收工作。解决本单位承担项目实施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5、负责搜集市场信息,主持项目投标书的编制工作。负责对本单位技术资料和成果报告进行审核,并落实按审定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或返工,负责组织处理顾客质量投拆与售后服务工作。

6、保持与行业有关部门联络,关注行业网站信息,积极参与行业发展、形势分析、专业技术等方面的研讨与学习,提出扩大专业服务领域的建议,为院领导决策提供资料性依据并起参谋作用。

7、负责及时编报本单位的技术工作总结与有关报表。

第九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职责

1、在所在生产单位负责人领导下,接受主任工程师指导,负责所承担项目的技术与质量工作,认真执行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认真执行项目任务书、合同、设计或实施方案,对所承担项目技术质量负责。

2、负责制订项目技术、质量等管理细则或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技术与质量问题。

3、主持编制项目技术标书,主持野外实施与内业整理技术工作,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和成果报告编制,负责成果送审与资料提交、归档。

4、组织项目成员对各项工作进行及时、全面的质量自检和互检,确保各项工序、原始资料和成果质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总院质量体系文件要求。

5、配合安全员做好影响安全的技术防卫工作。

6、负责按院统计要求提交所承担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总结。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责

1、在所在生产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领导下,承担所分配的专业技术工作(包括野外实施与内业整理等技术工作),也可根据个人业绩能力逐步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2、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本院领导和单位管理,配合同事做好工作。

3、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4、积极参加培训,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作用,积极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尽职尽责。

5、熟练掌握并认真执行与工作相关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本院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确保安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积极维护本院资质形象,保守单位技术与经营秘密,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是全体技术人员的基本职责,无论聘任的技术职称和行政职务高低,均必须首先尽到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节 技术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技术工作会议制度

由院技术质量部负责组织,由分管院领导或总工程师主持,每两年召开一次全院技术工作会议。参会人员为全院在岗技术人员、生产单位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全体院领导。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一定时段内全院技术质量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学习新的技术标准规范,交流技术工作与项目管理经验,修订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研讨主业生产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和技术质量管理问题,对前一时段的技术成果进行评优表彰。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院技术委员会作为全院技术工作的议事机构,以不定期召开的会议形式进行工作。一般由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参会人员为全体技术委员会成员,

必要情况下可邀请院领导或外聘专家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商议全院性技术工作有关事项,以第四条技术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为主。

第十四条 技术咨询会议制度

为了解决本院所承担项目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难题或问题,通过聘请有关权威人士和专家进行技术咨询。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召集,与项目有关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技术评审会议制度

为了对有关项目(投标立项、技术设计、成果报告等)进行内部评审,由院技术质量部召集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召开技术评审会议,对参评项目按规定进行打分评定,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节 技术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本院技术资料包括院属各部门单位在管理、生产、科研、基建等技术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以及外来、外购的技术文函、标准、图表、书刊等资料。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按有关规程规范及院质量体系标准的要求将技术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本院技术资料中根据《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发[2008] 69号)等规定确定为不同密级的地质资料和测绘类资料,对其管理执行《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制度》。

地质类项目归档资料主要包括:项目任务书或委托合同,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及附图附表附件,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勘查许可证书,各种编录文字记录表格,原始图件,综合图件,送样单,样品测试分析报告,野外检查意见与验收报告,质量检查与评分记录,专业小结,工作总结,声像资料,各类副样、岩矿标本、光薄片、岩矿心等实物资料,成果报告(含附图、附表、附件),成果报告评审意见,地质资料汇交凭证、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证明、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认定证明、顾客回访意见、电子光

盘等。

工程类项目归档资料主要包括:委托合同、任务委托书、勘察纲要、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评审意见、技术交底材料、原始记录资料、竣工验收文件、技术报告(含附图、附表、岩样试验报告、土样试验报告、水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等)、声像资料、各类成果文件的审核审定意见书、顾客回访意见、电子光盘等。

第十七条 技术标准与规范管理:本院技术质量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各类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均应及时送档案室存档,至少长期保存一份原件;档案室进行编目登记,并对原件的使用进行登记。一般可以使用正版复印件,下发到全体从事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执行。

第十八条 技术文函管理:本院发技术文函一般由技术质量部归口管理。院发技术文函由技术质量部负责起草,由总工程师审核(或者总工程师授权副总工程师审核),院长签发,外发正式文函原件须在档案室存档一式两份。外来技术文函原件由档案室编目登记保管,各相关部门可使用正版复印件。

第十九条 原始资料管理:本院在质量管理与技术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原始资料,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在项目完成后及时送交档案室存档;档案室进行编目登记,对原始资料的借阅使用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成果资料管理:本院技术生产形成的各类成果资料,须按专业成果类别统一格式,统一外观,将通过验收或者评审并修改后的最终成果资料及时送交档案室归档;本院归档数量为纸质一式两份,刻录电子光盘一式两份;档案室进行编目登记,对成果资料的借阅使用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或技术人员在移交技术文件资料时,交接双方应按质量体系中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签字归档备查。凡不符合存档要求或技术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收。对于已完成结题但欠交归档资料的部门单位或人员,院综合办公室有权拒绝为其以后技术资料盖章,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当事技术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技术档案的保管

1、档案室须对接收的技术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管理,编制档案分类目录,做到定位存放,妥善保管,方便利用。

2、档案室须做好技术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并履行批准和借阅手续。经常保持室内清洁通风,注意防尘、防火、防水、防潮、防晒和防盗。防止档案被虫蛀、鼠咬、霉烂等。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修补和提出复制。

3、执行技术档案的保管检查制度,由院综合办公室每年年底全面检查、清理一次,做到帐档一致。并于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检查报告,对出现的问题限令档案管理员进行整改,对未按时归还的档案借阅人进行催还,对破损档案提出合理的修复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技术档案的借阅

1、本院职工因生产与管理工作需要查阅或借阅非涉密技术资料的,均需由借阅经办人填写《文件借阅、复制申请单》,按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借用。档案管理员要填写相应的《文件借阅登记表》。借出的档案须按期归还,经管理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销借手续。本院职工工作异动前,必须取得档案管理员签字,证实无欠交的技术资料方可办理异动手续。

2、查阅或借阅本院搜集存档的外来技术资料,由技术质量部部长审批;查阅或借阅有本院自主产权的技术档案(如本院形成的各类技术成果报告及附图、附表和附件),须由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审批。借阅者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私自向外泄露。技术档案如有丢失、被盗、泄密等情况,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作妥善处理,对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借出的重要技术档案丢失的,可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一般档案原件不得借出档案室,仅供在室内查阅。若需借出档案室,应办理手续,借出副本。如无副本时,需经综合办主任批准方能借出。

经批准借出之技术资料,每次最长时间按自然日历为20天。如工作需要,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到期未归还或未办理续借手续者,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催收,并要求其限期归还。到期还未归还,由档案管理员将所借资料的价值(各类标准、规范、书刊按标价,原始资料及报告按形成价值,实物资料按制作价格)报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送院计划财务部,根据资料的重要程度对借阅人给予5倍实际价值以上的处罚。事后借阅者如能归还所借档案,根据其时间的长短,可按处罚金额的1/2至全额返回。

4、借阅人应保持档案的完整、安全、整洁,不得转借、拆散、涂改、抽换

和丢失。借、还双方应当面清点份数、页数,并检查完整情况,做到认真负责。如发现问题或有损坏者,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根据其完整或损坏的程度及档案的重要性进行处罚或追究相应责任。

5、禁止外来单位或个人借阅本院技术档案。外来单位或人员实有必要使用本院技术档案的,应持有效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由本院职工办理借阅手续并承担责任,并须经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并向院计划财务部缴纳资料费,方可交付使用。一般资料费按所借技术资料价值的5倍估算。

第五节 售后服务与质量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地质成果报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和岩土工程施工的实体及其竣工资料是我院向委托单位提供的产品。因此,我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委托合同约定,对所提供的产品有保证质量和进行售后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对勘察成果报告除有保证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质量义务外,还须及时进行下列售后服务:

1、回答成果报告的使用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就成果报告提出的各种疑问,必要时还应向成果报告的使用者进行技术交底;

2、进行建筑物的施工验槽,参加建筑物基础验收会,主体验收会,并签署验槽、验收记录资料。

第二十六条 设计项目负责人除保证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外,还须提供下列售后服务:

1、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解答他们提出的疑问;

2、参加关键工序的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签署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察、设计、施工各类文件的外部审查意见,应及时反馈到院技术质量部,相关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亦应及时根据审查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或回复,对一些复杂和关键性的问题,院技术质量部应协同一起解答。对外部审查意见的回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原文件的审核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 勘察成果报告或设计文件提交后,如需补充说明、修改、变更

等,该补充说明文件或修改、变更文件应由原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和审核人签字后方可盖章提交,审核人认为有必要时,应由审定人审定。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的成果报告一旦发生质量投诉,或者地质项目的成果资料未获相关部门审查通过,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须及时与投诉者或相关审查部门取得联系,并到现场调查情况,不属成果报告质量问题的,应向投诉者或相关审查部门耐心解释,并获得其认同。同时,应将投诉意见反馈到院技术质量部备案。经解释仍不能获得投诉方或审查部门认同的,可由院技术质量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确认是否属成果资料的质量问题。

第三十条 经调查确系我院有关人员的主观原因造成成果资料或施工质量有问题,根据谁的工作谁负主要责任、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纪律处分和罚款(具体按第三十八条),并责令相关人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节 技术创新与质量创优

第三十一条 为了发展本院的技术力量,促进技术开发与经济发展密切结合和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优秀项目、精品工程,院鼓励技术人员和全体职工努力学习,积极投身技术创新和质量创优。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新技术包括下列内容: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2、自主开发或从外部引进的并转化为本院的新技术、新工艺,该技术或工艺对提高院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品牌效应有较大作用的;

3、在科研或生产中使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并获省部级相关部门鉴定的;

4、其他有重大社会效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中的优秀工程项目是指获得国家级的一、二、三等奖(金奖、银奖、铜奖)和省部(行业)级、局级评定的一、二、三等奖的工程项目或地质成果。其中国家级的优秀工程项目是指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委在全国范围内评定的优秀工程项目;省部级优秀工程项目是指省级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行业部门在全省范围或行业范

围内评定的优秀工程项目;局级优秀工程项目是指上级主管局(中煤局及中化局)在全局范围内评定的优秀工程项目,相当于地市级行业协会评定的优秀工程项目可比照局级认定;由本院推荐参加上述评优的工程项目,如果未获评奖励等级,则认定为本院院级优秀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 技术创新和质量创优工作由院技术质量部归口管理。院技术质量部应根据我院在地质勘查、环境灾害、岩土工程领域与国内同行业相比存在的差距,根据我院在地质勘查、环境评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技术创新计划,努力使我院技术人员能不断地掌握和运用各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第三十五条 申报优秀工程项目的程序是:在收到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创先评优通知后,由院技术质量部负责组织申报,各生产单位应积极配合院技术质量部推荐参评项目,并安排专人收集、整理参评项目资料。参评资料经院技术质量部和主管院领导审核、审定后,由院技术质量部报出。

第三十六条 凡经院同意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的国家级或省部(行业)级优秀项目和成果不管是否获奖,均为院级优秀项目和成果。

第三十七条 为了鼓励创新争优,院给予获得各级别各等次优秀项目或成果奖的项目以一定数额的奖金。奖励标准如下:

1、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优秀工程(项目、成果),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2、获省部(行业)级一、二、三等奖的优秀工程(项目、成果),分别给予

1.5万元、1.0万元、0.6万元奖励。

3、获局级一、二、三等奖的优秀工程(项目、成果),分别给予0.5万元、0.4万元、0.3万元奖励。

4、获院级优秀工程(项目、成果),分别给予0.2万元奖励。

5、获得局级以上评奖等级并有奖金来源的,按局级以上评奖等级将奖金全额发放给获奖优秀项目或成果,奖金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标准时,由院按等级标准给予补足;获得局级以上评奖荣誉但无奖金来源的,由本院按本制度标准核发奖金。获得局级以上评奖但未分等级的,统一按本制度规定同级别中三等奖计发奖金。地质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野外验收或者报告评审环节获评优秀等级的,比照

局级二等奖计发奖金;获评良好等级的,比照局级三等奖计发奖金。同时获得院级、局级、省部(行业)级或国家级的优秀工程(项目、成果),所得奖金不重复,取高值。

6、对于开发新项目、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品牌效应的,视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品牌效应的大小,给予0.1~1.0万元奖励。

7、对其他为提高本院专业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技术管理水平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视其贡献大小,给予0.1~0.5万元奖励。

8、院鼓励技术人员业余加强专业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对参加我院对口需要的注册工程师考试并获得通过,且被聘用者,除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外,给予报销报考费的奖励。

9、获奖项目的奖金用于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的奖励,其中项目技术负责人所得奖金,根据在项目实施和项目报优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按奖金总额的30-50%进行计取。对于奖金分配情况,有关单位事先列表上报院技术质量部备案,并经有关院领导签字认可。

第三十八条 质量责任划分

1、院长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有项目的质量全面负责,即对以本院名义承担的地质或工程项目质量全部负连带责任。

2、地质矿产勘查、地质物化探、地质技术服务、水工环地质调查、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与设计、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测量测绘、实验测试、基桩检测类项目,承担项目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完成的原始资料及成果质量负主要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未设技术负责人的,则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工作过程及成果报告文件质量负主要责任,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质量负主要责任,对具体项目质量负连带责任,审核人对审核对象质量负审核责任。审定人或总工程师对审定对象质量负审定责任。

3、岩土工程施工、地基基础施工、钻探与坑探施工、钻井施工、土地整理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类项目,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质量负主要责任,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质量负主要责任,对具体项目质量负连

带责任,审核人对审核对象质量负审核责任,审定人或总工程师对审定对象质量负审定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质量责任承担

1、项目或项目工作违反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不符合委托合同、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无条件补工或返工直到合格以上且通过质量验收。

2、发生质量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共同承担因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负连带责任的人员共同承担因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负审核责任的承担因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2%,负审定责任的承担相当于项目审定费的处罚。

3、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是指因工作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主观蓄意造成对本院法人资质、信誉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的。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承担项目的生产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该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得享受当年院给予的任何绩效奖励;该单位职工不得享受绩效年奖以外的其他奖金,且职工的绩效年奖基数不得高于经院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院职工人均年奖基数。

4、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对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除处以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按《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中的惩罚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5、发生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节 地质工作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我院开展的地质工作主要有: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勘查技术咨询服务等相关项目。为保证地质工作成果质量,本院依据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DZ/T0251-2012《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规范》等标准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程序文件、作业手册和质量记录都是我院地质工作技术质量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地质工作情况,实行地质项目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形式、内容和要求如下:

1、工作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年报等定期工作报告和工作专报。地质项目技术负责人定期(每月21日前报出,每月统计截止日期为当月20日,21日至月末数据信息进入下一个统计月度)向地质分院主任工程师报送月度工作统计报告。地质分院主任工程师按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下达的工作报告编制要求进行汇总后,编制成月报、季报或年报报地质副总工程师审核,于每月22日前(遇节假日要向前推,不可延误)报送至生产经营部,同时向院专职统计员报送,并按中化地质矿山总局规定时间向总局报送。

2、定期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作进展、完成实物工作量、取得的主要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工作专报为不定期报告,主要报告地质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发现、新进展、新成果、重大技术业务问题及其他急需报告的事项等。

4、工作报告应附必要的图件。

第四十二条 地质项目设计、实施、原始资料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院质量体系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控制,确保项目全过程质量受控,总体要求如下:

1、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技术负责人自收到任务书之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编写项目设计书,及时上报地质分院主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收到设计书初稿后应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初审,项目组要按专家组初审意见修改项目设计,按时将修改后的设计书送审稿上报院总工程师审定。

2、地质项目实施:各项目组要根据上级或者委托人批准的项目设计书(或实施方案),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开展地质工作,并按时完成任务。

3、原始资料检查:各项目组野外工作期间,地质分院按照原始资料检查要求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检查次数根据项目特点原则上不少于一次;

4、野外验收:项目组在野外工作结束前,向地质分院提出野外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地质分院在收到项目组野外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

人员进行野外验收。

5、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必须通过野外验收后,项目组方可转入项目成果报告的编写,编写报告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编写详细的报告提纲,报地质分院主任工程师审核后,送总工程师(可授权地质副总工程师)审定,依据审查意见进行报告编制工作。报告初稿出来后,同样按先报主任工程师审核、再送总工程师(可授权地质副总工程师)审定,方可送交主管部门或委托人组织评审。各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及时落实审核意见、审定意见、外部审查或评审意见,对所提交地质成果资料进行相应的补充、修改、完善,才可逐级提交。

第四十三条 本院建立三级地质质量监管体系:

院地质质量监督领导小组(Ⅰ级),由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质量部人员组成。按照地质质量管理规定,指导并监督全院地质相关单位把好质量关,行使质量检查监督权及决策权,负责组织院级质量抽检,检查比例不低于30%。日常工作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由地质副总工程师负责。

分院地质质量管理小组(Ⅱ级),由地质分院主任工程师、各专业相关地质技术人员组成。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所承担的地质工作实行直接质量监控,负责组织分院内部质量互检,检查比例100%。日常工作由地质分院主任工程师负责。

地质项目质量检查小组(Ⅲ级),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组全体成员组成。对自身实施的地质项目及时进行质量自检,包括项目组成员自检、成员间互检、项目组检查等,自检比例100%。严格按相关规范及各项检查要求执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四条 各地质项目成果(含文字、图表、音像、实物工程等)质量检查验收应遵循“五检查六吻合”的原则。五检查即:技术人员自检、组内技术人员互检、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分院主任工程师审核、总工(可授权副总工程师)审定;六吻合即:文字记录与图表相吻合、文字记录与实物工作相吻合、相关联的文字相吻合、图表与实物工作相吻合、相关联的图表相吻合、相关联的实物相吻合。

第四十五条 地质项目原始资料的检查和项目野外验收及成果资料的汇交管理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相关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八节 探矿工程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十六条 我院开展的探矿工程是指地质岩心钻探、坑探、硐探、井探以及相关的工程钻探(如工程勘察钻探、水文地质钻探、钻孔灌注桩的成孔施工等)。本节主要适用于地质岩心钻探,其他方面的工作以本制度为原则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 探矿工程技术质量实行机台、矿区钻探项目部、钻探分院、院四级负责制。

1、院对探矿工程技术质量具有指导、督查、审查、最终处罚等权力。院对探矿工程技术质量的管理活动是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或由总工程师委托专业副总工程师通过院技术质量部实现。

2、钻探分院对探矿工程技术质量有指导、检查、审核、处罚权。并承担分院级探矿工程技术质量管理责任。

3、矿区钻探项目部对该矿区探矿工程技术质量负重要责任。在探矿工程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国家、院、分院等各级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技术质量规范、规程和规定,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全面认真负责矿区各机台的钻探工程施工。

4、机台是探矿工程技术质量的直接责任者,必须认真执行各项钻探技术质量规范、规程和规定。钻孔施工要按矿区钻探施工技术设计进行,并根据地层实际情况及时、合理地调整钻进方法,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岩心钻探六大质量指标符合要求。

第四十八条 为保证探矿工程质量,更好指导机台钻探施工,院实行矿区钻探施工技术设计和钻探施工技术工作总结工作制。

1、在以本院名义实施勘查的矿区开展钻探工程前,由院技术质量部督促并指导钻探分院和矿区钻探项目部有关探矿技术管理人员按《地质岩心钻探规程》及地质设计的要求编写矿区钻探施工技术设计,并经院专业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矿区钻探工程结束后,应由钻探分院组织矿区钻探项目部有关探矿技术管理人员编写矿区钻探施工技术工作总结,经院专业副总工程师审查后,交地质部门存入该项目原始资料档案。

第四十九条 机台开钻前,必须由矿区地质人员、矿区钻探项目部有关人员对孔位、钻机等设备安装质量、施工安全设施、保证钻探质量的各类机具材料等进行检查,检查组确认合格并签署钻孔施工开孔通知书后,机台方能开孔施工。

第五十条 机台在钻孔施工中应重点把握好以下钻进技术、质量控制要点:

1、把好开孔关。开孔时应轻压慢转,并逐步加长岩心管。

2、根据不同的地层和所采用的钻进工艺的不同,选择相应的钻进参数。

3、钻进中要防止钻孔跑斜。如不使用弯曲率超过要求的钻具,粗径钻具长度不应小于2.0米,钻孔换径时使用导向钻具,在易斜地层控制好钻压等。

4、要按不同地层和不同的钻进方法选择取心工具和岩矿心采取操作程序,必要时使用专门的取心机具补采岩矿心,确保岩矿心采取率达到地质要求。

5、根据地层复杂程度和钻进工艺选择冲洗液类型。如地层简单时,金刚石绳索取心钻进可使用无固相冲洗液,地层较复杂时使用低固相冲洗液。地层特别复杂时,一定要搞好钻孔的护壁堵漏工作。

6、积极搞好孔内事故预防工作。如应经常检查钻具的磨损情况,凡是超过磨损要求的钻具坚决不准下入孔内,以免钻进过程中钻具在孔内发生折断等事故。

7、正确操作、合理使用钻探设备,按要求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努力降低机械设备事故率。

8、认真准确、完整及时地做好钻探班报表记录。同时,按要求做好简易水文观测、孔深校正、钻孔测斜和钻孔封闭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十一条 在矿区地质人员下达钻孔终止通知书之前,机台不得擅自终孔。接到钻孔终止通知书后,应立即终止钻进,并按规定做好终孔后续各项工作。

第五十二条 执行孔内事故报告制度,机台发生孔内事故,当事班组在一个小时内不能处理好的,应报告机长;机长在四个小时内未处理好的,应报告矿区钻探项目部;矿区钻探项目部在一天内未处理好的,应报告钻探分院;同时报院技术质量部。

第五十三条 院技术质量部应协助钻探分院对矿区钻探技术质量进行指导、检查和对钻探工人进行技术质量教育、培训。

第九节 测绘工作技术质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 院测绘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规范、规程,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和技术标准,根据院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开展各项测绘工作。

第五十五条 测绘生产过程技术、质量管理:

1、测绘任务实施前,应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生产中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及需用的各种物资,以能保证满足产品质量和任务完成为前提条件,仪器精度指标鉴定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2、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生产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遇到技术问题,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自行处理,但重大技术问题,或较多的变动技术设计,要报经主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测绘生产作业中的工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其成果经作业员自检、互检,如实填写质量记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

4、一个测绘工程结束后,都应提交完整的资料并归档,应十分重视资料整理工作 ,对不完整或不合格的资料应坚决重做。

第五十六条 测绘产品质量管理:

1、测绘产品原则上实行“四检”制度,即作业小组自检、互检、项目负责人检查和分院检查。

2、对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返工后的测绘产品,必须进行重检。

3、测量工程应编写相应的测量成果或测量技术报告,并履行备案验收手续。 第五十七条 测绘产品的质量成果报告的审定由测绘分院主任工程师负责,院总工程师对测绘产品的质量有最终检查权。

第五十八条 对于大型或特大型测绘项目,必要时由院技术质量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交上级测绘产品检验机构进行终检。

第五十九条 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第十节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质量管理

第六十条 在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现行规程、规范的要求下,本着工程量布置合理、技术与方法先进、论证与评价科学的原则进行岩土工程的精心勘察。

第六十一条 岩土工程勘察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根据该项目的勘察等级选配,应满足下列规定:

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丙级或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但建筑物为9层以下(含9层)高度不超过30m并且钻孔数量不大于50个等简单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2年以上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经历并取得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地系列)初级职称资格。

2)具有从事2个以上类似岩土工程勘察项目经历并取得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地系列)初级职称资格。

2、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或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但建筑物为19层以上(含19层)以及二级以上边坡、滑坡、高速公路、垃圾填埋场等较复杂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地系列)高级职称资格。

2)具有5年以上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经历并取得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地系列)中级职称资格。

3、其它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地系列)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2)具有3年以上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经历并取得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地系列)初级职称资格。

第六十二条 岩土工程勘察项目按前期工作、外业工作、室内试验、内业工作四个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管理。

1、在勘察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收集到的有关资料和现场踏勘情况组织编制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纲要,基本明确本项目工程量的布置、勘探要求、勘察方法的选择、取样及原位测试等数量与要求。并配置好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

2、在勘察项目的外业工作阶段,应严格按有关规程规范、设计技术要求、勘察纲要等进行外业勘察作业。地质调绘、测量放孔、钻探、取样、原位测试、野外地质编录应符合院质量体系标准中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勘察等级为甲级或勘察规模大、地质条件较复杂的项目,院技术质量部应组织专人进行外业中间检查。

3、室内试验必须按国家、行业现行的规范、规程进行。岩、土、水试样送达实验室后,应由送样人与收样人办理交接手续,实验室应及时进行试验,并规范整齐地做好所有试验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因周日或节假日延误时间而影响试验成果的准确性。

4、在勘察项目的内业工作阶段,应对外业和室内试验工作中所获得的地质调绘、勘探、测试、试验等资料和数据进行认真整理分析。对勘察项目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在上述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结构类型和类似工程场地经验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编制程序见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三条 勘察成果资料严格实行“三检二审”制,三检即:自检、互检、项目技术负责人检查,二审即:审核、审定。其中审核、审定人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

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或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但建筑物为19层以上(含19层)以及二级以上边坡、滑坡、高速公路、垃圾填埋场等较复杂项目的审核人应具有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系列)高级职称资格。

2、其它项目的审核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经历并取得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地系列)中级职称资格。

3、审核人应根据勘察项目的复杂程度或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在外业工作阶段深入现场了解勘察情况,指导和解决勘察中出现的问题。

4、审定人应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并由院下文颁布其岩土工程勘察审定人资格。

第六十四条 勘察成果报告的编制、出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试验报告经试验人员和室主任签字,加盖实验室公章后方可发送给送样人。

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规范要求和院规定,组织勘察报告编写人员进行数

理统计和文字编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应进行认真的检查。

3、审核工程师应严格按有关规范和纲要,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对勘察报告进行认真审核。

4、审定工程师应严格按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对勘察报告进行认真审定,严把质量关。

5、报告的编制程序(见下图)。

第六十五条 水文地质勘察项目的技术质量管理参照本节执行。

第十一节 岩土工程设计技术质量管理

第六十六条 岩土工程涵盖面广,根据本院的实际,本制度中岩土工程是指边坡(基坑)支护、(桩)基础工程、地基(或基础)处理与加固、江河水库堤坝等的防渗注浆等以及岩土施工中的辅助施工项目等(如基坑开挖或人工挖孔桩施工过程中的降、排水施工)。本院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质量管理参照本节执行。

第六十七条 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必须遵循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规程,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取值合理有据、计算准确、图示图例表达清楚规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十八条 岩土工程设计实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参与项目设计工作的其他技术人员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指导和领导下工作。首先由承接设计任务的生产单位自行安排本院具备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岩土工程设计项目,在无法满足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由院技术质量部组织具备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合理分工参与岩土工程设计项目。

第六十九条 岩土工程设计为一级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经历,主持设计过3个以上二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七十条 岩土工程设计为二级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经历,主持设计过3个以上三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具备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系列)高级职称资格。

2、具有一年以上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经历,主持设计过2个以上三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七十一条 岩土工程设计为三级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熟练掌握岩土设计计算方法,参与过2个以上岩土工程设计项目,具备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系列)中级或以上职称资格。

第七十二条 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必须通过审核和审定才能提交给设计委托方。审核和审定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的审核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经历,主持设计过3个以上一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具备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系列)高级职称资格,并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三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审核人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经历,主持设计过3个以上二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具备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系列)高级职称资格或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在对项目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时,审核人应到项目现场实地了解与工程设计相关的有关资料。

2、岩土工程设计的审定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经历,主持设计过3个以上一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具备岩土工程系列(或水工环系列)高级职称、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并由院下文颁布其岩土工程设计审定人资格。

第七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岩土工程设计文件须加盖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印章,未盖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印章的岩土工程设计文件,院综合办公室不予盖院岩土工程设计专用章。对于一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文件,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本人注册印章;对于二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文件,原则上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本人注册印章,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本人未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盖审核人注册印章;对于三级岩土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文件,如果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审核人均未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则盖审定人注册印章。

第七十四条 岩土工程设计过程应符合院质量体系标准中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大型或复杂项目的岩土工程设计,院总工程师或专业副总工程师、院技术质量部应协同进行项目场地的踏勘,提出设计注意事项和建议。

第七十五条 岩土工程设计应遵循动态管理原则,设计人员要了解所设计项目的施工情况,并按有关工作程序及时修改与实际情况有差异的设计文件。

第十二节 岩土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管理

第七十六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岩土工程施工项目基本上为本制度第六十六

条所确定的岩土工程类型范围,对于特殊的岩土工程施工项目的技术质量管理,除满足特殊性要求外,原则上按本节执行。本院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土地整理施工项目的技术质量管理参照本节执行。

第七十七条 岩土工程施工项目应按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三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管理。

1、在施工准备阶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部技术、管理人员熟悉和理解施工图纸,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条件、地下隐敝障碍物等情况。并根据施工图技术、质量设计要求和场地条件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向施工班组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阶段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认真抓好测量放样、操作技术、原材料采购保管、质量检查四项基本工作,严格工序管理。

3、为保证工程的顺利竣工验收,项目部资料管理人员对各种工程资料的填写、收集、整理必须与施工同步进行,严禁事后编造。竣工文件编制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定,要坚持审核、审定制度。竣工文件的编制方法和程序可参见第六十三、六十四条。

第七十八条 岩土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的组成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建筑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应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第十三节 实验测试技术质量管理

第七十九条 我院开展的试验检测工作包括:岩矿分析、岩矿鉴定、土工试验、岩石试验、水质分析、地基基础检测、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等相关项目。

第八十条 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成果质量,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根据国家、行业、地区对试验检测管理和业务工作要求,为确保试验检测数据的质量,履行为资源开发利用及有关科学研究等提供准确、可靠的社会公证基础数据的职能任务,院实验中心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编制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手册,这些文件均作为我院实验、检测中心工作技术质量管理的依据。

第八十一条 院实验中心的最高管理者(主任)和技术主管由中化地质矿山

总局湖南地质勘查院任命;质量主管、各部门负责人由中化地质长沙实验中心任命;当最高管理者或技术主管变更时将报计量认证化工评审组确认。

第八十二条 实验中心每年至少对其质量管理活动进行一次内部审核,以验证质量管理活动符合管理体系及《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评审准则》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管理评审,以确保质量体系持续、有效和适用,并做必要改进。当工作中发现了严重不符合或实验室存在较大风险的情况时,可能要追加审核。

第八十三条 试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应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其它试验人员需接受测试技能考核,考核合格,由实验中心发证持证上岗(检测上岗证由湖南省建设厅发放)。

第八十四条 仪器设备由专人管理专人使用,无相应仪器设备操作资格者不得使用相应仪器设备。

第八十五条 必须认真做好仪器的运行校准,每次使用时检查仪器使用前后的状况,在仪器运行记录上逐项如实填写。所有计量仪器设备必须按计划定期送检,非计量仪器设备必须保证其自校完好。具体按相关文件《仪器设备校准/检定和维护管理程序》操作。所有仪器设备都应有明显的标识(绿.黄.红),分别表明其“合格”、“准用”或“停用”状态。

第八十六条 室内试验必须按国家、行业现行的规范、规程进行。试样送达实验室后,应由送样人填好委托送样单,实验中心应及时进行试验,并规范整齐地做好所有试验过程的原始记录。

第八十七条 实验中心的试验、检测成果文件必须由实验室计量认证授权人签发。未经审查签发的试验、检测成果文件一律无效。

第八十八条 应对用户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检测结果承担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检测试验工作,保证检测报告的科学性、正确性、可靠性。

第八十九条 热情听取来自各方面的申诉和投诉,并保证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申诉和投诉人做出合理的答复;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的工作态度,以数据说话,不受金钱的诱惑,拒绝吃请,不受上级领导的不恰当干涉,准确反映检测结果。

第九十条 组织和安排实验中心人员每人每年至少有一周时间接受技术职能、质量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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