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店委托经营管理协议-20150725

单店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委托方(甲方):

地址: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

甲方为“爱鸭黑鸭王”品牌的所有者,将在 开设“爱鸭黑鸭王”专卖店(以下简称专卖店);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为提高专卖店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质量,创造利益最大化,实现双赢,现甲方将专卖店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乙方有能力并愿意接受委托经营管理专卖店。

为此,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1条 词语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另有特别说明,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限定如下含义:

1.1“专卖店”是指甲方在位于 省 市 县/市 街道设立的从事经营“爱鸭黑鸭王”系列产品活动的经营实体;

1.2 “财务年度”指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公历年度。第一个财务年度是指从委托经营实际营业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止的期间;

1.3 “会计制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财政部颁发的相关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1.4 “营业收入”是指与专卖店营业相关的各项营业收入的总和;

1.5 “经营费用”是指与专卖店营业相关的各项直接费用及间接费用,包括营业税金、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工资及福利、行政管理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物业租金等非经营费用;经营费用由乙方承担。

1.6“专卖店转让费”是指为甲方取得专卖店租赁权和使用权,无法从房东处直接租赁专卖店,通过转让手续从现专卖店承租人处转接专卖店租赁权和使用权而向现专卖店承租人支付的费用。

1.7 “进驻日期”是指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后,乙方正式派员进驻专卖店的日期,或协议约定的进驻专卖店日期,乙方在进驻专卖店后,甲乙双方必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1.8 “筹备期”即从“进驻日期”开始,乙方为专卖店的开业而进行准备的期间。

1.9 “开业日期/试营业期”指专卖店硬件已验收合格,具备一定的经营条件,前期筹备期已基本结束,正式对外营业接待客人并产生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2条 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

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均由甲方提供,并享有委托乙方经营管理资产的权利。

甲方将承担专卖店的选址、房屋承租、内部装修、设备设施购置及准备开业的各项费用,并负责各项市政能源包括水、电、通讯等条件的提供,确保交付乙方的专卖店能够满足正常经营条件。乙方自行承担日常经营所产生的水电物业等费用。

第3条 名称及证照

3.1甲方委托乙方以“爱鸭黑鸭王”专卖店的名义经营、管理专卖店,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专卖店正常经营。

3.2开业之前,由乙方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满足专卖店正常经营所需的证照、许可,并支付各项费用。

第4条 保证金

4.1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向甲方交付专卖店前期总投资(不包含转让费)的25%作为保证金。

4.2委托经营期间,专卖店经营利润未达双方约定的保本销售额的,或由于乙方出现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直接扣除。

4.3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不再续约且无任何违约情况,办理好全部货品以及其他事物交接且账目交接清楚后,合同保证金将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5条 筹备期

5.1专卖店装修完毕、各种设备设施和经营用品采购完全并验收合格达到开业条件后,甲乙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双方签字确认。

5.2专卖店资产交付后,乙方正式进驻专卖店,并开始专卖店前期的筹备工作,筹备期不得长于3日,筹备期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专卖店工作人员由乙方聘任,乙方必须保证专卖店有1~2个工作人员,专卖店工作人员的薪酬保险、劳资纠纷均由乙方自行决定和解决,与甲方无关。

5.4甲方在筹备期对乙方指派的两名员工进行免费技术培训及“爱鸭黑鸭王”品牌的企业文化培训,通过考核后才能上岗;以确保乙方能够独立运营专卖店,培训期间员工的食宿由乙方自理。

5.5双方同意在经过专卖店验收和交接、经营筹备、员工培训、以及营业手续齐备后,双方商定专卖店正式开业日期。

第6条 专卖店产品的供应和配送

6.1专卖店必须销售甲方提供的“爱鸭黑鸭王”系列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生产和销售“爱鸭黑鸭王”系列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或提供其他服务。

6.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专卖店以外的任何地址或场所设零售店,销售甲方供应的产品。

6.3专卖店委托经营期间,乙方应提前订货,每次应当以书面或短信形式发出订货清单,并列明所订货品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运输方式及收货地址、收货人、联系电话等。

6.4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的产品,并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将合格充足的产品配送至专卖店,但因道路交通问题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配送延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6.5因甲方原因造成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乙方在收到货物一日内书面提出退换要求后方可换货,运费由甲方负责。

第7条 专卖店的运营管理

7.1乙方在专卖店的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和爱鸭标准化操作手册等规范,乙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管理、督促其员工遵守。

7.2委托经营期间,专卖店的日常经营由乙方负责,专卖店的财务管理由甲方负责,但甲方人员对在乙方运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建议和出具限期整改书,乙方应立即整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3专卖店营业时间应按甲方的统一规定,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缩短营业时间。

7.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使用由甲方提供的形象统一的各项用品,如工作服、陈列设备等等;使用统一印有甲方商标、品牌、形象等标示的易耗品(如外包装袋、器皿、卡片等)。

7.5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乙方应将消费者的投诉及时通知甲方,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甲方应与乙方共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6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一系列的整体促销活动,甲方应提前对乙方的店员进行促销前培训并提供促销方案及资料,对于甲方要求做的促销,甲方会给予相应的支持。

7.7所有对外承接广告宣传活动统一由甲方洽谈运作,乙方无权对外承接广告宣传活动。

7.8乙方在委托经营期间,应全力以赴提高专卖店的营业成绩。

7.9乙方应合理订货,除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外原则上不允许退货。

7.10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统一的零售价,不得擅自调整零售价格进行销售,甲方有权变更统一零售价,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收到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7.11乙方不得在委托经营期间经营甲方同类的竞争品牌,甲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向乙方发布更新产品。

7.12乙方经营专卖店产生的非正常支出不属于经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8条 委托经营费用及利润分成

8.1甲乙双方按1:1分配专卖店的经营利润。

8.2乙方每月需要交纳专卖店转让费利息,利息为专卖店转让费的1%;

8.3专卖店的经营利润按照总销售额扣除产品成本、房租费用、装修费、资产折旧费、专卖店转让费1%利息、水电物业费、人员工资等费用后的余额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专卖店经营利润=总销售额-产品成本-(房租费+装修费+资产折旧费)-运费-专卖店转让费1%利息-(水电物业费+人员工资+其他费用)

8.4扣除上述所有费用后经营利润的50%为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支付给乙方的委托经营费用。

8.5双方一致同意,专卖店的保本销售额为 元/月,委托经营期间,专卖店月销售额未达到月保本销售额的,甲方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扣罚标准为月保本销售额减去月实际销售额计算,计算公示为:扣罚金额=月保本销售额-月实际销售额。

第9条 委托经营期限

9.1双方一致同意委托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 】日至【 】年【 】月【 】日止。

9.2协议期限届满最后【1】个月前,乙方可就延长委托经营期限另行签署

新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与甲方协商;甲方将专卖店继续委托经营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10条 协议解除和终止

10.1委托经营期间,各方不得解除或终止本协议,除非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或终止事项。

10.2委托经营期间,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10.2.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甲方告知仍不更改的;

10.2.2根据本协议第8.5条约定,乙方交纳的保证金被全额扣除的; 10.2.3乙方私自将专卖店委托或转交他人经营的;

10.2.4乙方损坏专卖店资产严重或者造成资产丢失、被盗的;

10.2.5其他损坏甲方权益的行为。

10.3委托经营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同意后,本协议终止:

10.3.1根据本协议第8.5条约定,甲方扣除的金额达到乙方交纳的保证金数额的1/2的;

10.3.2乙方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专卖店的,应提前1个月告知甲方,与甲方进行协商并补充协议后终止合作。

第9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造成任何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均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乙方的经营权利,未经协商,不等擅自更改履约条件;乙方要确保甲方资产安全,不得损坏、丢失、盗窃甲方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乙方要照价赔偿。其他违约行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10条 争议解决机制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条 税费承担

专卖店经营期间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12条 附则

12.1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当地主管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时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关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2.2保密

甲乙双方应对因订立或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保密。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12.3其他

12.3.1本协议其他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3.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江苏益客食品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单店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委托方(甲方):

地址: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

甲方为“爱鸭黑鸭王”品牌的所有者,将在 开设“爱鸭黑鸭王”专卖店(以下简称专卖店);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为提高专卖店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质量,创造利益最大化,实现双赢,现甲方将专卖店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乙方有能力并愿意接受委托经营管理专卖店。

为此,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1条 词语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另有特别说明,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限定如下含义:

1.1“专卖店”是指甲方在位于 省 市 县/市 街道设立的从事经营“爱鸭黑鸭王”系列产品活动的经营实体;

1.2 “财务年度”指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公历年度。第一个财务年度是指从委托经营实际营业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止的期间;

1.3 “会计制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财政部颁发的相关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1.4 “营业收入”是指与专卖店营业相关的各项营业收入的总和;

1.5 “经营费用”是指与专卖店营业相关的各项直接费用及间接费用,包括营业税金、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工资及福利、行政管理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物业租金等非经营费用;经营费用由乙方承担。

1.6“专卖店转让费”是指为甲方取得专卖店租赁权和使用权,无法从房东处直接租赁专卖店,通过转让手续从现专卖店承租人处转接专卖店租赁权和使用权而向现专卖店承租人支付的费用。

1.7 “进驻日期”是指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后,乙方正式派员进驻专卖店的日期,或协议约定的进驻专卖店日期,乙方在进驻专卖店后,甲乙双方必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1.8 “筹备期”即从“进驻日期”开始,乙方为专卖店的开业而进行准备的期间。

1.9 “开业日期/试营业期”指专卖店硬件已验收合格,具备一定的经营条件,前期筹备期已基本结束,正式对外营业接待客人并产生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2条 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

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均由甲方提供,并享有委托乙方经营管理资产的权利。

甲方将承担专卖店的选址、房屋承租、内部装修、设备设施购置及准备开业的各项费用,并负责各项市政能源包括水、电、通讯等条件的提供,确保交付乙方的专卖店能够满足正常经营条件。乙方自行承担日常经营所产生的水电物业等费用。

第3条 名称及证照

3.1甲方委托乙方以“爱鸭黑鸭王”专卖店的名义经营、管理专卖店,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专卖店正常经营。

3.2开业之前,由乙方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满足专卖店正常经营所需的证照、许可,并支付各项费用。

第4条 保证金

4.1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向甲方交付专卖店前期总投资(不包含转让费)的25%作为保证金。

4.2委托经营期间,专卖店经营利润未达双方约定的保本销售额的,或由于乙方出现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直接扣除。

4.3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不再续约且无任何违约情况,办理好全部货品以及其他事物交接且账目交接清楚后,合同保证金将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5条 筹备期

5.1专卖店装修完毕、各种设备设施和经营用品采购完全并验收合格达到开业条件后,甲乙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双方签字确认。

5.2专卖店资产交付后,乙方正式进驻专卖店,并开始专卖店前期的筹备工作,筹备期不得长于3日,筹备期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专卖店工作人员由乙方聘任,乙方必须保证专卖店有1~2个工作人员,专卖店工作人员的薪酬保险、劳资纠纷均由乙方自行决定和解决,与甲方无关。

5.4甲方在筹备期对乙方指派的两名员工进行免费技术培训及“爱鸭黑鸭王”品牌的企业文化培训,通过考核后才能上岗;以确保乙方能够独立运营专卖店,培训期间员工的食宿由乙方自理。

5.5双方同意在经过专卖店验收和交接、经营筹备、员工培训、以及营业手续齐备后,双方商定专卖店正式开业日期。

第6条 专卖店产品的供应和配送

6.1专卖店必须销售甲方提供的“爱鸭黑鸭王”系列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生产和销售“爱鸭黑鸭王”系列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或提供其他服务。

6.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专卖店以外的任何地址或场所设零售店,销售甲方供应的产品。

6.3专卖店委托经营期间,乙方应提前订货,每次应当以书面或短信形式发出订货清单,并列明所订货品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运输方式及收货地址、收货人、联系电话等。

6.4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的产品,并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将合格充足的产品配送至专卖店,但因道路交通问题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配送延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6.5因甲方原因造成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乙方在收到货物一日内书面提出退换要求后方可换货,运费由甲方负责。

第7条 专卖店的运营管理

7.1乙方在专卖店的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和爱鸭标准化操作手册等规范,乙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管理、督促其员工遵守。

7.2委托经营期间,专卖店的日常经营由乙方负责,专卖店的财务管理由甲方负责,但甲方人员对在乙方运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建议和出具限期整改书,乙方应立即整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3专卖店营业时间应按甲方的统一规定,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缩短营业时间。

7.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使用由甲方提供的形象统一的各项用品,如工作服、陈列设备等等;使用统一印有甲方商标、品牌、形象等标示的易耗品(如外包装袋、器皿、卡片等)。

7.5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乙方应将消费者的投诉及时通知甲方,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甲方应与乙方共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6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一系列的整体促销活动,甲方应提前对乙方的店员进行促销前培训并提供促销方案及资料,对于甲方要求做的促销,甲方会给予相应的支持。

7.7所有对外承接广告宣传活动统一由甲方洽谈运作,乙方无权对外承接广告宣传活动。

7.8乙方在委托经营期间,应全力以赴提高专卖店的营业成绩。

7.9乙方应合理订货,除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外原则上不允许退货。

7.10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统一的零售价,不得擅自调整零售价格进行销售,甲方有权变更统一零售价,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收到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7.11乙方不得在委托经营期间经营甲方同类的竞争品牌,甲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向乙方发布更新产品。

7.12乙方经营专卖店产生的非正常支出不属于经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8条 委托经营费用及利润分成

8.1甲乙双方按1:1分配专卖店的经营利润。

8.2乙方每月需要交纳专卖店转让费利息,利息为专卖店转让费的1%;

8.3专卖店的经营利润按照总销售额扣除产品成本、房租费用、装修费、资产折旧费、专卖店转让费1%利息、水电物业费、人员工资等费用后的余额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专卖店经营利润=总销售额-产品成本-(房租费+装修费+资产折旧费)-运费-专卖店转让费1%利息-(水电物业费+人员工资+其他费用)

8.4扣除上述所有费用后经营利润的50%为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支付给乙方的委托经营费用。

8.5双方一致同意,专卖店的保本销售额为 元/月,委托经营期间,专卖店月销售额未达到月保本销售额的,甲方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扣罚标准为月保本销售额减去月实际销售额计算,计算公示为:扣罚金额=月保本销售额-月实际销售额。

第9条 委托经营期限

9.1双方一致同意委托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 】日至【 】年【 】月【 】日止。

9.2协议期限届满最后【1】个月前,乙方可就延长委托经营期限另行签署

新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与甲方协商;甲方将专卖店继续委托经营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10条 协议解除和终止

10.1委托经营期间,各方不得解除或终止本协议,除非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或终止事项。

10.2委托经营期间,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10.2.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甲方告知仍不更改的;

10.2.2根据本协议第8.5条约定,乙方交纳的保证金被全额扣除的; 10.2.3乙方私自将专卖店委托或转交他人经营的;

10.2.4乙方损坏专卖店资产严重或者造成资产丢失、被盗的;

10.2.5其他损坏甲方权益的行为。

10.3委托经营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同意后,本协议终止:

10.3.1根据本协议第8.5条约定,甲方扣除的金额达到乙方交纳的保证金数额的1/2的;

10.3.2乙方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专卖店的,应提前1个月告知甲方,与甲方进行协商并补充协议后终止合作。

第9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造成任何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均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乙方的经营权利,未经协商,不等擅自更改履约条件;乙方要确保甲方资产安全,不得损坏、丢失、盗窃甲方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乙方要照价赔偿。其他违约行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10条 争议解决机制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条 税费承担

专卖店经营期间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12条 附则

12.1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当地主管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时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关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2.2保密

甲乙双方应对因订立或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保密。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12.3其他

12.3.1本协议其他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3.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江苏益客食品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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