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业务知识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

一、夏、商、周时期

夏朝是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我国历史上的税法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贡产生于夏朝,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贡因其带有强制性,所以是具有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

助产生于商代,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

彻产生于周代,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缴纳给王室。即由力役形式改为实物形式。

贡、助、彻这三者都是王室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收获的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从税收起源角度看,由于王室又是国家代表,因此,贡,助,彻也具有一些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是我国税收产生的起源。

二、春秋战国时期

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 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税这个名称始于“初税亩”,是指对耕种土地征收的农产物。“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三、隋唐时期

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用调制。

“租庸调”是指以人丁为基本依据和计量单位,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

唐朝中期税法最大的改革是实行“两税法”。税款分夏秋两次缴纳,故名两税。两税的内容为地税与户税的合并,也就是以户税、地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发展而为一种新的税收。

四、明清时代

明朝赋税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实行著名的 “一条鞭法”,将地税与徭役合一,按田亩征纳,“计亩征银”,将繁复的赋役项目编为一条,均平了税负,简化了税制,由历代对人征税转为对物证税,由缴纳实物到缴纳货币,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清代的实行的主要税法改革是实行摊丁入亩制度。即“摊丁入地”就是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地丁合一,使得土地的开垦和人口的增加达到了历史空前水平,对社会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2011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情况

2011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现各项收入685亿元。其中:税收收入506.5亿元,首次突破500亿元,同比增收113.9亿元,增长29%,税收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429.1亿元,同比增收97.6亿元,占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总量的66%;社会保险费收入168.7亿元,同比增收39.6亿元,增长30.7%;工会经费收

入6.6亿元,同比增收1.2亿元,增长22.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2亿元,同比增收0.2亿元,增长10.3%;其他代收费及基金收入1.1亿元。

企业所得税税收知识简介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五、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七、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八、申报期限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九、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税收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

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个人所得税税收知识简介

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税所得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纳税期限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六、自行申报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七、新个人所得税法介绍

(一)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有以下四项内容:

自2011年9月1日起:

1. 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 调整了适用工薪所得的最低税率和税率级次级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的修改主要体现为,一是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二是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三是扩大了税率级距。

3. 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

4. 适当延长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的时间,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两项相应调整:

1. 将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费用减除标准

由按月减除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 将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130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三)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八、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个人出租的房屋的产权人为自然人时,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行查实征收方式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用租金减掉还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及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的余额来计算。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时,扣除20%的费用后,税率为20%;如未超过4000元时, 扣除800元再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出租的是住房的,减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税收知识简介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营业税条例缴纳营业税。

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三、营业额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四、起征点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大连市范围内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20 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适用范围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

五、税目税率表

六、个人出租住房营业税规定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七、个人二手房转让营业税规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

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房产税税收知识简介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三、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辽宁省减除比例为30%)。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四、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五、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规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

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税收知识简介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均自2012年1月1 日起施行。

大连市车船税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

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对象

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乘用车车船税税目和适用税额

乘用车,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含)的汽车。乘用车适用税额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以下简称排气量)从小到大

分档递增确定。

1. 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元;

2. 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20元;

3. 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80元;

4. 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00元;

5. 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800元;

6. 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0元;

7. 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500元。

四、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

(一)依法应当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不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自

行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应税船舶的车船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季度。

五、车船税退税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完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或代收税款凭证),向纳税所在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二)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行纳税,也不退税。

契税税收知识简介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

二、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

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三、个人购房契税相关规定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减半后契税税率为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上述规定以外的普通住宅,契税税率3%;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或非住房的,契税税率为4%。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的通告》(大政发[2011]65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大连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如下:凡同时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总价低于144万元/套(含144万元)的住房为普通住房;不能同时

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其他各区市县依此自行调整本地普通住房标准。

根据转发《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财法

[2010]1083号)规定,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标准:唯一住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赠与、继承房等)即为唯一。

税务登记相关知识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设立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大连市地税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证机关名称、证件的发放日期等内容在《大连日报》、《大连晚报》或《新商报》上作遗失声明。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

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800元。

地税网上申报知识简介

一、登陆大连地税网站办税大厅常见问题处理

1、登陆时系统提示“用户不存在”:对在地税局实行网上

申报的纳税人,初次登陆网上申报系统若提示为用户不存在,应确认是否已进行网上报税认定,未认定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定。

2、登陆时系统提示“用户名错误”:如果系统提示用户名错误, 请查看录入的用户名是否为7位税务代码,若有字母应该大写。

3、登陆时系统提示“密码错误”:如为首次登陆,系统默认初始密码与用户名相同为7位税务代码 ;如果已对初始密码进行过修改,则只能对其恢复初始密码,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恢复初始密码。

二、税种或税率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时应如何处理

登陆申报系统后,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时发现当期申报窗口中没有税种,或者税种和税率等鉴定信息需要调整时,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调整。

三、在征期内发现有少报、错报税款应如何处理

在征期内纳税人如果申报后发现有少报、错报税款的,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表少报税款:纳税人可以重新打开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表界面,将少申报税款额进行申报。

2、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表错报税款:如纳税人没有进行委托划款的,应先在“税单删除”界面将错报产生税单进行删除、在“申报撤销”界面进行撤销处理后,再回到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表

中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如纳税人已经进行委托划款,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少报、错报税款:如纳税人没有进行委托划款的,应先在“税单删除”界面将错报产生税单进行删除、在“申报撤销”界面进行撤销处理后,再回到所得税申报表中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如纳税人已经进行委托划款,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4、财务报表申报错误:纳税人可重新进入申报表重复申报。 “补充申报”界面只适用于补充以前月份或者是年度未报或者少报的数据。申报结束后纳税人可以在办税大厅中的综合查询界面下查询打印已经申报的报表。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简介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员全额申报扣缴而开发的一个系统。使用此系统前应先自行下载安装,再进行填写申报。该系统可以在大连地税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对于初次使用的纳税人,可以参照主要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等提示来操作。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中涵盖填写、申报、查询、打印等功能,既适用于网络申报也适用于介质申报。由于个人所得税法

的部分内容在2011年进行调整,因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也要进行相应的升级。

目前,个人所得税系统主界面中版本信息应为v1.1.03。登录时操作员代码默认为001,初始密码为123456。企业做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获得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之后,在“纳税人基本信息”界面进行录入纳税人信息,对于必填项目,例如:姓名、身份证号、通信地址、户籍所在地等,不得遗漏。对于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即税款是零元)的个人,企业也必须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申报的义务,在“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表中如实填报其取得的工资薪金。企业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必须先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中申报,再到地税网站的报税系统中进行“个税数据提取”和“正式申报”。

发票知识简介

1.发票的开具和取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 通用定额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简介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从事停车收费业务、月营业额在四万元以下的单位及其他适用于定额发票的经营情况。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密码防伪技术,在发票联设有密码区,用黑灰色的银浆覆盖,刮开后显露防伪码。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目前的适用范围:自2011年12月5日起,全市旅店业纳税人统一启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如旅店业纳税人同时经营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服务业,统一使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3. 服务业剪贴发票适用范围

《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剪贴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游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租赁业应不含房屋租赁,房屋租赁业务适用《辽宁省大连市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4.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简介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6号)规定,市地税局负责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含区市县及先导区) 城镇企业职工(含个体工商户) 社会保险费(含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的征收业务。也就是说,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的社保费由地税局征收。其他个人的社保费仍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

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额后,缴费人可以选择采取现金缴费、支票缴费、委托划款缴费或POS 机(销售终端)刷卡方式缴费(刷卡方式仅限长海县缴费人)。现金缴费方式须到大连银行窗口缴费;支票缴费只能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背书;委托划款缴费方式需要通过大连银行委托。三种缴费方式企业可以任选,即使办理了委托划款手续,在税务机关未进行划款前,仍然可以使用现金或支票缴纳。

办税服务厅建设情况

近两年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狠抓办税服务厅的各项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办税服务厅环境建设

1、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了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方便纳税人办理各类事项。

2、推行办税公开,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税务违法处罚标准、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应公开事项。

如税务机关应公开纳税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宴请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世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在纳税过程中承担以下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3、提供自助办税设施、表证单书填写范本、笔墨纸张及相关用品。具备条件的,也设置了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叫号系统等设施。

二、办税服务厅服务业务开展

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包括“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导税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等。

三、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情况

统一着装上岗,推行首问责任制,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业务熟练、服务规范、清正廉洁。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要求尊重、耐心、周到。办税服务厅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

大连地税网站简介

“大连地税网站”(www.dl-l-tax.gov.cn )是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唯一的官方门户网站。自2001年建站以来,坚持以“服务纳税人”为中心,以建设“网上税务局”为目标,紧跟信息化发展步伐,持续优化栏目设置与功能,不断创新内部管理机制和对外服务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网上服务。

信息公开类栏目:

“税收法规”栏目权威发布国家和大连市两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信息,并提供便捷的查询功能。

“子网页群”栏目主要介绍内设机构概况及职责,其中基层局子网页另设通知公告、欠税公告、违法案件公告、本局税讯、办税服务厅介绍等栏目,及时向本行政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发布相关动态信息。

办税服务类栏目:

“网上办税”栏目提供网上税务预登记、网上纳税申报和划款、社保基数申报和网络发票开具等服务,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日常涉税业务。

“办税指南”栏目提供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所需的指南信息,主要是业务概述、法律依据、文书表格、资料提供、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

“纳税咨询”栏目依托“中国大连”公众交流平台,为纳税人进行纳税咨询、涉税举报、违纪投诉和服务投诉提供便捷渠道。

“下载中心”栏目提供文书表格、涉税软件、培训视频等信息的下载服务。

“办税服务厅导航”栏目采用“百度地图”技术,对全市所有对外服务的办税场所进行地图标记,并公布其基本办公信息,为纳税人提拱指引服务。

公众参与类栏目:

“在线访谈”栏目根据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适时邀请市局、基层局的权威专家与广大纳税人在线交流,及时解答纳税人所关心的涉税问题。

“短信服务”功能为注册纳税人提供涉税风险提示、办税信息提示、纳税人学校信息、通知公告、发票查询等服务,纳税人可通过手机或网上报税系统进行定制。

税收宣传类栏目:

“税收专题”栏目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热点适时整合相关的

法律法规、办税指南、纳税咨询、税收文书、政策解读等信息,方便纳税人全面系统了解相关政策热点。

多年来,大连地税网站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并在全市政府机关和全国税务系统范围内的历年网站评比中始终名列前茅,网站特色栏目也多次在全国获奖。

大连纳税人学校介绍

大连纳税人学校于今年3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该学校集场所培训与网络培训为一体,是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建立的免费向辖区纳税人和市民提供涉税知识培训,开展常态化、持续化税法宣传的辅导平台。自市一级学校成立以来,在市地税局统一组织协调下,至2011年7月15日,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局还设立了16所纳税人学校分校,遍布大连市各个行政区域。两级纳税人学校联动,密切协作,资源互补,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做好面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工作。

为方便纳税人,满足不同纳税人的不同培训需求,大连纳税人学校还创办了网上学校,网校设置各分校子网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纳税人提供从学员注册、网上报名、课程公告、视频下载、课件下载、咨询解答、问卷调查等多功能的一站式电子服务。纳税人学校各期培训内容及相关培训信息都将通过大连纳税人学校网站及时发布,纳税人或市民在大连纳税人学校网站上注

册成为学校学员后,可通过网上报名形式参加培训,有针对性的自主选择学习内容。

大连纳税人学校紧紧围绕“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办学宗旨,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培训讲座。2011年两极纳税人学校共举办了176期各式税收培训,共计授课345课时,总计28000名纳税人亲身参与了培训,并在纳税人学校网站发布培训课件84个,学校培训内容既包括各税种税收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等政策性宣讲,又包含个人所得税软件升级操作、机打发票系统操作等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实务操作性培训。因政策宣讲及时,课程设置紧扣实际需求,纳税人参与热情高涨,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简介

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局业务拔12366-1,地税局业务拔12366-2,实行人工与自动语音相结合,全天候多功能优质化地提供语音服务。大连地税建设具有自己独立平台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已于2007年10月8日正式运行。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方式包括两部分内容:(一) 人工坐席服务:由坐席人员通过电话沟通交流解答纳税人疑难问题;

(二) 自动语音服务:系统自动播报有关税务信息。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时间:(一)语音自助服务为全天24小时开通; (二)人工座席接听服务为每个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 — 11:30,下午13:00 — 17:00。

在大连市范围内任意一部电话拨打12366(直接拨12366,不加拨区号),按普通市话资费标准收费;在大连市外拨打,需在12366前加拨区号(0411),按普通长途电话资费标准收费。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

一、夏、商、周时期

夏朝是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我国历史上的税法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贡产生于夏朝,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贡因其带有强制性,所以是具有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

助产生于商代,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

彻产生于周代,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缴纳给王室。即由力役形式改为实物形式。

贡、助、彻这三者都是王室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收获的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从税收起源角度看,由于王室又是国家代表,因此,贡,助,彻也具有一些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是我国税收产生的起源。

二、春秋战国时期

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 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税这个名称始于“初税亩”,是指对耕种土地征收的农产物。“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三、隋唐时期

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用调制。

“租庸调”是指以人丁为基本依据和计量单位,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

唐朝中期税法最大的改革是实行“两税法”。税款分夏秋两次缴纳,故名两税。两税的内容为地税与户税的合并,也就是以户税、地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发展而为一种新的税收。

四、明清时代

明朝赋税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实行著名的 “一条鞭法”,将地税与徭役合一,按田亩征纳,“计亩征银”,将繁复的赋役项目编为一条,均平了税负,简化了税制,由历代对人征税转为对物证税,由缴纳实物到缴纳货币,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清代的实行的主要税法改革是实行摊丁入亩制度。即“摊丁入地”就是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地丁合一,使得土地的开垦和人口的增加达到了历史空前水平,对社会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2011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情况

2011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现各项收入685亿元。其中:税收收入506.5亿元,首次突破500亿元,同比增收113.9亿元,增长29%,税收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429.1亿元,同比增收97.6亿元,占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总量的66%;社会保险费收入168.7亿元,同比增收39.6亿元,增长30.7%;工会经费收

入6.6亿元,同比增收1.2亿元,增长22.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2亿元,同比增收0.2亿元,增长10.3%;其他代收费及基金收入1.1亿元。

企业所得税税收知识简介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五、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七、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八、申报期限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九、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税收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

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个人所得税税收知识简介

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税所得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纳税期限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六、自行申报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七、新个人所得税法介绍

(一)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有以下四项内容:

自2011年9月1日起:

1. 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 调整了适用工薪所得的最低税率和税率级次级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的修改主要体现为,一是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二是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三是扩大了税率级距。

3. 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

4. 适当延长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的时间,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两项相应调整:

1. 将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费用减除标准

由按月减除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 将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130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三)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八、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个人出租的房屋的产权人为自然人时,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行查实征收方式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用租金减掉还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及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的余额来计算。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时,扣除20%的费用后,税率为20%;如未超过4000元时, 扣除800元再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出租的是住房的,减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税收知识简介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营业税条例缴纳营业税。

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三、营业额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四、起征点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大连市范围内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20 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适用范围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

五、税目税率表

六、个人出租住房营业税规定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七、个人二手房转让营业税规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

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房产税税收知识简介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三、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辽宁省减除比例为30%)。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四、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五、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规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

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税收知识简介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均自2012年1月1 日起施行。

大连市车船税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

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对象

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乘用车车船税税目和适用税额

乘用车,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含)的汽车。乘用车适用税额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以下简称排气量)从小到大

分档递增确定。

1. 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元;

2. 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20元;

3. 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80元;

4. 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00元;

5. 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800元;

6. 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0元;

7. 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500元。

四、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

(一)依法应当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不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自

行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应税船舶的车船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季度。

五、车船税退税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完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或代收税款凭证),向纳税所在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二)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行纳税,也不退税。

契税税收知识简介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

二、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

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三、个人购房契税相关规定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减半后契税税率为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上述规定以外的普通住宅,契税税率3%;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或非住房的,契税税率为4%。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的通告》(大政发[2011]65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大连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如下:凡同时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总价低于144万元/套(含144万元)的住房为普通住房;不能同时

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其他各区市县依此自行调整本地普通住房标准。

根据转发《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财法

[2010]1083号)规定,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标准:唯一住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赠与、继承房等)即为唯一。

税务登记相关知识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设立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大连市地税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证机关名称、证件的发放日期等内容在《大连日报》、《大连晚报》或《新商报》上作遗失声明。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

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800元。

地税网上申报知识简介

一、登陆大连地税网站办税大厅常见问题处理

1、登陆时系统提示“用户不存在”:对在地税局实行网上

申报的纳税人,初次登陆网上申报系统若提示为用户不存在,应确认是否已进行网上报税认定,未认定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定。

2、登陆时系统提示“用户名错误”:如果系统提示用户名错误, 请查看录入的用户名是否为7位税务代码,若有字母应该大写。

3、登陆时系统提示“密码错误”:如为首次登陆,系统默认初始密码与用户名相同为7位税务代码 ;如果已对初始密码进行过修改,则只能对其恢复初始密码,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恢复初始密码。

二、税种或税率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时应如何处理

登陆申报系统后,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时发现当期申报窗口中没有税种,或者税种和税率等鉴定信息需要调整时,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调整。

三、在征期内发现有少报、错报税款应如何处理

在征期内纳税人如果申报后发现有少报、错报税款的,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表少报税款:纳税人可以重新打开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表界面,将少申报税款额进行申报。

2、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表错报税款:如纳税人没有进行委托划款的,应先在“税单删除”界面将错报产生税单进行删除、在“申报撤销”界面进行撤销处理后,再回到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表

中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如纳税人已经进行委托划款,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少报、错报税款:如纳税人没有进行委托划款的,应先在“税单删除”界面将错报产生税单进行删除、在“申报撤销”界面进行撤销处理后,再回到所得税申报表中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如纳税人已经进行委托划款,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4、财务报表申报错误:纳税人可重新进入申报表重复申报。 “补充申报”界面只适用于补充以前月份或者是年度未报或者少报的数据。申报结束后纳税人可以在办税大厅中的综合查询界面下查询打印已经申报的报表。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简介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员全额申报扣缴而开发的一个系统。使用此系统前应先自行下载安装,再进行填写申报。该系统可以在大连地税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对于初次使用的纳税人,可以参照主要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等提示来操作。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中涵盖填写、申报、查询、打印等功能,既适用于网络申报也适用于介质申报。由于个人所得税法

的部分内容在2011年进行调整,因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也要进行相应的升级。

目前,个人所得税系统主界面中版本信息应为v1.1.03。登录时操作员代码默认为001,初始密码为123456。企业做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获得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之后,在“纳税人基本信息”界面进行录入纳税人信息,对于必填项目,例如:姓名、身份证号、通信地址、户籍所在地等,不得遗漏。对于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即税款是零元)的个人,企业也必须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申报的义务,在“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表中如实填报其取得的工资薪金。企业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必须先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中申报,再到地税网站的报税系统中进行“个税数据提取”和“正式申报”。

发票知识简介

1.发票的开具和取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 通用定额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简介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从事停车收费业务、月营业额在四万元以下的单位及其他适用于定额发票的经营情况。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密码防伪技术,在发票联设有密码区,用黑灰色的银浆覆盖,刮开后显露防伪码。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目前的适用范围:自2011年12月5日起,全市旅店业纳税人统一启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如旅店业纳税人同时经营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服务业,统一使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3. 服务业剪贴发票适用范围

《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剪贴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游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租赁业应不含房屋租赁,房屋租赁业务适用《辽宁省大连市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4.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简介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6号)规定,市地税局负责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含区市县及先导区) 城镇企业职工(含个体工商户) 社会保险费(含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的征收业务。也就是说,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的社保费由地税局征收。其他个人的社保费仍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

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额后,缴费人可以选择采取现金缴费、支票缴费、委托划款缴费或POS 机(销售终端)刷卡方式缴费(刷卡方式仅限长海县缴费人)。现金缴费方式须到大连银行窗口缴费;支票缴费只能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背书;委托划款缴费方式需要通过大连银行委托。三种缴费方式企业可以任选,即使办理了委托划款手续,在税务机关未进行划款前,仍然可以使用现金或支票缴纳。

办税服务厅建设情况

近两年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狠抓办税服务厅的各项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办税服务厅环境建设

1、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了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方便纳税人办理各类事项。

2、推行办税公开,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税务违法处罚标准、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应公开事项。

如税务机关应公开纳税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宴请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世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在纳税过程中承担以下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3、提供自助办税设施、表证单书填写范本、笔墨纸张及相关用品。具备条件的,也设置了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叫号系统等设施。

二、办税服务厅服务业务开展

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包括“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导税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等。

三、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情况

统一着装上岗,推行首问责任制,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业务熟练、服务规范、清正廉洁。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要求尊重、耐心、周到。办税服务厅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

大连地税网站简介

“大连地税网站”(www.dl-l-tax.gov.cn )是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唯一的官方门户网站。自2001年建站以来,坚持以“服务纳税人”为中心,以建设“网上税务局”为目标,紧跟信息化发展步伐,持续优化栏目设置与功能,不断创新内部管理机制和对外服务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网上服务。

信息公开类栏目:

“税收法规”栏目权威发布国家和大连市两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信息,并提供便捷的查询功能。

“子网页群”栏目主要介绍内设机构概况及职责,其中基层局子网页另设通知公告、欠税公告、违法案件公告、本局税讯、办税服务厅介绍等栏目,及时向本行政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发布相关动态信息。

办税服务类栏目:

“网上办税”栏目提供网上税务预登记、网上纳税申报和划款、社保基数申报和网络发票开具等服务,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日常涉税业务。

“办税指南”栏目提供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所需的指南信息,主要是业务概述、法律依据、文书表格、资料提供、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

“纳税咨询”栏目依托“中国大连”公众交流平台,为纳税人进行纳税咨询、涉税举报、违纪投诉和服务投诉提供便捷渠道。

“下载中心”栏目提供文书表格、涉税软件、培训视频等信息的下载服务。

“办税服务厅导航”栏目采用“百度地图”技术,对全市所有对外服务的办税场所进行地图标记,并公布其基本办公信息,为纳税人提拱指引服务。

公众参与类栏目:

“在线访谈”栏目根据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适时邀请市局、基层局的权威专家与广大纳税人在线交流,及时解答纳税人所关心的涉税问题。

“短信服务”功能为注册纳税人提供涉税风险提示、办税信息提示、纳税人学校信息、通知公告、发票查询等服务,纳税人可通过手机或网上报税系统进行定制。

税收宣传类栏目:

“税收专题”栏目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热点适时整合相关的

法律法规、办税指南、纳税咨询、税收文书、政策解读等信息,方便纳税人全面系统了解相关政策热点。

多年来,大连地税网站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并在全市政府机关和全国税务系统范围内的历年网站评比中始终名列前茅,网站特色栏目也多次在全国获奖。

大连纳税人学校介绍

大连纳税人学校于今年3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该学校集场所培训与网络培训为一体,是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建立的免费向辖区纳税人和市民提供涉税知识培训,开展常态化、持续化税法宣传的辅导平台。自市一级学校成立以来,在市地税局统一组织协调下,至2011年7月15日,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局还设立了16所纳税人学校分校,遍布大连市各个行政区域。两级纳税人学校联动,密切协作,资源互补,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做好面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工作。

为方便纳税人,满足不同纳税人的不同培训需求,大连纳税人学校还创办了网上学校,网校设置各分校子网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纳税人提供从学员注册、网上报名、课程公告、视频下载、课件下载、咨询解答、问卷调查等多功能的一站式电子服务。纳税人学校各期培训内容及相关培训信息都将通过大连纳税人学校网站及时发布,纳税人或市民在大连纳税人学校网站上注

册成为学校学员后,可通过网上报名形式参加培训,有针对性的自主选择学习内容。

大连纳税人学校紧紧围绕“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办学宗旨,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培训讲座。2011年两极纳税人学校共举办了176期各式税收培训,共计授课345课时,总计28000名纳税人亲身参与了培训,并在纳税人学校网站发布培训课件84个,学校培训内容既包括各税种税收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等政策性宣讲,又包含个人所得税软件升级操作、机打发票系统操作等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实务操作性培训。因政策宣讲及时,课程设置紧扣实际需求,纳税人参与热情高涨,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简介

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局业务拔12366-1,地税局业务拔12366-2,实行人工与自动语音相结合,全天候多功能优质化地提供语音服务。大连地税建设具有自己独立平台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已于2007年10月8日正式运行。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方式包括两部分内容:(一) 人工坐席服务:由坐席人员通过电话沟通交流解答纳税人疑难问题;

(二) 自动语音服务:系统自动播报有关税务信息。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时间:(一)语音自助服务为全天24小时开通; (二)人工座席接听服务为每个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 — 11:30,下午13:00 — 17:00。

在大连市范围内任意一部电话拨打12366(直接拨12366,不加拨区号),按普通市话资费标准收费;在大连市外拨打,需在12366前加拨区号(0411),按普通长途电话资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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