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秘书工作”**管理秩序,严肃党纪政纪和“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对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确保“秘书工作”“秘书工作”干部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秘书工作”**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以及油田的各项制度,结合“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秘书工作”**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员工,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都按照本办法处理;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秘书工作”“秘书工作”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处分种类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内部待岗。
第五条 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六条 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应当受到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内部待岗处理的,即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减轻处分:
1、主动交待错误的;
2、主动检举揭发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赔偿、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的;
4、主动挽回不良影响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抗拒、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
3、串供或阻挠他人揭发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或者强迫他人违规违纪的;
5、有其他情节需要加重处分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一个聘任期内(其他工作人员在同一工作岗位上),犯同类错误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 凡属本办法处理范围内的行为,同一归口处纪委按照程序查处,对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和内部待岗的,由处纪委下达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分别由组织人事和人力资源部门实施,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处纪委。
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条 单位(部门)内部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甚至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或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直至解聘职务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接受有可能影响正确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接受或索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十四条 私自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其他用具为个人使用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到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报销应由个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各种费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十六条 利用公款在上下级、单位和部门之间相互请客送礼的,对决策人通报批评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重处分,责令相关人员按照承担责任的大小分摊所有费用,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十七条 不遵守职业道德,以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等手段骗取荣誉、技术职称等个人利益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取消其所骗取的个人利益。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在自己分管的业务和职责范围内,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造成影响的,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参与与“秘书工作”*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活动,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造成影响的,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二十条 员工的配偶、子女参与与“秘书工作”*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员工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采购、**质量检验、“秘书工作”配送、基建工程、设备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责令立即退还公物或按照原价进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 擅自处理本单位废旧物资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全额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借出差、好差、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决策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责令相关人员承担所花费用。
第二十五条 参加赌博活动的,一律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加业务单位安排的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利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予参与活动的当事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款项。
第二十八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及时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不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做假帐或做帐外帐以及设置“小金库”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予具体操作者通报批评处分,并追缴“小金库”的全部余额。
第三十条 违反《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地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xx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在xx年1月1日以后被发现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秘书工作”**管理秩序,严肃党纪政纪和“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对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确保“秘书工作”“秘书工作”干部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秘书工作”**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以及油田的各项制度,结合“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秘书工作”**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员工,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都按照本办法处理;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秘书工作”“秘书工作”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处分种类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内部待岗。
第五条 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六条 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应当受到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内部待岗处理的,即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减轻处分:
1、主动交待错误的;
2、主动检举揭发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赔偿、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的;
4、主动挽回不良影响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抗拒、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
3、串供或阻挠他人揭发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或者强迫他人违规违纪的;
5、有其他情节需要加重处分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一个聘任期内(其他工作人员在同一工作岗位上),犯同类错误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 凡属本办法处理范围内的行为,同一归口处纪委按照程序查处,对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和内部待岗的,由处纪委下达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分别由组织人事和人力资源部门实施,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处纪委。
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条 单位(部门)内部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甚至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或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直至解聘职务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接受有可能影响正确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接受或索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十四条 私自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其他用具为个人使用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到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报销应由个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各种费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十六条 利用公款在上下级、单位和部门之间相互请客送礼的,对决策人通报批评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重处分,责令相关人员按照承担责任的大小分摊所有费用,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十七条 不遵守职业道德,以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等手段骗取荣誉、技术职称等个人利益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取消其所骗取的个人利益。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在自己分管的业务和职责范围内,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造成影响的,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参与与“秘书工作”*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活动,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造成影响的,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二十条 员工的配偶、子女参与与“秘书工作”*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员工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采购、**质量检验、“秘书工作”配送、基建工程、设备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责令立即退还公物或按照原价进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 擅自处理本单位废旧物资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全额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借出差、好差、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决策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责令相关人员承担所花费用。
第二十五条 参加赌博活动的,一律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加业务单位安排的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利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予参与活动的当事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款项。
第二十八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及时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不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做假帐或做帐外帐以及设置“小金库”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予具体操作者通报批评处分,并追缴“小金库”的全部余额。
第三十条 违反《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地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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