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洗钱途径及可疑交易特征分析

  一、走私资金交易途径   (一)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跨境汇兑机构转移资金   走私分子为逃避正规汇兑渠道外汇管理的监控,选择地下钱庄等非法汇兑机构汇兑走私资金。通过地下钱庄收付、汇兑走私资金,适用金额大,快捷方便。例如,W市走私铁合金案中,走私犯罪分子利用出口服装的集装箱夹藏钼铁、铬铁、硅铁合金出口到韩国,在韩国收取走私款后,将近亿元资金通过跨境地下钱庄等非法途径汇兑回国。   (二)利用境内外关联公司贸易资金对冲非法收益   犯罪分子利用关联公司境内外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收益进行资金对冲,以抵消应付、应收的走私收益。该方式资金在两头,但因中间穿插的业务关系较为复杂,一般很难发现。例如,W市走私化妆品案,韩国物流公司与W市某货代公司勾结,通过集装箱伪报品名将化妆品走私至国内。由于韩国物流公司与W市货代公司在两国均有贸易资金往来,国内走私货主通过在境外的关系人向供货商支付部分走私货款,同时利用关系人在国内派出机构的应付账款来抵扣相应代付账款。   (三)通过离岸公司账户划转资金   走私分子为了躲避国内对外汇资金的管制,通过开立离岸账户收付划转走私资金。离岸账户由于不受国内外汇管制,具有高度保密性,其充当的角色主要是收付走私资金,并通过个人外币账户提现。例如:W市走私镁砂案中,船东与货主勾结,利用国内、国际两套船舶手续,绕关走私出口镁砂到日本、中国台湾。由于没有任何通关手续,部分国外买家不愿配合支付货款给个人,为方便接收买家支付货款,走私分子在香港注册离岸公司,通过离岸账户接收走私资金,然后分转到个人或通过地下钱庄汇兑回国。   (四)通过虚报加工、劳务、佣金名目收付走私资金   走私分子通过调节劳务、加工费用等方式,将走私资金附加到上述资金收付中逃避监管。由于加工、劳务、佣金都是非货贸易,无法准确核算其费用标准,因此很难监测控制。例如:W市某走私案中,某公司在进口过程中存在低报价格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将在正常通关中低报的差价款(走私货款)通过调低公司对外贸易加工费的方式来抵扣境外货主的应付货款。   (五)假借跨境贸易预付、预收款收付走私资金   由于外汇管理部门对进出口收付汇实行总量监控,企业无需逐笔核销,预收登记核销期限为30天,预付登记货到核销期限为90天,走私分子利用时间差将下一笔正常贸易资金核销走私资金,并滚动循环,最终通过正常贸易资金的收付隐藏走私资金的转移。例如:W市走私进口旧复印机案,犯罪嫌疑人申请信用证支付走私货款,登记90天内到货,然后通过后续贸易滚动登记,利用下一票进口业务报关单核销上一笔业务支付的低报差价款,将走私支付的差价款隐藏于滚动循环的正常贸易款中。   (六)通过个人非贸易项下分拆汇兑资金   走私分子利用个人账户经常项目下非经营性结售汇限额的规定,通过借用多人身份证件开立外汇账户,通过虚构劳务收入等名义将境外走私款分拆汇兑到境内个人外汇账户,结汇后再归集走私款。该方式具有交易隐蔽、分散等特点。如W市走私出口石墨案中,由于走私款无通关手续,无法以贸易款形式汇兑入境,走私款最终通过离岸公司账户接收后,再分拆给国内多个个人账户汇兑回国。   (七)走私款通过携带现钞实现出入境   走私分子通过带工携带现金出入境收付走私资金,具有短平快的特点,携带资金少、周期短、见效快,可在短时间内解决资金出入境问题,特别是W市有大量在日、韩打工人员,并且我国海关对于韩币的携带量不设限制。   二、可疑交易特征分析   (一)自然人账户跨区域大额资金往来频繁   W市辖内查获走私出口的重大案件中,私货多来自内陆地区,如盛产矿产的东北和主产稀土的内蒙古,实际控制人也多在省外,W市只是作为私货出关的港口,因此走私资金通关入境后,又都通过关系人划转给货主或走私的实际控制人,在银行资金交易关系上,就体现为一段时期内自然人账户与异地自然人账户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二)关联自然人较多且集中办理结售汇业务   走私资金通过自然人非贸项目出入境,由于走私资金额一般较大,在个人1年5万美元结售汇的限额下,必须寻求多个自然人账户分摊才能完成交易。调查中发现,被利用结售走私外汇账户的自然人多集中为亲朋好友,或公司职工,并且在控制人的指令下,集中办理收付汇、购汇、结汇。   (三)跨国机构与自然人间往来资金频繁   走私资金经常利用跨国机构的正常贸易做掩护,或是直接对冲境内外贸易资金,从而达到隐藏和转移非法收益的目的,但为进一步逃避监管,走私资金终将脱离贸易机构,分配到直接受益人的个人账户,因此跨国机构与自然人账户间表现出频繁的资金往来。   (四)离岸公司账户收取与业务无关的资金   利用离岸公司账户收付走私资金是大规模走私分子惯用的伎俩,这样不仅可以逃避监管,还可达到转移和隐藏收益的目的。走私分子用来收付走私资金的离岸公司一般都是壳公司,没有实际业务,资金交易对手往往与公司经营范围明显不符,且经常和自然人客户发生交易。   (五)外贸企业非现场核查外汇资金差额持续高企   外汇管理非现场核查允许企业正常贸易20%—30%或100万美元以下的核销差额。而走私资金隐藏于企业正常贸易款进行滚动核销,用下笔贸易核销上笔外汇资金,最终会造成该企业外汇非现场核查持续高企的核销差额。   三、工作建议   (一)加强反洗钱、外汇管理、海关部门联系合作   由反洗钱和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对可疑资金监测和外汇资金监控,提供情报协助海关部门查办走私和衍生的洗钱犯罪。   (二)加强跨境银行对离岸账户的管理和监测   加强对开立离岸银行账户单位资质的审核,并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工作。持续跟踪,做好年检,防止壳公司继续使用离岸账户收付资金。关注离岸账户往来业务性质,特别是资金用途是否与公司业务一致,及时发现可疑交易。   (三)加强自然人非贸结售汇的管理   随着外汇管理对个人结售汇管理的放松,个人非贸结售汇逐渐成了非正常资金出入境的隐蔽渠道。建议加强对个人非贸收付汇的审核和监测力度,加大对违规结售汇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加强企业外汇资金监控和调查   对于实行总量监控,非现场核查外汇核销差额持续高企的企业,外汇管理部门在进行预警的同时,可及时向反洗钱部门或海关缉私部门通报,并适时启动对可疑交易的调查。   (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XS)

  一、走私资金交易途径   (一)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跨境汇兑机构转移资金   走私分子为逃避正规汇兑渠道外汇管理的监控,选择地下钱庄等非法汇兑机构汇兑走私资金。通过地下钱庄收付、汇兑走私资金,适用金额大,快捷方便。例如,W市走私铁合金案中,走私犯罪分子利用出口服装的集装箱夹藏钼铁、铬铁、硅铁合金出口到韩国,在韩国收取走私款后,将近亿元资金通过跨境地下钱庄等非法途径汇兑回国。   (二)利用境内外关联公司贸易资金对冲非法收益   犯罪分子利用关联公司境内外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收益进行资金对冲,以抵消应付、应收的走私收益。该方式资金在两头,但因中间穿插的业务关系较为复杂,一般很难发现。例如,W市走私化妆品案,韩国物流公司与W市某货代公司勾结,通过集装箱伪报品名将化妆品走私至国内。由于韩国物流公司与W市货代公司在两国均有贸易资金往来,国内走私货主通过在境外的关系人向供货商支付部分走私货款,同时利用关系人在国内派出机构的应付账款来抵扣相应代付账款。   (三)通过离岸公司账户划转资金   走私分子为了躲避国内对外汇资金的管制,通过开立离岸账户收付划转走私资金。离岸账户由于不受国内外汇管制,具有高度保密性,其充当的角色主要是收付走私资金,并通过个人外币账户提现。例如:W市走私镁砂案中,船东与货主勾结,利用国内、国际两套船舶手续,绕关走私出口镁砂到日本、中国台湾。由于没有任何通关手续,部分国外买家不愿配合支付货款给个人,为方便接收买家支付货款,走私分子在香港注册离岸公司,通过离岸账户接收走私资金,然后分转到个人或通过地下钱庄汇兑回国。   (四)通过虚报加工、劳务、佣金名目收付走私资金   走私分子通过调节劳务、加工费用等方式,将走私资金附加到上述资金收付中逃避监管。由于加工、劳务、佣金都是非货贸易,无法准确核算其费用标准,因此很难监测控制。例如:W市某走私案中,某公司在进口过程中存在低报价格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将在正常通关中低报的差价款(走私货款)通过调低公司对外贸易加工费的方式来抵扣境外货主的应付货款。   (五)假借跨境贸易预付、预收款收付走私资金   由于外汇管理部门对进出口收付汇实行总量监控,企业无需逐笔核销,预收登记核销期限为30天,预付登记货到核销期限为90天,走私分子利用时间差将下一笔正常贸易资金核销走私资金,并滚动循环,最终通过正常贸易资金的收付隐藏走私资金的转移。例如:W市走私进口旧复印机案,犯罪嫌疑人申请信用证支付走私货款,登记90天内到货,然后通过后续贸易滚动登记,利用下一票进口业务报关单核销上一笔业务支付的低报差价款,将走私支付的差价款隐藏于滚动循环的正常贸易款中。   (六)通过个人非贸易项下分拆汇兑资金   走私分子利用个人账户经常项目下非经营性结售汇限额的规定,通过借用多人身份证件开立外汇账户,通过虚构劳务收入等名义将境外走私款分拆汇兑到境内个人外汇账户,结汇后再归集走私款。该方式具有交易隐蔽、分散等特点。如W市走私出口石墨案中,由于走私款无通关手续,无法以贸易款形式汇兑入境,走私款最终通过离岸公司账户接收后,再分拆给国内多个个人账户汇兑回国。   (七)走私款通过携带现钞实现出入境   走私分子通过带工携带现金出入境收付走私资金,具有短平快的特点,携带资金少、周期短、见效快,可在短时间内解决资金出入境问题,特别是W市有大量在日、韩打工人员,并且我国海关对于韩币的携带量不设限制。   二、可疑交易特征分析   (一)自然人账户跨区域大额资金往来频繁   W市辖内查获走私出口的重大案件中,私货多来自内陆地区,如盛产矿产的东北和主产稀土的内蒙古,实际控制人也多在省外,W市只是作为私货出关的港口,因此走私资金通关入境后,又都通过关系人划转给货主或走私的实际控制人,在银行资金交易关系上,就体现为一段时期内自然人账户与异地自然人账户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二)关联自然人较多且集中办理结售汇业务   走私资金通过自然人非贸项目出入境,由于走私资金额一般较大,在个人1年5万美元结售汇的限额下,必须寻求多个自然人账户分摊才能完成交易。调查中发现,被利用结售走私外汇账户的自然人多集中为亲朋好友,或公司职工,并且在控制人的指令下,集中办理收付汇、购汇、结汇。   (三)跨国机构与自然人间往来资金频繁   走私资金经常利用跨国机构的正常贸易做掩护,或是直接对冲境内外贸易资金,从而达到隐藏和转移非法收益的目的,但为进一步逃避监管,走私资金终将脱离贸易机构,分配到直接受益人的个人账户,因此跨国机构与自然人账户间表现出频繁的资金往来。   (四)离岸公司账户收取与业务无关的资金   利用离岸公司账户收付走私资金是大规模走私分子惯用的伎俩,这样不仅可以逃避监管,还可达到转移和隐藏收益的目的。走私分子用来收付走私资金的离岸公司一般都是壳公司,没有实际业务,资金交易对手往往与公司经营范围明显不符,且经常和自然人客户发生交易。   (五)外贸企业非现场核查外汇资金差额持续高企   外汇管理非现场核查允许企业正常贸易20%—30%或100万美元以下的核销差额。而走私资金隐藏于企业正常贸易款进行滚动核销,用下笔贸易核销上笔外汇资金,最终会造成该企业外汇非现场核查持续高企的核销差额。   三、工作建议   (一)加强反洗钱、外汇管理、海关部门联系合作   由反洗钱和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对可疑资金监测和外汇资金监控,提供情报协助海关部门查办走私和衍生的洗钱犯罪。   (二)加强跨境银行对离岸账户的管理和监测   加强对开立离岸银行账户单位资质的审核,并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工作。持续跟踪,做好年检,防止壳公司继续使用离岸账户收付资金。关注离岸账户往来业务性质,特别是资金用途是否与公司业务一致,及时发现可疑交易。   (三)加强自然人非贸结售汇的管理   随着外汇管理对个人结售汇管理的放松,个人非贸结售汇逐渐成了非正常资金出入境的隐蔽渠道。建议加强对个人非贸收付汇的审核和监测力度,加大对违规结售汇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加强企业外汇资金监控和调查   对于实行总量监控,非现场核查外汇核销差额持续高企的企业,外汇管理部门在进行预警的同时,可及时向反洗钱部门或海关缉私部门通报,并适时启动对可疑交易的调查。   (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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