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湜、郑愔受财枉法案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劳教管理系11级教育学二班汪洵
唐中宗李显在位时,宰相崔湜(shi)与吏部侍郎、同平章事郑愔(yin),共同执掌吏部铨选(注:指选官制度,唐五品以上官由皇帝任命,六品以下官员除员外郎、御史及供奉官外,文官由吏部,武官由兵部,按规定审查合格后授官,称为铨选)。二人媚附权要,收受贿赂,接受别人的钱财然后给当事人安排官职,造成部分部门官缺不足。景龙三年(公元709年)四月,侍御史靳恒与监察御史李尚隐当朝弹劾崔湜 、郑愔二人,唐中宗下令将二人关进监狱,随即让御史台立案审理,并由监察御史裴漼(cui )主审。其实崔湜 、郑愔都是安乐公主的党羽,并且崔湜还与上官昭容(上官昭容,又名上官婉儿,西台侍郎仪的孙女。武则天时,进宫成为宫女,聪明伶俐,善写文章。十四岁时,得到武则天召见。从此以后,掌握了朝中的诏命。中宗即位,大被信任,进拜昭容。)私通,于是安乐公主等暗中要求裴漼从宽发落二人。裴漼却当朝陈诉安乐公主请托的内幕,于是安乐公主等人的如意算盘没有得逞。
本案中,崔湜 、郑愔二人利用职务收受贿赂而曲法授与官位已构成"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罪,二人所受的财物,远远超过了十五匹。后来,按照唐律的相关条款,御史台判处二人死刑。但是当年五月,安乐公主和上官昭容等人为二人求
情,于是中宗免去了二人的死罪。
最后的结果是:崔湜被贬为江州司马,郑愔被流放到吉州。安乐公主、上官昭容和武延秀又向中宗求情,再次改为:崔湜任襄州刺史,郑愔为江州司马。(案例引自《资治通鉴》卷二O九,中宗景龙三年)
案例分析
唐律规定: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唐律又规定:官员受财枉法者,不在“八议”的范围内。所以依据唐律,崔湜 、郑愔被判处死刑。
崔湜、郑愔受财枉法案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劳教管理系11级教育学二班汪洵
唐中宗李显在位时,宰相崔湜(shi)与吏部侍郎、同平章事郑愔(yin),共同执掌吏部铨选(注:指选官制度,唐五品以上官由皇帝任命,六品以下官员除员外郎、御史及供奉官外,文官由吏部,武官由兵部,按规定审查合格后授官,称为铨选)。二人媚附权要,收受贿赂,接受别人的钱财然后给当事人安排官职,造成部分部门官缺不足。景龙三年(公元709年)四月,侍御史靳恒与监察御史李尚隐当朝弹劾崔湜 、郑愔二人,唐中宗下令将二人关进监狱,随即让御史台立案审理,并由监察御史裴漼(cui )主审。其实崔湜 、郑愔都是安乐公主的党羽,并且崔湜还与上官昭容(上官昭容,又名上官婉儿,西台侍郎仪的孙女。武则天时,进宫成为宫女,聪明伶俐,善写文章。十四岁时,得到武则天召见。从此以后,掌握了朝中的诏命。中宗即位,大被信任,进拜昭容。)私通,于是安乐公主等暗中要求裴漼从宽发落二人。裴漼却当朝陈诉安乐公主请托的内幕,于是安乐公主等人的如意算盘没有得逞。
本案中,崔湜 、郑愔二人利用职务收受贿赂而曲法授与官位已构成"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罪,二人所受的财物,远远超过了十五匹。后来,按照唐律的相关条款,御史台判处二人死刑。但是当年五月,安乐公主和上官昭容等人为二人求
情,于是中宗免去了二人的死罪。
最后的结果是:崔湜被贬为江州司马,郑愔被流放到吉州。安乐公主、上官昭容和武延秀又向中宗求情,再次改为:崔湜任襄州刺史,郑愔为江州司马。(案例引自《资治通鉴》卷二O九,中宗景龙三年)
案例分析
唐律规定: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唐律又规定:官员受财枉法者,不在“八议”的范围内。所以依据唐律,崔湜 、郑愔被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