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甲方):
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所进场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所
乙方承租甲方座落于 市场内 号摊位(营业房)。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月。
第三条 租金、费用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一)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摊位(营业房)租金合计 元/月(人民币,下同),总额为 元,大写
支付方式:现金(支票、汇票)一次性支付(分 期支付)。
支付时间: 。
(二)水电等费用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支付方式: 。
支付时间: 。
(三)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场内摊位(营业房)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四条 保证金
乙方在支付租金的同时,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的 %计 元, 大写 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担保。其中保证金的 %(最
低不少于 元)用于消费纠纷先行赔偿,当保证金不足上述用途金额时, 应在 日内补足。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 1 —
(一)甲方应当协助乙方申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建立经营者档案。
(二)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淄博市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行为和职责规范》的要求,对乙方的经营环境、内部安全及经营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甲方应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乙方。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商品检验合格证明、商标使用证明、进货票证等,有权对乙方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乙方建立商品购(销)台账。
(四)甲方有权禁止乙方销售假冒侵权商标商品或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售的商品或其他来源不明、不合法的商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擅自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用物品和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予以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按合同约定处理。
(五)甲方发现乙方已销售的商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与乙方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或召回商品,积极消除隐患。
(六)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事实清楚,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责任在保证金中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并向负有赔偿责任的乙方追偿。
(七)甲方不得随意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甲方提供日常经营所需基本设施,并负责市场内经营、卫生、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并承担费用,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甲方应从每年市场经营管理利润中提存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市场软硬件升级改造。
(八)甲方应当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确保市场良好的经营环境。
(九)甲方有权督促乙方退场前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或场地变更手续,凭场内经营者注销登记证明或场地变更证明退回合同保证金。
(十)甲方负责落实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等活动要求。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必须办妥证、照或农民自产自销入场备案等手续后,方可经营。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规则,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并按时缴纳租金、水电等费用。
(二)乙方应在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 2 —
(三)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经销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不得非法垄断、控制市场商品经营权,保证“不制假、不售假、不存假、不欺诈”,保证“无假冒商标、无虚假广告、无不正当竞争、无欺行霸市、无侵权等现象”。
(四)乙方对于甲方的农副产品质量监测结果如无异义,应自觉清退不合格农副产品。经甲方抽检为不合格的农产品,乙方有权申请复检,但乙方须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甲方返还复检费用)。
(五)乙方必须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配合甲方处理消费纠纷,并执行对消费者先行赔偿制度,对经销的不合格商品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及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相关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两年。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乙方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
(七)乙方承诺对经销商品明码标价,使用合格规范的计量器具从事经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品购买者开具购货凭证或统一发票。
(八)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场地范围内经营,不得跨门(摊)经营、占道经营;配合政府部门和甲方对市场的管理,落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等活动要求,自觉保持场地整洁,杜绝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丢垃圾、乱张贴等行为。
(九)乙方承租的场地、设施不得出售、转让、出借、出租或分租。市场建筑物外立面、墙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
(十)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对承租的场地和库房进行装修的权利,如因装修不当造成对承租场地和库房等相关设施的损坏,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承担修理费用或者对损害部分予以赔偿。
(十一)如政府部门要求对场内行业或场地暂停营业、调整、整修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十二)乙方因各种原因退出市场的,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或变更手续,凭注销或变更证明向甲方取回合同保证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核查乙方经营资格或未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条件、环境、内部安全管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 3 —
(二)甲方逾期交付场地或乙方逾期交付租金、违约金、水电费的,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天(总数额不能超过租金总额的20%)。
(三)租赁期间,甲方确需收回场地和库房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可收取租金金额的 %计算,并退还有关的预收费用(不计利息)和保证金;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退租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的 %计算。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办法(可并处):
1、谈话、教育;2、书面劝告、警告;3、责成书面检查,并予以公示;4、当场处置存在即时危险的商品;5、暂扣来源不明、不合法的商品,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6、扣除保证金;7、暂停水、电等能源供应 。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其他通讯方式: 其他通讯方式: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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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甲方):
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所进场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所
乙方承租甲方座落于 市场内 号摊位(营业房)。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月。
第三条 租金、费用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一)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摊位(营业房)租金合计 元/月(人民币,下同),总额为 元,大写
支付方式:现金(支票、汇票)一次性支付(分 期支付)。
支付时间: 。
(二)水电等费用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支付方式: 。
支付时间: 。
(三)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场内摊位(营业房)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四条 保证金
乙方在支付租金的同时,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的 %计 元, 大写 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担保。其中保证金的 %(最
低不少于 元)用于消费纠纷先行赔偿,当保证金不足上述用途金额时, 应在 日内补足。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 1 —
(一)甲方应当协助乙方申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建立经营者档案。
(二)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淄博市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行为和职责规范》的要求,对乙方的经营环境、内部安全及经营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甲方应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乙方。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商品检验合格证明、商标使用证明、进货票证等,有权对乙方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乙方建立商品购(销)台账。
(四)甲方有权禁止乙方销售假冒侵权商标商品或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售的商品或其他来源不明、不合法的商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擅自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用物品和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予以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按合同约定处理。
(五)甲方发现乙方已销售的商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与乙方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或召回商品,积极消除隐患。
(六)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事实清楚,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责任在保证金中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并向负有赔偿责任的乙方追偿。
(七)甲方不得随意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甲方提供日常经营所需基本设施,并负责市场内经营、卫生、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并承担费用,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甲方应从每年市场经营管理利润中提存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市场软硬件升级改造。
(八)甲方应当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确保市场良好的经营环境。
(九)甲方有权督促乙方退场前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或场地变更手续,凭场内经营者注销登记证明或场地变更证明退回合同保证金。
(十)甲方负责落实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等活动要求。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必须办妥证、照或农民自产自销入场备案等手续后,方可经营。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规则,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并按时缴纳租金、水电等费用。
(二)乙方应在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 2 —
(三)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经销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不得非法垄断、控制市场商品经营权,保证“不制假、不售假、不存假、不欺诈”,保证“无假冒商标、无虚假广告、无不正当竞争、无欺行霸市、无侵权等现象”。
(四)乙方对于甲方的农副产品质量监测结果如无异义,应自觉清退不合格农副产品。经甲方抽检为不合格的农产品,乙方有权申请复检,但乙方须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甲方返还复检费用)。
(五)乙方必须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配合甲方处理消费纠纷,并执行对消费者先行赔偿制度,对经销的不合格商品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及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相关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两年。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乙方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
(七)乙方承诺对经销商品明码标价,使用合格规范的计量器具从事经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品购买者开具购货凭证或统一发票。
(八)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场地范围内经营,不得跨门(摊)经营、占道经营;配合政府部门和甲方对市场的管理,落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等活动要求,自觉保持场地整洁,杜绝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丢垃圾、乱张贴等行为。
(九)乙方承租的场地、设施不得出售、转让、出借、出租或分租。市场建筑物外立面、墙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
(十)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对承租的场地和库房进行装修的权利,如因装修不当造成对承租场地和库房等相关设施的损坏,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承担修理费用或者对损害部分予以赔偿。
(十一)如政府部门要求对场内行业或场地暂停营业、调整、整修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十二)乙方因各种原因退出市场的,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或变更手续,凭注销或变更证明向甲方取回合同保证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核查乙方经营资格或未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条件、环境、内部安全管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 3 —
(二)甲方逾期交付场地或乙方逾期交付租金、违约金、水电费的,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天(总数额不能超过租金总额的20%)。
(三)租赁期间,甲方确需收回场地和库房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可收取租金金额的 %计算,并退还有关的预收费用(不计利息)和保证金;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退租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的 %计算。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办法(可并处):
1、谈话、教育;2、书面劝告、警告;3、责成书面检查,并予以公示;4、当场处置存在即时危险的商品;5、暂扣来源不明、不合法的商品,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6、扣除保证金;7、暂停水、电等能源供应 。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其他通讯方式: 其他通讯方式: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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