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程序.材料.法律效果备忘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操备忘

一、 预购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设立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预购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办理程序

向房管局提出申请,准备材料分为两步:

第一步: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取得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第二部: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七十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抵押登记具有明显的区别,二者法律后果亦不相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对经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不享有抵押权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在对经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六十八条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操备忘

一、 预购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设立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预购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办理程序

向房管局提出申请,准备材料分为两步:

第一步: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取得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第二部: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七十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抵押登记具有明显的区别,二者法律后果亦不相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对经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不享有抵押权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在对经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六十八条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相关内容

  • 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
  • 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分析 江苏银行某分行与袁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一份,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袁某在袁某中某房地产公司购买的H号房屋进行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江苏银行某分行为预购商品房抵押 ...

  • 房屋登记办法
  •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 ...

  • 房产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8 号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 ...

  •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2008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

  • 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
  • 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 (2013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9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

  •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1-8)
  • 有关土地登记的基本概念更加明确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一 <土地登记办法>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对有关土地登记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明确,使定义更加科学,更便于地方在实践中进行操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对土地登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g ...

  • 房屋登记办法]中的预告登记问题
  • 中国民商法律网--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 <房屋登记办法>中的预告登记问题 --<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三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9-2-27 浏览次数:3540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一.预告登记的范围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 一些规定 ...

  •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 程 王艳辉 2012年11月24 I 房屋登记的概念 II 房屋登记的原则 III房屋登记程序 I 房屋登记的概念: 日主要内容: 案例:一房两卖 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1.房屋(2.1.1):有固定基础.固定界限且有独立使用 ...

  • 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
  • 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 (2011年8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登记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