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知识(一)
生产区内十四个不准
1、 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的原因:化工原料,中间产品,一般具有易燃易爆的性质,在一定条件下,遇明火会发生燃烧或爆炸,由此而引起事故。
2、 生产区不准带进小孩,原因:分散家长注意力;小孩好奇心强,乱
摸乱动;生产区有害物质影响小孩健康。
3、 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车为什么会带火:车辆的可燃混合气体在汽缸内燃烧时的温度很高,压力很大,中心温度高达1800~2000℃,做功后的废气,经过排气通道向车外排出,夹带有火星,火焰。
阻火器的原理:火焰在管中的传播速度,随管子直径减少而变慢,在达到某一很小的直径时,火焰就不能传播,燃烧中断,火焰熄灭。
4、 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5、 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酒精的危害:(1)由于人体中枢神经受到酒精的麻醉,抑制作用,使人产生一种“解放感”,引起动作混乱,发生误操作。(2)随着
血液中酒精浓度上升,人的视觉,听觉和触觉反应时间向后延滞,反应迟钝,缓慢,降低甚至失去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3)使分配注意的能力减退,不能把注意力同时分配到两个或几个方向去。(4)严重者或对酒精敏感者,可使人的意识和工作能力完全丧失。(5)增加人中毒的危害。
6、 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7、 不按工厂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
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防止皮肤吸收毒物和高温热辐射;防止烧伤、烫伤、灼伤、冻伤;防止物击、碰撞、坠落、触电等;方便操作,防止事故。
如何使用护目镜:系好结带,检查密闭较果和透气性是否良好。 如何使用安全帽:检查安全帽是否完好,按要求系好结带。
如何使用防酸手套:检查有无破损,穿戴好防护服等,不能赤膊。 如何使用过滤器式防毒面具:按滤毒罐的防毒范围,专防专用,氧气浓度不低于18%,有毒气体浓度不大于2%,使用时应作气密性检查,凡药罐有孔,药剂有松动现象不用,容器内不用,受潮不用,感觉有氨味时立即退出毒区;使用一氧化碳面具时要特别注意,稍感不适应立即
退出毒区,(选择面罩以适宜头部为准)
如何使用氧气呼吸器:将悬挂佩戴从左臂及头部穿过,皮带落于右肩上,打开氧气瓶观察其压力,按一下手动补给器,将面罩戴好,进行几次深呼吸,观察判断供氧呼吸系统是否良好。确定各部件正常后,方可进入有毒区域内工作。
注意事项:必须有人监护,防止撞击,严禁沾染油类,严禁接触火源,严禁在毒区摘下面罩,有事用信号或手势联系;使用时压力不得低于80㎏/C㎡,当压力降至30㎏/C㎡时立即退出,予以更换。
8、 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为什么要安装安全装置:为排除机器对人体伤害的危险性,以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装置的分类:防护装置(防护罩、遮挡、挡板、盖板),信号报警装置(声、光报警系统,联系信号等),保险装置(安全阀,防爆膜片,限重器,回火防止器,电流止器,电流保护器,避雷器),安全联锁装置(指示仪表、安全标牌)。
9、 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因为:各类设备、仪器和专用工具,都有自己的结构原理、性能、用
途,许多机器设备和工具有很大的危险性,要熟练掌握这些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技术,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领到操作证后才可独立操作,考试不合格,无操作证就不得上岗操作,如果缺乏知识,盲目蛮干,擅自动用别人分管的设备工具,就有可能发生意料不到的事故。
10、 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原因:因为化工设备中多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在检修时有发生中毒、灼伤、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危险;同时检修前需要拆除保温,填料,与生产系统隔绝、清洗、置换等工作,还有很多重、高大等设备的登高或起重作业存在较大危险性;此外化工设备都互相连接、串通也给检修带来危险。
11、 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12、 不戴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高处作业:离地2M以上属高空作业
如何正确使用安全带:
(1) 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无损坏、无腐蚀,连接头和挂钩要牢固,
严禁凑合使用。
(2) 挂在人的垂直上方,高挂低用,多人作业时,人和栓挂处要
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坠落时互相发生碰撞。
(3) 应绕杆拴挂,严禁把挂钩直接挂在脚手架的绑绳或铁丝上,
不准拴在有尖锐菱角的构件上。
(4) 绳子不宜过长,一般为2米,,最大允许使用长度不大于2.5
米(绳子过长,掉下时冲击力太大,会伤害内脏而死亡)
13、 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4、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操作工六严格
“四懂三会”: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操作技术;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三超”:超温、超压、超负荷.
1、严格进行交接班
怎样交接班:准时、对口、严格认真,坚持做到“五交”,“五不交”,严格手续,建立交接班记录。
五交:交本班生产、工艺指标、产品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
交各种设备、仪表运行及设备管道的跑、冒、滴、漏情况;
交不安全因素及已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事故处理情况;
交原始记录是否正确完整和岗位区域的清洁卫生情况;
交上级指令,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不交:生产情况,设备情况不明,特别是事故隐患不明不交
原始记录不清不交
工具不齐不交
岗位卫生不好不交
接班者马虎不严格不交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五查内容:查工艺指标;查设备;查安全附件;查是否有跑、冒、滴漏;查是否有事故隐患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燃烧:是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伴有火焰,发光和发烟现象,燃烧过程中生成了与原来物质完全不同的新物质。
燃烧的条件:“三要素”要有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
爆炸:广义讲,物质自一种状态迅速转变为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以机
械功的形式放出巨大能量,或是气体、蒸汽在瞬间发生剧烈膨胀等现象称为爆炸。
常见爆炸有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两种
爆炸极限: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成为具有一定浓度的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就能发生爆炸.这种能够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叫做该物质的爆炸浓度极限,分为上级和下限,低于爆炸下限或高于爆炸上限都不能发生爆炸。
1、没有批准的动火证,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3、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置换:用水、蒸汽、惰性气体将设备管道里的可燃性或有毒性介质彻底置换出来,这一方法叫置换.
置换方法:具体方法要视被置换介质与置换介质比重大小而定,以气体为置换介质时的需用量一般为被置换介质容积的三倍以上,以水为置换介质时,将设备管道灌满,确认没有未置换或清洗到的死角即可。
清洗的方法:用水蒸汽或其它溶剂来进行冲洗,彻底清除易燃有毒介质,这种方法叫清洗,常用的方法:
A、 油类设备可用氢氧化钠,每公斤水加入80~120克氢氧化钠配
制成溶液清洗几遍或通入蒸汽吹洗
B、 酸性容器器壁上的污物和残酸要用木质,黄铜(含铜70%以
下)铝质刀或刷,钩等简单工具,用手刮除。
C、 装盛其它介质的设备管道,可以根据积垢的性质,采用酸性
或碱性溶液清洗。
4、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常用灭火方法:隔离、窒息、抑制三种方法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罐内作业:进入罐内清洗,检查、维护等进行的作业称为罐内作业。 罐内作业存在工作场地狭小,内部通风不畅,照明不良,人员进出困难,联系不便,温度高,耗氧量大,危险性大等特点。
1、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隔绝:主要是将人员要进入的工作场所与某些可能产生事故的危险性因素严格隔绝开来,即切断容器,设备与物料、水、电气动力等部分的联系,以防止人员在容器内工作时由于阀门关闭不严或误操作而使易
燃易爆有毒介质窜入设备容器内及由于未切断电源而造成各种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隔绝的方法:化工生产在容器管道内对物料、水、气等隔绝视具体情况(压力、物料性质,检修时间等)分别采用关严阀门后,加盲板和拆除管线的方法。通常采用盲板进行隔绝,若容器内部动火或长时间检修时,可拆卸一段和被检修容器相连的管道,但对与生产系统相连的一端管口,也应盲死,决不允许单纯加水封关闭阀门来隔绝
对机电设备的隔绝,电源应拉下电闸并挂牌禁止启动。也可将电闸加锁,拆除熔断器,由检修者保管或派人监守,对动力部分要将传动部分拆下,如用皮带传动的可将皮带拆下。
对在容器内动火的安全隔绝,还应作好和周围设备容器、各种易燃物的安全隔绝,对较深的容器,还应考虑分层隔绝,防止高空坠落工具或其它物体打伤底部工作人员及高处火星坠落引发事故。
3、 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4、 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在容器内作业时容器内的氧气含量要在18%以上
5、 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6、 必须在器外有人监护
监护人的任务:保证进入容器的人员安全
监护人的职责:
(1)工作前检查是否办理了申请,审批手续,作业记录中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和现场一致,并切实落实,检查作业人员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工作要求,对安全措施、工作任务是否明确,工作人员使用的安全带、防护器具,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工器具、照明等是否符合规定。
(2)对被监护人的安全监护负责,工作前必须规定联系信号,否则不准开始工作,监护人有权监督和要求被监护人执行安全措施,如发现违章作业,应立即停止其工作。
(3)对安全措施还未落实或尚不完善的危险作业,应督促改进,经提出后,如仍不改进,应拒绝参加监护工作并报告上级部门负责人。
(4)必须注意严禁用电动的电车、吊车、卷扬机等电器设备作为起吊工作人员的工具,因为遇停电时,作业人员就无法撤退。
(5)必须选择适当的监护地点,注意自身防护,同时应做好处理事故的一切准备工作,不许脱离现场,不准参与施工作业,不能作影响监护的任何工作。
(6)当作业人员遇险时,作业人员应戴好防护用品,采取科学的方法,给予有效的抢救,严禁不讲科学,盲目蛮干而使事故扩大。
(7)监护人由两人担任,且应有一定的抢救经验,年老体弱者不能担任。
7、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8、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 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 严禁酒后开车。
3、 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滑溜车。
4、 严禁带病行车。
5、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 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 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应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各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
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建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5、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规定:
实行经营销售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销危化品。
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28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从未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
危化品。
(2)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化品和剧毒危化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
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
危化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化品。
剧毒化学品经销,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至少保存1年,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报告。
6、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规定:
a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b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不定期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不定期的检查。
c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d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e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f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它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
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g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h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i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
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j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k通过铁路、舰空运输危化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舰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 违反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
1)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化品和处置废弃危化品依法实施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
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化品和处置废弃危化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b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c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2)发生危化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化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它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品生产、储存的; b未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化品的;
c未经审查批准,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d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化品经营的
e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化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化品的。
4)危化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化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大光明,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在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
理综合工作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化品包装物、容器的;
b运输危化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c危化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化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d对重复使用的危化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e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化品的
6)危化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a危化品生产企业未在危化品包装内附有与危化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一致的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
危化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b危化品生产企业发现危化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c危化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化品的。
7)危化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b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化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c危化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d危化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e危化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f危化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化品或者危化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g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未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化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h危化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i危化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8)危化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
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危化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化品的;
(b)危化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c)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10)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照刑法关于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化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1-5倍的罚款,不足5万元的,处2-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从事危化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b)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危化品的;
(c)托运人托运危化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化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
未添加的;
(d)托运人未按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危化品及以外的危化品的;
(e)运输,装卸危化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标准,并按照危化品的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13)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化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b危化品运输企业运输危化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载,超装,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c危化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化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d危化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禁示
措施的。
e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化品或将危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化品或者将危化品匿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0元—20000万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化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危化品单位发生危化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向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危化品单位发生危化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安全知识(一)
生产区内十四个不准
1、 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的原因:化工原料,中间产品,一般具有易燃易爆的性质,在一定条件下,遇明火会发生燃烧或爆炸,由此而引起事故。
2、 生产区不准带进小孩,原因:分散家长注意力;小孩好奇心强,乱
摸乱动;生产区有害物质影响小孩健康。
3、 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车为什么会带火:车辆的可燃混合气体在汽缸内燃烧时的温度很高,压力很大,中心温度高达1800~2000℃,做功后的废气,经过排气通道向车外排出,夹带有火星,火焰。
阻火器的原理:火焰在管中的传播速度,随管子直径减少而变慢,在达到某一很小的直径时,火焰就不能传播,燃烧中断,火焰熄灭。
4、 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5、 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酒精的危害:(1)由于人体中枢神经受到酒精的麻醉,抑制作用,使人产生一种“解放感”,引起动作混乱,发生误操作。(2)随着
血液中酒精浓度上升,人的视觉,听觉和触觉反应时间向后延滞,反应迟钝,缓慢,降低甚至失去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3)使分配注意的能力减退,不能把注意力同时分配到两个或几个方向去。(4)严重者或对酒精敏感者,可使人的意识和工作能力完全丧失。(5)增加人中毒的危害。
6、 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7、 不按工厂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
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防止皮肤吸收毒物和高温热辐射;防止烧伤、烫伤、灼伤、冻伤;防止物击、碰撞、坠落、触电等;方便操作,防止事故。
如何使用护目镜:系好结带,检查密闭较果和透气性是否良好。 如何使用安全帽:检查安全帽是否完好,按要求系好结带。
如何使用防酸手套:检查有无破损,穿戴好防护服等,不能赤膊。 如何使用过滤器式防毒面具:按滤毒罐的防毒范围,专防专用,氧气浓度不低于18%,有毒气体浓度不大于2%,使用时应作气密性检查,凡药罐有孔,药剂有松动现象不用,容器内不用,受潮不用,感觉有氨味时立即退出毒区;使用一氧化碳面具时要特别注意,稍感不适应立即
退出毒区,(选择面罩以适宜头部为准)
如何使用氧气呼吸器:将悬挂佩戴从左臂及头部穿过,皮带落于右肩上,打开氧气瓶观察其压力,按一下手动补给器,将面罩戴好,进行几次深呼吸,观察判断供氧呼吸系统是否良好。确定各部件正常后,方可进入有毒区域内工作。
注意事项:必须有人监护,防止撞击,严禁沾染油类,严禁接触火源,严禁在毒区摘下面罩,有事用信号或手势联系;使用时压力不得低于80㎏/C㎡,当压力降至30㎏/C㎡时立即退出,予以更换。
8、 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为什么要安装安全装置:为排除机器对人体伤害的危险性,以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装置的分类:防护装置(防护罩、遮挡、挡板、盖板),信号报警装置(声、光报警系统,联系信号等),保险装置(安全阀,防爆膜片,限重器,回火防止器,电流止器,电流保护器,避雷器),安全联锁装置(指示仪表、安全标牌)。
9、 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因为:各类设备、仪器和专用工具,都有自己的结构原理、性能、用
途,许多机器设备和工具有很大的危险性,要熟练掌握这些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技术,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领到操作证后才可独立操作,考试不合格,无操作证就不得上岗操作,如果缺乏知识,盲目蛮干,擅自动用别人分管的设备工具,就有可能发生意料不到的事故。
10、 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原因:因为化工设备中多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在检修时有发生中毒、灼伤、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危险;同时检修前需要拆除保温,填料,与生产系统隔绝、清洗、置换等工作,还有很多重、高大等设备的登高或起重作业存在较大危险性;此外化工设备都互相连接、串通也给检修带来危险。
11、 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12、 不戴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高处作业:离地2M以上属高空作业
如何正确使用安全带:
(1) 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无损坏、无腐蚀,连接头和挂钩要牢固,
严禁凑合使用。
(2) 挂在人的垂直上方,高挂低用,多人作业时,人和栓挂处要
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坠落时互相发生碰撞。
(3) 应绕杆拴挂,严禁把挂钩直接挂在脚手架的绑绳或铁丝上,
不准拴在有尖锐菱角的构件上。
(4) 绳子不宜过长,一般为2米,,最大允许使用长度不大于2.5
米(绳子过长,掉下时冲击力太大,会伤害内脏而死亡)
13、 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4、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操作工六严格
“四懂三会”: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操作技术;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三超”:超温、超压、超负荷.
1、严格进行交接班
怎样交接班:准时、对口、严格认真,坚持做到“五交”,“五不交”,严格手续,建立交接班记录。
五交:交本班生产、工艺指标、产品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
交各种设备、仪表运行及设备管道的跑、冒、滴、漏情况;
交不安全因素及已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事故处理情况;
交原始记录是否正确完整和岗位区域的清洁卫生情况;
交上级指令,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不交:生产情况,设备情况不明,特别是事故隐患不明不交
原始记录不清不交
工具不齐不交
岗位卫生不好不交
接班者马虎不严格不交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五查内容:查工艺指标;查设备;查安全附件;查是否有跑、冒、滴漏;查是否有事故隐患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燃烧:是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伴有火焰,发光和发烟现象,燃烧过程中生成了与原来物质完全不同的新物质。
燃烧的条件:“三要素”要有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
爆炸:广义讲,物质自一种状态迅速转变为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以机
械功的形式放出巨大能量,或是气体、蒸汽在瞬间发生剧烈膨胀等现象称为爆炸。
常见爆炸有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两种
爆炸极限: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成为具有一定浓度的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就能发生爆炸.这种能够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叫做该物质的爆炸浓度极限,分为上级和下限,低于爆炸下限或高于爆炸上限都不能发生爆炸。
1、没有批准的动火证,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3、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置换:用水、蒸汽、惰性气体将设备管道里的可燃性或有毒性介质彻底置换出来,这一方法叫置换.
置换方法:具体方法要视被置换介质与置换介质比重大小而定,以气体为置换介质时的需用量一般为被置换介质容积的三倍以上,以水为置换介质时,将设备管道灌满,确认没有未置换或清洗到的死角即可。
清洗的方法:用水蒸汽或其它溶剂来进行冲洗,彻底清除易燃有毒介质,这种方法叫清洗,常用的方法:
A、 油类设备可用氢氧化钠,每公斤水加入80~120克氢氧化钠配
制成溶液清洗几遍或通入蒸汽吹洗
B、 酸性容器器壁上的污物和残酸要用木质,黄铜(含铜70%以
下)铝质刀或刷,钩等简单工具,用手刮除。
C、 装盛其它介质的设备管道,可以根据积垢的性质,采用酸性
或碱性溶液清洗。
4、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常用灭火方法:隔离、窒息、抑制三种方法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罐内作业:进入罐内清洗,检查、维护等进行的作业称为罐内作业。 罐内作业存在工作场地狭小,内部通风不畅,照明不良,人员进出困难,联系不便,温度高,耗氧量大,危险性大等特点。
1、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隔绝:主要是将人员要进入的工作场所与某些可能产生事故的危险性因素严格隔绝开来,即切断容器,设备与物料、水、电气动力等部分的联系,以防止人员在容器内工作时由于阀门关闭不严或误操作而使易
燃易爆有毒介质窜入设备容器内及由于未切断电源而造成各种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隔绝的方法:化工生产在容器管道内对物料、水、气等隔绝视具体情况(压力、物料性质,检修时间等)分别采用关严阀门后,加盲板和拆除管线的方法。通常采用盲板进行隔绝,若容器内部动火或长时间检修时,可拆卸一段和被检修容器相连的管道,但对与生产系统相连的一端管口,也应盲死,决不允许单纯加水封关闭阀门来隔绝
对机电设备的隔绝,电源应拉下电闸并挂牌禁止启动。也可将电闸加锁,拆除熔断器,由检修者保管或派人监守,对动力部分要将传动部分拆下,如用皮带传动的可将皮带拆下。
对在容器内动火的安全隔绝,还应作好和周围设备容器、各种易燃物的安全隔绝,对较深的容器,还应考虑分层隔绝,防止高空坠落工具或其它物体打伤底部工作人员及高处火星坠落引发事故。
3、 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4、 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在容器内作业时容器内的氧气含量要在18%以上
5、 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6、 必须在器外有人监护
监护人的任务:保证进入容器的人员安全
监护人的职责:
(1)工作前检查是否办理了申请,审批手续,作业记录中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和现场一致,并切实落实,检查作业人员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工作要求,对安全措施、工作任务是否明确,工作人员使用的安全带、防护器具,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工器具、照明等是否符合规定。
(2)对被监护人的安全监护负责,工作前必须规定联系信号,否则不准开始工作,监护人有权监督和要求被监护人执行安全措施,如发现违章作业,应立即停止其工作。
(3)对安全措施还未落实或尚不完善的危险作业,应督促改进,经提出后,如仍不改进,应拒绝参加监护工作并报告上级部门负责人。
(4)必须注意严禁用电动的电车、吊车、卷扬机等电器设备作为起吊工作人员的工具,因为遇停电时,作业人员就无法撤退。
(5)必须选择适当的监护地点,注意自身防护,同时应做好处理事故的一切准备工作,不许脱离现场,不准参与施工作业,不能作影响监护的任何工作。
(6)当作业人员遇险时,作业人员应戴好防护用品,采取科学的方法,给予有效的抢救,严禁不讲科学,盲目蛮干而使事故扩大。
(7)监护人由两人担任,且应有一定的抢救经验,年老体弱者不能担任。
7、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8、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 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 严禁酒后开车。
3、 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滑溜车。
4、 严禁带病行车。
5、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 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 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应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各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
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建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5、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规定:
实行经营销售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销危化品。
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28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从未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
危化品。
(2)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化品和剧毒危化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
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
危化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化品。
剧毒化学品经销,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至少保存1年,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报告。
6、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规定:
a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b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不定期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不定期的检查。
c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d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e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f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它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
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g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h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i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
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j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k通过铁路、舰空运输危化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舰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 违反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
1)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化品和处置废弃危化品依法实施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
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化品和处置废弃危化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b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c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2)发生危化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化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它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品生产、储存的; b未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化品的;
c未经审查批准,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d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化品经营的
e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化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化品的。
4)危化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化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大光明,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在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
理综合工作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化品包装物、容器的;
b运输危化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c危化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化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d对重复使用的危化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e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化品的
6)危化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a危化品生产企业未在危化品包装内附有与危化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一致的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
危化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b危化品生产企业发现危化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c危化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化品的。
7)危化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b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化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c危化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d危化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e危化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f危化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化品或者危化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g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未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化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h危化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i危化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8)危化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
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危化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化品的;
(b)危化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c)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10)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照刑法关于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化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1-5倍的罚款,不足5万元的,处2-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从事危化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b)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危化品的;
(c)托运人托运危化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化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
未添加的;
(d)托运人未按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危化品及以外的危化品的;
(e)运输,装卸危化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标准,并按照危化品的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13)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化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b危化品运输企业运输危化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载,超装,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c危化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化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d危化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禁示
措施的。
e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化品或将危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化品或者将危化品匿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0元—20000万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化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危化品单位发生危化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向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危化品单位发生危化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