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依法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目标

从2011年4月起,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对全镇违法生育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依法处理,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他们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模范带头作用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清查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主要是对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查,查清查实未依法予以处理的违法生育个人,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严肃处理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此次清查不分户口性质、不分职业类别、不分居住地点。清查的对象按违法生育时间分两部分:一是1997年9月至2005年9月,主要是《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个体工商业主、各类企业主及社会公众人物;二是2005年以来所有的违法生 育人员。

(二)曝光揭露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定期公布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对于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充分利用媒体进行报道,公开处理结果,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维护计划生育、落实基本国策的严肃性。

(三)宣传遵纪守法的先进典型。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本镇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营造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登记(2011年4月)

1.制定实施方案。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要根据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治理行动。

2.广泛宣传动员。由计生办宣传牵头,广播、文化、计生、教育、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充分利用有线广播、流动宣传车、户外张贴标语,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专项治理行动的目的意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努力营造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在全镇上下形成强大的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的舆论声势。

3.建立举报制度。

镇政府设立举报电话:[1**********]、[1**********];

(二)第二阶段:清查处理(5月1日-6月30日)

1.调查摸底、当事人自我申报。(4月1日~4月30日)

坚持属地原则,以各村(居)、各企事业为调查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全面清查1997年9月《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来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照顾生育审批和未婚生育情况以及违法生育的处理情况。重点清查2002年以来所有的违法生育情况。各单位要召开

好全体党员干部会、群众户代表及计生协会小组长座谈会,发动群众及计生协会会员积极参与。同时,各单位可参阅派出所打印的户籍人口底册、现有人口普查资料、历年来出生台帐等资料对1997年9月以后生育的人员逐年逐组逐人排查核实,必要时可到公安派出所、镇卫生院、镇教管办调阅相关出生资料。清理排查过程中,各单位一定要强化执行政策的力度,强化工作的责任心与责任感,要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搞好调查摸底,如实上报好每一例计外生育个案信息,严格杜绝瞒报、漏报现象的发生。在调查摸底阶段,对在此次专项清理中有弄虚作假、包庇纵容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按党纪政纪处分,并取消评先评优一切资格,对各单位的清查情况列入年终综合考核。

违法生育个案调查表、清查登记表、汇总表及及当事人的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等资料,各单位要在4月25日之前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各单位在排查摸底结束的基础上,按照镇下发的统一表格,分类逐年、逐组、逐人进行登记造册。登记时要注意查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依据证件登记相应项目,证件包括违法生育当事人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

为体现计生工作的人性化,对违反生育对象本人能在本细则下发后的35天内(即截止到2011年4月25 日-- 5月30日)主动到村(居)委会或镇专项治理办公室申报登记并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的,可在处理时酌情减轻。

2、资料上报(4月25 日-- 4月30日),各单位资料上报的具体时间由镇专项治理办公室安排。各单位上报的材料有:个案调查登记表、清查登记表和汇总表及当事人的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等资料。镇专项治理办公室将组织人员结合公安、卫生、教育、计生等部门的资料数据及群众来信来访收集的情况逐村逐人核实,严把质量关,做到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生育对象,确保专项调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

3.调查核实通过摸底检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问题并立案取证。(5月1日-5月31日)

镇专项治理办公室对在专项行动中清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问题,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做好谈话笔录和材料的取证,确保事实清楚。为方便立案取证,各调查单位在摸底登记时,一定要及时收集好相关证据。镇驻村干部和联系办公室人员与村(居)干部一起配合镇计生办人员对违法生育人员及时做好立案取证工作。

4.依法处理。(6月30日前结束)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理经取证核实的违法生育人。做好党纪政纪处分、社会抚养费征收。凡弄虚作假骗取照顾生育证明或以各种手段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对故意隐瞒,刁难调查人员,上下串通,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影响调查的,要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经取证核实的违法

生育人员,已经处理到位的不再追究,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依法依纪处理。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申报和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在落实党政纪处分时可以酌情从轻。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不予配合或配合不力,引起群众上访或越级上访的,将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工作要求

这次全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是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镇统一组织开展的第一次清理活动。各村、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从落实基本国策、维护正常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高度来认识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县镇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迅速开展清理清查活动。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这次专项治理行动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镇成立了违法生育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和各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各村(居)党支部书记、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计生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镇计生部门全体人员组成。各村、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违法生育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计生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员为具体责任人。镇驻村干部及办公室联系人员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履行职责,服从党委、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集中精力,集中人力到各村、各单位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明确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任务到人,指标到人。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各村、各单

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考核。纳入基层群众满意站所测评,纳入镇机关、事业部门的综合考核。各单位务必要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密切合作、扎实推进,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协作,攻坚破难。专项治理行动牵涉面广量大,计生、工商、税务、公安、民政、卫生、广电、劳动保障、文化、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明确责任,参与行动,通力合作,共同作战。各村、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搞好宣传发动,认真过细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单位要召开好全体党员干部动员会、群众座谈会,要在村(居)主要路道口张贴宣传标语。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清理活动,如实反映、举报计外生育对象,不留任何死角。对长期在外打工、经商数年未回乡的已婚育龄人员及那些有未到法定婚龄未婚两头跑的人员和生育二孩的夫妇一定要反复排查,工作要做细做实。

(三)加强监督,严格纪律。镇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执行国家和市、县、镇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妨碍、干扰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通过强有力的执纪监督,确保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顺利进行。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办案,

文明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工作中注意讲究方法,做到边宣传、边取征、边征收。

(五)突出重点,强化协作。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个体工商业主、各类企业主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重点人群进行重点清理。计生、工商、税务、公安、民政、卫生、广电、劳动保障、文化、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镇村(居)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及子女有在本镇违法生育的,镇村、企业干部要主动劝告其亲戚主动在自查申报规定时间内到镇专项治理办公室或所在地申报登记,仍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各级干部要做到政令畅通,引导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六)明确政策,区别对待。这次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处理的违法生育人员的结果和数据, 不用于对各单位工作考核依据,也不以此追究历史上的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各单位不要有任何思想负担。但如果清理清查不彻底,或单位继续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将作为今年至今后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依据,并对责任人加重处分。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的1997年9月至2005年9月之间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个体工商业主、各类企业主及社会公众人物和2005年以来所有的违法生育对象尚未处理或处理未到位的,但自查申报期间自报的,可从轻处理,属举报经查实的,依法从重处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依法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目标

从2011年4月起,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对全镇违法生育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依法处理,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他们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模范带头作用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清查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主要是对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查,查清查实未依法予以处理的违法生育个人,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严肃处理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此次清查不分户口性质、不分职业类别、不分居住地点。清查的对象按违法生育时间分两部分:一是1997年9月至2005年9月,主要是《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个体工商业主、各类企业主及社会公众人物;二是2005年以来所有的违法生 育人员。

(二)曝光揭露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定期公布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对于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充分利用媒体进行报道,公开处理结果,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维护计划生育、落实基本国策的严肃性。

(三)宣传遵纪守法的先进典型。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本镇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营造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登记(2011年4月)

1.制定实施方案。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要根据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治理行动。

2.广泛宣传动员。由计生办宣传牵头,广播、文化、计生、教育、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充分利用有线广播、流动宣传车、户外张贴标语,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专项治理行动的目的意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努力营造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在全镇上下形成强大的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的舆论声势。

3.建立举报制度。

镇政府设立举报电话:[1**********]、[1**********];

(二)第二阶段:清查处理(5月1日-6月30日)

1.调查摸底、当事人自我申报。(4月1日~4月30日)

坚持属地原则,以各村(居)、各企事业为调查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全面清查1997年9月《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来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照顾生育审批和未婚生育情况以及违法生育的处理情况。重点清查2002年以来所有的违法生育情况。各单位要召开

好全体党员干部会、群众户代表及计生协会小组长座谈会,发动群众及计生协会会员积极参与。同时,各单位可参阅派出所打印的户籍人口底册、现有人口普查资料、历年来出生台帐等资料对1997年9月以后生育的人员逐年逐组逐人排查核实,必要时可到公安派出所、镇卫生院、镇教管办调阅相关出生资料。清理排查过程中,各单位一定要强化执行政策的力度,强化工作的责任心与责任感,要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搞好调查摸底,如实上报好每一例计外生育个案信息,严格杜绝瞒报、漏报现象的发生。在调查摸底阶段,对在此次专项清理中有弄虚作假、包庇纵容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按党纪政纪处分,并取消评先评优一切资格,对各单位的清查情况列入年终综合考核。

违法生育个案调查表、清查登记表、汇总表及及当事人的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等资料,各单位要在4月25日之前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各单位在排查摸底结束的基础上,按照镇下发的统一表格,分类逐年、逐组、逐人进行登记造册。登记时要注意查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依据证件登记相应项目,证件包括违法生育当事人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

为体现计生工作的人性化,对违反生育对象本人能在本细则下发后的35天内(即截止到2011年4月25 日-- 5月30日)主动到村(居)委会或镇专项治理办公室申报登记并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的,可在处理时酌情减轻。

2、资料上报(4月25 日-- 4月30日),各单位资料上报的具体时间由镇专项治理办公室安排。各单位上报的材料有:个案调查登记表、清查登记表和汇总表及当事人的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等资料。镇专项治理办公室将组织人员结合公安、卫生、教育、计生等部门的资料数据及群众来信来访收集的情况逐村逐人核实,严把质量关,做到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生育对象,确保专项调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

3.调查核实通过摸底检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问题并立案取证。(5月1日-5月31日)

镇专项治理办公室对在专项行动中清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问题,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做好谈话笔录和材料的取证,确保事实清楚。为方便立案取证,各调查单位在摸底登记时,一定要及时收集好相关证据。镇驻村干部和联系办公室人员与村(居)干部一起配合镇计生办人员对违法生育人员及时做好立案取证工作。

4.依法处理。(6月30日前结束)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理经取证核实的违法生育人。做好党纪政纪处分、社会抚养费征收。凡弄虚作假骗取照顾生育证明或以各种手段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对故意隐瞒,刁难调查人员,上下串通,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影响调查的,要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经取证核实的违法

生育人员,已经处理到位的不再追究,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依法依纪处理。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申报和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在落实党政纪处分时可以酌情从轻。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不予配合或配合不力,引起群众上访或越级上访的,将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工作要求

这次全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是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镇统一组织开展的第一次清理活动。各村、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从落实基本国策、维护正常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高度来认识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县镇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迅速开展清理清查活动。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这次专项治理行动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镇成立了违法生育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和各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各村(居)党支部书记、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计生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镇计生部门全体人员组成。各村、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违法生育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计生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员为具体责任人。镇驻村干部及办公室联系人员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履行职责,服从党委、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集中精力,集中人力到各村、各单位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明确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任务到人,指标到人。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各村、各单

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考核。纳入基层群众满意站所测评,纳入镇机关、事业部门的综合考核。各单位务必要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密切合作、扎实推进,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协作,攻坚破难。专项治理行动牵涉面广量大,计生、工商、税务、公安、民政、卫生、广电、劳动保障、文化、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明确责任,参与行动,通力合作,共同作战。各村、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搞好宣传发动,认真过细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单位要召开好全体党员干部动员会、群众座谈会,要在村(居)主要路道口张贴宣传标语。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清理活动,如实反映、举报计外生育对象,不留任何死角。对长期在外打工、经商数年未回乡的已婚育龄人员及那些有未到法定婚龄未婚两头跑的人员和生育二孩的夫妇一定要反复排查,工作要做细做实。

(三)加强监督,严格纪律。镇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执行国家和市、县、镇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妨碍、干扰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通过强有力的执纪监督,确保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顺利进行。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办案,

文明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工作中注意讲究方法,做到边宣传、边取征、边征收。

(五)突出重点,强化协作。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个体工商业主、各类企业主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重点人群进行重点清理。计生、工商、税务、公安、民政、卫生、广电、劳动保障、文化、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镇村(居)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及子女有在本镇违法生育的,镇村、企业干部要主动劝告其亲戚主动在自查申报规定时间内到镇专项治理办公室或所在地申报登记,仍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各级干部要做到政令畅通,引导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六)明确政策,区别对待。这次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处理的违法生育人员的结果和数据, 不用于对各单位工作考核依据,也不以此追究历史上的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各单位不要有任何思想负担。但如果清理清查不彻底,或单位继续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将作为今年至今后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依据,并对责任人加重处分。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的1997年9月至2005年9月之间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个体工商业主、各类企业主及社会公众人物和2005年以来所有的违法生育对象尚未处理或处理未到位的,但自查申报期间自报的,可从轻处理,属举报经查实的,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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