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垃圾处理方案之检讨与展望

台湾垃圾处理方案之检讨与展望

前言

台湾地区垃圾处理在民国73年以前,大多为任意弃置,即便设置垃圾处理设施亦甚为简陋,不符合卫生条件。为有效处理垃圾,中央政府遂于73年订定「都市垃圾处理方案」以掩埋为主,协助地方政府兴设符合卫生条件之垃圾掩埋场,以妥善处理垃圾。嗣后因民众对环境质量要求日益提升,致垃圾掩埋场用地取得日趋困难,再加上焚化技术愈见成熟,中央政府于80年订定「垃圾处理方案」,以「焚化为主、掩埋为辅」为垃圾处理之主轴,并订定「台湾地区垃圾资源回收(焚化)厂兴建计划」,由政府兴建21座焚化厂。后因焚化厂兴建经费庞大,为避免影响政府财政调度,遂于85年再订定「鼓励公民营机构兴建营运垃圾焚化厂推动方案」,期结合民间力量,预计再兴建15座垃圾焚化厂,以达成垃圾焚化处理目标。经前述方案推动后,垃圾妥善处理率由73年2.4%,提升至91年的96.2%,垃圾处理并已由掩埋方式逐渐为以焚化为主之中长期垃圾处理方向,91年垃圾焚化处理率已达64%以上,此外,于87年推动资源回收以后,目前垃圾总资源回收率已达15.5%。

民间环保团体长时间关注各阶段垃圾处理所可能衍生对环境的冲击,均密切监督及提出建言,并透过立法院永续发展促进会表达关切意见,立法院永续发展促进会遂于92年3月至4月,于全国北、中、南及东部邀集各地民众、环保团体、专家学者及立法委员办理六

场「全国废弃物政策高峰会」;提出「垃圾焚化厂停建」、「废弃物清理信息公开与稽查管理」及「回收与废弃物政策规划与检讨」等三大诉求及49项建议,促请政府重视。

同时鉴于国际上部分先进国家纷纷提出「零废弃」之观念,及我国垃圾处理自73年开始实施「都市垃圾处理方案」以来,至今已近20年,有必参考国外垃圾处理的思维及立法院永续发展促进会之建议,检讨我国垃圾处理方式,规划未来20年的垃圾处理方向。 贰、垃圾清理现况与检讨

现况

(一)垃圾产生量之定义:为公告回收项目之回收量及垃圾清运量之和。

(二)资源回收

为有效推行垃圾减量及建立合理的资源回收管道与市场制度,本署于87年7月成立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积极推动「资源回收四合一计划」,透过回收奖励金及市场机制,提高民众回收意愿、扩大回收层面与绩效。

1.目前已公告项目:

(1)依「废弃物清理法」第五条第六项,公告执行机关一般废弃物回收项目共12类,包括纸类(含铝箔包、纸容器)、铁类、铝类、玻璃类、塑料类(PET、PE、PVC、PP、PS等,但不含塑料袋)、干电池、机动车辆(汽车、机车)、轮胎、铅蓄电池、电子电器物品(电视

机、洗衣机、电冰箱、冷、暖气机)、信息物品、日光灯(直管部分)。由执行机关将前述回收项目分类回收、再利用,不得并入其它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该部分91年资源回收成果总计为87.8万公吨。

(2)另依同法第15条,公告应回收废弃物回收项目共15类32项,除前项12类外,另有农药废容器、废润滑油以及废包装用发泡塑料等3类。由制造、输入业者负回收清除处理责任,依法缴交回收清除处理费用。该部分91年回收成果计有36.4万公吨。

2.资源回收人力及机具状况:

(1)自87年开始实施资源回收以来,至91年底,全国办理资源回收业务人力计有3,279人,仍稍有不足。

(2)另至91年底,资源回收车总数共2,050辆,各乡镇市已足以实施每周回收资源物质二次。

3.执行成果:

(1)91年台湾地区总资源回收量为124.2万吨,回收率为15.5%(详如图2.1历年整体资源回收执行成效)。

图2.1历年整体资源回收执行成效

(2)至91年止,建置废容器及干电池、计算机逆向门市、废机动车辆回收点共计2万787个。另本署设置免付费资源回收专线0800-085717(谐音:您帮我,清一清)提供全民服务。

(三)垃圾清运

1.垃圾清运量:由历年数据显示,平均每人每日垃圾清运量,由77年度0.860公斤逐年增加至86年度1.143公斤,87年度开始下降至91年为0.829公斤(如表2.1及图2.2垃圾清运概况)。表2.1历年垃圾清运与处理方式统计

备注:88年以前系指会计年度(前一年7月至当年6月),89年起系指当年1至12月。

图2.2历年垃圾清运统计

2.垃圾性质:

依91年垃圾清运量之统计数据显示,一般垃圾就物理组成,不可燃部分占9.6%,可燃物部分占90.4%,其中厨余类占23.3%,

其它包括因目前回收技术、处理成本或质量不适合回收之纸类占30.0%、塑料类占20.2%、木竹稻草落叶类及纤维布类等。

3.垃圾清运人力:

依91年统计资料,全国垃圾清运人力为1万9,082人,较87年底2万2,644人,减少3,562人或15.8%。

4.垃圾清运车辆:

91年垃圾清运车辆总计4,889辆,较87年度4,236辆,增加653辆,提升比例为15.4%,现使用中车辆车龄超过6年者约占51%。

(四)垃圾处理

垃圾妥善处理方式有焚化、掩埋、堆肥等,91年以焚化处理者占64.2%,以掩埋处理者占34.8%,详如图

2.3。

图2.3历年垃圾处理方式统计

1.垃圾掩埋场兴建:

74至91年订定三期垃圾处理六年计划,合计完成584处垃圾掩埋场,目前仍在营运有205处,总投资金额521亿元。

2.大型垃圾焚化厂规划营运现况

(1)本署推动之垃圾焚化厂兴建计划计有:「台湾地区垃圾资源回收(焚化)厂兴建工程计划」(21厂,设计处理容量为2万1,900公吨/日)及「鼓励公民营机构(BOO/BOT)兴建营运垃圾焚化厂推动方案」(15座,设计处理容量为8,500公吨/日)。于92年经检讨修正后删减6座,共兴建30座大型垃圾焚化厂,总设计处理容量调减为2万6,250公吨/日。目前已完工运转19座,合计设计处理量为2万1,000公吨/日;另在兴建中之11座,其合计设计处理量为5,250公吨/日,预定96年底全数完工。

(2)垃圾焚化厂营运方式,有下列三种:

A.公有公营方式:有台北市内湖厂、高雄市中区厂等5座。

B.公有民营方式:有台北县新店厂、台中市厂等13厂。

C.民有民营方式:有桃园县厂1厂。

(五)垃圾清除处理经费

1.经费来源:地方政府执行垃圾清理工作,81至90年之10年间总计动用经费约2,447亿元,其来源有以下三种方式:

(1)依「废弃物清理法」规定向民众征收垃圾清除处理费:此部分经费约486亿元,占总清除处理经费20%。

(2)中央项目全额补助:补助地方政府垃圾清除、处理设施之购置及兴建,此部分经费约922亿元,占总清除处理经费38%。

(3)地方自行编列预算支应:地方政府自行透过编列预算方式支应,此部分经费约1,039亿元,占总清除处理经费42%。

2.中央补助经费之原则

(1)在90年以前之中央补助经费原则为:

A.垃圾清运设施:

(A)清运机具之购置经费:除直辖市自行编列预算购置外,原则上由中央补助,不足部分,地方自行编列预算增购。

(B)清运机具之操作维护经费: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筹措。

B.垃圾处理设施:

(A)处理设施之设置经费:除直辖市自行编列预算设置外,均由中央补助。

(B)处理设施之操作营运费: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筹措。

(2)在90年以后:

A.垃圾处理设施之设置经费:中央全额补助。

B.清运设施等之购置经费:纳入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补助款中支应。

C.机具设施之操作维护经费: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筹措。

3.各县市政府订定垃圾清理费征收数额及成立基金状况

依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告之「废弃物清理法」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清除处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区内家户及其它非事业征收费用,该征收费用之数额,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订定公告。目前除台北市已公告垃圾费随袋征收每公升0.45元外,其它县市均依本署90年公告之收费标准收费。

另直辖市、县(市)应于91年成立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基金。目

前已有台北市等七县市已成立基金,余正筹办中,详如表2.2。

表2.2

各县市政府订定垃圾清理费及成立基金状况

现况检讨

(一)资源回收部分

1.垃圾资源回收率已由87年5.8%,增至91年之15.5%,足见资源回收已有成效,但相对于先进国家的资源回收率均达30%以上,我国仍有努力的空间。

2.部分资源回收项目回收率偏低,其原因为:

(1)二次料价格低,不具经济诱因,且通路不通畅。

(2)回收处理技术有困难,成本较高。

(3)民众生活习惯未落实,配合比例偏低。

(4)产品设计时未考虑末端回收之便利性。

(5)资源回收设施用地取得不易。

(二)垃圾清运

1.清运人员逐渐老化,导致清运效率变差。

2.地方垃圾清除经费不足,无法适时汰换老旧车辆

(1)依行政院颁定之「财物分类标准」规定,垃圾车最低耐用年

限为6年;91年底仍使用中垃圾车之车龄超过6年以上者占总垃圾车数量五成一。

(2)每年平均约有415辆垃圾车须汰换,预估每年应编列12.5亿元经费才足因应;惟据调查90年地方政府自行采购垃圾车共87辆,经费共2亿3,000余万元,有明显偏低之现象。

(三)垃圾处理

1.掩埋场

(1)从73年补助地方兴设垃圾卫生掩埋场以来,至91年仍有205处垃圾掩埋场在使用中。于92至95年四年内因配合大型焚化厂之兴建、岁修停炉及天然灾害发生时应变所需,仍应设置垃圾卫生掩埋场。

(2)为消弭民众对垃圾场旧观之不良印象,将日渐饱和封闭之垃圾掩埋场进行复育绿美化。

(3)早期部分设在河川行水区内之垃圾场,已逐步进行清除。

A.台北县大汉溪五乡镇市垃圾移除,预计93年12月底前完成。

B.台湾地区55处河川行水区内垃圾弃置场垃圾移除,预计92年12月底前完成。

(4)对早期因紧急处理垃圾之12处露天堆置场及13处未妥善处理焚化灰渣之掩埋场加以追踪处置。

(5)垃圾卫生掩埋场封闭后仍会持续产生渗出水,部分垃圾卫生掩埋场未做好相关收集处理设施,无法妥善处理渗出水,造成民怨及环境污染。

2.垃圾焚化厂

(1)本署于80年初推动「台湾地区垃圾资源回收(焚化厂)兴建工程计划」,当时基于各县市经常发生垃圾大战及跨行政区处理垃圾困难,故以一县市兴建一座垃圾焚化厂为设置原则,计兴建30座,总设计处理容量2万6,250公吨/日。但随着资源回收工作的推动,资源回收率大幅提升,自90年起部分县市已发生垃圾焚化厂总处理量超过垃圾清运量之现象,引起外界质疑与批评。

(2)外界疑虑焚化厂可能产生戴奥辛,影响环境质量及居民之健康。

(3)垃圾焚化后仍会有20%之灰渣产生,其飞灰固化体及底渣中之重金属含量仍会有超过溶出毒性事业废弃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之溶出标准之疑虑。

(四)厨余回收清运再利用

1.依91年统计资料,厨余每日约4,500公吨。91年每日厨余回收量达300公吨,占厨余清运量约6%左右,92年预定提升至13%。

2.目前家庭厨余皆混入一般垃圾中,由清洁队收集清运至处理厂中处理,未有完整之厨余回收清理体系。

3.垃圾厨余成分复杂,所制作出来的堆肥,肥份不足、肥效不佳及成本过高,农民不愿使用,造成堆肥成品通路不通畅。

(五)巨大垃圾回收分类及处理

部分县市已将家具回收,并成立回收修复中心,将修复之二手家具送与低收入户使用,惟目前以此方式回收处理并不理想,大部分之废弃家具仍送废弃物处理厂处理。

(六)推动购物用塑料袋及塑料类免洗餐具限用政策

为提倡简朴生活,逐步改变民众抛弃型之消费型态,减少购物用塑料袋及免洗餐具之使用,并从资源永续利用之观点,应于废弃物产生端采取源头减量。本署已自91年起分阶段推动限用购物用塑料袋及塑料类免洗餐具,执行以来,约减少目前使用量30%。

(七)垃圾费收费方式

1.目前台湾地区垃圾费征收,除台北市随袋征收外,其它县市均随用水量征收,但囿于地方生态,各地方均无法依垃圾清除处理成本,订定征收数额及成立基金,足额反应清除处理成本,造成清除处理经费不足。

2.台北市垃圾费随袋征收自89年7月1日实施至今,总废弃物量已由实施前(88年)3,695公吨/日减量为2,649公吨/日,垃圾减量率达28.3%。在资源回收方面,资源回收率亦由百2.34%增加为8.04%。

推动垃圾零废弃

一、缘由

随着资源日益匮乏与垃圾处理成本之提高,过去采末端处理方式已逐渐转移至源头减量与资源回收,国际上部分先进国家已宣称将采「持续改善」措施,达到「零废弃」之目标。是以,我国亦积极朝向此方向来规划,期与先进国家同步建立「零废弃社会」。

二、各国推动零废弃状况

(一)纽西兰于公元2002年与74个地方政府达成共识,预计2003年减少废弃物50%,2005年减少80%,至2020年达成目标,将不再送任何废弃物进入掩埋场。

(二)美国乔治亚州政府已立法明订2020年达成零废弃目标。

(三)澳洲首都堪培拉于1997年订定「2010年零废弃计划」。

(四)日本于2000年订定「循环型社会基本法」,预计2010年其废弃物最终处置量与2000年相比减少50%。

三、我国「垃圾零废弃」定义及目标设定

(一)「垃圾零废弃」定义:提倡以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再使用及再生利用等方式,将资源有效循环利用,逐步达成垃圾全回收、零废弃之目标。

(二)目标基准:以民国90年为计算基准年。

(三)目标设定:

预订于96年以后,除偏远地区外,垃圾将不进掩埋场,且处理前之总减量目标达到25%,100年总减量达到40%,109年总减量达到75%,各分年、分项次目标,细述如下:(如表3.1)。

1.预计民国96年公告回收项目回收量目标达到18.5%,厨余回收量达到4%,不可燃垃圾回收量达到1.2%。

2.民国100年公告回收项目回收量目标达到24%,厨余回收量达到7.5%,不可燃垃圾回收量达到3.5%。

3.民国109年公告回收项目回收量目标达到38%,厨余回收量达到20%,不可燃垃圾回收量达到6.7%。

表3.1生垃圾未进垃圾焚化厂前之总减量及次目标设定

备注:1.以民国90年为计算基准年。

2.其它包括因目前回收技术、处理成本或质量不适合回收之纸类、塑料类、木竹稻草落叶类及纤维布类等,届时视该类废弃物之处理技术发展,予以妥善处理。

四、减量、回收与垃圾清理架构

为配合「垃圾零废弃」目标,未来垃圾将配合资源回收再利用之规定,以源头减量、资源回收为主,搭配中间处理及最终处置为未来垃圾处理执行之方向。其主要架构如图

3.1。

图3.1垃圾清理架构

垃圾零废弃具体改善措施

为改善目前垃圾清理问题及达到「垃圾零废弃」目标,订定下列垃圾清理措施,有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民间业者之相关计划策略及工作项目与时程,详如表4.1、4.2及4.3。

一、执行资源回收再利用法

强制再生资源回收再利用,并逐步推动绿色设计、绿色消费及绿色采购等措施,以辅导、管制及奖励并重方式,促使制造、使用「易于分解、拆解或回收再利用之材质或设计」、「含一定比例再生资源」及「标示分类回收标志」之产品,并使有经济价值之再生资源在技术可行性下,重新使用或投入制程再利用,以减少资源消耗、抑制废弃物产生及促进资源回收再利用,未来十年将逐步提升成效。

二、强化源头减量

(一)强制垃圾分类

1.依「废弃物清理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执行机关公告推动垃圾强制分类,并将资源与非资源垃圾明确分类。

2.鼓励民间业者设置资源回收细分选场,将资源垃圾有效筛分,以提高二次料之价值。

3.实施时程与目标:针对行政区分散、地理区隔不明显,即不适合推动垃圾费随袋征收之10至15个县市,列为优先辅导及协助对象,由中央协助地方政府于93年开始规划,预计98年底完成。

(二)推动垃圾费随袋征收

1.透过垃圾清运民营化方式提高清运效率、配合推动垃圾不落地、订定垃圾费随袋征收标准作业程序及倡导民众使用专用垃圾袋等配套措施,以达垃圾减量、回收成效。

2.实施时程与目标:选定适合推动之10至12个县市,由中央协助地方政府于93年开始规划,预计98年底完成。

三、加强执行资源回收

(一)公告新回收项目:评估增加公告应回收废弃物项目,提升回收处理技术,畅通回收管道,同时提升现有应回收废弃物项目之回收率。

(二)设置环保科技园区:中央政府补助资源回收业者土地租金及再生产品,鼓励业者整并后进驻园区,降低土地取得成本,提升环保技术及二次料价值,预计自92至100年,设置3座环保科技园区。

四、推动再利用

(一)强化厨余回收再利用

1.辅导地方政府或鼓励民间业者建立厨余回收、清除、处理体系及开拓处理后产品通路。

2.实施时程与目标:自93年开始规划,协助地方建立厨余回收、清除体系及辅导民间业者建立区域性厨余处理体系,预计98年底完成。

(二)强化巨大垃圾再利用

1.辅导地方政府或鼓励民间业者建立巨大垃圾回收、清除、修复

处理及产品通路体系。

2.实施时程与目标:自94年开始规划,协助地方建立巨大垃圾回收、清除体系及辅导民间业者建立区域性巨大垃圾处理体系,预计99年底完成。 (三)不可燃、不适燃及资源垃圾分选及处理

1.中央协助地方政府设置分选厂,将不可燃、不适燃及资源物质回收再利用。不可燃、不适燃部分,以再利用或最终处置方式处理;资源垃圾筛分后回到资源回收体系妥善处理。另为解决一般垃圾中有害物质影响焚化炉处理效能等问题,应协助地方政府办理强制垃圾分类等措施,并逐年扩大推动,以朝向垃圾全面「资源化」再利用与「多元化」处理之终极目标迈进。

2.实施时程与目标:由中央于92年开始规划,预计96年底完成兴建三座区域性示范厂,完成后交由地方操作营运,未来视实际需求状况再行增设。

五、强化垃圾清运系统

(一)由中央政府分三年补助地方政府逐步推动垃圾清理民营化,以提高清运效率。

(二)实施时程与目标:中央协助地方政府自93年开始规划,预计94至103年,辅导10至15个县市逐渐完成垃圾清运系统民营化。

六、提升垃圾处理技术

(一)焚化厂兴建计划:

1.持续检讨「台湾地区垃圾资源回收(焚化)厂兴建工程计划」及「鼓励公民营机构(BOO/BOT)兴建营运垃圾焚化厂推动方案」2项计

划。

2.本署针对台东县、云林县、新竹县、苗栗县、花莲县、南投县及澎湖县等7座兴建中或尚未施工之垃圾焚化厂再加检讨:

(1)澎湖县厂(原为BOT)业奉行政院91年12月18日院台环字第○九一○○六五二四八号函同意改采「公有民营」方式办理,若澎湖县垃圾焚化厂停止兴建,仅以技术层面考虑,澎湖县之垃圾可透过协助其设置分选设施、垃圾压缩打包设施、转(航)运至高雄市垃圾焚化厂等配套措施予以处理,所须经费与兴建垃圾焚化厂相近。至于采何种处理方式,仍须考虑地方首长意愿、民意反映及中央所提供之协助等因素,再予以决定。

(2)若花莲县垃圾焚化厂停止兴建,仅以技术层面考虑,花莲县之垃圾可透过协助其设置分选设施,并分别转运至宜兰县利泽厂及台东县台东市厂等配套措施予以处理,但由于东部地区跨县市转运运距较远,费用较高,所须经费较兴建垃圾焚化厂高出约25.5亿元。至于采何种处理方式,还须考虑地方首长意愿、民意反映及中央所提供之协助等因素,再予以决定。

(3)若南投县垃圾焚化厂停止兴建,仅以技术层面考虑,南投县之垃圾可透过草屯垃圾焚化厂及前述配套措施转运至台中县乌日厂处理,所须经费较兴建垃圾焚化厂低约37.3亿元。至于采何种处理方式,还须考虑地方首长意愿、民意反映及中央所提供之协助等因素,再予以决定。

(4)台东县垃圾焚化厂,目前施工进度已达93%,且依前开评估

未来台东县厂将协助处理花莲县转运之48公吨/日垃圾;若台东县厂不兴建,前开花莲县之垃圾处理配套措施即无法实现,花莲县之垃圾处理将产生问题。仅以技术层面考虑,台东县若以垃圾转运至较近之屏东县崁顶厂处理,运距超过150公里,以20年计算,将额外负担41.4亿元之转运费用。又因已有合约关系,如不兴建将负担巨额毁约赔偿(据厂商片面提出资料约25.5亿元,未来将以实际仲裁结果,始能确定),故建议台东县台东市厂继续兴建。

(5)云林县垃圾焚化厂,目前施工进度已达51%,且该县邻近之台中县乌日厂已协助处理前述南投县之垃圾、彰化县溪州厂已无余裕量,嘉义县鹿草厂之余裕量仍不足处理云林县所产生之垃圾,如云林县林内厂若不兴建,云林县之垃圾处理将产生问题。又因已有合约关系,将负担巨额毁约赔偿(据厂商片面提出资料约36亿元,未来将以实际仲裁结果,始能确定),故建议云林县林内厂继续兴建。

(6)新竹县及苗栗县部分:

A.若新竹县垃圾焚化厂停止兴建,从技术层面考虑,新竹县之垃圾可透过协助其设置分选设施,转运至新竹市厂等配套措施予以处理,但所须经费较兴建垃圾焚化厂高出约2.5亿元。另因新竹县厂已于92年11月5日动工,并已有合约关系,如不兴建将额外负担巨额毁约赔偿(据厂商片面提出资料约40亿元,未来将以实际仲裁结果,始能确定)。

B.若苗栗县垃圾焚化厂停止兴建,而新竹县垃圾焚化厂继续兴建,从技术层面考虑,苗栗县之垃圾可透过协助其设置分选设施,分

别转运至新竹市厂及台中县乌日厂等配套措施予以处理,但所须经费较兴建垃圾焚化厂高出约4.6亿元。另因苗栗县厂已于92年9月3日动工,已有合约关系,如不兴建将额外负担巨额毁约赔偿(据厂商片面提出资料约22亿元,未来将以实际仲裁结果,始能确定)。然若新竹县垃圾焚化厂停止兴建,则新竹市垃圾焚化厂将支持处理新竹县所产生之垃圾,仅靠台中县乌日垃圾焚化厂之余裕量不足以处理苗栗县所产生之垃圾,苗栗县之垃圾处理将产生问题。

C.以上新竹县及苗栗县之垃圾采何种方式处理,除前述分析外,还须考虑地方首长意愿、民意反映及中央所提供之协助等因素,再予以决定。

(7)基此,本署仍应持续加强与前开县市沟通,并依行政院指示:「……若经评估不再续建,则有关地方垃圾处理之配套措施,环保署应予全力支持。至于地方政府如有焚化炉兴建之替代方案,宜鼓励其提出并予适当辅导。」办理。

3.经前项检讨后,仍有必要兴建之垃圾焚化厂,将持续办理,预定96年底全数完工。尔后由于垃圾减量与资源回收之结果,若焚化厂有余裕量,可开放处理可燃性一般事业废弃物。

(二)焚化灰渣资源化建厂计划

1.焚化底渣分选厂:将垃圾焚化后之底渣中含高重金属细颗粒物质有效筛分后妥善处理;其余金属类物质回收再利用、筛分后之底渣作为再生骨材使用。由中央于92至96年规划兴建2座「焚化底渣分选厂」,97年以后依实际需求状况再行增设。

2.焚化飞灰熔融厂:藉由高温熔融技术,分解破坏戴奥辛,并达减容及资源再生利用,由中央于92至96年规划兴建1座区域性「焚化飞灰熔融厂」,97年以后依实际需求状况再行增设。

(三)推动跨县市合作处理垃圾

1.为鼓励县市合作,由双方提供垃圾处理设施,以互惠互助之方式共同解决垃圾处理问题,节省行政资源,提高垃圾处理效率。

2.由本署研订「促进跨县市合作处理一般废弃物奖励要点」,以鼓励县市政府跨区合作有效清除、处理一般废弃物。

(四)未来垃圾处理之规划

1.目前处理设施服务年限及下一代处理设施之规划

(1)以垃圾焚化厂设计处理容量及服务年限20年推估,于101年以后垃圾焚化厂将陆续除役,至115年全数除役。

(2)以前述零废弃之目标设定,估算历年待处理垃圾量,并相较前项历年实际焚化处理量,于112年起,垃圾焚化厂处理容量已低于当时垃圾产生量,且该年之垃圾处理量为208万公吨/年(即5,699公吨/日)。届时视前开垃圾焚化厂除役时程,再参采世界最先进、最环保之垃圾处理技术,提早规划未来垃圾处理设施。

2.未来垃圾清理体系

(1)经总体垃圾减量及资源回收后,未来将不再采「一县市一焚化厂」之方式,而以「区域联合处理」之方式来推动。

(2)考虑运距、地域区隔及效益等因素,视未来生活圈发展状况,将台湾划分为5至7个区域联合处理体系。

3.兴建及操作经费规划

(1)兴建费用:由区域性联合处理之各县市,共同筹措及分摊;必要时得视实际状况,由中央补助一定比例,或采民有民营方式兴建,相关费用由区域性联合处理之各县市共同筹措及分摊。

(2)操作营运费用:由区域性联合处理之各县市,共同委托民间机构操作,其委托费用共同分摊。

七、规划最终处置措施

(一)为配合焚化厂岁修、天然灾害发生及不可燃垃圾处理所需,92至95年持续兴建34处区域性垃圾卫生掩埋场,总处理容量约800万公吨,96年以后视实际需求状况再行增设。

(二)持续办理饱和封闭垃圾掩埋场复育、行水区垃圾之迁移及任意弃置垃圾、灰渣之处置。

1.饱和封闭之垃圾掩埋场之复育绿美化工程,自92至95年预定办理116处(约400公顷)。

2.持续办理行水区内垃圾之迁移。

3.妥善处置历年未妥善处理之12处垃圾堆置场(约176万公吨)及13处灰渣未妥善处理之掩埋场。

(三)本署自92至95年完成兴建七座垃圾掩埋场渗出水(含水肥)区域集中处理厂,未来视实际需求状况再行增设。

(四)自92至96年持续推动「鼓励公民营机构兴建营运一般事业废弃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终处置场设置计划」,以处置垃圾焚化灰渣及其再利用,并同时容纳沟泥及不可燃垃圾等,解决国内垃圾焚化

灰渣处置问题。

(五)无机资源贮存场:考虑与环境兼容及资源贮存方式,使灰渣等无机物质妥善保存,并记录该物质成份分析、存放位置等详细数据,即视为一无机之矿产,俾利资源永续利用。

分工原则

垃圾清理系属地方事务,早期由于地方政府征收垃圾清除处理费未足额反应成本,故中央政府须负担庞大经费补助地方清理垃圾,未来将要求地方政府足额征收垃圾清除处理费,并推动清除处理民营化;仍不足部分,由中央补助。为达「垃圾零废弃」减量目标,中央、地方及民间对于相关工作、经费分摊及权责划分原则如次:

一、经费分摊原则

(一)垃圾清除经费:经常性经费由地方政府自征收之垃圾清除处理费或编列预算支应;另垃圾清运民营化所需经费,由中央分三年补助。

(二)处理设施经费:垃圾处理设施系属邻避(NIMBY)设施,地方于兴建中常因民众及议会杯葛无法编列相关经费,若中央政府不再予以补助,恐将造成垃圾处理危机,是以,中央政府对于部分硬件设施,可视未来实际需求状况,采全额或相对配合款方式予以协助;或由地方采民营化方式鼓励民间业者投资兴设。

(三)操作营运费:经常性经费由地方政府自征收之垃圾清除处理

费或编列预算支应;至于第一年之操作营运费用得考虑实际状况,由本署补助或延长处理设施合约之试车期间。

(四)中央补助经费依各计划之优先缓急及循预算程序调整编列。

二、权责划分原则

(一)中央政府先进行规划,辅导、协助地方政府或民间业者进行相关清除处理体系之建立,并辅导、协助畅通处理后产品之通路。

(二)地方政府建立相关垃圾回收清运体系,并将清运之垃圾交由民间业者处理。

(三)鼓励民间业者投资兴建废弃物清除处理体系,并进行处理后产品之产销。

结论

一、本报告仅先就一般废弃物-垃圾研提未来20年以「垃圾零废弃」为主轴之垃圾处理方式及实行各项政策工具。至于推行各项政策工具之中长程施政计划期程及所需经费,将另案依各计划之优先缓急及循预算程序调整编列,并陈报行政院核定后执行。

二、有关事业废弃物部分,目前已持续依行政院90年1月核定「全国事业废弃物管制清理方案」推动,并成立「事业废弃物管制中心」,对于遏止任意弃置事业废弃物已初具成效;至于事业废弃物之源头减量及资源回收再利用部分,因所涉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众多及事业废弃物种类繁杂,为不影响垃圾处理相关中长程施政计划之推

动,预计93年6月底前拟定「事业废弃物零废弃」减量目标及相关管理措施,另案陈报行政院审核,俾使废弃物管理更臻于完备。

三、「垃圾零废弃」之推动,在政府部门部分,将由本署辅导协助地方政府推动「垃圾强制分类」及「垃圾费随袋征收」等政策工具,以达垃圾减量及资源回收之目标。另辅导民间参与资源回收、再利用及垃圾清理之民营化,主要参与项目包括再生产业之建立、提升资源回收处理技术、设置资源化工厂、厨余、巨大垃圾等各项垃圾清除、处理及再利用设施等,以减缓政府财政负担。

四、经检讨未来20年之垃圾处理,应采「区域联合处理」方式推动,届时将视生活圈发展状况,将全国区分为5至7个联合处理体系;至于下一代之垃圾处理设施,将视垃圾处理技术之发展,采最先进、低污染及高效能之商业化处理设施规划,以改善环境卫生,维护国民健康。

台湾垃圾处理方案之检讨与展望

前言

台湾地区垃圾处理在民国73年以前,大多为任意弃置,即便设置垃圾处理设施亦甚为简陋,不符合卫生条件。为有效处理垃圾,中央政府遂于73年订定「都市垃圾处理方案」以掩埋为主,协助地方政府兴设符合卫生条件之垃圾掩埋场,以妥善处理垃圾。嗣后因民众对环境质量要求日益提升,致垃圾掩埋场用地取得日趋困难,再加上焚化技术愈见成熟,中央政府于80年订定「垃圾处理方案」,以「焚化为主、掩埋为辅」为垃圾处理之主轴,并订定「台湾地区垃圾资源回收(焚化)厂兴建计划」,由政府兴建21座焚化厂。后因焚化厂兴建经费庞大,为避免影响政府财政调度,遂于85年再订定「鼓励公民营机构兴建营运垃圾焚化厂推动方案」,期结合民间力量,预计再兴建15座垃圾焚化厂,以达成垃圾焚化处理目标。经前述方案推动后,垃圾妥善处理率由73年2.4%,提升至91年的96.2%,垃圾处理并已由掩埋方式逐渐为以焚化为主之中长期垃圾处理方向,91年垃圾焚化处理率已达64%以上,此外,于87年推动资源回收以后,目前垃圾总资源回收率已达15.5%。

民间环保团体长时间关注各阶段垃圾处理所可能衍生对环境的冲击,均密切监督及提出建言,并透过立法院永续发展促进会表达关切意见,立法院永续发展促进会遂于92年3月至4月,于全国北、中、南及东部邀集各地民众、环保团体、专家学者及立法委员办理六

场「全国废弃物政策高峰会」;提出「垃圾焚化厂停建」、「废弃物清理信息公开与稽查管理」及「回收与废弃物政策规划与检讨」等三大诉求及49项建议,促请政府重视。

同时鉴于国际上部分先进国家纷纷提出「零废弃」之观念,及我国垃圾处理自73年开始实施「都市垃圾处理方案」以来,至今已近20年,有必参考国外垃圾处理的思维及立法院永续发展促进会之建议,检讨我国垃圾处理方式,规划未来20年的垃圾处理方向。 贰、垃圾清理现况与检讨

现况

(一)垃圾产生量之定义:为公告回收项目之回收量及垃圾清运量之和。

(二)资源回收

为有效推行垃圾减量及建立合理的资源回收管道与市场制度,本署于87年7月成立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积极推动「资源回收四合一计划」,透过回收奖励金及市场机制,提高民众回收意愿、扩大回收层面与绩效。

1.目前已公告项目:

(1)依「废弃物清理法」第五条第六项,公告执行机关一般废弃物回收项目共12类,包括纸类(含铝箔包、纸容器)、铁类、铝类、玻璃类、塑料类(PET、PE、PVC、PP、PS等,但不含塑料袋)、干电池、机动车辆(汽车、机车)、轮胎、铅蓄电池、电子电器物品(电视

机、洗衣机、电冰箱、冷、暖气机)、信息物品、日光灯(直管部分)。由执行机关将前述回收项目分类回收、再利用,不得并入其它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该部分91年资源回收成果总计为87.8万公吨。

(2)另依同法第15条,公告应回收废弃物回收项目共15类32项,除前项12类外,另有农药废容器、废润滑油以及废包装用发泡塑料等3类。由制造、输入业者负回收清除处理责任,依法缴交回收清除处理费用。该部分91年回收成果计有36.4万公吨。

2.资源回收人力及机具状况:

(1)自87年开始实施资源回收以来,至91年底,全国办理资源回收业务人力计有3,279人,仍稍有不足。

(2)另至91年底,资源回收车总数共2,050辆,各乡镇市已足以实施每周回收资源物质二次。

3.执行成果:

(1)91年台湾地区总资源回收量为124.2万吨,回收率为15.5%(详如图2.1历年整体资源回收执行成效)。

图2.1历年整体资源回收执行成效

(2)至91年止,建置废容器及干电池、计算机逆向门市、废机动车辆回收点共计2万787个。另本署设置免付费资源回收专线0800-085717(谐音:您帮我,清一清)提供全民服务。

(三)垃圾清运

1.垃圾清运量:由历年数据显示,平均每人每日垃圾清运量,由77年度0.860公斤逐年增加至86年度1.143公斤,87年度开始下降至91年为0.829公斤(如表2.1及图2.2垃圾清运概况)。表2.1历年垃圾清运与处理方式统计

备注:88年以前系指会计年度(前一年7月至当年6月),89年起系指当年1至12月。

图2.2历年垃圾清运统计

2.垃圾性质:

依91年垃圾清运量之统计数据显示,一般垃圾就物理组成,不可燃部分占9.6%,可燃物部分占90.4%,其中厨余类占23.3%,

其它包括因目前回收技术、处理成本或质量不适合回收之纸类占30.0%、塑料类占20.2%、木竹稻草落叶类及纤维布类等。

3.垃圾清运人力:

依91年统计资料,全国垃圾清运人力为1万9,082人,较87年底2万2,644人,减少3,562人或15.8%。

4.垃圾清运车辆:

91年垃圾清运车辆总计4,889辆,较87年度4,236辆,增加653辆,提升比例为15.4%,现使用中车辆车龄超过6年者约占51%。

(四)垃圾处理

垃圾妥善处理方式有焚化、掩埋、堆肥等,91年以焚化处理者占64.2%,以掩埋处理者占34.8%,详如图

2.3。

图2.3历年垃圾处理方式统计

1.垃圾掩埋场兴建:

74至91年订定三期垃圾处理六年计划,合计完成584处垃圾掩埋场,目前仍在营运有205处,总投资金额521亿元。

2.大型垃圾焚化厂规划营运现况

(1)本署推动之垃圾焚化厂兴建计划计有:「台湾地区垃圾资源回收(焚化)厂兴建工程计划」(21厂,设计处理容量为2万1,900公吨/日)及「鼓励公民营机构(BOO/BOT)兴建营运垃圾焚化厂推动方案」(15座,设计处理容量为8,500公吨/日)。于92年经检讨修正后删减6座,共兴建30座大型垃圾焚化厂,总设计处理容量调减为2万6,250公吨/日。目前已完工运转19座,合计设计处理量为2万1,000公吨/日;另在兴建中之11座,其合计设计处理量为5,250公吨/日,预定96年底全数完工。

(2)垃圾焚化厂营运方式,有下列三种:

A.公有公营方式:有台北市内湖厂、高雄市中区厂等5座。

B.公有民营方式:有台北县新店厂、台中市厂等13厂。

C.民有民营方式:有桃园县厂1厂。

(五)垃圾清除处理经费

1.经费来源:地方政府执行垃圾清理工作,81至90年之10年间总计动用经费约2,447亿元,其来源有以下三种方式:

(1)依「废弃物清理法」规定向民众征收垃圾清除处理费:此部分经费约486亿元,占总清除处理经费20%。

(2)中央项目全额补助:补助地方政府垃圾清除、处理设施之购置及兴建,此部分经费约922亿元,占总清除处理经费38%。

(3)地方自行编列预算支应:地方政府自行透过编列预算方式支应,此部分经费约1,039亿元,占总清除处理经费42%。

2.中央补助经费之原则

(1)在90年以前之中央补助经费原则为:

A.垃圾清运设施:

(A)清运机具之购置经费:除直辖市自行编列预算购置外,原则上由中央补助,不足部分,地方自行编列预算增购。

(B)清运机具之操作维护经费: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筹措。

B.垃圾处理设施:

(A)处理设施之设置经费:除直辖市自行编列预算设置外,均由中央补助。

(B)处理设施之操作营运费: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筹措。

(2)在90年以后:

A.垃圾处理设施之设置经费:中央全额补助。

B.清运设施等之购置经费:纳入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补助款中支应。

C.机具设施之操作维护经费: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筹措。

3.各县市政府订定垃圾清理费征收数额及成立基金状况

依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告之「废弃物清理法」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清除处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区内家户及其它非事业征收费用,该征收费用之数额,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订定公告。目前除台北市已公告垃圾费随袋征收每公升0.45元外,其它县市均依本署90年公告之收费标准收费。

另直辖市、县(市)应于91年成立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基金。目

前已有台北市等七县市已成立基金,余正筹办中,详如表2.2。

表2.2

各县市政府订定垃圾清理费及成立基金状况

现况检讨

(一)资源回收部分

1.垃圾资源回收率已由87年5.8%,增至91年之15.5%,足见资源回收已有成效,但相对于先进国家的资源回收率均达30%以上,我国仍有努力的空间。

2.部分资源回收项目回收率偏低,其原因为:

(1)二次料价格低,不具经济诱因,且通路不通畅。

(2)回收处理技术有困难,成本较高。

(3)民众生活习惯未落实,配合比例偏低。

(4)产品设计时未考虑末端回收之便利性。

(5)资源回收设施用地取得不易。

(二)垃圾清运

1.清运人员逐渐老化,导致清运效率变差。

2.地方垃圾清除经费不足,无法适时汰换老旧车辆

(1)依行政院颁定之「财物分类标准」规定,垃圾车最低耐用年

限为6年;91年底仍使用中垃圾车之车龄超过6年以上者占总垃圾车数量五成一。

(2)每年平均约有415辆垃圾车须汰换,预估每年应编列12.5亿元经费才足因应;惟据调查90年地方政府自行采购垃圾车共87辆,经费共2亿3,000余万元,有明显偏低之现象。

(三)垃圾处理

1.掩埋场

(1)从73年补助地方兴设垃圾卫生掩埋场以来,至91年仍有205处垃圾掩埋场在使用中。于92至95年四年内因配合大型焚化厂之兴建、岁修停炉及天然灾害发生时应变所需,仍应设置垃圾卫生掩埋场。

(2)为消弭民众对垃圾场旧观之不良印象,将日渐饱和封闭之垃圾掩埋场进行复育绿美化。

(3)早期部分设在河川行水区内之垃圾场,已逐步进行清除。

A.台北县大汉溪五乡镇市垃圾移除,预计93年12月底前完成。

B.台湾地区55处河川行水区内垃圾弃置场垃圾移除,预计92年12月底前完成。

(4)对早期因紧急处理垃圾之12处露天堆置场及13处未妥善处理焚化灰渣之掩埋场加以追踪处置。

(5)垃圾卫生掩埋场封闭后仍会持续产生渗出水,部分垃圾卫生掩埋场未做好相关收集处理设施,无法妥善处理渗出水,造成民怨及环境污染。

2.垃圾焚化厂

(1)本署于80年初推动「台湾地区垃圾资源回收(焚化厂)兴建工程计划」,当时基于各县市经常发生垃圾大战及跨行政区处理垃圾困难,故以一县市兴建一座垃圾焚化厂为设置原则,计兴建30座,总设计处理容量2万6,250公吨/日。但随着资源回收工作的推动,资源回收率大幅提升,自90年起部分县市已发生垃圾焚化厂总处理量超过垃圾清运量之现象,引起外界质疑与批评。

(2)外界疑虑焚化厂可能产生戴奥辛,影响环境质量及居民之健康。

(3)垃圾焚化后仍会有20%之灰渣产生,其飞灰固化体及底渣中之重金属含量仍会有超过溶出毒性事业废弃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之溶出标准之疑虑。

(四)厨余回收清运再利用

1.依91年统计资料,厨余每日约4,500公吨。91年每日厨余回收量达300公吨,占厨余清运量约6%左右,92年预定提升至13%。

2.目前家庭厨余皆混入一般垃圾中,由清洁队收集清运至处理厂中处理,未有完整之厨余回收清理体系。

3.垃圾厨余成分复杂,所制作出来的堆肥,肥份不足、肥效不佳及成本过高,农民不愿使用,造成堆肥成品通路不通畅。

(五)巨大垃圾回收分类及处理

部分县市已将家具回收,并成立回收修复中心,将修复之二手家具送与低收入户使用,惟目前以此方式回收处理并不理想,大部分之废弃家具仍送废弃物处理厂处理。

(六)推动购物用塑料袋及塑料类免洗餐具限用政策

为提倡简朴生活,逐步改变民众抛弃型之消费型态,减少购物用塑料袋及免洗餐具之使用,并从资源永续利用之观点,应于废弃物产生端采取源头减量。本署已自91年起分阶段推动限用购物用塑料袋及塑料类免洗餐具,执行以来,约减少目前使用量30%。

(七)垃圾费收费方式

1.目前台湾地区垃圾费征收,除台北市随袋征收外,其它县市均随用水量征收,但囿于地方生态,各地方均无法依垃圾清除处理成本,订定征收数额及成立基金,足额反应清除处理成本,造成清除处理经费不足。

2.台北市垃圾费随袋征收自89年7月1日实施至今,总废弃物量已由实施前(88年)3,695公吨/日减量为2,649公吨/日,垃圾减量率达28.3%。在资源回收方面,资源回收率亦由百2.34%增加为8.04%。

推动垃圾零废弃

一、缘由

随着资源日益匮乏与垃圾处理成本之提高,过去采末端处理方式已逐渐转移至源头减量与资源回收,国际上部分先进国家已宣称将采「持续改善」措施,达到「零废弃」之目标。是以,我国亦积极朝向此方向来规划,期与先进国家同步建立「零废弃社会」。

二、各国推动零废弃状况

(一)纽西兰于公元2002年与74个地方政府达成共识,预计2003年减少废弃物50%,2005年减少80%,至2020年达成目标,将不再送任何废弃物进入掩埋场。

(二)美国乔治亚州政府已立法明订2020年达成零废弃目标。

(三)澳洲首都堪培拉于1997年订定「2010年零废弃计划」。

(四)日本于2000年订定「循环型社会基本法」,预计2010年其废弃物最终处置量与2000年相比减少50%。

三、我国「垃圾零废弃」定义及目标设定

(一)「垃圾零废弃」定义:提倡以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再使用及再生利用等方式,将资源有效循环利用,逐步达成垃圾全回收、零废弃之目标。

(二)目标基准:以民国90年为计算基准年。

(三)目标设定:

预订于96年以后,除偏远地区外,垃圾将不进掩埋场,且处理前之总减量目标达到25%,100年总减量达到40%,109年总减量达到75%,各分年、分项次目标,细述如下:(如表3.1)。

1.预计民国96年公告回收项目回收量目标达到18.5%,厨余回收量达到4%,不可燃垃圾回收量达到1.2%。

2.民国100年公告回收项目回收量目标达到24%,厨余回收量达到7.5%,不可燃垃圾回收量达到3.5%。

3.民国109年公告回收项目回收量目标达到38%,厨余回收量达到20%,不可燃垃圾回收量达到6.7%。

表3.1生垃圾未进垃圾焚化厂前之总减量及次目标设定

备注:1.以民国90年为计算基准年。

2.其它包括因目前回收技术、处理成本或质量不适合回收之纸类、塑料类、木竹稻草落叶类及纤维布类等,届时视该类废弃物之处理技术发展,予以妥善处理。

四、减量、回收与垃圾清理架构

为配合「垃圾零废弃」目标,未来垃圾将配合资源回收再利用之规定,以源头减量、资源回收为主,搭配中间处理及最终处置为未来垃圾处理执行之方向。其主要架构如图

3.1。

图3.1垃圾清理架构

垃圾零废弃具体改善措施

为改善目前垃圾清理问题及达到「垃圾零废弃」目标,订定下列垃圾清理措施,有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民间业者之相关计划策略及工作项目与时程,详如表4.1、4.2及4.3。

一、执行资源回收再利用法

强制再生资源回收再利用,并逐步推动绿色设计、绿色消费及绿色采购等措施,以辅导、管制及奖励并重方式,促使制造、使用「易于分解、拆解或回收再利用之材质或设计」、「含一定比例再生资源」及「标示分类回收标志」之产品,并使有经济价值之再生资源在技术可行性下,重新使用或投入制程再利用,以减少资源消耗、抑制废弃物产生及促进资源回收再利用,未来十年将逐步提升成效。

二、强化源头减量

(一)强制垃圾分类

1.依「废弃物清理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执行机关公告推动垃圾强制分类,并将资源与非资源垃圾明确分类。

2.鼓励民间业者设置资源回收细分选场,将资源垃圾有效筛分,以提高二次料之价值。

3.实施时程与目标:针对行政区分散、地理区隔不明显,即不适合推动垃圾费随袋征收之10至15个县市,列为优先辅导及协助对象,由中央协助地方政府于93年开始规划,预计98年底完成。

(二)推动垃圾费随袋征收

1.透过垃圾清运民营化方式提高清运效率、配合推动垃圾不落地、订定垃圾费随袋征收标准作业程序及倡导民众使用专用垃圾袋等配套措施,以达垃圾减量、回收成效。

2.实施时程与目标:选定适合推动之10至12个县市,由中央协助地方政府于93年开始规划,预计98年底完成。

三、加强执行资源回收

(一)公告新回收项目:评估增加公告应回收废弃物项目,提升回收处理技术,畅通回收管道,同时提升现有应回收废弃物项目之回收率。

(二)设置环保科技园区:中央政府补助资源回收业者土地租金及再生产品,鼓励业者整并后进驻园区,降低土地取得成本,提升环保技术及二次料价值,预计自92至100年,设置3座环保科技园区。

四、推动再利用

(一)强化厨余回收再利用

1.辅导地方政府或鼓励民间业者建立厨余回收、清除、处理体系及开拓处理后产品通路。

2.实施时程与目标:自93年开始规划,协助地方建立厨余回收、清除体系及辅导民间业者建立区域性厨余处理体系,预计98年底完成。

(二)强化巨大垃圾再利用

1.辅导地方政府或鼓励民间业者建立巨大垃圾回收、清除、修复

处理及产品通路体系。

2.实施时程与目标:自94年开始规划,协助地方建立巨大垃圾回收、清除体系及辅导民间业者建立区域性巨大垃圾处理体系,预计99年底完成。 (三)不可燃、不适燃及资源垃圾分选及处理

1.中央协助地方政府设置分选厂,将不可燃、不适燃及资源物质回收再利用。不可燃、不适燃部分,以再利用或最终处置方式处理;资源垃圾筛分后回到资源回收体系妥善处理。另为解决一般垃圾中有害物质影响焚化炉处理效能等问题,应协助地方政府办理强制垃圾分类等措施,并逐年扩大推动,以朝向垃圾全面「资源化」再利用与「多元化」处理之终极目标迈进。

2.实施时程与目标:由中央于92年开始规划,预计96年底完成兴建三座区域性示范厂,完成后交由地方操作营运,未来视实际需求状况再行增设。

五、强化垃圾清运系统

(一)由中央政府分三年补助地方政府逐步推动垃圾清理民营化,以提高清运效率。

(二)实施时程与目标:中央协助地方政府自93年开始规划,预计94至103年,辅导10至15个县市逐渐完成垃圾清运系统民营化。

六、提升垃圾处理技术

(一)焚化厂兴建计划:

1.持续检讨「台湾地区垃圾资源回收(焚化)厂兴建工程计划」及「鼓励公民营机构(BOO/BOT)兴建营运垃圾焚化厂推动方案」2项计

划。

2.本署针对台东县、云林县、新竹县、苗栗县、花莲县、南投县及澎湖县等7座兴建中或尚未施工之垃圾焚化厂再加检讨:

(1)澎湖县厂(原为BOT)业奉行政院91年12月18日院台环字第○九一○○六五二四八号函同意改采「公有民营」方式办理,若澎湖县垃圾焚化厂停止兴建,仅以技术层面考虑,澎湖县之垃圾可透过协助其设置分选设施、垃圾压缩打包设施、转(航)运至高雄市垃圾焚化厂等配套措施予以处理,所须经费与兴建垃圾焚化厂相近。至于采何种处理方式,仍须考虑地方首长意愿、民意反映及中央所提供之协助等因素,再予以决定。

(2)若花莲县垃圾焚化厂停止兴建,仅以技术层面考虑,花莲县之垃圾可透过协助其设置分选设施,并分别转运至宜兰县利泽厂及台东县台东市厂等配套措施予以处理,但由于东部地区跨县市转运运距较远,费用较高,所须经费较兴建垃圾焚化厂高出约25.5亿元。至于采何种处理方式,还须考虑地方首长意愿、民意反映及中央所提供之协助等因素,再予以决定。

(3)若南投县垃圾焚化厂停止兴建,仅以技术层面考虑,南投县之垃圾可透过草屯垃圾焚化厂及前述配套措施转运至台中县乌日厂处理,所须经费较兴建垃圾焚化厂低约37.3亿元。至于采何种处理方式,还须考虑地方首长意愿、民意反映及中央所提供之协助等因素,再予以决定。

(4)台东县垃圾焚化厂,目前施工进度已达93%,且依前开评估

未来台东县厂将协助处理花莲县转运之48公吨/日垃圾;若台东县厂不兴建,前开花莲县之垃圾处理配套措施即无法实现,花莲县之垃圾处理将产生问题。仅以技术层面考虑,台东县若以垃圾转运至较近之屏东县崁顶厂处理,运距超过150公里,以20年计算,将额外负担41.4亿元之转运费用。又因已有合约关系,如不兴建将负担巨额毁约赔偿(据厂商片面提出资料约25.5亿元,未来将以实际仲裁结果,始能确定),故建议台东县台东市厂继续兴建。

(5)云林县垃圾焚化厂,目前施工进度已达51%,且该县邻近之台中县乌日厂已协助处理前述南投县之垃圾、彰化县溪州厂已无余裕量,嘉义县鹿草厂之余裕量仍不足处理云林县所产生之垃圾,如云林县林内厂若不兴建,云林县之垃圾处理将产生问题。又因已有合约关系,将负担巨额毁约赔偿(据厂商片面提出资料约36亿元,未来将以实际仲裁结果,始能确定),故建议云林县林内厂继续兴建。

(6)新竹县及苗栗县部分:

A.若新竹县垃圾焚化厂停止兴建,从技术层面考虑,新竹县之垃圾可透过协助其设置分选设施,转运至新竹市厂等配套措施予以处理,但所须经费较兴建垃圾焚化厂高出约2.5亿元。另因新竹县厂已于92年11月5日动工,并已有合约关系,如不兴建将额外负担巨额毁约赔偿(据厂商片面提出资料约40亿元,未来将以实际仲裁结果,始能确定)。

B.若苗栗县垃圾焚化厂停止兴建,而新竹县垃圾焚化厂继续兴建,从技术层面考虑,苗栗县之垃圾可透过协助其设置分选设施,分

别转运至新竹市厂及台中县乌日厂等配套措施予以处理,但所须经费较兴建垃圾焚化厂高出约4.6亿元。另因苗栗县厂已于92年9月3日动工,已有合约关系,如不兴建将额外负担巨额毁约赔偿(据厂商片面提出资料约22亿元,未来将以实际仲裁结果,始能确定)。然若新竹县垃圾焚化厂停止兴建,则新竹市垃圾焚化厂将支持处理新竹县所产生之垃圾,仅靠台中县乌日垃圾焚化厂之余裕量不足以处理苗栗县所产生之垃圾,苗栗县之垃圾处理将产生问题。

C.以上新竹县及苗栗县之垃圾采何种方式处理,除前述分析外,还须考虑地方首长意愿、民意反映及中央所提供之协助等因素,再予以决定。

(7)基此,本署仍应持续加强与前开县市沟通,并依行政院指示:「……若经评估不再续建,则有关地方垃圾处理之配套措施,环保署应予全力支持。至于地方政府如有焚化炉兴建之替代方案,宜鼓励其提出并予适当辅导。」办理。

3.经前项检讨后,仍有必要兴建之垃圾焚化厂,将持续办理,预定96年底全数完工。尔后由于垃圾减量与资源回收之结果,若焚化厂有余裕量,可开放处理可燃性一般事业废弃物。

(二)焚化灰渣资源化建厂计划

1.焚化底渣分选厂:将垃圾焚化后之底渣中含高重金属细颗粒物质有效筛分后妥善处理;其余金属类物质回收再利用、筛分后之底渣作为再生骨材使用。由中央于92至96年规划兴建2座「焚化底渣分选厂」,97年以后依实际需求状况再行增设。

2.焚化飞灰熔融厂:藉由高温熔融技术,分解破坏戴奥辛,并达减容及资源再生利用,由中央于92至96年规划兴建1座区域性「焚化飞灰熔融厂」,97年以后依实际需求状况再行增设。

(三)推动跨县市合作处理垃圾

1.为鼓励县市合作,由双方提供垃圾处理设施,以互惠互助之方式共同解决垃圾处理问题,节省行政资源,提高垃圾处理效率。

2.由本署研订「促进跨县市合作处理一般废弃物奖励要点」,以鼓励县市政府跨区合作有效清除、处理一般废弃物。

(四)未来垃圾处理之规划

1.目前处理设施服务年限及下一代处理设施之规划

(1)以垃圾焚化厂设计处理容量及服务年限20年推估,于101年以后垃圾焚化厂将陆续除役,至115年全数除役。

(2)以前述零废弃之目标设定,估算历年待处理垃圾量,并相较前项历年实际焚化处理量,于112年起,垃圾焚化厂处理容量已低于当时垃圾产生量,且该年之垃圾处理量为208万公吨/年(即5,699公吨/日)。届时视前开垃圾焚化厂除役时程,再参采世界最先进、最环保之垃圾处理技术,提早规划未来垃圾处理设施。

2.未来垃圾清理体系

(1)经总体垃圾减量及资源回收后,未来将不再采「一县市一焚化厂」之方式,而以「区域联合处理」之方式来推动。

(2)考虑运距、地域区隔及效益等因素,视未来生活圈发展状况,将台湾划分为5至7个区域联合处理体系。

3.兴建及操作经费规划

(1)兴建费用:由区域性联合处理之各县市,共同筹措及分摊;必要时得视实际状况,由中央补助一定比例,或采民有民营方式兴建,相关费用由区域性联合处理之各县市共同筹措及分摊。

(2)操作营运费用:由区域性联合处理之各县市,共同委托民间机构操作,其委托费用共同分摊。

七、规划最终处置措施

(一)为配合焚化厂岁修、天然灾害发生及不可燃垃圾处理所需,92至95年持续兴建34处区域性垃圾卫生掩埋场,总处理容量约800万公吨,96年以后视实际需求状况再行增设。

(二)持续办理饱和封闭垃圾掩埋场复育、行水区垃圾之迁移及任意弃置垃圾、灰渣之处置。

1.饱和封闭之垃圾掩埋场之复育绿美化工程,自92至95年预定办理116处(约400公顷)。

2.持续办理行水区内垃圾之迁移。

3.妥善处置历年未妥善处理之12处垃圾堆置场(约176万公吨)及13处灰渣未妥善处理之掩埋场。

(三)本署自92至95年完成兴建七座垃圾掩埋场渗出水(含水肥)区域集中处理厂,未来视实际需求状况再行增设。

(四)自92至96年持续推动「鼓励公民营机构兴建营运一般事业废弃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终处置场设置计划」,以处置垃圾焚化灰渣及其再利用,并同时容纳沟泥及不可燃垃圾等,解决国内垃圾焚化

灰渣处置问题。

(五)无机资源贮存场:考虑与环境兼容及资源贮存方式,使灰渣等无机物质妥善保存,并记录该物质成份分析、存放位置等详细数据,即视为一无机之矿产,俾利资源永续利用。

分工原则

垃圾清理系属地方事务,早期由于地方政府征收垃圾清除处理费未足额反应成本,故中央政府须负担庞大经费补助地方清理垃圾,未来将要求地方政府足额征收垃圾清除处理费,并推动清除处理民营化;仍不足部分,由中央补助。为达「垃圾零废弃」减量目标,中央、地方及民间对于相关工作、经费分摊及权责划分原则如次:

一、经费分摊原则

(一)垃圾清除经费:经常性经费由地方政府自征收之垃圾清除处理费或编列预算支应;另垃圾清运民营化所需经费,由中央分三年补助。

(二)处理设施经费:垃圾处理设施系属邻避(NIMBY)设施,地方于兴建中常因民众及议会杯葛无法编列相关经费,若中央政府不再予以补助,恐将造成垃圾处理危机,是以,中央政府对于部分硬件设施,可视未来实际需求状况,采全额或相对配合款方式予以协助;或由地方采民营化方式鼓励民间业者投资兴设。

(三)操作营运费:经常性经费由地方政府自征收之垃圾清除处理

费或编列预算支应;至于第一年之操作营运费用得考虑实际状况,由本署补助或延长处理设施合约之试车期间。

(四)中央补助经费依各计划之优先缓急及循预算程序调整编列。

二、权责划分原则

(一)中央政府先进行规划,辅导、协助地方政府或民间业者进行相关清除处理体系之建立,并辅导、协助畅通处理后产品之通路。

(二)地方政府建立相关垃圾回收清运体系,并将清运之垃圾交由民间业者处理。

(三)鼓励民间业者投资兴建废弃物清除处理体系,并进行处理后产品之产销。

结论

一、本报告仅先就一般废弃物-垃圾研提未来20年以「垃圾零废弃」为主轴之垃圾处理方式及实行各项政策工具。至于推行各项政策工具之中长程施政计划期程及所需经费,将另案依各计划之优先缓急及循预算程序调整编列,并陈报行政院核定后执行。

二、有关事业废弃物部分,目前已持续依行政院90年1月核定「全国事业废弃物管制清理方案」推动,并成立「事业废弃物管制中心」,对于遏止任意弃置事业废弃物已初具成效;至于事业废弃物之源头减量及资源回收再利用部分,因所涉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众多及事业废弃物种类繁杂,为不影响垃圾处理相关中长程施政计划之推

动,预计93年6月底前拟定「事业废弃物零废弃」减量目标及相关管理措施,另案陈报行政院审核,俾使废弃物管理更臻于完备。

三、「垃圾零废弃」之推动,在政府部门部分,将由本署辅导协助地方政府推动「垃圾强制分类」及「垃圾费随袋征收」等政策工具,以达垃圾减量及资源回收之目标。另辅导民间参与资源回收、再利用及垃圾清理之民营化,主要参与项目包括再生产业之建立、提升资源回收处理技术、设置资源化工厂、厨余、巨大垃圾等各项垃圾清除、处理及再利用设施等,以减缓政府财政负担。

四、经检讨未来20年之垃圾处理,应采「区域联合处理」方式推动,届时将视生活圈发展状况,将全国区分为5至7个联合处理体系;至于下一代之垃圾处理设施,将视垃圾处理技术之发展,采最先进、低污染及高效能之商业化处理设施规划,以改善环境卫生,维护国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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