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和合同效力的分析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和合同效力的分析

介绍:在教学过程中,很多学员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和合同的效力总是分不清楚,特写此文,希冀帮助分析。

物权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小李效力规定。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条是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和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

该两条规范包含如下含义:

一、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是否生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1)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符合生效要件,则应当认定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违约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是否进行物权变动登记及登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物权登记不是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是否进行物权变动登记不影响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合同的效力。

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能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已经生效就当然地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变动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必要要件。虽然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结果的原因行为即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已经生效,如果没有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则物权不发生变动效力。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否与合同是否生效之间没有关系,两者互不影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事实。换句话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物权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他们的生效要件应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来认定。

【考点】商品房买卖是典型的不动产物权交易行为。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商品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因,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既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履行的体现,更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结果。这两种不同的权利变动是在不同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的。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其建立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双方当事人就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就产生约束力,即产生债权法上的约束力。但这种权利只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的效力。若要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必须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买受人名下,此时方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且具有排他的效力。所以,如果双方当事人只是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法律上只发生债权效力,不发生物权效力。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物权。如果违约方又将此房转让与善意第三人,守约方不能以其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在先或者先占商品房为由向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

【例题】潘女士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于是就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了购房合同,先交了50%的购房款8万,约定余款两个月内交清。谁知西门先生也看中了这套房,他并不知潘女士购房的情况,公司开价18万,他就交了现金。公司喜不自胜,很快就给西门先生办好了房产证。潘女士得知后,非常气愤,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评析】依据上述《物权法》的分析,西门和房地产公司办了房产过户,依据物权法第9条,物权发生了变更,西门先生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依据第15条,潘女士购买房屋的购买合同有效。同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根据这些规定,潘女士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8万元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8万元)的赔偿责任。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和合同效力的分析

介绍:在教学过程中,很多学员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和合同的效力总是分不清楚,特写此文,希冀帮助分析。

物权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小李效力规定。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条是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和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

该两条规范包含如下含义:

一、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是否生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1)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符合生效要件,则应当认定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违约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是否进行物权变动登记及登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物权登记不是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是否进行物权变动登记不影响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合同的效力。

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能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已经生效就当然地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变动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必要要件。虽然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结果的原因行为即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已经生效,如果没有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则物权不发生变动效力。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否与合同是否生效之间没有关系,两者互不影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事实。换句话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物权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他们的生效要件应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来认定。

【考点】商品房买卖是典型的不动产物权交易行为。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商品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因,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既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履行的体现,更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结果。这两种不同的权利变动是在不同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的。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其建立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双方当事人就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就产生约束力,即产生债权法上的约束力。但这种权利只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的效力。若要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必须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买受人名下,此时方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且具有排他的效力。所以,如果双方当事人只是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法律上只发生债权效力,不发生物权效力。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物权。如果违约方又将此房转让与善意第三人,守约方不能以其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在先或者先占商品房为由向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

【例题】潘女士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于是就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了购房合同,先交了50%的购房款8万,约定余款两个月内交清。谁知西门先生也看中了这套房,他并不知潘女士购房的情况,公司开价18万,他就交了现金。公司喜不自胜,很快就给西门先生办好了房产证。潘女士得知后,非常气愤,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评析】依据上述《物权法》的分析,西门和房地产公司办了房产过户,依据物权法第9条,物权发生了变更,西门先生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依据第15条,潘女士购买房屋的购买合同有效。同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根据这些规定,潘女士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8万元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8万元)的赔偿责任。


相关内容

  • 物权法疑难问题系列之三:特殊动产的登记效力
  • \ 物权法疑难问题系列之三:特殊动产的登记效力 2014-12-05 16:58阅读: 物权登记,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登记,还包括财产权利登记.我们在上篇研究了不动产的登记效力,对于不动产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动产一般通过登记设立不动产物权,但登记的设权是一种物权设立的程序赋权,物权归属的 ...

  • 浅析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 [摘 要]文章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区分原则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叙述,对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进行了探讨,揭示了区分原则的意义.文章进一步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作了分析,认为债权行为即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本身就包含了物权变动的意思,得出了我国现行物权立法:不承认 ...

  • 中国行政法律制度论文
  • 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法律规范问题 不动产所有权移转是否适用于<民法通则>第72条交付移转财产所有权规则,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民法通则>只适用于动产,而不动产适用于"其他法律"规定.但是,其他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登记为不动产变动的生效要件,还是不动产 ...

  • 2016中国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郭守杰讲义3
  •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8分,2015年的分值为19分.自2012年以来,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6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文 ...

  • 夫妻之间婚内赠与房产并过户登记的法律效力(2015最新案例)
  • 夫妻之间婚内赠与房产并过户登记的法律 效力(2015最新案例) 作者|李炜 福建武夷山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从一起离婚诉讼说夫妻间财产约定的效力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之间相互赠与财产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但其法律效力如何,尤其是赠与并办理相应物权变更登记的情形下,该等财产是否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存 ...

  • 浅析以房产证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效力
  • 浅析以房产证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效力 作者:郑莉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 [摘要]生活中经常有以房产证作抵押的现象,但因抵押当事人未履行健全的法律手续,随之而引起的抵押担保纠纷也经常出现.本文中,以乌鲁木齐一借贷纠纷案为引线运用物权行为理论对抵押合同进行个案研析,进而明确抵押合 ...

  • 浅析抵押登记的效力--以房地产抵押登记为例
  • X X X X 学 院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以房地产抵押登记为例 姓 名: 学 号: 专 业: 年 级: 指导教师: 提交日期: 我国现行抵押登记制度存在许多弊端,诸如将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成立相混淆,将抵押权登记(或称抵押登记)与抵押物登记不加区别,在抵押登记的效力上,动产 ...

  • 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
  • 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分析 江苏银行某分行与袁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一份,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袁某在袁某中某房地产公司购买的H号房屋进行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江苏银行某分行为预购商品房抵押 ...

  •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认定及当事人权利保护论文
  •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认定及当事人权利保护 摘 要:<合同法>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后,其第三条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判定,对于一直广受关注和评论的<合同法>第5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