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规民约2012年

瑞溪镇三把车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加强我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村民生育行为,倡导文明婚育新风,转变村民传统的婚育观念,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及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一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达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贵州省主要生育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双降”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村的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必须遵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男22周岁,女20周岁为法定婚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婚姻法》,国家提倡晚婚晚育,严禁非法同居、严禁非婚生育。

第三条 新婚夫妇领取《生殖服务保健手册》时,应自觉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诚信承诺书。

第四条 凭证怀孕、持证生育

1、公民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孕期内凭《结婚证》和相关证件到镇计生办公室办理并领取《生殖保健服务手册》,方可怀孕生育;

2、凡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要按照程序主动办理《二孩生育证》,如要求推迟生育或放弃生育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送计生办存档。 村民违反上述两款之一的则按《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00-500元的罚款,并在3天内主动到计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五条 在家政策内生育子女的夫妇3天内必须主动向育龄妇女组长、村民组长及计生干部准确报告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及孩次。如不及时准确报告的,要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

第六条 在家政策内出生婴儿死亡的必须立即报告育龄妇女组长、村民组长及计生干部,并由以上人员共同验尸写出证实材料后方可埋葬。否则按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的规定处理,不再安排生育计划,同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

第七条 在家符合政策内生育一孩的妇女,在42---50天内必须主动到镇计生服务站落实节育措施;符合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妇女,必须在1个月内落实绝育措施。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节(绝)育措施的,将按《贵州省计划生育办法》第31条的规定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外,还要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并在3天内主动到计生服务部门落实相关避孕节(绝)育措施。

第八条 按时参加妇检,在家已婚育龄妇女属妇(孕)检对象的,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一年四次妇(孕)检。一次不按时参加妇(孕)检,要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同时在3天内主动到计生服务站补检外。在一年内累计有两次不参加妇检,是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计生“两户”)的家庭,同时取消所有奖励扶助规定的一切优先优惠政策。

第九条 村民租赁房屋给流入人口居住(或经商等),在三日内必须将租房人员的情况向中心联系户长、育龄妇女组长、村民组长及村人口主任和计生干部报告,并与村委会签订《房屋租租赁户计划生育责任书》,否则,将按《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凡离开本村外出1个月以上的成年人口,在外出前必须按程序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的,由村委会下发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通知书》,若逾期仍不补办的,将按《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处500元以下

的罚款,并限期补办。

第十一条 流出大龄青年在外同居未办理《结婚证》、《生育证》而生育,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3天内,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时间、地点、性别等情况。并同时寄回《新生婴儿出生证明》材料;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50天内(剖宫产6个月),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寄回在当地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证明。否则除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接受上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社会抚养费一律按当年度应征标准的高限处理)外,同时还要向村民委员会缴纳违约责任金500元。(由其在家代看子女、代管山林、代管土地的“三代”人员负责缴纳)。

第十二条 流动育龄夫妇符合条件生育一孩的,女方必须持《结婚证》有关证件到户籍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殖服务保健手册》后方可怀孕和生育。否则按《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00-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在3天内主动到计生行政部门办理,造成生育事实的,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符合条件生育二孩的,必须办理二孩《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否则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理。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由其在家代看子女、代管山林、代管土地的“三代”人员负责缴纳)。

第十三条 流出育龄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一孩、二孩的,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3天内,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等情况。并同时寄回《新生婴儿出生证明》;在婴儿出生后的30天至50天内(剖宫产6个月),采取相应的避孕节(绝)育措施,寄回在当地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避孕节(绝)育证明;逾期的,除接受上级计生行政部门处罚外,还要向村民委员会缴纳违约责任金500元。

第十四条 在家育龄夫妇凡因避孕节(绝)育措施失败,出现计划外怀孕的立即报告育龄妇女组长、村民组长及村计生干部,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若计划外怀孕两个月以上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的,除强制落实补救措施外,同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

第十五条 流出育龄夫妇在外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或回家主动接受处罚,并在违法生育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报告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及出生地等情况,同时寄回《新生婴儿出生证明》相关材料及当地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落实手术相关证件原件。逾期不寄回的,社会抚养费一律按当年度相同孩次的社会抚养费最高限额进行征收,同时向村民委员会缴纳违约金500元(由其在家代看子女、代管山林、代管土地的“三代”人员负责缴纳)。

第十六条 流出务工人员在外收、捡、抱养子女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且同时提供其亲生父母相关信息。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除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理外(社会抚养费一律按当年度应征标准的高限征收),同时村民委员会给予收养人处以违约责任金200元。 第十七条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中的妇(孕)检对象应按时参加现居地每年四次的妇(孕)检,且必须及时寄回或通过当地计生部门信息平台反馈当地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有效妇(孕)检证明。逾期未参加妇(孕)检而未寄回或通过当地计生部门信息平台反馈当地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有效妇(孕)检证明的,要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并3天时间内主动到现居地计生服务部门补检后寄回(以邮戳时间为准)。凡是政策内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妇是计生“两户”(即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的,在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妇检并寄回的,同时取消该户所有计生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一切优先优惠政策。(由其在家代看子女、代管山林、代管土地的“三代”人员负责缴纳)。(以邮戳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在家流动人口亲属、家属,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如发现子女、亲戚及其本村流出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

告。对知情不报的,经村民委员会查证属实后,由村民委员会处以违约金500元。

第十九条 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村民有权参与本村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掌握和了解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知识,有权评议、质询和监督村干部依法办事。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民委员会对照本条约集体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一条 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

1、村计生办公室负责免费进行一年四次的查环、查孕、生殖健康检查(三查)服务,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2、在社会待遇、经济政策、扶贫开发、农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政策扶持、项目扶持、优先优惠政策、提供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3、及时足额兑现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奖励扶助、少生快富、优先优惠、养老保障政策。

4、在教育、医疗、子女入学、就业、危房改造、新农保、低保、新增人口入户、经营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5、在项目、资金、物资、技术上给予优先优惠。

6、在组织分配集体资产及收益、征地补偿款时,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倾斜。

7、对生产、生活中需要办理的各种事项,符合政策的优先办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除不能享受各种惠民政策等优惠待遇,村委会一律不办理相关入户手续及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于二0一二年三 月十五日讨论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全体村民应共

同遵守。未尽事宜,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合同、协议执行。

三把车村村民委员会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瑞溪镇三把车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加强我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村民生育行为,倡导文明婚育新风,转变村民传统的婚育观念,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及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一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达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贵州省主要生育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双降”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村的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必须遵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男22周岁,女20周岁为法定婚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婚姻法》,国家提倡晚婚晚育,严禁非法同居、严禁非婚生育。

第三条 新婚夫妇领取《生殖服务保健手册》时,应自觉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诚信承诺书。

第四条 凭证怀孕、持证生育

1、公民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孕期内凭《结婚证》和相关证件到镇计生办公室办理并领取《生殖保健服务手册》,方可怀孕生育;

2、凡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要按照程序主动办理《二孩生育证》,如要求推迟生育或放弃生育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送计生办存档。 村民违反上述两款之一的则按《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00-500元的罚款,并在3天内主动到计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五条 在家政策内生育子女的夫妇3天内必须主动向育龄妇女组长、村民组长及计生干部准确报告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及孩次。如不及时准确报告的,要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

第六条 在家政策内出生婴儿死亡的必须立即报告育龄妇女组长、村民组长及计生干部,并由以上人员共同验尸写出证实材料后方可埋葬。否则按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的规定处理,不再安排生育计划,同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

第七条 在家符合政策内生育一孩的妇女,在42---50天内必须主动到镇计生服务站落实节育措施;符合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妇女,必须在1个月内落实绝育措施。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节(绝)育措施的,将按《贵州省计划生育办法》第31条的规定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外,还要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并在3天内主动到计生服务部门落实相关避孕节(绝)育措施。

第八条 按时参加妇检,在家已婚育龄妇女属妇(孕)检对象的,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一年四次妇(孕)检。一次不按时参加妇(孕)检,要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同时在3天内主动到计生服务站补检外。在一年内累计有两次不参加妇检,是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计生“两户”)的家庭,同时取消所有奖励扶助规定的一切优先优惠政策。

第九条 村民租赁房屋给流入人口居住(或经商等),在三日内必须将租房人员的情况向中心联系户长、育龄妇女组长、村民组长及村人口主任和计生干部报告,并与村委会签订《房屋租租赁户计划生育责任书》,否则,将按《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凡离开本村外出1个月以上的成年人口,在外出前必须按程序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的,由村委会下发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通知书》,若逾期仍不补办的,将按《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处500元以下

的罚款,并限期补办。

第十一条 流出大龄青年在外同居未办理《结婚证》、《生育证》而生育,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3天内,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时间、地点、性别等情况。并同时寄回《新生婴儿出生证明》材料;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50天内(剖宫产6个月),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寄回在当地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证明。否则除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接受上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社会抚养费一律按当年度应征标准的高限处理)外,同时还要向村民委员会缴纳违约责任金500元。(由其在家代看子女、代管山林、代管土地的“三代”人员负责缴纳)。

第十二条 流动育龄夫妇符合条件生育一孩的,女方必须持《结婚证》有关证件到户籍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殖服务保健手册》后方可怀孕和生育。否则按《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00-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在3天内主动到计生行政部门办理,造成生育事实的,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符合条件生育二孩的,必须办理二孩《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否则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理。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由其在家代看子女、代管山林、代管土地的“三代”人员负责缴纳)。

第十三条 流出育龄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一孩、二孩的,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3天内,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等情况。并同时寄回《新生婴儿出生证明》;在婴儿出生后的30天至50天内(剖宫产6个月),采取相应的避孕节(绝)育措施,寄回在当地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避孕节(绝)育证明;逾期的,除接受上级计生行政部门处罚外,还要向村民委员会缴纳违约责任金500元。

第十四条 在家育龄夫妇凡因避孕节(绝)育措施失败,出现计划外怀孕的立即报告育龄妇女组长、村民组长及村计生干部,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若计划外怀孕两个月以上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的,除强制落实补救措施外,同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

第十五条 流出育龄夫妇在外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或回家主动接受处罚,并在违法生育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报告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及出生地等情况,同时寄回《新生婴儿出生证明》相关材料及当地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落实手术相关证件原件。逾期不寄回的,社会抚养费一律按当年度相同孩次的社会抚养费最高限额进行征收,同时向村民委员会缴纳违约金500元(由其在家代看子女、代管山林、代管土地的“三代”人员负责缴纳)。

第十六条 流出务工人员在外收、捡、抱养子女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且同时提供其亲生父母相关信息。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除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理外(社会抚养费一律按当年度应征标准的高限征收),同时村民委员会给予收养人处以违约责任金200元。 第十七条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中的妇(孕)检对象应按时参加现居地每年四次的妇(孕)检,且必须及时寄回或通过当地计生部门信息平台反馈当地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有效妇(孕)检证明。逾期未参加妇(孕)检而未寄回或通过当地计生部门信息平台反馈当地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有效妇(孕)检证明的,要向村委会缴纳违约责任金200元,并3天时间内主动到现居地计生服务部门补检后寄回(以邮戳时间为准)。凡是政策内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妇是计生“两户”(即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的,在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妇检并寄回的,同时取消该户所有计生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一切优先优惠政策。(由其在家代看子女、代管山林、代管土地的“三代”人员负责缴纳)。(以邮戳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在家流动人口亲属、家属,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如发现子女、亲戚及其本村流出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

告。对知情不报的,经村民委员会查证属实后,由村民委员会处以违约金500元。

第十九条 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村民有权参与本村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掌握和了解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知识,有权评议、质询和监督村干部依法办事。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民委员会对照本条约集体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一条 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

1、村计生办公室负责免费进行一年四次的查环、查孕、生殖健康检查(三查)服务,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2、在社会待遇、经济政策、扶贫开发、农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政策扶持、项目扶持、优先优惠政策、提供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3、及时足额兑现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奖励扶助、少生快富、优先优惠、养老保障政策。

4、在教育、医疗、子女入学、就业、危房改造、新农保、低保、新增人口入户、经营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5、在项目、资金、物资、技术上给予优先优惠。

6、在组织分配集体资产及收益、征地补偿款时,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倾斜。

7、对生产、生活中需要办理的各种事项,符合政策的优先办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除不能享受各种惠民政策等优惠待遇,村委会一律不办理相关入户手续及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于二0一二年三 月十五日讨论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全体村民应共

同遵守。未尽事宜,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合同、协议执行。

三把车村村民委员会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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