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论文

学号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论律师恪守司法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系别名称:法律系

专业名称:法学专业

学生名称: XXX

指导教师: XXX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论律师恪守司法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摘要: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换言之,律师就是向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作为服务产品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职业人员。律师一方面可以说是当事人和国家机关之间的桥梁,另一方面又可以说是治疗社会顽疾的医师,推动着社会民主化法治化的进程。本文作者试着从律师的性质和行业特点、律师对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所起的作用以及司法职业道德的内容等角度,阐述了作为律师恪守司法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对如何更好地恪守司法职业道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律师 司法职业道德 法治

引言

律师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授权,所以我们可以说律师一方面代表了法律,另一方面代表了每一个急需法律为之维权的当事人。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和其他任何一种职业一样,有着其必须遵守的职业规章和条例,但是律师与其他职业所不同的也可以说是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行业自律性。下面两部分,作者分析了律师的性质和行业的特点以及律师存在的价值和使命,从而为下文的司法职业道德的阐述做好了铺垫。

一、律师的性质及其行业的特点

根据我国的《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

一、律师必须通过考试或考核,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称“公民代理”、“黑律师”,而不能称作律师。 第二、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就还不能被称为律师。 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第四、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第五、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另外我国的《律师法》第九条也规定了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还有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并与当日起开始实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不仅要忠于宪法和法律,而且更要勤勉尽责、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遵守律师协会章程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一)律师是国家机关赋予的一种职业身份,受到国家司法部门的指导和约束;(二)律师作为一种服务大众的行业,有着严格的行业自律章程和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三)律师是为当事人利益的法律服务者,可以说代表着整个社会的合法合理的诉求。

二、律师的社会作用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常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伸张正义。为需要的人们服务!上文已经详述,现代在我国,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或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个人的委托,或者经法院指定,协助处理法律事务或代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法律专业人员。德国的法律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关;日本的法律规定:律师以拥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律师必须根据上述使命诚实地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秩序改善法律制度而努力;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律师以保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与法治为使命。所以我们可以说 律师是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重要力量。律师的职业价值应该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

在我国,律师通过代理当事人帮助解决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通过辩论与法官交流等方式参与诉讼,有利于案件的解决。而且 律师为社会提供发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担任法律顾问;(二)担任诉讼代理人:(三)担任刑事辩护人:(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可见我国律师的任务具体表现为:(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合法权益我们应该这样理解:(1)首先不是非法权益,但是即使是实施了非法行为的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也应当予以维护;(2)其次维护的合法权益必须是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合法

权益,如与当事人无关,则不是律师应尽的责任范围。(二)维护民权,制约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力.律师是其客户的代言人,代表民众的利益,因而是与公共权利相“对抗”的,尤其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因为国家与政府权力的膨胀与滥用导致对其限制成了一个重大课题,国家权力滥用可能比个人的危害更大,这就是为什么在刑诉中控制国家权力,如刑诉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以证明标准与无理由地拒绝陪审团人员的制度,证据排除规则等,这体现了对政府权力制约和对个人权力尊重的价值观念。(三)促进社会民主法制建设。律师是法律与生活紧密结合的践行者,在法律的具体实践中他们更容易发现纸面上的法律与现实生活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矛盾,因此他们的立法建议或是法律文章就更具有应用的意义,他们的实际行动在潜移默化中已经促进了民主法制的发展。

三、司法职业道德

律师与检察官、法官都是运用法律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发展的人员,他们承载着维护社会公正的使命。法官是社会纠纷解决得最后屏障,起着定纷止争的重要作用,这就决定了法官不仅要有高超的专业技能, 更要有相应的职业道德与之相适应, 需要通过法官职业道德来保障法官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道义性发挥到最高程度, 需要通过法官职业道德来抑制其职业技术中的非道义成分, 使之控制在最低程度。检察官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每一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安机关、法院的神圣使命,因此检察官也有着完善和严格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制度, 旨在确保其在完备的制度下执行职务,获得民众的信任, 构建和谐社会。律师的性质及社会价值和使命上文已有所述,对律师建立更加完善和科学严格的规章条例,来保证其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来树立其权威性不但必要而且必须。

什么是司法职业道德?司法职业道德包括那些内容呢?简单的说,司法职业道德就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是审判、侦查、检察和司法警察等人员的行为准则。从司法职业道德的定义上看,我们丝毫看不出律师也是司法职业道德遵守的一分子,但是笔者的观点很明确:司法职业道德是警察、检察官、法官、法警、律师、公证员、仲裁员以及调解人员等等所有法律工作人员都应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就拿律师为例,当代中国的律师不仅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受到专门的《律师法》的约束,另外还有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等给予更高的要求。例如, 在我国,依照《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严格依法执业;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等等。这说明司法职业道德是高于一般职业道德的要求的,它包括:(1)热爱人民,忠于人民,保护人民的权益,;(2)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遵守司法纪律,依照法律程序,认真收集有关证据,严禁逼供信,廉洁奉公,不贪赃枉法,不循私情。“铁面无私”,“执法如山”,等等。

古人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也就是说,做好官要有官德,做好人要有道德。一个缺乏起码道德廉耻的人,很难成为一个正直、诚信、廉洁的官员。这段话用在律师身上是再符合不为过了。在律师职业的过程中,有很多诱惑,一个司法职业道德不坚定的律师会稍有疏忽就会被开除出律师这个行业。

四、律师恪守司法职业道德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使得我国的经济有发展速度令世人惊叹。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大发展的同时,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也在增加: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拜金主义”思潮弥漫;集体主义无私奉献的精神越来越少;职业道德越来越松散••律师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也不会做到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还有一些律师意志不坚定,经不住诱惑,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另外,纵观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有许多不足和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

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上文描述的是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出现的违反司法职业道德的不和谐的因素,并简要分析了其形成原因。律师是社会的主治医师,承担着民主化法治化的历史使命,代表着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提高律师的司法职业道德必要且紧迫。

五、促进律师司法职业道德的基本对策

目前,我国对律师的管理有司法行政部门、党的领导,还有自己的自律组织律师协会。但是细细一看每个人都会发现,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不符合市场体制下的律师的。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 同时,律师的专业化使得司法行政机关也很难在律师的职业范围内有效行使直接的管理职能,这已被世界各国的实践包括我国的实践所证明。笔者认为,解决之道在于尽早实现律师工作改革方案 提出的:“向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过渡。”在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由律师协会统一地、具体地、“内行”地行使对律师的管理权。在没有实现这种转变之前,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应真正负起其各自所负的管理和监督律师的职责。 其次,笔者觉得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比如,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3、当事人对其监

督,当事人发现律师不依法办案,有和法官送礼受贿等现象时要勇于举报。

最后, 律师职业道德是对律师自由的限制,是一种以律师内心力量起作用的社会规范。这种对律师自由限制的职业道德是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机制来维护。社会教育机制就是其中一种必不可少的约束机制。笔者认为,建立一种永久的定期的律师培训学习体制,并把学习培训结果和律师的荣誉奖励结合起来是一种很好的方法。

六、小结

综上所述,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体现着法律的精神,代表着当事人的权益,承担着社会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使命,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不可缺少的一员。司法职业道德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影响律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它的作用已经引起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同律师队伍建设的实践相比,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这种状态如果长期持续下去,必将引起立法和政策层面上的不确定性问题,影响律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发展。由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政策性很强,值得司法界高度重视。本文只是抛砖引玉,以期引发争鸣,促进科学结论的产生,为今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进一步研究服务。

参考文献

【1】 刘昌华.职业道德沦落的前因与后果[J].福建论坛,2006,(9):130.

【2】 王荣发.现代职业伦理学[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15.

【3】 [美]克罗曼.《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M].周战超、石新中译,法律出版社,2002.17.

【4】 [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 蒋耀祖.《中美司法制度比较》,台湾商务印书馆 1975年版.

【6】 茅彭年、李必达主编,《中国律师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5月版.

【7】 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8】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学号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论律师恪守司法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系别名称:法律系

专业名称:法学专业

学生名称: XXX

指导教师: XXX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论律师恪守司法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摘要: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换言之,律师就是向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作为服务产品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职业人员。律师一方面可以说是当事人和国家机关之间的桥梁,另一方面又可以说是治疗社会顽疾的医师,推动着社会民主化法治化的进程。本文作者试着从律师的性质和行业特点、律师对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所起的作用以及司法职业道德的内容等角度,阐述了作为律师恪守司法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对如何更好地恪守司法职业道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律师 司法职业道德 法治

引言

律师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授权,所以我们可以说律师一方面代表了法律,另一方面代表了每一个急需法律为之维权的当事人。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和其他任何一种职业一样,有着其必须遵守的职业规章和条例,但是律师与其他职业所不同的也可以说是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行业自律性。下面两部分,作者分析了律师的性质和行业的特点以及律师存在的价值和使命,从而为下文的司法职业道德的阐述做好了铺垫。

一、律师的性质及其行业的特点

根据我国的《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

一、律师必须通过考试或考核,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称“公民代理”、“黑律师”,而不能称作律师。 第二、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就还不能被称为律师。 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第四、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第五、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另外我国的《律师法》第九条也规定了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还有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并与当日起开始实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不仅要忠于宪法和法律,而且更要勤勉尽责、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遵守律师协会章程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一)律师是国家机关赋予的一种职业身份,受到国家司法部门的指导和约束;(二)律师作为一种服务大众的行业,有着严格的行业自律章程和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三)律师是为当事人利益的法律服务者,可以说代表着整个社会的合法合理的诉求。

二、律师的社会作用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常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伸张正义。为需要的人们服务!上文已经详述,现代在我国,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或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个人的委托,或者经法院指定,协助处理法律事务或代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法律专业人员。德国的法律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关;日本的法律规定:律师以拥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律师必须根据上述使命诚实地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秩序改善法律制度而努力;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律师以保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与法治为使命。所以我们可以说 律师是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重要力量。律师的职业价值应该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

在我国,律师通过代理当事人帮助解决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通过辩论与法官交流等方式参与诉讼,有利于案件的解决。而且 律师为社会提供发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担任法律顾问;(二)担任诉讼代理人:(三)担任刑事辩护人:(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可见我国律师的任务具体表现为:(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合法权益我们应该这样理解:(1)首先不是非法权益,但是即使是实施了非法行为的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也应当予以维护;(2)其次维护的合法权益必须是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合法

权益,如与当事人无关,则不是律师应尽的责任范围。(二)维护民权,制约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力.律师是其客户的代言人,代表民众的利益,因而是与公共权利相“对抗”的,尤其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因为国家与政府权力的膨胀与滥用导致对其限制成了一个重大课题,国家权力滥用可能比个人的危害更大,这就是为什么在刑诉中控制国家权力,如刑诉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以证明标准与无理由地拒绝陪审团人员的制度,证据排除规则等,这体现了对政府权力制约和对个人权力尊重的价值观念。(三)促进社会民主法制建设。律师是法律与生活紧密结合的践行者,在法律的具体实践中他们更容易发现纸面上的法律与现实生活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矛盾,因此他们的立法建议或是法律文章就更具有应用的意义,他们的实际行动在潜移默化中已经促进了民主法制的发展。

三、司法职业道德

律师与检察官、法官都是运用法律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发展的人员,他们承载着维护社会公正的使命。法官是社会纠纷解决得最后屏障,起着定纷止争的重要作用,这就决定了法官不仅要有高超的专业技能, 更要有相应的职业道德与之相适应, 需要通过法官职业道德来保障法官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道义性发挥到最高程度, 需要通过法官职业道德来抑制其职业技术中的非道义成分, 使之控制在最低程度。检察官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每一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安机关、法院的神圣使命,因此检察官也有着完善和严格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制度, 旨在确保其在完备的制度下执行职务,获得民众的信任, 构建和谐社会。律师的性质及社会价值和使命上文已有所述,对律师建立更加完善和科学严格的规章条例,来保证其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来树立其权威性不但必要而且必须。

什么是司法职业道德?司法职业道德包括那些内容呢?简单的说,司法职业道德就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是审判、侦查、检察和司法警察等人员的行为准则。从司法职业道德的定义上看,我们丝毫看不出律师也是司法职业道德遵守的一分子,但是笔者的观点很明确:司法职业道德是警察、检察官、法官、法警、律师、公证员、仲裁员以及调解人员等等所有法律工作人员都应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就拿律师为例,当代中国的律师不仅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受到专门的《律师法》的约束,另外还有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等给予更高的要求。例如, 在我国,依照《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严格依法执业;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等等。这说明司法职业道德是高于一般职业道德的要求的,它包括:(1)热爱人民,忠于人民,保护人民的权益,;(2)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遵守司法纪律,依照法律程序,认真收集有关证据,严禁逼供信,廉洁奉公,不贪赃枉法,不循私情。“铁面无私”,“执法如山”,等等。

古人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也就是说,做好官要有官德,做好人要有道德。一个缺乏起码道德廉耻的人,很难成为一个正直、诚信、廉洁的官员。这段话用在律师身上是再符合不为过了。在律师职业的过程中,有很多诱惑,一个司法职业道德不坚定的律师会稍有疏忽就会被开除出律师这个行业。

四、律师恪守司法职业道德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使得我国的经济有发展速度令世人惊叹。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大发展的同时,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也在增加: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拜金主义”思潮弥漫;集体主义无私奉献的精神越来越少;职业道德越来越松散••律师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也不会做到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还有一些律师意志不坚定,经不住诱惑,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另外,纵观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有许多不足和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

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上文描述的是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出现的违反司法职业道德的不和谐的因素,并简要分析了其形成原因。律师是社会的主治医师,承担着民主化法治化的历史使命,代表着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提高律师的司法职业道德必要且紧迫。

五、促进律师司法职业道德的基本对策

目前,我国对律师的管理有司法行政部门、党的领导,还有自己的自律组织律师协会。但是细细一看每个人都会发现,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不符合市场体制下的律师的。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 同时,律师的专业化使得司法行政机关也很难在律师的职业范围内有效行使直接的管理职能,这已被世界各国的实践包括我国的实践所证明。笔者认为,解决之道在于尽早实现律师工作改革方案 提出的:“向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过渡。”在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由律师协会统一地、具体地、“内行”地行使对律师的管理权。在没有实现这种转变之前,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应真正负起其各自所负的管理和监督律师的职责。 其次,笔者觉得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比如,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3、当事人对其监

督,当事人发现律师不依法办案,有和法官送礼受贿等现象时要勇于举报。

最后, 律师职业道德是对律师自由的限制,是一种以律师内心力量起作用的社会规范。这种对律师自由限制的职业道德是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机制来维护。社会教育机制就是其中一种必不可少的约束机制。笔者认为,建立一种永久的定期的律师培训学习体制,并把学习培训结果和律师的荣誉奖励结合起来是一种很好的方法。

六、小结

综上所述,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体现着法律的精神,代表着当事人的权益,承担着社会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使命,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不可缺少的一员。司法职业道德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影响律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它的作用已经引起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同律师队伍建设的实践相比,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这种状态如果长期持续下去,必将引起立法和政策层面上的不确定性问题,影响律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发展。由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政策性很强,值得司法界高度重视。本文只是抛砖引玉,以期引发争鸣,促进科学结论的产生,为今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进一步研究服务。

参考文献

【1】 刘昌华.职业道德沦落的前因与后果[J].福建论坛,2006,(9):130.

【2】 王荣发.现代职业伦理学[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15.

【3】 [美]克罗曼.《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M].周战超、石新中译,法律出版社,2002.17.

【4】 [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 蒋耀祖.《中美司法制度比较》,台湾商务印书馆 1975年版.

【6】 茅彭年、李必达主编,《中国律师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5月版.

【7】 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8】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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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尊敬的各位领导: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我律师事务所各律师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我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我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以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在各位领导的鞭策和帮助下,我做了一些应该做的工作。现作如下汇报: 一 ...

  • [民法学]论文题目(推荐)
  • <民法学>论文题目(推荐) 1. 论无权处分行为. 2.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3. 论居住权. 4.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利益的保护. 5. 论保证期限. 6.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论. 7. 论债权人代位权. 8. 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研究. 9.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0. ...

  •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的经验交流发言稿
  • 大家好!我叫**,来自齐都律师事务所.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是淄博市市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所路好顺主任的带领下,我们各项工作蒸蒸日上,进入发展快车道.在这次论坛上,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有六名律师的论文获奖,获得省律协的论坛组织奖,这是对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业务能力的认可.今天,我 ...

  • 省职业生涯规划大赛获奖作品
  • "新势力-海峡人才杯"第三届福建省大学生职业规划节参赛作品: < > 作者:* * * 选择职业是人生大事,因为职业决定了一个人的未来. 铁匠锤打铁砧,铁砧也锤打铁匠:海蛤的壳在棕黑深遂的 海洋里变色,人的心灵也受到生命历程的染色,只是所受 的影响奥妙复杂,不易为人觉 ...

  • 双学位论证报告(含培养方案)
  • 法学专业双学位教育试点论证报告 一.开办法学专业双学位的必要性 ........................... 1 1.面向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 ............................. 1 2.顺应应用科技大学建设的需求 ......................... ...

  • 司法制度论文
  • 司 法 制 度 结 课 作 业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 人们一般认为:立法"分配正义",行政"运送正义",司法"矫 正正义".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制度直接维系小康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公平与正义.推进司法改革正是健全司法制度,建 ...

  • 大学生就业指导论文职业规划
  •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 本文为一位法学专业大学生写的职业生涯规划书,从职业测评.个人分析.职业选择和职业规划的优化修正等方面详细阐述了自己大学四年和未来的职业规划,思路清晰,内容翔实可供参考,故推荐给法学专业大学生朋友们.生涯设计公益网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范文专题制作组. 第一篇 职业测评 一.个人基 ...

  • 2018普通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
  • 2018普通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 方案 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 一.培养目标 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具体要求为: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