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是为贯彻实施国务院 《信访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 《信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应当确定信访工作联络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报告信访人反映的重大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调研工作机制,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定期排查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电子屏幕、电子查询设备。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开通电子信箱,有条件的应当设立电子网站,公开信访信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民投诉受理制度,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出的批评建议,以及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

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1天,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2天。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日应当有负责人随时接待信访人,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信访人认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六)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信访人认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部门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六)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转送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信访人申请举行听证的,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决定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指定,由参与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与处理信访事项有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八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 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信访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信访事项已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该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理由;信访事项未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方案、理由;

(五)信访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其他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七)信访人作最后陈述。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意见书,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依据。听证意见书应当送达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复核。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日内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指定有相应职责的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承办具体事项。

第二十条 对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办理中的复查、复核事项,其他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受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受理了同一复查、复核事项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对该事项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复查、复核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对不符合复查、复核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复查、复核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在复查、复核期间举行听证,或者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复查、复核机关的办理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督查机制,重点督查以下事项:

(一)本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信访量大、信访问题多、信访工作薄弱地区和部门的工作情况;

(五)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对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信访工作情况以及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理,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四)不得公开、泄露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将信访人的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被控告、检举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五)对信访人提出的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和答复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不得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信访行为,事件引发地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到场,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事件发生地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事件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应当担负个人在信访活动中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1996年 10月 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是为贯彻实施国务院 《信访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 《信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应当确定信访工作联络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报告信访人反映的重大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调研工作机制,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定期排查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电子屏幕、电子查询设备。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开通电子信箱,有条件的应当设立电子网站,公开信访信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民投诉受理制度,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出的批评建议,以及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

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1天,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2天。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日应当有负责人随时接待信访人,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信访人认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六)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信访人认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部门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六)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转送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信访人申请举行听证的,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决定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指定,由参与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与处理信访事项有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八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 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信访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信访事项已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该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理由;信访事项未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方案、理由;

(五)信访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其他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七)信访人作最后陈述。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意见书,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依据。听证意见书应当送达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复核。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日内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指定有相应职责的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承办具体事项。

第二十条 对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办理中的复查、复核事项,其他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受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受理了同一复查、复核事项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对该事项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复查、复核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对不符合复查、复核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复查、复核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在复查、复核期间举行听证,或者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复查、复核机关的办理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督查机制,重点督查以下事项:

(一)本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信访量大、信访问题多、信访工作薄弱地区和部门的工作情况;

(五)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对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信访工作情况以及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理,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四)不得公开、泄露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将信访人的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被控告、检举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五)对信访人提出的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和答复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不得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信访行为,事件引发地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到场,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事件发生地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事件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应当担负个人在信访活动中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1996年 10月 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内容

  • 2015-2016年山东省法律法规
  • 2016年,全新的一年,全新的开始.1月1日起,一大波新法新规开始正式实施,对你我生活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新版<山东省定价目录>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山东省定价目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版<目录>中,省管药品.重要农产品.公共事业和 ...

  • 2014年11月公职人员普法考试答案判断题
  • 三.判断题.(每题2分) [第31题]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 [第32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错 [第33题]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收取适当费用. ...

  • 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 信访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进一步开创我区信访工作新局面,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河源市信访工作量化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委、区政府决定对各镇(场)、街道信访工作进行量化考核。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dxp理论和“xxxx”重 ...

  • 试论法秩序下的信访终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在线律师网  http://www.52lawyers.net     时间:2012-01-08 摘    要 近年来,居高不下的信访浪潮以及大量的非正常信访严重影响了信访秩序与社会稳定,不利于信访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为了走出信访困境,地方各级信访部门积极开展信访终结制的尝试,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信 ...

  • 运用法治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_李敏
  • 汕头日报/2014年/12月/4日/第001版 运用法治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肖志恒莅汕调研信访条例实施龙湖试点情况 记者 李敏 本报讯(记者李敏)我市龙湖区是省人大选定的贯彻实施<广东省信访条例>运用法治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试点区.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莅汕调研条例实施龙湖区试 ...

  • 2014年广东省干部职工普法考试试卷
  • 2014年广东省干部职工普法考试试卷 单位名称: 姓名: 成绩: 试卷说明:本试卷总分:100分,限时:120分钟.考试内容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

  • 档案员培训班主持词
  • 同志们: 经过为期一个月的精心筹备,海勃湾区档案管理培训班今天正式开班了,首先我介绍一下与会人员情况。报名参加此次培训的人员主要是来自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属及驻区各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专兼职业务人员。应邀到会参加今天开班仪式并在台上就座的领导有:海勃湾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刘继高同志、乌海市档案史志局副局 ...

  • 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 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2008年6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促使信访争议妥善解决,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对信访人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