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暴力执法”是一个很敏感但是却由来已久的话题,群众的对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小贩的同情、媒体对于处于强势一方城管人员行为的热烈关注,都使得“城管”这个特殊的群体一次又一次被置于舆论风口浪尖之上。作为暴力执法的受害者,小商贩值得同情,无可厚非;作为暴力执法的行为者,城管人员的行为,值得怒斥。然而,在舆论一边倒的时候,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和法律工作者,我想从法律维度谈谈个人的看法。
危害:一直以来,似乎城管执法被纳入了暴力执法的宿命轮回,也把城市秩序管理者推上了风口浪尖。由于城管执法的对象主要是下岗工人、无业市民和农民等为生计而从事“违法”经营的摊点商贩,这些人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所以暴力执法的直接逻辑结果便是暴力抗法,以及社会大众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而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不满甚至愤懑,从而引起全社会对城管部门执法工作的不支持,给执法工作带来巨大的阻力,这将严重威胁一个城市的社会秩序和稳定发展。同时,法律的本质是协调社会关系,执法的目的是缓释社会矛盾。城管本是法规的捍卫者,是国家和城市的执法者。采取暴力行为执法这既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有违法律的初衷,城管的暴力执法和不文明施法会严重削弱法律在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中的权威,也会损害政府的形象。
原因:我认为造成暴力执法的原因除了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公仆意识差,执法观念不强,作风纪律松懈等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制度的缺陷。由于内在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外在有力监督机制的缺失,催生了大量的暴力执法事件。从内在制度上来说,这已是长期以来的积弊,城市管理部门也在不断寻找制度上的完善路径;从外在约束监督机制来说,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象。特别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城管这类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暴力执法者,不是姑息包庇,而是依法进行惩处。
建议:城市管理是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法治化。近年来,许多地方对于执法方式有很多创新,例如“微笑执法”“敬礼执法”等,姑且不论实际效果如何,这种肯改变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更重要的是要把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制定铁的纪律,标准的执法模式,才能重塑执法公信,唤回公众社会的普遍尊重。同时,城市管理不但是执法者的事情,更需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只有增强了全社会群众的文明意识和法制意识,监督、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才能顺利推进城市管理法制化的进程。
“城管暴力执法”是一个很敏感但是却由来已久的话题,群众的对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小贩的同情、媒体对于处于强势一方城管人员行为的热烈关注,都使得“城管”这个特殊的群体一次又一次被置于舆论风口浪尖之上。作为暴力执法的受害者,小商贩值得同情,无可厚非;作为暴力执法的行为者,城管人员的行为,值得怒斥。然而,在舆论一边倒的时候,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和法律工作者,我想从法律维度谈谈个人的看法。
危害:一直以来,似乎城管执法被纳入了暴力执法的宿命轮回,也把城市秩序管理者推上了风口浪尖。由于城管执法的对象主要是下岗工人、无业市民和农民等为生计而从事“违法”经营的摊点商贩,这些人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所以暴力执法的直接逻辑结果便是暴力抗法,以及社会大众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而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不满甚至愤懑,从而引起全社会对城管部门执法工作的不支持,给执法工作带来巨大的阻力,这将严重威胁一个城市的社会秩序和稳定发展。同时,法律的本质是协调社会关系,执法的目的是缓释社会矛盾。城管本是法规的捍卫者,是国家和城市的执法者。采取暴力行为执法这既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有违法律的初衷,城管的暴力执法和不文明施法会严重削弱法律在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中的权威,也会损害政府的形象。
原因:我认为造成暴力执法的原因除了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公仆意识差,执法观念不强,作风纪律松懈等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制度的缺陷。由于内在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外在有力监督机制的缺失,催生了大量的暴力执法事件。从内在制度上来说,这已是长期以来的积弊,城市管理部门也在不断寻找制度上的完善路径;从外在约束监督机制来说,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象。特别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城管这类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暴力执法者,不是姑息包庇,而是依法进行惩处。
建议:城市管理是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法治化。近年来,许多地方对于执法方式有很多创新,例如“微笑执法”“敬礼执法”等,姑且不论实际效果如何,这种肯改变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更重要的是要把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制定铁的纪律,标准的执法模式,才能重塑执法公信,唤回公众社会的普遍尊重。同时,城市管理不但是执法者的事情,更需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只有增强了全社会群众的文明意识和法制意识,监督、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才能顺利推进城市管理法制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