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滁州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组字〔2010〕13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

现将《滁州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细则》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确保把细则落到实处,保障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

中共滁州市委组织部

2010年5月31日

滁州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省委组织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切实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性。每年初,应根据发展党员的总体要求及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研究制订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曾在原单位提出过入党申请的,由于毕业、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入我市的人员须由原单位党组织及时将申请入党材料转至现所在单位,经审查合格的可继续培养。未能转接相关材料或审查不合格的,应重新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要定期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一般每季度一次。

第七条 对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能自觉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申请人,经过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进入现在单位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经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考察确认,可继续培养。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成员要广泛听取党内外

群众意见,并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后,召开支委会 (或支部大会)讨论,讨论情况要如实做好记录。

(二)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时,应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八条 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九条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年遴选制度,不合格的要淘汰;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通常采用的方式有:个别访谈和召开群众座谈会。

第十一条 党支部确定拟发展对象后,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至7个工作日。各支部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公示的时间、地点。公示情况要在支部撰写的群众意见材料中有明确体现。

第十二条 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要认真组织做好政治审查工作。

(一)政治审查的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本人的现实表现及主要优点和不足。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二)政审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三)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不能直接由发展对象本人自己经手办理有关证明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实行预审制。

(一)预审对象。经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二)预审内容

1、入党申请书、个人履历和思想汇报材料;

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3、参加党的知识学习与培训情况;

4、发展对象为团员的应有团支部推优意见;

5、政治审查材料;

6、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公示情况;

7、基层党组织需要进行预审的其他材料。

(三)预审办法

1、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委审查(设党总支的,党总支应签署审查意见;村级党委、社区党委、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委必须报上一级党委审查)。

2、基层党委对支部上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审查所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在收到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

3、对统战部门联系的党外代表人士、私营企业主、重新入党人员等,须在基层党委预审的基础上,根据文件规定报送县级组织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预审通过后,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党纪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支部大会要在积极准备的基础上,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接收预备党员实行票决制。

(一)会前准备

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前,党支部要准备好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上级党委审查意见、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草案。支委会提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全体党员、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

(二)票决程序

1.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持人清点、报告应出席党员人数和实际到会人数,宣布会议主题和程序。

2.发展对象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介绍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及入党培养、教育和考察过程等,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态度。

4.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政审、培训、预审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情况。

5.党员酝酿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由支委在大会上宣读。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

6、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7、宣布表决结果。

8、通过是否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三)票决办法

1、参加会议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

2、填票确有困难的党员,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因故不

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应于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并统计在票数内。

3、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一种意愿。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4、被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5、对党支部大会表决通过的票决对象的有关材料,按规定上报上级党委审批。

(四)注意事项

1.要保证出席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2.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发展对象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支部大会。

3.对于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问题,支委会或发展对象应予以解答。如果某些问题一时难于弄清,可暂时休会,待弄清后再继续开会。

4.做好大会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人员;会议讨论情况及票决结果;综合全体党员的讨论意见,形成的决议等。

5、支部大会讨论1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 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支部大会对其基本评价,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全称等,最后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接收为预备党员同志的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及其他必备材料等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超过3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超过6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

支部要为申请入党的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即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入党必须举行宣誓仪式。宣誓时间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进行。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举行。由党支部(党总支)组织宣誓仪式时,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对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对待,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必须先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党支部应报上级党组织。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预备期满之前两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其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党支部对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能否转正的预备党员,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至7个工作日。各支部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公示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九条 支委会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报告、培养联系人的考察意见、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标准,就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然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票决。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票决程序、票决办法、应当注意的问题,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将转正决议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对超过规定审批期限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对于因党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审批时间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经支部大会复议认为其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应决定其从预备期满之日起按期转正。

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审批时间的,要抓紧查清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支部可不再重新讨论;问题比较严重的和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由支部复议后再报党委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按支部复议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时间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党委要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要确定专人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延长预备期的,党支部要向其说明延长的原因,教育其正确对待,接受考验,积极改

正缺点和不足,努力成为一名合格党员。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若具备党员条件,可转为正式党员;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党组织应将有关情况在《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及时向下级通报。要重视对专兼职组织委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基层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向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要加强对党总(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培训、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规定,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要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的会议记录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0一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共滁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滁州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组字〔2010〕13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

现将《滁州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细则》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确保把细则落到实处,保障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

中共滁州市委组织部

2010年5月31日

滁州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省委组织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切实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性。每年初,应根据发展党员的总体要求及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研究制订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曾在原单位提出过入党申请的,由于毕业、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入我市的人员须由原单位党组织及时将申请入党材料转至现所在单位,经审查合格的可继续培养。未能转接相关材料或审查不合格的,应重新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要定期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一般每季度一次。

第七条 对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能自觉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申请人,经过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进入现在单位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经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考察确认,可继续培养。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成员要广泛听取党内外

群众意见,并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后,召开支委会 (或支部大会)讨论,讨论情况要如实做好记录。

(二)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时,应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八条 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九条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年遴选制度,不合格的要淘汰;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通常采用的方式有:个别访谈和召开群众座谈会。

第十一条 党支部确定拟发展对象后,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至7个工作日。各支部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公示的时间、地点。公示情况要在支部撰写的群众意见材料中有明确体现。

第十二条 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要认真组织做好政治审查工作。

(一)政治审查的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本人的现实表现及主要优点和不足。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二)政审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三)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不能直接由发展对象本人自己经手办理有关证明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实行预审制。

(一)预审对象。经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二)预审内容

1、入党申请书、个人履历和思想汇报材料;

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3、参加党的知识学习与培训情况;

4、发展对象为团员的应有团支部推优意见;

5、政治审查材料;

6、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公示情况;

7、基层党组织需要进行预审的其他材料。

(三)预审办法

1、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委审查(设党总支的,党总支应签署审查意见;村级党委、社区党委、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委必须报上一级党委审查)。

2、基层党委对支部上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审查所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在收到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

3、对统战部门联系的党外代表人士、私营企业主、重新入党人员等,须在基层党委预审的基础上,根据文件规定报送县级组织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预审通过后,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党纪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支部大会要在积极准备的基础上,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接收预备党员实行票决制。

(一)会前准备

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前,党支部要准备好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上级党委审查意见、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草案。支委会提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全体党员、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

(二)票决程序

1.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持人清点、报告应出席党员人数和实际到会人数,宣布会议主题和程序。

2.发展对象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介绍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及入党培养、教育和考察过程等,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态度。

4.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政审、培训、预审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情况。

5.党员酝酿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由支委在大会上宣读。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

6、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7、宣布表决结果。

8、通过是否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三)票决办法

1、参加会议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

2、填票确有困难的党员,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因故不

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应于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并统计在票数内。

3、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一种意愿。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4、被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5、对党支部大会表决通过的票决对象的有关材料,按规定上报上级党委审批。

(四)注意事项

1.要保证出席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2.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发展对象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支部大会。

3.对于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问题,支委会或发展对象应予以解答。如果某些问题一时难于弄清,可暂时休会,待弄清后再继续开会。

4.做好大会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人员;会议讨论情况及票决结果;综合全体党员的讨论意见,形成的决议等。

5、支部大会讨论1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 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支部大会对其基本评价,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全称等,最后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接收为预备党员同志的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及其他必备材料等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超过3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超过6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

支部要为申请入党的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即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入党必须举行宣誓仪式。宣誓时间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进行。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举行。由党支部(党总支)组织宣誓仪式时,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对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对待,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必须先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党支部应报上级党组织。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预备期满之前两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其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党支部对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能否转正的预备党员,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至7个工作日。各支部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公示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九条 支委会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报告、培养联系人的考察意见、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标准,就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然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票决。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票决程序、票决办法、应当注意的问题,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将转正决议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对超过规定审批期限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对于因党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审批时间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经支部大会复议认为其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应决定其从预备期满之日起按期转正。

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审批时间的,要抓紧查清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支部可不再重新讨论;问题比较严重的和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由支部复议后再报党委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按支部复议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时间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党委要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要确定专人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延长预备期的,党支部要向其说明延长的原因,教育其正确对待,接受考验,积极改

正缺点和不足,努力成为一名合格党员。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若具备党员条件,可转为正式党员;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党组织应将有关情况在《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及时向下级通报。要重视对专兼职组织委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基层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向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要加强对党总(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培训、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规定,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要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的会议记录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0一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共滁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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