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的双重作用

言论自由的双重作用

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一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

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在这概念下,它被认为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然而国家可能仍然处罚(但非禁止)某些具有破坏性的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惑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等等。几乎所有国家都将言论自由的相关内容入宪,然而由于某些众所周知的原因,言论自由逐渐演变为一个模糊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的不同的地区被赋予不同的含义。

不过,如法国政治学者托克维尔指出,人们对于自由地发表言论有所疑虑,可能不是因为害怕政府的惩罚,而是由于社会的压力。 当一个人表达了一个不受欢迎的意见,他或她可能要面对其社群的蔑视,或甚至遭受猛烈的反应。尽管这种类型的言论自由的压制比政府的压制更难预防,关于这种类型的压制是否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还是存有疑问的,而言论自由被视为有代表性的公民自由权利或免受政府行为干涉的自由权利。

言论自由有利于宣传动员群众,使政府的决策及其行为得到公众的理解,使公共问题得到较为有效的解决。不好或不利的一面在于:对当局现行政策行为的批评、评价,会影响政府的权威,增加政策执行的难度。不正确的批评与不切实际的指责,还可能带来公众对既定政策与政府行为的不满与误解。个别社会现象的过分炒作,常常将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搞得满城风雨、神乎其神,将一些普普通通的问题搞成事关国家大政的问题,搞成有国际影响的问题。促使当政者拿着鸡毛当令箭,偏离了应有的工作重点。此外,脱离实际的理想主义,抽象的对善政的追求,不仅可能拔高公众的胃口,也容易使人们陷入浪漫主义,而对现实的能够实现的善不予重视,不去关注。

关键不在于言论开放的度有多大,而在于开放了言论,自由的言论能不能起到它应该起的作用。在理想主义者看来,这是多余的担心。言论只要开放就必然会带来好处,自由的言论本身就是好的,用不着讨论。实际的情况远非如此。以某种标准衡量,现在的报刊舆论已经相当开放,相当自由了。只是我们的舆论开放,因为缺乏相应的制度基础,应有的作用未能较好产生,产生的负面作用却着实不少。

假若有关部门在遭遇舆体质疑和批评之声时,不是慎重其事的思考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合理合法、合乎世道民心,以虚心听取、有错必纠的态度对待之。而是采取对付舆论、收拾舆论、限制舆论等与舆论较劲的方法对待公众舆论。你说我有9个人,我偏说实际只有8个半,小孩不能算一个人;你说菜汤的盐味过重,我偏要找几个当地的食客作证说,“汤不咸,还有点淡”。你说我做法不妥,

有违法嫌疑,我索性把事情做到底,看你报纸杂志奈我如何。更有个别官员,因为掌握着一个地区或部门的公检法大权,明明自己严重违法,且违法事实清清楚楚,业已被媒体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可就是要顶风作案:我就这么决定了,也这么干了,那有朝令夕改之理。只要中央领导不批示,我非做一个舆论面前不弯腰、知错不改的堂堂汉子。更有甚者,一些人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弄权做法,将刚直不阿、不遵守潜规则、不屈服于关系和权力压力的报纸、编辑、记者,告上法庭,推入监狱。

如果情况总是这样,自由的舆论对于和谐社会建设何止是副作用,简直就是破坏作用。因为围绕自由的舆论,社会表现出的事实是:正确战胜不了谬误,公正压不倒邪恶,多数人战胜不了少数人,法大比不上权大,秦香莲终究斗不过陈世美,杨白劳永远只能是杨白劳。如此的舆论反应及其影响,人们接收和看到的多了,形成的社会感觉就会日渐消极,得到的经验教训就必定是反面的,公众舆论对社会的正面影响就将难以看到。

当然,社会也可以形成另外一种良好的舆论与现实的互动关系:当人们对某一问题及其背景关注很多、猜疑也很多的时候,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公布自己掌握的最新最完整的信息,以满足人们的知情要求,并有效引导社会的关注焦点;面对热闹活跃的社会舆论,有关部门及时认真地研究分析舆论反映的实质,关注人们呼声指向的目标,将听到的声音、收集到的意见主张,作为制定和改变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过程中,有关部门通过舆论媒体及时与公众开展思想互动,回答舆论提出的质疑与问题,回应报纸与读者的意见和看法。这个过程不仅是群策群力、吸收民智的过程,也是宣传党的政策、解释政府主张方案合理性科学性的过程,更是尊重民众体现民主的过程。

如果各级政府部门,各地主管官员,都能积极参与媒体对公共事物的讨论研究,使公众舆论对社会事物的关注变得具体与深入。这样,一方面可以改变是时下媒体对公共事物蜻蜓点水式的、打一枪换个地方式的关注和讨论,也可以培养公众理性深入思考问题的习惯。与此同时,如果我们对基础性的法律制度加以调整,比如建立巡回法庭,直接处理各地区各部们影响重大的由舆论反映出来的案件;强化法院检察院、审计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在目前行政管理体制一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将这些结构的组织人事权上提一级(县级机构由省级党委管理,省级机构由中央直接管理),如此,将会使这些机构的独立性大大增强。有了这样的制度条件,既可以避免重大案件本地处理受当地权力系统影响干扰的弊端,也便于有效的解决舆论暴露出来的有较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案件,改变当前许多热点问题,都要有中央领导亲自批示,都要有中央政府组织力量、出面处理,才可以得到合理解决的不正常现象。如果更进一步,我们能够强化各级人大机构的独立性及其对权力部门的监督制约,在媒体的相关信息出来之后,立即有强有力的负责追究此事的机构出面质询查证、审查处理,这样,情况就会更加理想。

言论自由的双重作用

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一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

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在这概念下,它被认为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然而国家可能仍然处罚(但非禁止)某些具有破坏性的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惑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等等。几乎所有国家都将言论自由的相关内容入宪,然而由于某些众所周知的原因,言论自由逐渐演变为一个模糊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的不同的地区被赋予不同的含义。

不过,如法国政治学者托克维尔指出,人们对于自由地发表言论有所疑虑,可能不是因为害怕政府的惩罚,而是由于社会的压力。 当一个人表达了一个不受欢迎的意见,他或她可能要面对其社群的蔑视,或甚至遭受猛烈的反应。尽管这种类型的言论自由的压制比政府的压制更难预防,关于这种类型的压制是否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还是存有疑问的,而言论自由被视为有代表性的公民自由权利或免受政府行为干涉的自由权利。

言论自由有利于宣传动员群众,使政府的决策及其行为得到公众的理解,使公共问题得到较为有效的解决。不好或不利的一面在于:对当局现行政策行为的批评、评价,会影响政府的权威,增加政策执行的难度。不正确的批评与不切实际的指责,还可能带来公众对既定政策与政府行为的不满与误解。个别社会现象的过分炒作,常常将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搞得满城风雨、神乎其神,将一些普普通通的问题搞成事关国家大政的问题,搞成有国际影响的问题。促使当政者拿着鸡毛当令箭,偏离了应有的工作重点。此外,脱离实际的理想主义,抽象的对善政的追求,不仅可能拔高公众的胃口,也容易使人们陷入浪漫主义,而对现实的能够实现的善不予重视,不去关注。

关键不在于言论开放的度有多大,而在于开放了言论,自由的言论能不能起到它应该起的作用。在理想主义者看来,这是多余的担心。言论只要开放就必然会带来好处,自由的言论本身就是好的,用不着讨论。实际的情况远非如此。以某种标准衡量,现在的报刊舆论已经相当开放,相当自由了。只是我们的舆论开放,因为缺乏相应的制度基础,应有的作用未能较好产生,产生的负面作用却着实不少。

假若有关部门在遭遇舆体质疑和批评之声时,不是慎重其事的思考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合理合法、合乎世道民心,以虚心听取、有错必纠的态度对待之。而是采取对付舆论、收拾舆论、限制舆论等与舆论较劲的方法对待公众舆论。你说我有9个人,我偏说实际只有8个半,小孩不能算一个人;你说菜汤的盐味过重,我偏要找几个当地的食客作证说,“汤不咸,还有点淡”。你说我做法不妥,

有违法嫌疑,我索性把事情做到底,看你报纸杂志奈我如何。更有个别官员,因为掌握着一个地区或部门的公检法大权,明明自己严重违法,且违法事实清清楚楚,业已被媒体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可就是要顶风作案:我就这么决定了,也这么干了,那有朝令夕改之理。只要中央领导不批示,我非做一个舆论面前不弯腰、知错不改的堂堂汉子。更有甚者,一些人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弄权做法,将刚直不阿、不遵守潜规则、不屈服于关系和权力压力的报纸、编辑、记者,告上法庭,推入监狱。

如果情况总是这样,自由的舆论对于和谐社会建设何止是副作用,简直就是破坏作用。因为围绕自由的舆论,社会表现出的事实是:正确战胜不了谬误,公正压不倒邪恶,多数人战胜不了少数人,法大比不上权大,秦香莲终究斗不过陈世美,杨白劳永远只能是杨白劳。如此的舆论反应及其影响,人们接收和看到的多了,形成的社会感觉就会日渐消极,得到的经验教训就必定是反面的,公众舆论对社会的正面影响就将难以看到。

当然,社会也可以形成另外一种良好的舆论与现实的互动关系:当人们对某一问题及其背景关注很多、猜疑也很多的时候,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公布自己掌握的最新最完整的信息,以满足人们的知情要求,并有效引导社会的关注焦点;面对热闹活跃的社会舆论,有关部门及时认真地研究分析舆论反映的实质,关注人们呼声指向的目标,将听到的声音、收集到的意见主张,作为制定和改变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过程中,有关部门通过舆论媒体及时与公众开展思想互动,回答舆论提出的质疑与问题,回应报纸与读者的意见和看法。这个过程不仅是群策群力、吸收民智的过程,也是宣传党的政策、解释政府主张方案合理性科学性的过程,更是尊重民众体现民主的过程。

如果各级政府部门,各地主管官员,都能积极参与媒体对公共事物的讨论研究,使公众舆论对社会事物的关注变得具体与深入。这样,一方面可以改变是时下媒体对公共事物蜻蜓点水式的、打一枪换个地方式的关注和讨论,也可以培养公众理性深入思考问题的习惯。与此同时,如果我们对基础性的法律制度加以调整,比如建立巡回法庭,直接处理各地区各部们影响重大的由舆论反映出来的案件;强化法院检察院、审计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在目前行政管理体制一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将这些结构的组织人事权上提一级(县级机构由省级党委管理,省级机构由中央直接管理),如此,将会使这些机构的独立性大大增强。有了这样的制度条件,既可以避免重大案件本地处理受当地权力系统影响干扰的弊端,也便于有效的解决舆论暴露出来的有较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案件,改变当前许多热点问题,都要有中央领导亲自批示,都要有中央政府组织力量、出面处理,才可以得到合理解决的不正常现象。如果更进一步,我们能够强化各级人大机构的独立性及其对权力部门的监督制约,在媒体的相关信息出来之后,立即有强有力的负责追究此事的机构出面质询查证、审查处理,这样,情况就会更加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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