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路政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路政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队路政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的管理,保障路政协管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路政管理协管员工作的积极性,实现路政管理协管员的科学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路政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支队路政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政管理协管员是指在路政管理机构中从事协助路政执法人员开展交通行政管理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大队应经常对协管员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和执法纪律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政策观念,不断提高协管员执行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协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 各大队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使协管员的管理做到规范、有序。

第二章 录用

第五条 录用协管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

优的原则,在核定的名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工作岗位的要求,以及一定的程序进行。对于协管人员的录用渠道,为便 于单位对编外人员的管理,原则上由各大队通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按照协管员录用条件进行招聘。使用路政协管员未经劳务派遣形式进行的,所产生的一切劳资纠纷由各大队自行承担。

第六条 各大队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必需经大队会议讨论研究,填报《路政协管员聘用审批表》,上报支队审批,经支队审批同意,才能聘用。因临时性工作聘用的人员,当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解除合同,予以清退。对于解除聘用合同的协管员,应及时报支队政工科审核备案。

第七条 协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人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具有规定(高中以上)的学历、年龄要求在18-45周岁,身体健康(退伍军人可优先并适当放宽条件,具有机动车驾驶证者可优先聘用);

(六)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各大队与协管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

同。双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协管员依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需重新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并续签合同。

第九条 协管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路政业务、职业道德、执法规范、执法风纪、着装规范、检查行为规范、安全知识等内容),经培训合格方能协助路政执法。

第三章 行为管理

第十条 协管员应当以法律、法规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文明执法。做到爱岗敬业,服从管理,工作认真。路政协管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协管员工作时应当着装整洁,标志齐全,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协管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开展工作,服从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协管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协管员的考核与所在大队年度人事考核工

作相结合进行,由人事部门统一负责,以所在工作部门的意见为主。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实绩、职业道德、风纪,业务和理念水平,对协管员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京戏予以清退。

第五章 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路政协管员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国家法定假期,假期工资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大队使用的协管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经支队批准办理了正式聘用手续的协管员,所在大队必须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工伤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除。

第十七条 经支队批准办理了正式聘用手续且聘用期满一年的协管员,经大队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的,于次年开始晋升基本工资50元,年度考核为优秀等奖的,于次年开始晋升基本工资100元(由大队自行审批,报支队政工科审核备案)。并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额度由各大队自行确定。

第六章 编制核定、经费补助

第十八条 各大队协管员定编由支队根据各大队里程分布、机构设置统一核定编制,协管员编制核定后,各大队协管员聘用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编制。若大队人员发生调动,

协管员定编随大队正式职工的调出、调入自行增减。

第十九条 为解决协管员经费问题,支队给予各大队适当经费补助,支队每月暂按各大队协管员在核定编制内的实有人数每人每月给予400元补助。此项费用从非税收入返还支队的资金中列支,此项补助用于为协管员购买养老保险、工伤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得挪做他用,不足部分由各大队自行补助。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经支队正式批准聘用的协管员,团组织关系、党组织关系可以直接转入所在大队团支部、党支部。

第二十一条 聘用期满前三个月的协管员,可以向所在工会递交入会申请书,经组织批准,即可成为支队工会正式会员。

第二十二条 聘用期满一年,年龄在18-28岁的协管员,本人志愿向所在单位团组织表达了入团意愿的,按照程序,可发展为共青团员。

第二十三条 聘用期满二年,工作表现较好的协管员,本人志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表达了入党意愿的,按照程序,可选送到属地党校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经培养教育条件成熟的,所在党支部即可列入发展对象。

第二十四条 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积极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遵章守纪、廉洁奉公、依法行政、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在工作中有开拓性、创造性或者能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在实际应用中成效显著的;

(五)维护路产路权,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六)发现公路险情及时报告,并能采取应急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其它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者较大贡献的;

(九)为进一步调动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各大队每年按年末协管员总数评选10%的优秀路政协管员,由支队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协管员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和路政法规以及支队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拒不服从、对抗上级的决议呀命令,不服从管理

的;

(三)消极怠工、玩忽职守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进行敲诈勒索、以权谋私、依法受贿、巧立名目、乱收滥罚、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侵占国家或集体财物者;

(五)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或者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的;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粗暴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作风恶劣,道德败坏,腐化堕落,违反劳动纪律,影响路政人员声誉的;

(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协管员有前款所列违纪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解除劳动关系;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改正的, 也可由所在大队按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协管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 因协管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的,协管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根据责任处理向该协管员追偿20%-60%或者全部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原支队下发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云南省昆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路政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队路政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的管理,保障路政协管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路政管理协管员工作的积极性,实现路政管理协管员的科学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路政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支队路政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政管理协管员是指在路政管理机构中从事协助路政执法人员开展交通行政管理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大队应经常对协管员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和执法纪律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政策观念,不断提高协管员执行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协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 各大队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使协管员的管理做到规范、有序。

第二章 录用

第五条 录用协管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

优的原则,在核定的名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工作岗位的要求,以及一定的程序进行。对于协管人员的录用渠道,为便 于单位对编外人员的管理,原则上由各大队通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按照协管员录用条件进行招聘。使用路政协管员未经劳务派遣形式进行的,所产生的一切劳资纠纷由各大队自行承担。

第六条 各大队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必需经大队会议讨论研究,填报《路政协管员聘用审批表》,上报支队审批,经支队审批同意,才能聘用。因临时性工作聘用的人员,当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解除合同,予以清退。对于解除聘用合同的协管员,应及时报支队政工科审核备案。

第七条 协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人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具有规定(高中以上)的学历、年龄要求在18-45周岁,身体健康(退伍军人可优先并适当放宽条件,具有机动车驾驶证者可优先聘用);

(六)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各大队与协管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

同。双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协管员依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需重新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并续签合同。

第九条 协管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路政业务、职业道德、执法规范、执法风纪、着装规范、检查行为规范、安全知识等内容),经培训合格方能协助路政执法。

第三章 行为管理

第十条 协管员应当以法律、法规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文明执法。做到爱岗敬业,服从管理,工作认真。路政协管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协管员工作时应当着装整洁,标志齐全,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协管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开展工作,服从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协管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协管员的考核与所在大队年度人事考核工

作相结合进行,由人事部门统一负责,以所在工作部门的意见为主。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实绩、职业道德、风纪,业务和理念水平,对协管员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京戏予以清退。

第五章 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路政协管员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国家法定假期,假期工资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大队使用的协管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经支队批准办理了正式聘用手续的协管员,所在大队必须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工伤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除。

第十七条 经支队批准办理了正式聘用手续且聘用期满一年的协管员,经大队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的,于次年开始晋升基本工资50元,年度考核为优秀等奖的,于次年开始晋升基本工资100元(由大队自行审批,报支队政工科审核备案)。并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额度由各大队自行确定。

第六章 编制核定、经费补助

第十八条 各大队协管员定编由支队根据各大队里程分布、机构设置统一核定编制,协管员编制核定后,各大队协管员聘用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编制。若大队人员发生调动,

协管员定编随大队正式职工的调出、调入自行增减。

第十九条 为解决协管员经费问题,支队给予各大队适当经费补助,支队每月暂按各大队协管员在核定编制内的实有人数每人每月给予400元补助。此项费用从非税收入返还支队的资金中列支,此项补助用于为协管员购买养老保险、工伤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得挪做他用,不足部分由各大队自行补助。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经支队正式批准聘用的协管员,团组织关系、党组织关系可以直接转入所在大队团支部、党支部。

第二十一条 聘用期满前三个月的协管员,可以向所在工会递交入会申请书,经组织批准,即可成为支队工会正式会员。

第二十二条 聘用期满一年,年龄在18-28岁的协管员,本人志愿向所在单位团组织表达了入团意愿的,按照程序,可发展为共青团员。

第二十三条 聘用期满二年,工作表现较好的协管员,本人志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表达了入党意愿的,按照程序,可选送到属地党校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经培养教育条件成熟的,所在党支部即可列入发展对象。

第二十四条 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积极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遵章守纪、廉洁奉公、依法行政、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在工作中有开拓性、创造性或者能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在实际应用中成效显著的;

(五)维护路产路权,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六)发现公路险情及时报告,并能采取应急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其它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者较大贡献的;

(九)为进一步调动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各大队每年按年末协管员总数评选10%的优秀路政协管员,由支队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协管员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和路政法规以及支队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拒不服从、对抗上级的决议呀命令,不服从管理

的;

(三)消极怠工、玩忽职守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进行敲诈勒索、以权谋私、依法受贿、巧立名目、乱收滥罚、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侵占国家或集体财物者;

(五)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或者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的;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粗暴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作风恶劣,道德败坏,腐化堕落,违反劳动纪律,影响路政人员声誉的;

(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协管员有前款所列违纪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解除劳动关系;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改正的, 也可由所在大队按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协管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 因协管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的,协管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根据责任处理向该协管员追偿20%-60%或者全部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原支队下发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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