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城镇建宁社区华辰·国际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 称:华辰〃国际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 址:建宁社区祥和路28号华辰〃国际公馆
所辖区域范围:东至中和路,南至腾峰怡苑,西至祥和路,北至龙泉路。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后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5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辖区社区居委会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 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 审议物业管理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 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 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 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 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 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1—
(四) 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 协助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 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7人,其中:妇女委员1人。由自然人业主本人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强,能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 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 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 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 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 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 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 已不是业主;
(二) 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 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推举产生。主任的职责: —2 —
(一) 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 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 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 管理印章;
(五) 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和执行秘书,都不享受任何薪酬,一律无偿为全体业主服务。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召开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适时召开。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事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必要的日常办公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刻制印章、牌子制作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物业管理单位使用,业主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弥城镇建宁社区华辰·国际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 称:华辰〃国际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 址:建宁社区祥和路28号华辰〃国际公馆
所辖区域范围:东至中和路,南至腾峰怡苑,西至祥和路,北至龙泉路。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后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5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辖区社区居委会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 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 审议物业管理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 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 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 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 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 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1—
(四) 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 协助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 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7人,其中:妇女委员1人。由自然人业主本人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强,能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 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 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 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 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 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 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 已不是业主;
(二) 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 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推举产生。主任的职责: —2 —
(一) 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 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 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 管理印章;
(五) 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和执行秘书,都不享受任何薪酬,一律无偿为全体业主服务。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召开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适时召开。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事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必要的日常办公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刻制印章、牌子制作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物业管理单位使用,业主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