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患纠纷中的法律关系

  摘 要 医患纠纷自诞生之初,就迅速成为一个世界级别的难题。除了此类纠纷本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也因为医患纠纷往往牵涉到医方和患者两大类群体,以及整个社会医疗体制和法律机制的运转,所以无论是在何时何地,医患纠纷的问题都值得我们关注与研究。本文将从医患纠纷中涉及的法理学原理入手,对医患纠纷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 医患纠纷 医患关系 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王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68-02

  一、医患关系的概念

  关于医患关系的定义,最经典的莫过于著名医学史专家西格里斯的论述:“每一种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即医务人员和病患,或者更广泛的说,是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的多方关系。” 由此可说明从传统上,大家认同医方和患方之间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关系,因为笔者企图从法学范畴内来研究这个问题,所以在此将把焦点放在法律视野内的医患关系研究上。

  从法律角度,基于对医患关系双方主体上的考量,又可以对其进行广义和狭义的区分,通常狭义的医患法律关系仅指医方(其中包括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与患者双方在疾病的收治,诊断,以及后续康复过程中所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广义上讲,医患法律关系不但包括医方和患方之间的横向权利义务关系,还包括在医疗卫生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卫生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纵向权利义务关系。除了按照双方主体对医患关系进行划分,还有很多其他的分类方法,但无论是何种区分,医患关系的形成必须基于患者接受了一定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的直接参与者正是医方和患方。因此,前述的狭义范畴更能体现出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本质,故本文也将在狭义范畴内对医患法律关系进行研究。 所谓医患关系,就是指医方和患方之间由于医疗行为而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主体即为医方和患方,客体就是引发双方关系的医疗行为,具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医方和患方各自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我们进一步对主体做更具体的界定,医方应当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而患方的界定,则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做相对于患者本人的广义解释,应为以患者为主,包含其家属以及其他紧密的关系人等。

  二、医患关系的特点、性质和内容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一直都难以在我国的法学界寻找到一个统一结论,这是因为其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故有关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却一直未有定论。笔者经过归纳,学界对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为民事法律关系说,此学说认为二者关系应为平等主体间的横向民法关系,符合主体平等,双方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并且持此观点的很多学者都认为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也就是医患之间是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展开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在此范畴内,另有学者将其细化为契约型医患关系,无因管理型医患关系,强制型医患关系。 第二种是将医患关系纳入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这是我国上世纪早期比较流行的观点,且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曾以此为理论指导医患纠纷的解决,此种观点认为医疗机构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有一定的政府职能同时也属于行政类的主体,故有人将医患关系精确定位为:“行政法律关系类权力关系型特别权力关系属公法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 第三种学说其实也属承认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但因为有一定的特殊性,常被单独列出,即医疗行为消费说,该学说认为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诊疗护理行为是一种服务行为,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更类似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引发双方关系建立的医疗行为是一种类似消费服务行为,因此可以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双方之间的关系。这是目前分歧最大,相关部门争论最激烈的一种,具体原因笔者将在稍后进行分析。 最后一种观点借鉴了日本的做法,倾向于将医事立法独立于民法,行政法,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因为在日本已经制定了《医事法》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故已具有了相对完善的医事法体系,在这种条件下,日本国内通常把医患关系视作独立专门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二)本文关于医患关系性质的观点

  学界对医患关系的性质讨论存在很大争议,由此也可看出,此种关系作为一种伴随社会发展产生的新型社会关系,在目前的中国,很难将其放入现有框架下研究。好的开始是成功的前提,故笔者认为,尽管问题本身具有很大的难度,但在讨论医患双方权利义务之前,做好具体法律关系的梳理是重要的开始步骤,以下是笔者关于医患关系性质的一些思考。

  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模式的转变使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地位日益上升,医疗机构也改变了过去的单方主导地位,故在传统上将医患关系认定为行政关系已经缺乏法理根据。而用消费经营理论来讨论医患关系似乎也存在问题,首先是医患关系之中所包含的社会属性,这是由医方本身的社会职能所决定,社会要求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福利性,且要比其他经营者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其次,医方不能拒绝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行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即使患者本身具有人身威胁性,或者本身不具有接受医疗服务的经济能力,医方也必须提供医疗行为,一般的消费关系并不具有这一特点;再者,“患者”和“消费者”完全是两个领域内的概念,如果按照这种理论,将患者视为消费者,那么某些情况下,患者就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医方的医疗服务行为提出惩罚赔偿, 而实践中由于医患双方之间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 衡量医疗行为中的“欺诈”本身就是极其复杂的问题,故显然不宜将处理消费关系中的赔偿方式应用于医患之间全部的利益冲突,否则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势必会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和职业风险。因此,我国的卫生部门一再表示强硬的态度,坚决反对将患者归属于消费者范畴,他们坚持认为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会导致这个问题成为“死结”。 而在当前世界上的其他大陆法系国家, 比如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国,无一例外采取否定患者是消费者的做法,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 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理应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将有关消费者的立法和医疗领域相分离。   对于最后一种学说,即将医患关系归入独立的医事法体系进行分析,在笔者看来,应当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由于我国对医事法的学术研究起步较晚,想在学理上和实践中形成一套成熟的医事法体系还需要一段时间,故现阶段将医患关系作为一门独立的医事法律关系研究缺乏现实基础。

  综合上述观点,似乎第一种学说即民事法律关系说还是当下最全面同时也最符合中国医患关系现状的观点。首先,医患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为民事主体,二者法律地位平等;其次,除强制医疗关系 和某些无因管理类医疗关系 ,多数情形下的医患关系,从最开始的建立,变更或终止,患者根据自主决定权选择是否到医院,到哪家医院就诊,医方根据自己的能力考虑是否能够接收病人,对其采取何种诊疗行为,其中双方的意思自治贯穿始终;而且在下文也将提到,在医疗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患者的人身权,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自主选择权,医疗行为中医务人员的告知,安全保障,以及忠实义务等都属于典型的民事权利义务;另外,实践中涉及到的医患纠纷诉讼多半是按照《民事诉讼法》或者《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依据;故此笔者在不否定医患关系具有其特殊性的同时,赞同将其纳入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但医患关系属于何种不能一概而论,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等,这其中的任意一个说法都不能涵盖所有医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另外,除了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以外,我们始终不能忽略的是医方和患方之间是一种科学层面的法律关系,医学科学作为一门独立性很强的自然科学,具有独特的思维方式。同样,法学也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医学作为自然科学与其发展相互之间相对独立,这也决定了两者作为不同学科,关注的重点不同。医学科学原本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并未受到太多的法律约束,它的根本目的在于治愈疾病,因此医务人员与疾病的联系可能才是医患关系中的根本关系,先有了医学层面的医患关系,才产生了医疗机构同患者及家属的关系,也才有了对于医患法律关系的讨论。所以无论何时,只在法律层面上讨论医患关系,而否定“医务人员与疾病”的联系,忽略其中有关“医学科学”的特征,医患关系就变成赤裸裸的利益关系,其中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也将完全脱离了本应拥有的“科学”特质,这是笔者想在此处强调的。

  注释:

  黄丁全.医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27 .

  杨琳.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义务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3.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指向机构和就职于该机构的工作人员。

  刘勇.浅论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基层医学论坛.2010 (4). 58 ;宋晓亭.论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 (1). 21 .

  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中信出版社.2002. 14 .

  刘振华、王吉善.医患纠纷预防处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0 .

  王婕、胡晓翔.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事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国家赔偿法.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

  杨方、潘荣华.医患关系的本质属性及其立法取向.医学与哲学.2004(4).21.

  张赞宁.医事侵权立法之不足.医院院长论坛.2010(5).18.

  Kenneth Joseph Arrow,Uncertainty and Welfare Economics of Medical Care,American EconomicsReview,1963.942-973.转引自弓宪文、王勇、李延玉.信息不对称下医患关系博弈分析.重庆大学学报.2004,27(4).126.

  卫生部认为 《消法》 不适用于医疗纠纷处理.中国消费者报.2000 年3月9日.

  根据我国 《执业医师法 》第 42 条规定: 对危急患者, 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疗,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规定,医疗机构遇有病人危急情况, 有法定的救治义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 》第 12 条的规定,任何人都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此外强制吸毒者戒毒也是各国法律规定强制治疗的范围。

  因医疗机构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医患关系 "医疗机构成为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情况有: 一是对在医院外昏迷患者的治疗; 二是对自杀未遂而不愿就诊者的治疗; 三是特定的第三人将意识不清或不能作出意思表示的患者送往医院诊疗时, 若该第三人不能支付费用, 医患之间的诊疗行为则形成无因管理。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 50 .

  李运华.论医患关系的经济本质与法律性质.医学与社会.2002(4).42-43.

  摘 要 医患纠纷自诞生之初,就迅速成为一个世界级别的难题。除了此类纠纷本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也因为医患纠纷往往牵涉到医方和患者两大类群体,以及整个社会医疗体制和法律机制的运转,所以无论是在何时何地,医患纠纷的问题都值得我们关注与研究。本文将从医患纠纷中涉及的法理学原理入手,对医患纠纷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 医患纠纷 医患关系 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王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68-02

  一、医患关系的概念

  关于医患关系的定义,最经典的莫过于著名医学史专家西格里斯的论述:“每一种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即医务人员和病患,或者更广泛的说,是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的多方关系。” 由此可说明从传统上,大家认同医方和患方之间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关系,因为笔者企图从法学范畴内来研究这个问题,所以在此将把焦点放在法律视野内的医患关系研究上。

  从法律角度,基于对医患关系双方主体上的考量,又可以对其进行广义和狭义的区分,通常狭义的医患法律关系仅指医方(其中包括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与患者双方在疾病的收治,诊断,以及后续康复过程中所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广义上讲,医患法律关系不但包括医方和患方之间的横向权利义务关系,还包括在医疗卫生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卫生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纵向权利义务关系。除了按照双方主体对医患关系进行划分,还有很多其他的分类方法,但无论是何种区分,医患关系的形成必须基于患者接受了一定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的直接参与者正是医方和患方。因此,前述的狭义范畴更能体现出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本质,故本文也将在狭义范畴内对医患法律关系进行研究。 所谓医患关系,就是指医方和患方之间由于医疗行为而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主体即为医方和患方,客体就是引发双方关系的医疗行为,具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医方和患方各自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我们进一步对主体做更具体的界定,医方应当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而患方的界定,则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做相对于患者本人的广义解释,应为以患者为主,包含其家属以及其他紧密的关系人等。

  二、医患关系的特点、性质和内容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一直都难以在我国的法学界寻找到一个统一结论,这是因为其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故有关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却一直未有定论。笔者经过归纳,学界对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为民事法律关系说,此学说认为二者关系应为平等主体间的横向民法关系,符合主体平等,双方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并且持此观点的很多学者都认为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也就是医患之间是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展开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在此范畴内,另有学者将其细化为契约型医患关系,无因管理型医患关系,强制型医患关系。 第二种是将医患关系纳入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这是我国上世纪早期比较流行的观点,且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曾以此为理论指导医患纠纷的解决,此种观点认为医疗机构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有一定的政府职能同时也属于行政类的主体,故有人将医患关系精确定位为:“行政法律关系类权力关系型特别权力关系属公法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 第三种学说其实也属承认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但因为有一定的特殊性,常被单独列出,即医疗行为消费说,该学说认为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诊疗护理行为是一种服务行为,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更类似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引发双方关系建立的医疗行为是一种类似消费服务行为,因此可以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双方之间的关系。这是目前分歧最大,相关部门争论最激烈的一种,具体原因笔者将在稍后进行分析。 最后一种观点借鉴了日本的做法,倾向于将医事立法独立于民法,行政法,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因为在日本已经制定了《医事法》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故已具有了相对完善的医事法体系,在这种条件下,日本国内通常把医患关系视作独立专门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二)本文关于医患关系性质的观点

  学界对医患关系的性质讨论存在很大争议,由此也可看出,此种关系作为一种伴随社会发展产生的新型社会关系,在目前的中国,很难将其放入现有框架下研究。好的开始是成功的前提,故笔者认为,尽管问题本身具有很大的难度,但在讨论医患双方权利义务之前,做好具体法律关系的梳理是重要的开始步骤,以下是笔者关于医患关系性质的一些思考。

  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模式的转变使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地位日益上升,医疗机构也改变了过去的单方主导地位,故在传统上将医患关系认定为行政关系已经缺乏法理根据。而用消费经营理论来讨论医患关系似乎也存在问题,首先是医患关系之中所包含的社会属性,这是由医方本身的社会职能所决定,社会要求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福利性,且要比其他经营者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其次,医方不能拒绝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行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即使患者本身具有人身威胁性,或者本身不具有接受医疗服务的经济能力,医方也必须提供医疗行为,一般的消费关系并不具有这一特点;再者,“患者”和“消费者”完全是两个领域内的概念,如果按照这种理论,将患者视为消费者,那么某些情况下,患者就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医方的医疗服务行为提出惩罚赔偿, 而实践中由于医患双方之间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 衡量医疗行为中的“欺诈”本身就是极其复杂的问题,故显然不宜将处理消费关系中的赔偿方式应用于医患之间全部的利益冲突,否则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势必会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和职业风险。因此,我国的卫生部门一再表示强硬的态度,坚决反对将患者归属于消费者范畴,他们坚持认为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会导致这个问题成为“死结”。 而在当前世界上的其他大陆法系国家, 比如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国,无一例外采取否定患者是消费者的做法,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 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理应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将有关消费者的立法和医疗领域相分离。   对于最后一种学说,即将医患关系归入独立的医事法体系进行分析,在笔者看来,应当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由于我国对医事法的学术研究起步较晚,想在学理上和实践中形成一套成熟的医事法体系还需要一段时间,故现阶段将医患关系作为一门独立的医事法律关系研究缺乏现实基础。

  综合上述观点,似乎第一种学说即民事法律关系说还是当下最全面同时也最符合中国医患关系现状的观点。首先,医患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为民事主体,二者法律地位平等;其次,除强制医疗关系 和某些无因管理类医疗关系 ,多数情形下的医患关系,从最开始的建立,变更或终止,患者根据自主决定权选择是否到医院,到哪家医院就诊,医方根据自己的能力考虑是否能够接收病人,对其采取何种诊疗行为,其中双方的意思自治贯穿始终;而且在下文也将提到,在医疗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患者的人身权,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自主选择权,医疗行为中医务人员的告知,安全保障,以及忠实义务等都属于典型的民事权利义务;另外,实践中涉及到的医患纠纷诉讼多半是按照《民事诉讼法》或者《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依据;故此笔者在不否定医患关系具有其特殊性的同时,赞同将其纳入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但医患关系属于何种不能一概而论,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等,这其中的任意一个说法都不能涵盖所有医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另外,除了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以外,我们始终不能忽略的是医方和患方之间是一种科学层面的法律关系,医学科学作为一门独立性很强的自然科学,具有独特的思维方式。同样,法学也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医学作为自然科学与其发展相互之间相对独立,这也决定了两者作为不同学科,关注的重点不同。医学科学原本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并未受到太多的法律约束,它的根本目的在于治愈疾病,因此医务人员与疾病的联系可能才是医患关系中的根本关系,先有了医学层面的医患关系,才产生了医疗机构同患者及家属的关系,也才有了对于医患法律关系的讨论。所以无论何时,只在法律层面上讨论医患关系,而否定“医务人员与疾病”的联系,忽略其中有关“医学科学”的特征,医患关系就变成赤裸裸的利益关系,其中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也将完全脱离了本应拥有的“科学”特质,这是笔者想在此处强调的。

  注释:

  黄丁全.医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27 .

  杨琳.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义务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3.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指向机构和就职于该机构的工作人员。

  刘勇.浅论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基层医学论坛.2010 (4). 58 ;宋晓亭.论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 (1). 21 .

  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中信出版社.2002. 14 .

  刘振华、王吉善.医患纠纷预防处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0 .

  王婕、胡晓翔.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事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国家赔偿法.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

  杨方、潘荣华.医患关系的本质属性及其立法取向.医学与哲学.2004(4).21.

  张赞宁.医事侵权立法之不足.医院院长论坛.2010(5).18.

  Kenneth Joseph Arrow,Uncertainty and Welfare Economics of Medical Care,American EconomicsReview,1963.942-973.转引自弓宪文、王勇、李延玉.信息不对称下医患关系博弈分析.重庆大学学报.2004,27(4).126.

  卫生部认为 《消法》 不适用于医疗纠纷处理.中国消费者报.2000 年3月9日.

  根据我国 《执业医师法 》第 42 条规定: 对危急患者, 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疗,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规定,医疗机构遇有病人危急情况, 有法定的救治义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 》第 12 条的规定,任何人都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此外强制吸毒者戒毒也是各国法律规定强制治疗的范围。

  因医疗机构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医患关系 "医疗机构成为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情况有: 一是对在医院外昏迷患者的治疗; 二是对自杀未遂而不愿就诊者的治疗; 三是特定的第三人将意识不清或不能作出意思表示的患者送往医院诊疗时, 若该第三人不能支付费用, 医患之间的诊疗行为则形成无因管理。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 50 .

  李运华.论医患关系的经济本质与法律性质.医学与社会.2002(4).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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