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章程

XX 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加强XX 大学学员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学员、校友、师生与社会之间的全方位交流,建立广大学员间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发现商机、互助互补、资源共享、团结合作,向社会各界展示教育和学员事业风采,发展成立“XX 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以构建多区域,多层次的联谊平台。使本会成为深圳区域最有影响力的社团组织,共同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会是在 大学校内注册的学员组织,接受 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定名为:

第四条 本会是 发起、学员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社团组织。本会是培养21世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才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第五条 本会指导方针为:精诚团结,勇于奉献;提倡参与,平等互助;诚信合作,放眼未来。

第六条 本会的目标旨在努力提升 品牌和吸引力,充分给予学员发挥的舞台,发挥校友的资源。本会是会员服务中心,提供各种力所能及的服务,包括:

1、弘扬母校光荣传统,倡导以经商报国,宣传介绍和组织交流学员的优秀事迹和成就,一起分享成功经验;

2、举办各种活动,加强学术交流,丰富文化生活,增进会员联系和友谊;

3、促进与海内外专家学者及各界人士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开展民间友好往来,在科技、经济、 文化等领域进行人才交流及学术技术交流;

4、发挥会员专业特长,开办各种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为中外各行业的合作项目或交流事宜开辟渠道;

5、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促进并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

6、提供新课程、新知识和各种重要信息,这些课程旨在加强和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同时提供一个加强校友之间互相认识与了解的平台,并满足知识更新的终身学习要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爱国爱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履行本会的会员义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本人系 大毕业人士;或曾经在 大学学员所推荐的商业知名人士或政府官员;

2、 派出的为本会服务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3、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社会和经济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4、热情支持和赞助本会的社会人士,经本会特聘,可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本会,本会秘书处核准并办理登记手续者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本会各级领导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

3、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

4、参加教育中心有关专业性的教学、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并对教学、科技、管理、建设等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5、免费获得本会通讯等资料的电子版或印刷物。免费检索和下载本会主办的网站或网页中的内部信息与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参会活动,可以体现为参加联合会每年举行的年会活动、参加工作机构的社会活动、参加兴趣小组组织的社会活动、参加联合会组织的专题论坛、参加以本会名义主办、承办、协办的教育培训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会员可通过电子邮件、投稿、参与项目等方式体现参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2、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积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3、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4、关心 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向 大学提供教学、科技、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向 大学反馈学员工作情况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 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5、按规定缴纳会费,并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连续两届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或有碍本会名誉,

视情节轻重,本会将取消或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本会设永久会员、荣誉会员。

符合资格者一次性交纳人民币壹万元以上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1、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

2、在企业改革、管理、发展和维权等方面有影响或者有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

3、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做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 荣誉会员可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不缴纳会费,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任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荣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3、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1/4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等职务,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上述各职务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其中:

1、荣誉会长 名,上任会长退任后或者根据章程做出贡献者可成为荣誉会长。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或企业家,累计赞助联合会30万元或以上者,并经讨论通过可以成为荣誉会长;

2、会长一名,应系XX 大学毕业人士,需在社会具有一定影响的、全国知名企业的正职,由各年级推荐或自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3、常务副会长 名、副会长 名。由各年级产生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均可以是在读或已毕业的学员,在社会上有影响的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

4、经会长提名并讨论通过,可以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第十九条 每届任期内,由会长提名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本会还将聘请著名教授、校外企业家为本会荣誉会长,可以举聘政界、商界、经济界等精英担任本会的荣誉职务,不收取会费。

会长任期届满不再担任相关领导职务后,可成为荣誉会长;常务副

会长、副会长等任期届满不再担任相关领导职务后,可成为本会永久理事。秘书长退任后可成为本会永久理事。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筹备并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2、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

4、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

5、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6、审核会费使用情况;

7、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负责协助会长行使职权,配合会长工作。 在获会长授权的前提下,常委副会长、副会长可代替会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和会长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大会和会长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负责本会的日常性事务工作;

4、编制会员名录,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根据会员大会的决议,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协助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8、筹措管理本会会费,决定会费的支配方案;

9、组织安排会员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机构成员换届程序如下:

1、秘书处向会长提交换届工作意见。

2、换届程序:

(1)由本会会员在规定时间内向秘书处推荐候选人员,采取自荐

或推荐方式。

(2)通过邮政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会员发放换届成员候选名单进行通讯评议和选举。

(3)秘书处在通讯评议和选举结果基础上,在召开换届会员大会会前向现任领导成员提交换届成员候选人名单。

(4)在换届会员大会上,由秘书长向全体参会代表报告换届工作情况,宣读换届成员候选人名单。

(5)换届候选人须参加选举,然后由参会代表通过差额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人选。统计结果后,由秘书长宣读新一届领导成员名单,当众宣布选举生效。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个人或单位自愿捐赠;

2、会费;

3、其他单位资助;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会费将用于本会日常运作和为会员服务展开的活动。联合会领导成员应在缴纳会费上发挥模范作用。

第二十九条 会费交纳及标准:

荣誉会长:

会长:不少于20万元/每届;

常务副会长:不少于5万元/每届;

副会长:不少于3万元/每届;

理事:不少于2万元/每届;

监事:不少于2万元/每届;

秘书长:不少于1万元/每届;

副秘书长:不少于0.5万元/每届;

会员:3000元/届。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会员活动设置及会费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每年本会常设活动至少开展一次。可以以晚会、论坛、茶话、度假等形式组织开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非常设性活动可以以会员间小规模聚会、专业聚会、出游等形式组织开展。

第三十六条 本会常设性活动支出费用,由会费全额承担。

非常设性活动支出,会费承担方案由秘书处协商会长、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会费的使用,须经会长及 共同签字后方可入账报销。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11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

12

2012年 月 日

XX 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加强XX 大学学员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学员、校友、师生与社会之间的全方位交流,建立广大学员间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发现商机、互助互补、资源共享、团结合作,向社会各界展示教育和学员事业风采,发展成立“XX 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以构建多区域,多层次的联谊平台。使本会成为深圳区域最有影响力的社团组织,共同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会是在 大学校内注册的学员组织,接受 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定名为:

第四条 本会是 发起、学员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社团组织。本会是培养21世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才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第五条 本会指导方针为:精诚团结,勇于奉献;提倡参与,平等互助;诚信合作,放眼未来。

第六条 本会的目标旨在努力提升 品牌和吸引力,充分给予学员发挥的舞台,发挥校友的资源。本会是会员服务中心,提供各种力所能及的服务,包括:

1、弘扬母校光荣传统,倡导以经商报国,宣传介绍和组织交流学员的优秀事迹和成就,一起分享成功经验;

2、举办各种活动,加强学术交流,丰富文化生活,增进会员联系和友谊;

3、促进与海内外专家学者及各界人士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开展民间友好往来,在科技、经济、 文化等领域进行人才交流及学术技术交流;

4、发挥会员专业特长,开办各种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为中外各行业的合作项目或交流事宜开辟渠道;

5、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促进并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

6、提供新课程、新知识和各种重要信息,这些课程旨在加强和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同时提供一个加强校友之间互相认识与了解的平台,并满足知识更新的终身学习要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爱国爱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履行本会的会员义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本人系 大毕业人士;或曾经在 大学学员所推荐的商业知名人士或政府官员;

2、 派出的为本会服务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3、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社会和经济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4、热情支持和赞助本会的社会人士,经本会特聘,可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本会,本会秘书处核准并办理登记手续者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本会各级领导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

3、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

4、参加教育中心有关专业性的教学、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并对教学、科技、管理、建设等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5、免费获得本会通讯等资料的电子版或印刷物。免费检索和下载本会主办的网站或网页中的内部信息与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参会活动,可以体现为参加联合会每年举行的年会活动、参加工作机构的社会活动、参加兴趣小组组织的社会活动、参加联合会组织的专题论坛、参加以本会名义主办、承办、协办的教育培训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会员可通过电子邮件、投稿、参与项目等方式体现参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2、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积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3、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4、关心 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向 大学提供教学、科技、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向 大学反馈学员工作情况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 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5、按规定缴纳会费,并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连续两届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或有碍本会名誉,

视情节轻重,本会将取消或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本会设永久会员、荣誉会员。

符合资格者一次性交纳人民币壹万元以上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1、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

2、在企业改革、管理、发展和维权等方面有影响或者有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

3、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做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 荣誉会员可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不缴纳会费,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任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荣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3、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1/4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等职务,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上述各职务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其中:

1、荣誉会长 名,上任会长退任后或者根据章程做出贡献者可成为荣誉会长。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或企业家,累计赞助联合会30万元或以上者,并经讨论通过可以成为荣誉会长;

2、会长一名,应系XX 大学毕业人士,需在社会具有一定影响的、全国知名企业的正职,由各年级推荐或自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3、常务副会长 名、副会长 名。由各年级产生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均可以是在读或已毕业的学员,在社会上有影响的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

4、经会长提名并讨论通过,可以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第十九条 每届任期内,由会长提名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本会还将聘请著名教授、校外企业家为本会荣誉会长,可以举聘政界、商界、经济界等精英担任本会的荣誉职务,不收取会费。

会长任期届满不再担任相关领导职务后,可成为荣誉会长;常务副

会长、副会长等任期届满不再担任相关领导职务后,可成为本会永久理事。秘书长退任后可成为本会永久理事。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筹备并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2、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

4、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

5、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6、审核会费使用情况;

7、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负责协助会长行使职权,配合会长工作。 在获会长授权的前提下,常委副会长、副会长可代替会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和会长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大会和会长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负责本会的日常性事务工作;

4、编制会员名录,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根据会员大会的决议,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协助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8、筹措管理本会会费,决定会费的支配方案;

9、组织安排会员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机构成员换届程序如下:

1、秘书处向会长提交换届工作意见。

2、换届程序:

(1)由本会会员在规定时间内向秘书处推荐候选人员,采取自荐

或推荐方式。

(2)通过邮政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会员发放换届成员候选名单进行通讯评议和选举。

(3)秘书处在通讯评议和选举结果基础上,在召开换届会员大会会前向现任领导成员提交换届成员候选人名单。

(4)在换届会员大会上,由秘书长向全体参会代表报告换届工作情况,宣读换届成员候选人名单。

(5)换届候选人须参加选举,然后由参会代表通过差额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人选。统计结果后,由秘书长宣读新一届领导成员名单,当众宣布选举生效。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个人或单位自愿捐赠;

2、会费;

3、其他单位资助;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会费将用于本会日常运作和为会员服务展开的活动。联合会领导成员应在缴纳会费上发挥模范作用。

第二十九条 会费交纳及标准:

荣誉会长:

会长:不少于20万元/每届;

常务副会长:不少于5万元/每届;

副会长:不少于3万元/每届;

理事:不少于2万元/每届;

监事:不少于2万元/每届;

秘书长:不少于1万元/每届;

副秘书长:不少于0.5万元/每届;

会员:3000元/届。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会员活动设置及会费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每年本会常设活动至少开展一次。可以以晚会、论坛、茶话、度假等形式组织开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非常设性活动可以以会员间小规模聚会、专业聚会、出游等形式组织开展。

第三十六条 本会常设性活动支出费用,由会费全额承担。

非常设性活动支出,会费承担方案由秘书处协商会长、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会费的使用,须经会长及 共同签字后方可入账报销。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11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

12

2012年 月 日


相关内容

  • 4S店车友会章程
  • 4S店车友俱乐部章程 长安马自达商丘达成4S店汽车车友俱乐部,由商丘达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建,日常工作由其客户关系部管理实施.本会是集车辆维修保养.车友交流.活动组织.汽车沙龙.各类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专业服务于长安马自达车主的汽车家园.车友会运营将遵循竭诚关怀服务理念,传播汽车文化,丰富会员生 ...

  • 车友会章程
  • 文水车友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以下简称"车友会")是由车主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性的车友制社会团体. 文书车友联合会:隶属于文书县民政局. 车友会下设:委员会 秘书处 名誉会长: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车友会宗旨:团结平等.以车会友.以游交友.自驾其乐.亲近自然. ...

  • 校友会及俱乐部建设
  • 一.校友会调整 二.现有俱乐部的管理 1. 俱乐部财务管理 财务透明,并且给予俱乐部一定的资金支持. 2. 俱乐部人员管理 俱乐部负责人的组织能力.负责任程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一个俱乐部的发展与建设,尤其是随着俱乐部规模的日益扩大,因此在俱乐部的选人用人上我们要更慎重: 做好会员信息管理,定期更新会员 ...

  • 福建医科大学章程
  •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2 第三章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3 第四章学校管理体制┄┄┄┄┄┄┄┄┄┄┄┄┄┄┄┄┄┄┄5 第一节基本框架┄┄┄┄┄┄┄┄┄┄┄┄┄┄┄┄┄┄┄┄ ...

  • 华北理工大学章程
  • 附件: 华北理工大学章程 序 言 华北理工大学是河北省属重点骨干大学,河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于2010年5月由原河北理工大学.原华北煤炭医学院合并组建而成.合并之初,学校曾用名河北联合大学.2015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华北理工大学. 学校办 ...

  • 湖南大学章程
  • 湖南大学章程 序言 湖南大学史承公元976年创立的岳麓书院,前身为1903年由岳麓书院改制设立的湖南高等学堂,1926年定名湖南大学,1937年成为国立大学.1953年全国院系调整,学校更名为中南土木建筑学院,1959年恢复湖南大学校名.1978年被列为全国重点大学,1998年被确定为国家" ...

  • 北京师范大学章程
  • 北京师范大学章程 序 言 北京师范大学创建于1902年,前身是京师大学堂师范馆.1923年更名为国立北京师范大学.1931年,北平女子师范大学并入.1952年,辅仁大学并入.1959年,被中央确定为首批全国重点大学.1996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首批重点建设高校.2002 ...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全文)
  •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省教育厅就推进我省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章程建设提出指导意见,意见如下.一 ...

  • 东华大学章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3号 东华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9届学校党委会第1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东华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1次会议评议,2013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