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及相关政策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及相关政策

一, 国内出台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政策

1、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2、2005年2月8日,作为《电子签名法》的一个重要配套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信息产业部部令的形式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是《电子签名法》授权制订的、与《电子签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门规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

3、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4、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该《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使用商用密码,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和技术改造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5、200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和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了银行卡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工作重点。

6、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7、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规范的对象是网络服务平台。它以行业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和权限,对网络交易服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规范规制的重点在于网络交易平台自治与监管。

8、其他相关法律政策和条例:《网络营销技术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网上交易指导意见》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二, 国际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政策

电子商务明显的跨地域性和非主权性,要求各国的法律保持一定的协调一致的规范。立法上到底是制定一部独立的电子商务单行法还是在修订现有的法律予以适应时代的要求方面存在着争论。但是,美国、加拿大、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对电子商务已经有了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基本法”,德国、阿根廷、意大利、俄罗斯、马来西亚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也有相应的某些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单行法规。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时代,谁不为电子商务发展奠定法律基础,谁就无法取得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动权。

在国际公约的制定和修订方面,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于同年12月被联合国大会通过。但是该示范法并非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其作用是为成员国提供一个参考的基本电子商务法。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订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这些都是国际上出现最早对于电子商务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此外还有《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 《新加坡电子交易方案》 、 《全球电子商务计划方案》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势不可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其他国家也相继出台法律政策来支持和 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1)、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比较少,缺乏一个专门性的法律。有关的条文体现在有关的法律之中。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两者是关于承认电子合同以及电子合同生效方面的规定。

此外,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也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如1994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9日邮电部发布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1999年9月7日发布的《电信网间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等。

1.2 缺乏基本法律的权威性

尽管已经出台了一些来保护性法律,但缺乏基本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只是局限于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管理方面。但是地方性的规定在陆续出台,为今后制定全国性的规定提供了经验,如广东省制定了《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对促进地方的电子商务发展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3建立和完善适合现代科技发展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网络自律是解决电子商务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最根本办法。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首先是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人类自律、追求权利实现、尊重他人权利之间协调平衡的一个过程。没有了自律,就会出现秩序的混乱,仅靠最后防线的法律是根本不足够的。要建立起适应时代要求的著作权、标记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的自律制度显得尤为必要。1998年2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国互联网产

业第一个自律性的行业协定-中华企业电子商务联盟;2000年4月成立了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电子商务委员会。这些兼有自律性作用的机构,为形成电子商务中行为的自律规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及条例

《电子商务税收概述》、《电子商务与税收》、《电子商务税收的原则》、》《子商务税收征管》、《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电子商务税源》《监控、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等与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3)、电子商务中对隐私权的保护

对隐犯隐私权的诉讼经常使用其他诉因,如“侵犯人格权利”等。在我国宪法第38条、第 39条、第40条分别规定了一般人格权、住宅自由权、通信自由权、虽无“隐私权”字样,但 “隐含着对隐私权的认可与保护”。《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 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隐私”作为名誉权的一种客体而存在,并未上升为一种独立的 权利种类。

在有关网络的法规、规章方面,1994年2月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 体利益和公民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此为原则性规定。1997年12月 公安部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具体一些,与隐私权相关 的是第5条第7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阅公然侮辱或 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但此规定并未具体指明隐私权。虽然对比之前有所进步,但我国目前尚无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可见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也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4)、确保交易安全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是两个对电子商务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政法规。3. 加强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它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确保网咯交易的安全!

,2000年人大会上一号提案使电子商务立法成为更多人关注的焦点,在其后的三年多的时间里,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陆续出台。在这一过程中,出台了包括《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然而,综观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却发现,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只是围绕着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如基础设施的问题、信息服务的问题、行政管理的问题、信息安全的问题等,而对于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电子交易、电子签章、电子合同、数据与隐私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涉及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的问题,却基本没有涉及或涉及的过少。倒是在一些地方法规中,先后针对电子商务中的签章、交易、认证等做出了规定,如广东的《电子

交易条例》、上海的《数字认证管理办法》、海南省的《数字证书认证管理办法》等,这些地方法规虽然对于当地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其地域的局限性的限制还是无法回避的;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的效力普遍较低,以部门规章为主,法规较少,法律更少。而部门规章等效力低的现实直接造成了其适用范围和力度的不足;还有,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规划的指引,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很差,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甚至存在着一些冲突和不一致的地方;最后,虽然目前我国围绕着电子商务和网络的一些规章数量不少,名称也各不相同,但其中很多规章的核心内容却基本一致,那就是规定对这个领域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活动进行登记、许可等管理。围绕这个要求,作出一些程序上的规定。这样规定散见于对ISP经营、ICP经营、BBS经营、域名管理、网上新闻、网上广告、网上证券、教育网站、网上音像制品、招聘网站管理等领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模式。这样的一种模式,基本上是在以往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针对传统商务模式的管理办法,不能很好地适应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特性和要求。

虽然经历了近年来曲折的发展历程,经营的模式和重点一直在调整,但在法律领域的需求却基本没有改变,那就是要求有一整套的措施得以实现法律对于交易的确认、保护和救济。在此基础上,电子签章的有效性问题、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电子交易的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等也就成了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普遍关注的问题。除了这些问题之外,不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国际电子商务经营者更重视法律管辖冲突、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B2B电子商务经营者更重视交易的有效性和整体的法律环境;B2C电子商务经营者更重视隐私权和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交易平台则重视其法律责任的问题;信息服务商重视垃圾邮件、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搜索引擎和技术服务商重视链接和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等等。而随着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展开合作并成为新的一轮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契机,兼并收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正被更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关注。还有,值得一提的是,随着这几年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明确和企业经营经验的积累,产业界对于这些法律问题的关心已不仅仅停留在呼吁的表面,而是有了很多切实而具体的需求,这些需求直接与企业的经营和运作关联。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具体措施的建议

通过上面对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总结和对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最新动态的研究可以看出,虽然近几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有了较快的发展,但还是在立法、司法及法律环境等方面存在不足,甚至有些不足对于产业发展所带来的阻碍十分显著,尤其与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近十年的活跃进程相比较,这种不足和差距就更明显。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是加快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推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进程的需要,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尤其是在我国电子商务面临又一次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面前,这种需求就更紧迫。

针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加快订立电子签章法等法律法规,解决电子商务的根本性的法律问题即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合法性的问题;明确立法规划,加强立法中的系统性和一致性,确定电子商务立法的步骤、重点和基本原则,协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避免冲突,使其做到相辅相成,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使具体规定与企业实际状况密切结合,把握不同类型电子商务企业的共性与个性的法律问题,针对产业发展的具体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研究电子商务领域适用的行政许可模式,提出切合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特点,宽严适中的管理模式;通过发展网上法庭、网上仲裁、网上公证、网上律师等司法辅助机制,建立灵活的法制环境,以弥补传统法律环境的灵活性不足的缺点;认可商业惯例在交易中的作用,使商业惯例成为法制的重要补充,将成熟的商业惯例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协调管理、技术、法律、标准和商业惯例的关系,使其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互为补充、共同发展,为电子商务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及相关政策

一, 国内出台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政策

1、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2、2005年2月8日,作为《电子签名法》的一个重要配套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信息产业部部令的形式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是《电子签名法》授权制订的、与《电子签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门规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

3、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4、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该《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使用商用密码,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和技术改造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5、200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和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了银行卡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工作重点。

6、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7、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规范的对象是网络服务平台。它以行业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和权限,对网络交易服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规范规制的重点在于网络交易平台自治与监管。

8、其他相关法律政策和条例:《网络营销技术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网上交易指导意见》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二, 国际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政策

电子商务明显的跨地域性和非主权性,要求各国的法律保持一定的协调一致的规范。立法上到底是制定一部独立的电子商务单行法还是在修订现有的法律予以适应时代的要求方面存在着争论。但是,美国、加拿大、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对电子商务已经有了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基本法”,德国、阿根廷、意大利、俄罗斯、马来西亚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也有相应的某些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单行法规。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时代,谁不为电子商务发展奠定法律基础,谁就无法取得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动权。

在国际公约的制定和修订方面,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于同年12月被联合国大会通过。但是该示范法并非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其作用是为成员国提供一个参考的基本电子商务法。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订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这些都是国际上出现最早对于电子商务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此外还有《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 《新加坡电子交易方案》 、 《全球电子商务计划方案》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势不可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其他国家也相继出台法律政策来支持和 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1)、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比较少,缺乏一个专门性的法律。有关的条文体现在有关的法律之中。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两者是关于承认电子合同以及电子合同生效方面的规定。

此外,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也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如1994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9日邮电部发布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1999年9月7日发布的《电信网间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等。

1.2 缺乏基本法律的权威性

尽管已经出台了一些来保护性法律,但缺乏基本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只是局限于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管理方面。但是地方性的规定在陆续出台,为今后制定全国性的规定提供了经验,如广东省制定了《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对促进地方的电子商务发展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3建立和完善适合现代科技发展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网络自律是解决电子商务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最根本办法。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首先是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人类自律、追求权利实现、尊重他人权利之间协调平衡的一个过程。没有了自律,就会出现秩序的混乱,仅靠最后防线的法律是根本不足够的。要建立起适应时代要求的著作权、标记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的自律制度显得尤为必要。1998年2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国互联网产

业第一个自律性的行业协定-中华企业电子商务联盟;2000年4月成立了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电子商务委员会。这些兼有自律性作用的机构,为形成电子商务中行为的自律规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及条例

《电子商务税收概述》、《电子商务与税收》、《电子商务税收的原则》、》《子商务税收征管》、《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电子商务税源》《监控、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等与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3)、电子商务中对隐私权的保护

对隐犯隐私权的诉讼经常使用其他诉因,如“侵犯人格权利”等。在我国宪法第38条、第 39条、第40条分别规定了一般人格权、住宅自由权、通信自由权、虽无“隐私权”字样,但 “隐含着对隐私权的认可与保护”。《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 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隐私”作为名誉权的一种客体而存在,并未上升为一种独立的 权利种类。

在有关网络的法规、规章方面,1994年2月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 体利益和公民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此为原则性规定。1997年12月 公安部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具体一些,与隐私权相关 的是第5条第7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阅公然侮辱或 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但此规定并未具体指明隐私权。虽然对比之前有所进步,但我国目前尚无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可见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也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4)、确保交易安全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是两个对电子商务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政法规。3. 加强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它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确保网咯交易的安全!

,2000年人大会上一号提案使电子商务立法成为更多人关注的焦点,在其后的三年多的时间里,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陆续出台。在这一过程中,出台了包括《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然而,综观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却发现,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只是围绕着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如基础设施的问题、信息服务的问题、行政管理的问题、信息安全的问题等,而对于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电子交易、电子签章、电子合同、数据与隐私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涉及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的问题,却基本没有涉及或涉及的过少。倒是在一些地方法规中,先后针对电子商务中的签章、交易、认证等做出了规定,如广东的《电子

交易条例》、上海的《数字认证管理办法》、海南省的《数字证书认证管理办法》等,这些地方法规虽然对于当地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其地域的局限性的限制还是无法回避的;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的效力普遍较低,以部门规章为主,法规较少,法律更少。而部门规章等效力低的现实直接造成了其适用范围和力度的不足;还有,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规划的指引,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很差,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甚至存在着一些冲突和不一致的地方;最后,虽然目前我国围绕着电子商务和网络的一些规章数量不少,名称也各不相同,但其中很多规章的核心内容却基本一致,那就是规定对这个领域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活动进行登记、许可等管理。围绕这个要求,作出一些程序上的规定。这样规定散见于对ISP经营、ICP经营、BBS经营、域名管理、网上新闻、网上广告、网上证券、教育网站、网上音像制品、招聘网站管理等领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模式。这样的一种模式,基本上是在以往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针对传统商务模式的管理办法,不能很好地适应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特性和要求。

虽然经历了近年来曲折的发展历程,经营的模式和重点一直在调整,但在法律领域的需求却基本没有改变,那就是要求有一整套的措施得以实现法律对于交易的确认、保护和救济。在此基础上,电子签章的有效性问题、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电子交易的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等也就成了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普遍关注的问题。除了这些问题之外,不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国际电子商务经营者更重视法律管辖冲突、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B2B电子商务经营者更重视交易的有效性和整体的法律环境;B2C电子商务经营者更重视隐私权和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交易平台则重视其法律责任的问题;信息服务商重视垃圾邮件、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搜索引擎和技术服务商重视链接和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等等。而随着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展开合作并成为新的一轮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契机,兼并收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正被更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关注。还有,值得一提的是,随着这几年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明确和企业经营经验的积累,产业界对于这些法律问题的关心已不仅仅停留在呼吁的表面,而是有了很多切实而具体的需求,这些需求直接与企业的经营和运作关联。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具体措施的建议

通过上面对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总结和对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最新动态的研究可以看出,虽然近几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有了较快的发展,但还是在立法、司法及法律环境等方面存在不足,甚至有些不足对于产业发展所带来的阻碍十分显著,尤其与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近十年的活跃进程相比较,这种不足和差距就更明显。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是加快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推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进程的需要,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尤其是在我国电子商务面临又一次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面前,这种需求就更紧迫。

针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加快订立电子签章法等法律法规,解决电子商务的根本性的法律问题即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合法性的问题;明确立法规划,加强立法中的系统性和一致性,确定电子商务立法的步骤、重点和基本原则,协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避免冲突,使其做到相辅相成,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使具体规定与企业实际状况密切结合,把握不同类型电子商务企业的共性与个性的法律问题,针对产业发展的具体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研究电子商务领域适用的行政许可模式,提出切合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特点,宽严适中的管理模式;通过发展网上法庭、网上仲裁、网上公证、网上律师等司法辅助机制,建立灵活的法制环境,以弥补传统法律环境的灵活性不足的缺点;认可商业惯例在交易中的作用,使商业惯例成为法制的重要补充,将成熟的商业惯例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协调管理、技术、法律、标准和商业惯例的关系,使其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互为补充、共同发展,为电子商务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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