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宅的日照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2013年11月19日 信息来源:青岛市规划局 点击数:985
我市住宅的日照标准主要依据国家两个规范和青岛市地方性法规的授权确定的。
一、国家标准
(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
住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标准,但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我市地方性法规排除此条适用,一律为2小时。)
(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该规定2011年修改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 照。”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二、地方性法规授权规定
2011年根据市地方性法规授权,我市制定了《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8月5日施行,规定:
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以下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4、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5、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6、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我市住宅的日照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2013年11月19日 信息来源:青岛市规划局 点击数:985
我市住宅的日照标准主要依据国家两个规范和青岛市地方性法规的授权确定的。
一、国家标准
(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
住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标准,但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我市地方性法规排除此条适用,一律为2小时。)
(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该规定2011年修改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 照。”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二、地方性法规授权规定
2011年根据市地方性法规授权,我市制定了《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8月5日施行,规定:
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以下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4、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5、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6、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