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0年修订)

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

(2010年修订)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育婴员。 1.2职业定义

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观察敏锐,操作灵活,具有学以致用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及以上或相关专业(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98版: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基础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4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和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满足要求的场地,具有必要的婴儿模型,喂养用具,烹饪器具,流动水源,日常保健用品,婴幼儿睡眠、就餐、活动等用具或玩具等。室内卫生,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设施安全。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 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

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 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

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

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

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

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口述或笔试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3:1,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为9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45min。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有必要的婴儿模型,喂养用具,烹饪器具,流动水源,日常保健用品,婴幼儿睡眠、就餐、活动等用具或玩具;且卫生、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设施安全的场所进行。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 热爱儿童、爱岗敬业。 (2) 诚信服务、善于沟通。 (3) 勤奋好学、钻研业务。 2.2基础知识

2.2.1 婴幼儿生长发育基础知识

(1) 婴幼儿生长发育的基本规律和特点。 (2) 婴幼儿心理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 2.2.2 婴幼儿的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基础知识 (1) 婴幼儿营养基础。

(2) 计划免疫与预防接种基础知识。 (3) 婴幼儿保健与护理的基础知识。 2.2.3 安全工作常识

(1) 家用电器安全操作知识。 (2) 食品安全知识。

(3) 安全防火知识。 2.2.4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知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知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知识。

3.工作要求

标准对初级、中级和高级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4.比重表

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

(2010年修订)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育婴员。 1.2职业定义

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观察敏锐,操作灵活,具有学以致用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及以上或相关专业(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98版: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基础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4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和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满足要求的场地,具有必要的婴儿模型,喂养用具,烹饪器具,流动水源,日常保健用品,婴幼儿睡眠、就餐、活动等用具或玩具等。室内卫生,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设施安全。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 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

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 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

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

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

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

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口述或笔试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3:1,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为9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45min。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有必要的婴儿模型,喂养用具,烹饪器具,流动水源,日常保健用品,婴幼儿睡眠、就餐、活动等用具或玩具;且卫生、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设施安全的场所进行。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 热爱儿童、爱岗敬业。 (2) 诚信服务、善于沟通。 (3) 勤奋好学、钻研业务。 2.2基础知识

2.2.1 婴幼儿生长发育基础知识

(1) 婴幼儿生长发育的基本规律和特点。 (2) 婴幼儿心理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 2.2.2 婴幼儿的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基础知识 (1) 婴幼儿营养基础。

(2) 计划免疫与预防接种基础知识。 (3) 婴幼儿保健与护理的基础知识。 2.2.3 安全工作常识

(1) 家用电器安全操作知识。 (2) 食品安全知识。

(3) 安全防火知识。 2.2.4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知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知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知识。

3.工作要求

标准对初级、中级和高级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4.比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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