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江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2-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技术服务市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消防检测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暂行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有偿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江西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场所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人员。

凡含有建设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凡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应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第四条 江西省消防协会受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的委托,负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及其消防检测日常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

第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检测服务,按照《江西省实施细则》和江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消防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江西省消防协会组成江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委员会),具体履行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年度审核、培训、处理社会投诉等职责。

第七条 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评审。经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由江西省消防协会报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总队负责向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发文;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住所是服务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资格认定委员会核准认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住所只能有一处。

第九条 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有固定的住所和章程。

(三)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

(四)检测人员应具备2名以上高工、6名以上工程师的资质,并均有消防检测《资格证书》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是江西省消防协会的团体会员。

(六)必须同时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业务必需的检测器具;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条 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三)机构的工作章程、《检测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四) 取得《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资格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消防检测人员资格的,应报名参加江西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组织的培训,并通过江西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消防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二)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具有工程或消防专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60岁。

第十三条 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消防检测人员,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江西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报名参加统一的培训和参加江西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考试。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建筑工程的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项目,开展消防检测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空白文本由省消防协会统一格式)。《检验报告》应由消防检测人员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经报送江西省消防协会加盖编号专用章后下发。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实行采信制度。并将抽查《检验报告》的真实情况纳入日常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应遵循国家和本省现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检测服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服务范围承接消防检测服务;

(二)按照《江西省实施细则》和江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开展相关的消防检测服务活动;

(四)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五)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拒不提供所需技术资料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消防技术人员从事消防检测服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消防检测服务有关的资料;

(二)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虚假报告,有权拒绝在报告上签字;

(三)有权拒绝提供与消防检测无关的服务;

(四)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公安消防机构或司法部门检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检测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江西省消防协会的行业管理;

(二)遵循科学、客观的原则,组织消防检测人员开展消防检测服务;

(三)在机构住所公示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和抽检比率,并书面告之委托单位;

(四)遵守公开、公正的办事规定,出具代表第三方的报告,对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提供本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应得的报酬;

(六)为本机构消防检测人员提供接受技术培训的条件;

(七)按时向省消防协会缴纳技术服务咨询费和会费。

消防检测人员从事消防检测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三)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消防检测服务;

(四)不得泄露在检测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二月份向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年度审核。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年度审核申请及有关资料在每年三月份内审核完毕。对于通过年度审核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予以登记;对于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予以暂缓登记或注销。暂缓登记期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消防检测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申请年度审核,应当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年度审核申请报告;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年度工作报告;

(三)《资质证书》副本、《职业资格证书》和检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有资质的经济类鉴证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属消防检测人员的申报年度审核意见;

(六)消防检测人员的变更情况;

(七)消防检测人员参加专业教育培训的情况;

(八)资格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或代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消防检测人员只能在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且不能在消防工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中兼职。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不得指定消防工程和消防产品。

第二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检测服务活动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理赔标的不得低于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或备案: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执资格证书的消防检测人员变动;

(五)变更业务范围;

(六)变更住所;

(七)解散、破产。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超越资质、资格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有偿消防检测服务的,由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由行业管理部门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个人,开展有偿消防检测服务,其出具的报告无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予采信。

《检验报告》使用的文本非江西省消防协会统一格式的文本或未加盖江西省消防协会编号专用章的均属无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予采信。

第二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由行业管理部门取消《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消防检测服务活动,一经江西省消防协会会同有关部门查实,将责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有关消防检测人员向江西省消防协会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检查,并由行业管理部门给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消防检测人员警告;一年累计两次的,由行业管理部门给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暂扣相关消防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处理;一年累计三次的,由行业管理部门吊消其《资质证书》和相关消防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行业管理部门对其消防检测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消防检测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停业整顿处理或吊消其《资质证书》,并报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从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消防产品销售或代理的;

(四)向其他单位、个人出借《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违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应对服务质量负法律责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从事消防检测服务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2-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技术服务市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消防检测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暂行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有偿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江西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场所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人员。

凡含有建设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凡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应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第四条 江西省消防协会受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的委托,负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及其消防检测日常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

第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检测服务,按照《江西省实施细则》和江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消防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江西省消防协会组成江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委员会),具体履行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年度审核、培训、处理社会投诉等职责。

第七条 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评审。经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由江西省消防协会报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总队负责向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发文;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住所是服务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资格认定委员会核准认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住所只能有一处。

第九条 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有固定的住所和章程。

(三)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

(四)检测人员应具备2名以上高工、6名以上工程师的资质,并均有消防检测《资格证书》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是江西省消防协会的团体会员。

(六)必须同时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业务必需的检测器具;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条 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三)机构的工作章程、《检测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四) 取得《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资格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消防检测人员资格的,应报名参加江西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组织的培训,并通过江西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消防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二)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具有工程或消防专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60岁。

第十三条 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消防检测人员,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江西省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报名参加统一的培训和参加江西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考试。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建筑工程的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项目,开展消防检测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空白文本由省消防协会统一格式)。《检验报告》应由消防检测人员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经报送江西省消防协会加盖编号专用章后下发。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实行采信制度。并将抽查《检验报告》的真实情况纳入日常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应遵循国家和本省现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检测服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服务范围承接消防检测服务;

(二)按照《江西省实施细则》和江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开展相关的消防检测服务活动;

(四)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五)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拒不提供所需技术资料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消防技术人员从事消防检测服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消防检测服务有关的资料;

(二)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虚假报告,有权拒绝在报告上签字;

(三)有权拒绝提供与消防检测无关的服务;

(四)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公安消防机构或司法部门检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检测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江西省消防协会的行业管理;

(二)遵循科学、客观的原则,组织消防检测人员开展消防检测服务;

(三)在机构住所公示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和抽检比率,并书面告之委托单位;

(四)遵守公开、公正的办事规定,出具代表第三方的报告,对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提供本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应得的报酬;

(六)为本机构消防检测人员提供接受技术培训的条件;

(七)按时向省消防协会缴纳技术服务咨询费和会费。

消防检测人员从事消防检测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三)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消防检测服务;

(四)不得泄露在检测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二月份向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年度审核。

资格认定委员会对收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年度审核申请及有关资料在每年三月份内审核完毕。对于通过年度审核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予以登记;对于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予以暂缓登记或注销。暂缓登记期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消防检测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申请年度审核,应当向资格认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年度审核申请报告;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年度工作报告;

(三)《资质证书》副本、《职业资格证书》和检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有资质的经济类鉴证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属消防检测人员的申报年度审核意见;

(六)消防检测人员的变更情况;

(七)消防检测人员参加专业教育培训的情况;

(八)资格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或代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消防检测人员只能在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且不能在消防工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中兼职。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不得指定消防工程和消防产品。

第二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检测服务活动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理赔标的不得低于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或备案: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执资格证书的消防检测人员变动;

(五)变更业务范围;

(六)变更住所;

(七)解散、破产。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超越资质、资格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有偿消防检测服务的,由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由行业管理部门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个人,开展有偿消防检测服务,其出具的报告无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予采信。

《检验报告》使用的文本非江西省消防协会统一格式的文本或未加盖江西省消防协会编号专用章的均属无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予采信。

第二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人员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由行业管理部门取消《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消防检测服务活动,一经江西省消防协会会同有关部门查实,将责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有关消防检测人员向江西省消防协会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检查,并由行业管理部门给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消防检测人员警告;一年累计两次的,由行业管理部门给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暂扣相关消防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处理;一年累计三次的,由行业管理部门吊消其《资质证书》和相关消防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行业管理部门对其消防检测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消防检测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停业整顿处理或吊消其《资质证书》,并报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从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消防产品销售或代理的;

(四)向其他单位、个人出借《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违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应对服务质量负法律责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从事消防检测服务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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