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市豆各庄农工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整体利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已取得法人资格且占有、使用集体资产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集体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 以下企业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申办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1、集体企业;

2、集体独资公司、设置集体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集体企业、集体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4、以其他形式占有集体资产的企业。

第四条 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产权包括债权。产权可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基大权利。

第五条 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是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集体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机关审核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七条 产权登记管理遵循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并按产权归属关系和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负责向市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上报、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企业负责申请办理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体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集体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所出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集体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由各集体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集体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后,发放产权登记证。企业办理产权变动、注销登记时,需提交产权登记证。

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九条 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未进行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在本制度实施后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向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集体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集体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

3、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4、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集体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对提交材料初审,报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进行产权登记,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十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集体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集体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集体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审定。

企业依据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30日内到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一条 除政府批准设立外,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集体独资公司。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比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先按实收资本变动前数额办理占有登记,再按本制度的规定申办变动登记。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集体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集体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集体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集体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入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申请并通过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组织形式、资本额、集体资本出资人及其他变动情形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申请并通过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初审后报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填写《企业集体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集体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3、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企业集体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集体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集体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集体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相应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集体产权变动而不及时办理相应产权变动登记手续,致使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通过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消或依法宣告破产。

2、企业转让全部集体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集体股权的。

3、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企业解散、依法撤消、转让全部集体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集体股权的,应自出资人的母公司或公司批准后30日内报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机构通过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其出资人代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填写《企业集体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集体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3、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4、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所出资企业可将经核准后的企业集体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五章 产权登记年检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经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企业集体资产经营报告

书和填写《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2、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4、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申请。

5、产权登记机关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集体资产经营报告书是反映企业在检查年度内集体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的书面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2、企业集体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3、企业及所属公司发生产权变动情况及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4、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5、企业及其子公司、孙公司的担保、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变动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年检合格后,产权登记机关在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年度检查表上加盖年检合格章,企业年检报表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不作为确定企业集体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企业不得以年度检查替代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及时办理年度检查,如不办理年度检查的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其产权登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未进行产权登记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先补办产权登记,再参加年检,否则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第六章 产权登记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状况以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时产权登记机关确认的数额为准。

第三十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必须经批准报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报产权登记机关进行产权登记,否则不予办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

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更正的,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有权提议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1、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资料违反有关法规或与本制度不符的。

2、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折股的。

3、企业的投资行为、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使集体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三十四条 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具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及所属单位应妥善保管企业产权登记表,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三十六条 经产权登记机关颁发、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当按有关程序申请补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将根据有关处罚条例出具处罚意见通过产权登记机关于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不予办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企业违反规定不办理产权登记或不进行其年度检查,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11.09

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市豆各庄农工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整体利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已取得法人资格且占有、使用集体资产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集体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 以下企业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申办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1、集体企业;

2、集体独资公司、设置集体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集体企业、集体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4、以其他形式占有集体资产的企业。

第四条 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产权包括债权。产权可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基大权利。

第五条 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是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集体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机关审核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七条 产权登记管理遵循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并按产权归属关系和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负责向市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上报、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企业负责申请办理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体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集体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所出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集体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由各集体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集体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后,发放产权登记证。企业办理产权变动、注销登记时,需提交产权登记证。

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九条 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未进行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在本制度实施后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向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集体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集体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

3、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4、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集体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对提交材料初审,报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进行产权登记,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十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集体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集体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集体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审定。

企业依据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30日内到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一条 除政府批准设立外,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集体独资公司。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比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先按实收资本变动前数额办理占有登记,再按本制度的规定申办变动登记。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集体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集体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集体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集体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入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申请并通过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组织形式、资本额、集体资本出资人及其他变动情形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申请并通过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初审后报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填写《企业集体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集体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3、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企业集体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集体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集体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集体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相应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集体产权变动而不及时办理相应产权变动登记手续,致使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通过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消或依法宣告破产。

2、企业转让全部集体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集体股权的。

3、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企业解散、依法撤消、转让全部集体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集体股权的,应自出资人的母公司或公司批准后30日内报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机构通过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其出资人代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填写《企业集体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集体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3、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4、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所出资企业可将经核准后的企业集体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五章 产权登记年检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经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企业集体资产经营报告

书和填写《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2、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4、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申请。

5、产权登记机关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集体资产经营报告书是反映企业在检查年度内集体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的书面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2、企业集体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3、企业及所属公司发生产权变动情况及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4、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5、企业及其子公司、孙公司的担保、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变动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年检合格后,产权登记机关在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年度检查表上加盖年检合格章,企业年检报表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不作为确定企业集体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企业不得以年度检查替代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及时办理年度检查,如不办理年度检查的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其产权登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未进行产权登记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先补办产权登记,再参加年检,否则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第六章 产权登记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状况以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时产权登记机关确认的数额为准。

第三十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必须经批准报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报产权登记机关进行产权登记,否则不予办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

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更正的,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有权提议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1、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资料违反有关法规或与本制度不符的。

2、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折股的。

3、企业的投资行为、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使集体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三十四条 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具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及所属单位应妥善保管企业产权登记表,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三十六条 经产权登记机关颁发、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当按有关程序申请补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将根据有关处罚条例出具处罚意见通过产权登记机关于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不予办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企业违反规定不办理产权登记或不进行其年度检查,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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