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广计财〔2010〕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广铁路安全生产费
使用管理的补充要求
贵广铁路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贯彻落实根据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意见》(铁建设〔2009〕2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贵广铁路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最大程度发挥安全生产费对铁路建设的安全保证作用,现就贵广铁路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支出范围
应严格按照铁道部《关于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07〕139号)规定范围使用支付,对于由贵广公司要求统一配备的用于工程施工安全监控的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设备等相关费用
也应属于安全生产费使用支出范围。但施工单位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属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支出范围。
二、安全生产费的验工计价
每个季度验工计价时,安全生产费的计价额度采用据实完成和分期按比例控制的计价方式,即各施工单位按照铁道部铁建设〔2007〕139号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提供当季度安全生产费实际发生额的计算资料,与当季度按实际完成建安费1.5%计算的安全生产费对照,如前者大于后者,当季度按后者额度控制验工计价,不足部分可以在下季度的安全生产费中计价;如前者小于后者,当季度按前者额度控制验工计价,差额部分可以滚入下季度使用。
三、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管理
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道部《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意见》(铁建设〔2009〕235号)和合同专用条款9.2.5款 “安全生产费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本合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的约定,对该项费用建立明晰的台帐,分类记载各项费用的发生时间、地点、数量、金额,有关费用应与财务凭证核对一致,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
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必要时,公司计划财务部将会同公司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铁道部相关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使用该项费用的财务凭证及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基本建设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 送:公司内各部门、段落指挥部。
贵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 2010年4月21日印发
贵广计财〔2010〕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广铁路安全生产费
使用管理的补充要求
贵广铁路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贯彻落实根据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意见》(铁建设〔2009〕2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贵广铁路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最大程度发挥安全生产费对铁路建设的安全保证作用,现就贵广铁路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支出范围
应严格按照铁道部《关于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07〕139号)规定范围使用支付,对于由贵广公司要求统一配备的用于工程施工安全监控的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设备等相关费用
也应属于安全生产费使用支出范围。但施工单位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属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支出范围。
二、安全生产费的验工计价
每个季度验工计价时,安全生产费的计价额度采用据实完成和分期按比例控制的计价方式,即各施工单位按照铁道部铁建设〔2007〕139号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提供当季度安全生产费实际发生额的计算资料,与当季度按实际完成建安费1.5%计算的安全生产费对照,如前者大于后者,当季度按后者额度控制验工计价,不足部分可以在下季度的安全生产费中计价;如前者小于后者,当季度按前者额度控制验工计价,差额部分可以滚入下季度使用。
三、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管理
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道部《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意见》(铁建设〔2009〕235号)和合同专用条款9.2.5款 “安全生产费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本合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的约定,对该项费用建立明晰的台帐,分类记载各项费用的发生时间、地点、数量、金额,有关费用应与财务凭证核对一致,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
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必要时,公司计划财务部将会同公司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铁道部相关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使用该项费用的财务凭证及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基本建设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 送:公司内各部门、段落指挥部。
贵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 2010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