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指导公安交警工作论文

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指导公安交警工作论文

[摘 要]交警部门作为民服务的窗口之一,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也是永恒的主题和生命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理念是交管部门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工作中能否体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是交管工作好坏的评价标准,反映一名公安交警执法水平的高低。

[关键词]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公安交警

一、贯彻落实执法为民理念,要求公安交警在工作中要做到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道路交通权利以及文明执法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执法活动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是执法为民。

(一)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

《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正确的执法观,绝不能为执法而执法,为管理而管理,更不能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小团体的利益而执法。做群众工作,必须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心胸坦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用公正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必须要有耐心与恒心,经常深入群众,与人民群众打交道、

交朋友;必须提高政策法律水平,熟悉政策法规,深谙法律精神,善于析法说理,特别是要既会说法言法语,又会说群众语言,把法言法语变成群众听得懂的群众语言,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

(二)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道路交通权利是公安交警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王金彪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中指出:“公安交警总体来说就是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交通管理执法,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树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从交通管理业务和执法特点来讲,现在更应该强调在交警队伍当中牢固树立人民权利的观念。首先以人的权利为本,这个权利应该是合法的权利,就是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为根本。交通的通是第一位的,要树立一种人民的交通权利意识,就是要保护老百姓的道路交通权利,我们的一切管理和执法活动就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各项道路交通权利,包括每个公民符合法定条件都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权利和机动车行驶资格的权利;还有每个人在道路通行过程中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就是指公民在道路上通行时,人身安全、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都应该受到保护。一旦发生事故,有依法获得救助和赔偿的权利,以及公民为了表达各种交通诉求,有申诉、告诉和诉讼的权利。比如遇到堵车了,可以打110或者122请求交通民警进行疏导。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就是通过调整道路交通当中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规

范道路上的交通行为,保护合法的交通行为,纠正和制止违法的交通行为,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由此保证道路的畅通和交通的安全。所以任何时候,公安交警执法工作和管理工作都不能以限制和处罚为目的,它是以保证人的交通权利为目的。所以我们要牢固树立以公民交通权利为本的思想,绝不能把罚款作为目的。

(三)文明执法是公安交警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公安交警要树立正确的、先进的执法思想观念,将以人为本的观念、执法为民的思想,内植于心、外践于行,坚决摒弃那些不合时宜的陈旧、落后的执法观念和做法,如:一味强调管理职能,忽视保护、服务等职能;重打击、轻保护;重惩罚、轻教育。公安交警执法的方式方法和执法过程要符合法定要求,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文明。既要依法行使职权,又要善待交通管理相对人和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要尊重其人格尊严,在执法态度、语言、行为上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性。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大量问题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执法对象也都是通情达理的,只要坚持文明执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位,当事人是能够自行纠正过错,或者自觉接受和履行处理决定的。但如果执法人员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往往会造成当事人的怀疑和不信任,激化社会矛盾,引起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不满。公安交警在执法中要举止文明,待人平和,仪容整洁,群

众就会产生一种亲近感,对开展的工作更容易理解和配合。每一位公安交警都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升文明素养,谨小、防微、慎独。当然,文明执法不是牺牲原则,要建立在正义和尊重之上,面对恶意抗法、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的人,民警要依法予以制止、劝阻,做到执法有威严,不卑不亢,有礼有节。

二、贯彻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我们公安交警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保证合法合理、平等对待、程序公正

法律作用于社会最核心的就在于它的公正。追求公正执法,维护交通参与者的公平正义,保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减少交通事故,是公安交警执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取向。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当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后者不过弄脏了水流,而前者败坏了水源。”每个公民更多的是通过一个个与己有关的具体案例以及从身边执法者的一次次实际行动来感受、来体验法治的公平与正义,只有严格公正执法,才能维护交通参与者的根本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湖南公安交警系统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十八条措施》第三条规定:规范交通违法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小型汽车超速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违法情节给予相应处罚。我们公安交警的执法行为及作出的决定要做到合法合理,一是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的权力的目的。在现实执法活动中,如果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就会导致执法目的异化,这就与公平正义相违背。二是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要相当。公安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和处理交通违章过程中,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根据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对违法违章行为做到过罚相当,罚当其责。三是同样情形尽量要同样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同样情形的案件应当作同样的处理,在没有例外情形下,绝不允许同样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是公正执法的具体体现。

(二)在执法中要平等对待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歧视。平等对待,是公平正义的载体和支撑,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没有平等对待,正义便成为一纸空文,无从谈起。公安交警在执法工作中要做到平等对待,应树立两种意识:一是反对特权的意识。这就要求民警在执法中要坚持依法办事,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分地域、民族、公私、贫富、地位高低,一律提供平等的予以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反对给同等条件者不同

的待遇。二是禁止歧视的意识。禁止歧视是平等对待原则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标志性要素。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的群体有歧视行为。

(三)及时高效是实现执法目的的重要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在执法活动中,要确保及时高效,就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交警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果时效观念不强,就会直接影响执法成效,也会降低群众对法治和公平正义的信任。二是节约执法成本。交管工作应合理配置人力、物质资源,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资源消耗取得最佳法律和社会效果,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执法机关在制定各种制度时要做到合理、规范、有效,尽量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四)严格做到程序公正

做一件事情,让大家事先都知道有一套规则。只要严格按照公示的规则去做,并保证公平,无论结果怎样,大家能够接受。因此,我们的执法行为要有权威性、执行力,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行政

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执法工作要确保程序公正,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反对实践中“走程序”,事后补程序的做法,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二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应有的知情、参与、陈述、抗辩、申诉、获得法律帮助等各项权利。三是强化民警教育培训,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实行警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克服执法者的随意性,防止执法权力的滥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2]杨能,唐云飞.“和谐、公正、高效”的建队理念打造高素质湖南高速警察队伍,人民网,2007.07.12.

[3]李志康,苏晓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公安基层工作的思考.新华网,2006.8.17.

[4]董建武.公平正义是公安执法的最终目标.甘肃法制报,

2006.12.6.

[5]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国长安出

版社,2006.

[6]樊百安,杨迎春.公平正义的科学内涵及其要求.法律教育网,2006.8.9.

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指导公安交警工作论文

[摘 要]交警部门作为民服务的窗口之一,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也是永恒的主题和生命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理念是交管部门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工作中能否体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是交管工作好坏的评价标准,反映一名公安交警执法水平的高低。

[关键词]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公安交警

一、贯彻落实执法为民理念,要求公安交警在工作中要做到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道路交通权利以及文明执法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执法活动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是执法为民。

(一)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

《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正确的执法观,绝不能为执法而执法,为管理而管理,更不能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小团体的利益而执法。做群众工作,必须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心胸坦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用公正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必须要有耐心与恒心,经常深入群众,与人民群众打交道、

交朋友;必须提高政策法律水平,熟悉政策法规,深谙法律精神,善于析法说理,特别是要既会说法言法语,又会说群众语言,把法言法语变成群众听得懂的群众语言,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

(二)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道路交通权利是公安交警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王金彪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中指出:“公安交警总体来说就是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交通管理执法,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树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从交通管理业务和执法特点来讲,现在更应该强调在交警队伍当中牢固树立人民权利的观念。首先以人的权利为本,这个权利应该是合法的权利,就是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为根本。交通的通是第一位的,要树立一种人民的交通权利意识,就是要保护老百姓的道路交通权利,我们的一切管理和执法活动就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各项道路交通权利,包括每个公民符合法定条件都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权利和机动车行驶资格的权利;还有每个人在道路通行过程中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就是指公民在道路上通行时,人身安全、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都应该受到保护。一旦发生事故,有依法获得救助和赔偿的权利,以及公民为了表达各种交通诉求,有申诉、告诉和诉讼的权利。比如遇到堵车了,可以打110或者122请求交通民警进行疏导。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就是通过调整道路交通当中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规

范道路上的交通行为,保护合法的交通行为,纠正和制止违法的交通行为,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由此保证道路的畅通和交通的安全。所以任何时候,公安交警执法工作和管理工作都不能以限制和处罚为目的,它是以保证人的交通权利为目的。所以我们要牢固树立以公民交通权利为本的思想,绝不能把罚款作为目的。

(三)文明执法是公安交警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公安交警要树立正确的、先进的执法思想观念,将以人为本的观念、执法为民的思想,内植于心、外践于行,坚决摒弃那些不合时宜的陈旧、落后的执法观念和做法,如:一味强调管理职能,忽视保护、服务等职能;重打击、轻保护;重惩罚、轻教育。公安交警执法的方式方法和执法过程要符合法定要求,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文明。既要依法行使职权,又要善待交通管理相对人和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要尊重其人格尊严,在执法态度、语言、行为上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性。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大量问题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执法对象也都是通情达理的,只要坚持文明执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位,当事人是能够自行纠正过错,或者自觉接受和履行处理决定的。但如果执法人员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往往会造成当事人的怀疑和不信任,激化社会矛盾,引起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不满。公安交警在执法中要举止文明,待人平和,仪容整洁,群

众就会产生一种亲近感,对开展的工作更容易理解和配合。每一位公安交警都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升文明素养,谨小、防微、慎独。当然,文明执法不是牺牲原则,要建立在正义和尊重之上,面对恶意抗法、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的人,民警要依法予以制止、劝阻,做到执法有威严,不卑不亢,有礼有节。

二、贯彻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我们公安交警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保证合法合理、平等对待、程序公正

法律作用于社会最核心的就在于它的公正。追求公正执法,维护交通参与者的公平正义,保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减少交通事故,是公安交警执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取向。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当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后者不过弄脏了水流,而前者败坏了水源。”每个公民更多的是通过一个个与己有关的具体案例以及从身边执法者的一次次实际行动来感受、来体验法治的公平与正义,只有严格公正执法,才能维护交通参与者的根本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湖南公安交警系统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十八条措施》第三条规定:规范交通违法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小型汽车超速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违法情节给予相应处罚。我们公安交警的执法行为及作出的决定要做到合法合理,一是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的权力的目的。在现实执法活动中,如果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就会导致执法目的异化,这就与公平正义相违背。二是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要相当。公安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和处理交通违章过程中,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根据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对违法违章行为做到过罚相当,罚当其责。三是同样情形尽量要同样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同样情形的案件应当作同样的处理,在没有例外情形下,绝不允许同样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是公正执法的具体体现。

(二)在执法中要平等对待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歧视。平等对待,是公平正义的载体和支撑,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没有平等对待,正义便成为一纸空文,无从谈起。公安交警在执法工作中要做到平等对待,应树立两种意识:一是反对特权的意识。这就要求民警在执法中要坚持依法办事,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分地域、民族、公私、贫富、地位高低,一律提供平等的予以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反对给同等条件者不同

的待遇。二是禁止歧视的意识。禁止歧视是平等对待原则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标志性要素。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的群体有歧视行为。

(三)及时高效是实现执法目的的重要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在执法活动中,要确保及时高效,就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交警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果时效观念不强,就会直接影响执法成效,也会降低群众对法治和公平正义的信任。二是节约执法成本。交管工作应合理配置人力、物质资源,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资源消耗取得最佳法律和社会效果,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执法机关在制定各种制度时要做到合理、规范、有效,尽量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四)严格做到程序公正

做一件事情,让大家事先都知道有一套规则。只要严格按照公示的规则去做,并保证公平,无论结果怎样,大家能够接受。因此,我们的执法行为要有权威性、执行力,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行政

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执法工作要确保程序公正,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反对实践中“走程序”,事后补程序的做法,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二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应有的知情、参与、陈述、抗辩、申诉、获得法律帮助等各项权利。三是强化民警教育培训,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实行警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克服执法者的随意性,防止执法权力的滥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2]杨能,唐云飞.“和谐、公正、高效”的建队理念打造高素质湖南高速警察队伍,人民网,2007.07.12.

[3]李志康,苏晓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公安基层工作的思考.新华网,2006.8.17.

[4]董建武.公平正义是公安执法的最终目标.甘肃法制报,

2006.12.6.

[5]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国长安出

版社,2006.

[6]樊百安,杨迎春.公平正义的科学内涵及其要求.法律教育网,20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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