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水平仲裁裁决书的制作要点

高水平仲裁裁决书的制作要点

李焕亭

仲裁裁决书的重要性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在仲裁过程中或者在仲裁审理终结后,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确认和评断,是对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静态反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文书,是仲裁活动的结果。一个案件的受理、开庭直到裁决,最终都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一个案件处理的好坏,裁决书常常是一个未参加庭审过程者最直观的判断依据;裁决书是仲裁活动中最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它是裁决结果的反映,裁决书不仅应当反映仲裁庭的裁决结论,还应当反映裁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份高质量的裁决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仲裁机构公正形象和良好声誉的直接表现,同时也是仲裁员专业素养的体现。

高水平仲裁裁决书的标准和条件

香港著名海事仲裁专家杨良宜在《国际商务仲裁》一书中认为,写裁决书是一种艺术,是要说出一个完整的故事,这就是整个案情的经过和双方的争辩立场,然后是仲裁员对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的确定,并说明原因,最后是谁胜谁负的结论。对这种艺术掌握的好坏,自然是因人而异,但一个好

的裁决要有良好结构、有逻辑性、有说服力、分析透彻、看不出任何纰漏,而且没有任何矛盾之处。这种艺术其实在我们生活中也经常遇到,如去看一本小说或是报纸上一篇文章,有时会如获至宝,但更多时候会不屑一读,这差异也是为何有些小说能成为经典,而且是针对高素质的读者。在谈到如何制作裁决书时,他写到,这裁决是如何写出来的,风格会因人而异,有时也会因案情而异。但一般会把整个案情介绍一下,然后带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接着,仲裁员列出双方在重要事实上的歧见并去总结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仲裁员应总结并概要介绍一下双方主要的证据,总结后,仲裁员说明他接受哪一方当事人的证据,以及原因,这原因会是简单的指某证人或专家可信,也应有深入分析,如某证人的讲法完全符合其他当时的文件证据等等。接下来,仲裁员会列出在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上双方在适用法律上的争议,并总结双方争辩的法律观点,然后,仲裁员会确定他裁决运用的法律应该是什么,并列举他认为有关的法律观点。最后,在裁决责任后,再裁决赔偿金额,这裁决原因或对或错,在法律观点上也可能被法院推翻,但重要的是,这裁决一看就可让第三者明白仲裁员作出了什么决定以及为何作此决定。由上可知,杨先生认为高水平裁决书的标准和条件为:有良好结构、有逻辑性、有说服力、分析透彻、看不出任何纰漏,而

且没有任何矛盾之处,一看裁决即会明白仲裁员作出了什么决定以及为何作此决定。

有人将高水平裁决书应具备的标准和条件概括为:叙述事实要客观、认定证据要分析、评判是非要说理、引用法律要得当、裁决结果要明确。叙述事实要客观,就是在写裁决书时,对于在文书中要表达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要尽可能的表述。这既包括在表述申请人述称和被申请人辩称时尽可能地引用当事人的原话,也包括在写仲裁庭查明部分,对事实的认定,不能带有仲裁员的主观色彩。认定证据要分析,就是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仲裁庭采纳或不采纳都要有一个明确的态度,而这种态度的作出,又必须是建立在科学缜密的分析基础上。特别是对那些双方争议比较大,所提供的证据都不是特别充分的情况下,仲裁庭对证据采纳与否的分析至关重要。这在仲裁庭对案件裁决要进行自由心证时,对有些证据要确定属优势证据应采信时,对证据更应进行分析。评判是非要说理,就是在确定是非结论之前,一定要有说理的过程。仲裁庭认为部分,应该说是一份裁决书最为精华部分,也是最看仲裁员业务功底的部分,如果说裁决书中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辩称、双方举证以及仲裁庭查明部分还有客观的材料可以组织,那么仲裁庭认为部分则完全是仲裁员个人依据相关法律知识,综合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的法理分析。引用法律要得当,这既包括对法律条款的引用要准

确、具体,也包括对有关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引用要合理。裁决结果要明确,就是裁决内容要具有可操作性,便于人民法院执行,不能含糊其辞。

还有一位作者认为一份高水平的仲裁裁决书,应具有以下特征:(一)全面地反映仲裁过程,体现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二)全面、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主张、事实和理由,突出争议的焦点。(三)全面反映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质证意见,阐述采信证据的理由,准确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四)在裁决理由中体现仲裁员作出裁决结果的心证过程,分析透彻,说理充分。(五)裁决主文要具体、完整,便于法院的监督和支持。

对比上述三种说法,可以看出,对何为高水平的裁决书,大家的认识其本质是共同的,只是表述方式和所用词句有差异。受上述三种说法的启发,我认为高水平裁决书的核心就在于仲裁员对自己的决定给予了充分与正确的原因和理由,这不仅体现在证据的取舍、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还体现在法律的适用上,并且充分反映出证据、事实和法律三者之间的逻辑联系,从而,裁决书对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分析透彻,说理充分,裁决结果有逻辑性,有说服力,没有任何纰漏和矛盾。另外,我还认为,仲裁裁决书的权威性、价值和生命力均来自于充分且正确的裁决原因或理由。

仲裁裁决书制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该说,由于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本质差异,各地仲裁委员会从一开始就比较注重仲裁裁决书的质量,特别是强调裁决原因的重要性,但仲裁实践中,仲裁裁决书制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裁决书价值的实现,损害了仲裁委员会的声誉和形象。这些问题主要是:

(一)程序交代不完整。裁决书应当是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和仲裁庭进行审理活动的客观反映。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在程序上。但在实践中,不少裁决书对仲裁程序的交代不够全面和完整。如有的裁决书对在仲裁过程中发生多次组庭、放弃程序性权利、公告送达、多个案件的合并审理、多次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员回避、提起仲裁反请求、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评估、鉴定、审计、多次开庭、超审限等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和审理程序合法性的仲裁活动,常常未能在裁决书中加以说明。

(二)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缺乏分析。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是作出公正裁决的基础,而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赖于充分的证据和对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客观详尽的分析,没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能认定为案件事实,不能作为适用法律、裁决案件的基础。因此,必须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将所推导的事实与仲裁庭采信的证据相印证,才能清楚叙述案件事实,让人信服。但实践中,有的裁决书对证据的认证没有作

出明确阐述,对证据的取舍不作说明,尤其对对立双方有分歧的证据,不作具体的分析、认证,没有阐明认证的理由或阐述的不具体不充分;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有多大的证明力,证据间如何相互印证,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没有作深入的分析;还有的裁决书在证据的引用上缺乏针对性、引而不用,甚至引用不符合证据要求的证据,导致裁决书的证据与事实,认定理由和处理结果相脱节,相矛盾,结果是证据采信的过程,在裁决书中得不到充分反映。

(三)说理不够透彻。所谓说理,就是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充分阐释其对事实和法律的看法,以及其作出最终裁决所依据的各项理由。裁决理由是裁决书的灵魂,它最能彰显仲裁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理论功底,而且是体现仲裁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而在实践中,有的裁决书在说理时含糊笼统,缺少针对性的法理分析和说服力,存在模糊说理、不讲理由的现象。对当事人主张进行肯定或否定,未分析肯定或否定的理由;认定当事人应承担或不应承担某种责任,未阐述为什么要承担或不承担责任;对为什么要适用此种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彼种法律规定亦不加解释。有的裁决书的内容是叙述事实、罗列证据、法律适用的简单相加,没有反映出证据、事实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证据在事实之间缺乏论证,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缺乏法理分析。有的裁决书说理则缺乏针对性,没有针对案件的特性和双方的意见展开说

理,或避重就轻,有意无意回避争议焦点。涉及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没有在裁决书中充分阐述裁量的理由和目的。由于说理不透彻,致使裁决书缺乏权威性、公正性,无法让当事人信服。

证据认定和裁决理由

对照上述高水平裁决应具备的标准和特征,针对实践中仲裁裁决书制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认为决定一份裁决书质量的核心要素是证据的认定和裁决理由两部分,下面我想结合本人所制作的几份仲裁裁决书,重点说明这两点。

一、证据的认定

仲裁的过程是证据的提供、收集、审查、判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的认定和案件事实的揭示是终极目标。仲裁员对案件事实的揭示是否符合客观需要检验,因此裁决书应当反映主观认知客观的全部过程。具体来讲应包括三部分内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质证意见、仲裁员认证意见及结论、依有效证据推导出来的案件事实。

1.裁决书应当根据案情充分反映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客观反映举证质证过程。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为证明案件事实,向仲裁庭提供了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与证据是证据理论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定案依据,证据材料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一方当事人基于证明案

件事实之目的而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只有在经对方当事人围绕着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后,才能由仲裁庭确认是否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认定证据要分析,以理服人,便于监督。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仲裁庭采纳或不采纳都要有一个明确的态度,而这种态度的作出,又必须是建立在科学缜密的分析基础上,充分地阐述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特别是对那些双方争议比较大,所提供的证据都不是特别充分、需要仲裁庭对案件裁决进行自由心证的情况下,仲裁庭对证据的采纳与否将直接决定案件的裁决结果,要以理服人(见附件),就格外需要仲裁员对这些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3.在完成证据的举证、质证及认证后,应准确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裁决书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作证据分析,要说明对有关证据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运用证据规则分析有关证据的证明力,叙述事实要有相应的证据印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保持一致,并在证据分析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裁决书应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规范、简练地记载裁决的过程,将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证据材料的质证情况和仲裁庭认定证据的结论和理由清楚地反映在裁决书中。

二、裁决理由

裁决书的裁决理由,是指仲裁庭针对争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和认定的事实,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争议所作结果处理的原因的外在表示。广义而言,证据的认定也属裁决理由的有机组成部分,就实务来讲,裁决理由与证据的分析认定是水乳交融的关系,很难将二者截然分开,但二者均具有相对独立性,故有分开论述之必要。我认为,仲裁庭在制作裁决书理由时,应对照下列相关要素:

1.裁决理由论述要充分。充分说理,尽量做到以理服人,是仲裁员进行裁决说理应把握的第一要素。仲裁员制作裁决书必须以仲裁案件事实认定为基础,就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主张的准确与否、当事人在纷争中的责任以及仲裁庭对案件裁判的理由等内容进行认真论证。首先,裁决书论理应当广泛。即不仅就裁决的依据和理由充分论证,而且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主张、采信或否定某一证据的理由、所适用的仲裁程序等,都应充分地分析、评论。其次,裁决书论理应当透彻,即着力细化说理,详尽透彻地说理,细致地反映仲裁庭判断是非责任的法律思维过程。能否充分说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决结果正确性、排他性的认同。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主张,无论是准确还是错误,仲裁庭是

支持还是不支持,都必须有理有据地进行分析论断。论理应当透彻,支持什么,不支持什么,为什么支持或不支持都必须交待清楚,论证明确,不能泛泛而论,模棱两可,导致是非不清,责任不明。

2.说理要有逻辑性。裁决理由是裁决结果与仲裁案件事实、法律规定间的纽带。仲裁庭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以逻辑推理为思维方式阐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与裁决结果之间的逻辑必然关系,仲裁处理结果是这一思维过程顺理成章的必然结论。

严密的逻辑性是裁决书的本质属性,阐述裁决理由本身是一个综合、缜密和严格的推理过程。强化裁决理由的逻辑性,应注意:(1)裁决综合说理论证过程中,要正确运用三段论的逻辑范式,不违反充足理由律、矛盾律和排他律等成文法基本逻辑规则;(2)要有清晰和正确的说理思路。裁决说理要依顺序展开,逐次递进,不能任意跳跃、遗漏和省略,但也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处理;(3)裁决说理上下文之间衔接应当自然、紧密,不能生硬或脱节。概念应前后一致,其内涵和外延保持同一。

3.说理要有针对性。根据案件争议的焦点,裁决书应围绕纠纷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答辩主张采纳与否,逐次展开说理,分类分析,评述论证,明确表明态度,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使当事人明白胜在何处,败在哪里。

4.说理部分应有法理性。法律是推理的大前提,引用正确的法律,结合案件的特殊情况,才能作出正确的裁决。法律适用的阐述融合在说理的整个过程之中。在说理时,仅仅引用正确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应该进一步阐述法律规定的一般性和案件事实的特殊性之间的联系。为此,仲裁员需要对引用条文的含义,特别是对处理的案件的可适用性,作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如果法律规定本身存在漏洞,则应依据有关解释法律的原则解释法律,填补漏洞。

5.说理部分应有合理性。合理性是仲裁裁决书制作的又一特性。成文法国家立法的空白和立法的滞后,是永恒的弊端。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审判和仲裁分别是依据什么作出裁决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即人民法院只能依据法律原则或者滞后的法律作出判决,而我国仲裁法第七条则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成文法的不足,仲裁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遵循商业惯例、行业惯例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相比之下,仲裁裁决体现了对客观商业活动规律的尊重,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裁决书中援引商业惯例、行业惯例要以合理解决纠纷为目的,依情说理,情理讲得透,说得明。

裁决书理由的写作方法和文体风格根据仲裁员的习惯可以不拘一格,并不要求也不可能要求千篇一律。但万变不离其宗,裁决说理部分总体要求论理有依据,论证透彻充分,结构顺畅有序,文字严谨精确。

要写出一份高水平的仲裁裁决书,在裁决书中阐述充分的裁决理由,对仲裁员是一项巨大的智力挑战,也是一种很好的思维上的自律行为。要仲裁员对自己的决定给予充分的理由和原因,是一种良好的机制,促使并迫使仲裁员去客观地处理案件,公平地对待当事人,有效地减少偏见,要求仲裁员既要有较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又要有严格的责任心和道德自律能力,在撰写裁决书时,就要认真研究案情,仔细分析证据,小心推理,前思后想。我就有过这样的深切体会,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在考虑撰写裁决时,面对千头万绪的证据材料,思潮起伏,左右为难,无从下笔,有时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确定裁决结论是什么,裁决理由应怎么写。确实,要想写出高水平的、理由充分并正确的裁决书,实在是一件不容易的事,需要仲裁员付出艰辛的努力,加强各方面的修养,全方位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高水平仲裁裁决书的制作要点

李焕亭

仲裁裁决书的重要性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在仲裁过程中或者在仲裁审理终结后,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确认和评断,是对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静态反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文书,是仲裁活动的结果。一个案件的受理、开庭直到裁决,最终都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一个案件处理的好坏,裁决书常常是一个未参加庭审过程者最直观的判断依据;裁决书是仲裁活动中最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它是裁决结果的反映,裁决书不仅应当反映仲裁庭的裁决结论,还应当反映裁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份高质量的裁决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仲裁机构公正形象和良好声誉的直接表现,同时也是仲裁员专业素养的体现。

高水平仲裁裁决书的标准和条件

香港著名海事仲裁专家杨良宜在《国际商务仲裁》一书中认为,写裁决书是一种艺术,是要说出一个完整的故事,这就是整个案情的经过和双方的争辩立场,然后是仲裁员对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的确定,并说明原因,最后是谁胜谁负的结论。对这种艺术掌握的好坏,自然是因人而异,但一个好

的裁决要有良好结构、有逻辑性、有说服力、分析透彻、看不出任何纰漏,而且没有任何矛盾之处。这种艺术其实在我们生活中也经常遇到,如去看一本小说或是报纸上一篇文章,有时会如获至宝,但更多时候会不屑一读,这差异也是为何有些小说能成为经典,而且是针对高素质的读者。在谈到如何制作裁决书时,他写到,这裁决是如何写出来的,风格会因人而异,有时也会因案情而异。但一般会把整个案情介绍一下,然后带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接着,仲裁员列出双方在重要事实上的歧见并去总结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仲裁员应总结并概要介绍一下双方主要的证据,总结后,仲裁员说明他接受哪一方当事人的证据,以及原因,这原因会是简单的指某证人或专家可信,也应有深入分析,如某证人的讲法完全符合其他当时的文件证据等等。接下来,仲裁员会列出在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上双方在适用法律上的争议,并总结双方争辩的法律观点,然后,仲裁员会确定他裁决运用的法律应该是什么,并列举他认为有关的法律观点。最后,在裁决责任后,再裁决赔偿金额,这裁决原因或对或错,在法律观点上也可能被法院推翻,但重要的是,这裁决一看就可让第三者明白仲裁员作出了什么决定以及为何作此决定。由上可知,杨先生认为高水平裁决书的标准和条件为:有良好结构、有逻辑性、有说服力、分析透彻、看不出任何纰漏,而

且没有任何矛盾之处,一看裁决即会明白仲裁员作出了什么决定以及为何作此决定。

有人将高水平裁决书应具备的标准和条件概括为:叙述事实要客观、认定证据要分析、评判是非要说理、引用法律要得当、裁决结果要明确。叙述事实要客观,就是在写裁决书时,对于在文书中要表达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要尽可能的表述。这既包括在表述申请人述称和被申请人辩称时尽可能地引用当事人的原话,也包括在写仲裁庭查明部分,对事实的认定,不能带有仲裁员的主观色彩。认定证据要分析,就是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仲裁庭采纳或不采纳都要有一个明确的态度,而这种态度的作出,又必须是建立在科学缜密的分析基础上。特别是对那些双方争议比较大,所提供的证据都不是特别充分的情况下,仲裁庭对证据采纳与否的分析至关重要。这在仲裁庭对案件裁决要进行自由心证时,对有些证据要确定属优势证据应采信时,对证据更应进行分析。评判是非要说理,就是在确定是非结论之前,一定要有说理的过程。仲裁庭认为部分,应该说是一份裁决书最为精华部分,也是最看仲裁员业务功底的部分,如果说裁决书中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辩称、双方举证以及仲裁庭查明部分还有客观的材料可以组织,那么仲裁庭认为部分则完全是仲裁员个人依据相关法律知识,综合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的法理分析。引用法律要得当,这既包括对法律条款的引用要准

确、具体,也包括对有关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引用要合理。裁决结果要明确,就是裁决内容要具有可操作性,便于人民法院执行,不能含糊其辞。

还有一位作者认为一份高水平的仲裁裁决书,应具有以下特征:(一)全面地反映仲裁过程,体现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二)全面、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主张、事实和理由,突出争议的焦点。(三)全面反映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质证意见,阐述采信证据的理由,准确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四)在裁决理由中体现仲裁员作出裁决结果的心证过程,分析透彻,说理充分。(五)裁决主文要具体、完整,便于法院的监督和支持。

对比上述三种说法,可以看出,对何为高水平的裁决书,大家的认识其本质是共同的,只是表述方式和所用词句有差异。受上述三种说法的启发,我认为高水平裁决书的核心就在于仲裁员对自己的决定给予了充分与正确的原因和理由,这不仅体现在证据的取舍、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还体现在法律的适用上,并且充分反映出证据、事实和法律三者之间的逻辑联系,从而,裁决书对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分析透彻,说理充分,裁决结果有逻辑性,有说服力,没有任何纰漏和矛盾。另外,我还认为,仲裁裁决书的权威性、价值和生命力均来自于充分且正确的裁决原因或理由。

仲裁裁决书制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该说,由于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本质差异,各地仲裁委员会从一开始就比较注重仲裁裁决书的质量,特别是强调裁决原因的重要性,但仲裁实践中,仲裁裁决书制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裁决书价值的实现,损害了仲裁委员会的声誉和形象。这些问题主要是:

(一)程序交代不完整。裁决书应当是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和仲裁庭进行审理活动的客观反映。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在程序上。但在实践中,不少裁决书对仲裁程序的交代不够全面和完整。如有的裁决书对在仲裁过程中发生多次组庭、放弃程序性权利、公告送达、多个案件的合并审理、多次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员回避、提起仲裁反请求、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评估、鉴定、审计、多次开庭、超审限等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和审理程序合法性的仲裁活动,常常未能在裁决书中加以说明。

(二)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缺乏分析。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是作出公正裁决的基础,而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赖于充分的证据和对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客观详尽的分析,没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能认定为案件事实,不能作为适用法律、裁决案件的基础。因此,必须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将所推导的事实与仲裁庭采信的证据相印证,才能清楚叙述案件事实,让人信服。但实践中,有的裁决书对证据的认证没有作

出明确阐述,对证据的取舍不作说明,尤其对对立双方有分歧的证据,不作具体的分析、认证,没有阐明认证的理由或阐述的不具体不充分;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有多大的证明力,证据间如何相互印证,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没有作深入的分析;还有的裁决书在证据的引用上缺乏针对性、引而不用,甚至引用不符合证据要求的证据,导致裁决书的证据与事实,认定理由和处理结果相脱节,相矛盾,结果是证据采信的过程,在裁决书中得不到充分反映。

(三)说理不够透彻。所谓说理,就是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充分阐释其对事实和法律的看法,以及其作出最终裁决所依据的各项理由。裁决理由是裁决书的灵魂,它最能彰显仲裁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理论功底,而且是体现仲裁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而在实践中,有的裁决书在说理时含糊笼统,缺少针对性的法理分析和说服力,存在模糊说理、不讲理由的现象。对当事人主张进行肯定或否定,未分析肯定或否定的理由;认定当事人应承担或不应承担某种责任,未阐述为什么要承担或不承担责任;对为什么要适用此种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彼种法律规定亦不加解释。有的裁决书的内容是叙述事实、罗列证据、法律适用的简单相加,没有反映出证据、事实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证据在事实之间缺乏论证,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缺乏法理分析。有的裁决书说理则缺乏针对性,没有针对案件的特性和双方的意见展开说

理,或避重就轻,有意无意回避争议焦点。涉及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没有在裁决书中充分阐述裁量的理由和目的。由于说理不透彻,致使裁决书缺乏权威性、公正性,无法让当事人信服。

证据认定和裁决理由

对照上述高水平裁决应具备的标准和特征,针对实践中仲裁裁决书制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认为决定一份裁决书质量的核心要素是证据的认定和裁决理由两部分,下面我想结合本人所制作的几份仲裁裁决书,重点说明这两点。

一、证据的认定

仲裁的过程是证据的提供、收集、审查、判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的认定和案件事实的揭示是终极目标。仲裁员对案件事实的揭示是否符合客观需要检验,因此裁决书应当反映主观认知客观的全部过程。具体来讲应包括三部分内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质证意见、仲裁员认证意见及结论、依有效证据推导出来的案件事实。

1.裁决书应当根据案情充分反映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客观反映举证质证过程。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为证明案件事实,向仲裁庭提供了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与证据是证据理论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定案依据,证据材料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一方当事人基于证明案

件事实之目的而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只有在经对方当事人围绕着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后,才能由仲裁庭确认是否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认定证据要分析,以理服人,便于监督。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仲裁庭采纳或不采纳都要有一个明确的态度,而这种态度的作出,又必须是建立在科学缜密的分析基础上,充分地阐述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特别是对那些双方争议比较大,所提供的证据都不是特别充分、需要仲裁庭对案件裁决进行自由心证的情况下,仲裁庭对证据的采纳与否将直接决定案件的裁决结果,要以理服人(见附件),就格外需要仲裁员对这些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3.在完成证据的举证、质证及认证后,应准确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裁决书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作证据分析,要说明对有关证据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运用证据规则分析有关证据的证明力,叙述事实要有相应的证据印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保持一致,并在证据分析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裁决书应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规范、简练地记载裁决的过程,将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证据材料的质证情况和仲裁庭认定证据的结论和理由清楚地反映在裁决书中。

二、裁决理由

裁决书的裁决理由,是指仲裁庭针对争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和认定的事实,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争议所作结果处理的原因的外在表示。广义而言,证据的认定也属裁决理由的有机组成部分,就实务来讲,裁决理由与证据的分析认定是水乳交融的关系,很难将二者截然分开,但二者均具有相对独立性,故有分开论述之必要。我认为,仲裁庭在制作裁决书理由时,应对照下列相关要素:

1.裁决理由论述要充分。充分说理,尽量做到以理服人,是仲裁员进行裁决说理应把握的第一要素。仲裁员制作裁决书必须以仲裁案件事实认定为基础,就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主张的准确与否、当事人在纷争中的责任以及仲裁庭对案件裁判的理由等内容进行认真论证。首先,裁决书论理应当广泛。即不仅就裁决的依据和理由充分论证,而且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主张、采信或否定某一证据的理由、所适用的仲裁程序等,都应充分地分析、评论。其次,裁决书论理应当透彻,即着力细化说理,详尽透彻地说理,细致地反映仲裁庭判断是非责任的法律思维过程。能否充分说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决结果正确性、排他性的认同。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主张,无论是准确还是错误,仲裁庭是

支持还是不支持,都必须有理有据地进行分析论断。论理应当透彻,支持什么,不支持什么,为什么支持或不支持都必须交待清楚,论证明确,不能泛泛而论,模棱两可,导致是非不清,责任不明。

2.说理要有逻辑性。裁决理由是裁决结果与仲裁案件事实、法律规定间的纽带。仲裁庭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以逻辑推理为思维方式阐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与裁决结果之间的逻辑必然关系,仲裁处理结果是这一思维过程顺理成章的必然结论。

严密的逻辑性是裁决书的本质属性,阐述裁决理由本身是一个综合、缜密和严格的推理过程。强化裁决理由的逻辑性,应注意:(1)裁决综合说理论证过程中,要正确运用三段论的逻辑范式,不违反充足理由律、矛盾律和排他律等成文法基本逻辑规则;(2)要有清晰和正确的说理思路。裁决说理要依顺序展开,逐次递进,不能任意跳跃、遗漏和省略,但也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处理;(3)裁决说理上下文之间衔接应当自然、紧密,不能生硬或脱节。概念应前后一致,其内涵和外延保持同一。

3.说理要有针对性。根据案件争议的焦点,裁决书应围绕纠纷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答辩主张采纳与否,逐次展开说理,分类分析,评述论证,明确表明态度,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使当事人明白胜在何处,败在哪里。

4.说理部分应有法理性。法律是推理的大前提,引用正确的法律,结合案件的特殊情况,才能作出正确的裁决。法律适用的阐述融合在说理的整个过程之中。在说理时,仅仅引用正确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应该进一步阐述法律规定的一般性和案件事实的特殊性之间的联系。为此,仲裁员需要对引用条文的含义,特别是对处理的案件的可适用性,作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如果法律规定本身存在漏洞,则应依据有关解释法律的原则解释法律,填补漏洞。

5.说理部分应有合理性。合理性是仲裁裁决书制作的又一特性。成文法国家立法的空白和立法的滞后,是永恒的弊端。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审判和仲裁分别是依据什么作出裁决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即人民法院只能依据法律原则或者滞后的法律作出判决,而我国仲裁法第七条则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成文法的不足,仲裁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遵循商业惯例、行业惯例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相比之下,仲裁裁决体现了对客观商业活动规律的尊重,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裁决书中援引商业惯例、行业惯例要以合理解决纠纷为目的,依情说理,情理讲得透,说得明。

裁决书理由的写作方法和文体风格根据仲裁员的习惯可以不拘一格,并不要求也不可能要求千篇一律。但万变不离其宗,裁决说理部分总体要求论理有依据,论证透彻充分,结构顺畅有序,文字严谨精确。

要写出一份高水平的仲裁裁决书,在裁决书中阐述充分的裁决理由,对仲裁员是一项巨大的智力挑战,也是一种很好的思维上的自律行为。要仲裁员对自己的决定给予充分的理由和原因,是一种良好的机制,促使并迫使仲裁员去客观地处理案件,公平地对待当事人,有效地减少偏见,要求仲裁员既要有较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又要有严格的责任心和道德自律能力,在撰写裁决书时,就要认真研究案情,仔细分析证据,小心推理,前思后想。我就有过这样的深切体会,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在考虑撰写裁决时,面对千头万绪的证据材料,思潮起伏,左右为难,无从下笔,有时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确定裁决结论是什么,裁决理由应怎么写。确实,要想写出高水平的、理由充分并正确的裁决书,实在是一件不容易的事,需要仲裁员付出艰辛的努力,加强各方面的修养,全方位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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