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

陕西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

(2015年版)

为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得到科学、规范、有效落实,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21号)要求,结合我省当前疫情与防控工作现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目标:有效预防和控制手足口病的暴发和流行,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确保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广泛宣传,防治结合,强化重症病人救治的工作方针;坚持属地化管理,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散居儿童为重点人群,以托幼机构和小学为重点场所,推行“84化”规范消毒流程,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防控措施

(一)病例的发现和报告

1.各级医疗机构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卫发明电〔2010〕38号)的有关规定,早期发现手足口病病例,提高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能力。各级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按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

28932-2012)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晨检制度,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早期发现病例。

2.按照传染病报告的有关规定,对手足口病病例进行诊断和报告。

(1)重症病例的报告: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以下诊断程序,对符合临床诊断标准的重症病例进行网络直报:①县级医疗机构必须经本院手足口病临床专家组会诊;②市级医疗机构必须经本院手足口病医疗救治专家组成员中的2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诊断;③省级医疗机构必须由本院手足口病医疗救治专家组成员中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诊断;④疑难重症病例可在本院专家组的基础上邀请省或市级专家组专家会诊。

(2)死亡病例的报告:在市级及以上手足口病防控专家组指导下,由接诊的医疗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具有病毒核酸检测(PCR)的实验室确诊依据的按实验室确诊病例报告,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采样的死亡病例,经专家组认定后按临床诊断病例报告。

(3)聚集性疫情的报告: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居委会发生3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疫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暴发疫情报告: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

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暴发疫情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以上)的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疫情的实际情况,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为依据,对疫情的级别进行判定。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网络报告。

(二)疫情监测与分析

各级疾控机构要根据《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和《陕西省手足口病监测方案(试行,2009版)》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对辖区内的手足口病疫情开展日常监测工作,深入分析本辖区手足口病疫情的“三间”分布和流行特点,随时掌握疫情动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理。各县(市、区)疾控中心规范开展手足病病原学检测工作,科学掌握辖区内病原的分布特点及动态变化,及时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指导做好辖区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在手足口病疫情高发时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疫情研判工作,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三)疫情处置

各地发生聚集性疫情,或出现暴发时,应按照《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卫办疾控发〔2012〕8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发生多

起聚集性疫情或发生暴发疫情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形势,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估,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时,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机制。

1.重症、死亡病例的处置

各级医疗机构要全面做好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科学救治、安全转诊、宣传教育和医院感染管理等工作;出现死亡病例后,要及时开展死亡病例讨论,分析死亡原因,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手足口病死亡病例有关情况;协助疾控机构对重症、死亡病例开展流调,负责标本采集工作;已开展手足口病实验室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将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的标本进行备份,由当地市级疾控机构复核。

按照传染病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疾控机构及时对辖区内报告的重症、死亡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病例的症状、就诊、用药以及流行病学等情况,填写《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和实验室检测,并同时向送检单位及医疗机构进行反馈,录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将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病例住址所在地的疾控机构负责补充调查重症、死亡病例的诊疗情况及流行病学史,指导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相关的防保机构开展病例的搜索、疫点消毒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重症病例出院后的随访工作,以及疫点消毒、宣教工作。

2.聚集性疫情的处置要求

出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疫情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县级疾控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处置;指导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病例搜索、疫点消毒、

样本采集、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同时追踪疫情进展情况,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负责病例报告、救治和管理,以及医院感染管理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信息联动机制,若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聚集性疫情,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相关信息立即通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指导学校或托幼机构及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采取停课措施。

3.暴发疫情处置要求

发生暴发疫情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向疾控机构报告。县级疾控机构应当立即对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病例搜索,时间为首发病例发病前一周至调查之日,并填写《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上报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每起暴发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医疗机构根据患儿病情,要求患儿居家或住院治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负责本辖区居家治疗的手足口病患儿的随访工作,指导居家治疗患儿的家长或监护人密切关注患儿的病情变化,当出现重症病例早期识别指征时(参见附件2),应当立即前往重症病例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应当尽量避免与其他儿童接触。住院患儿应当在指定区域内接受治疗,防止与其他患儿发生交叉感染。

若暴发疫情发生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疾控机构应当对疫情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关班或关园的建议,并出具书面预防控制措施建议书,指导该托幼机构做好儿童家长或监护人

的健康教育和居家儿童的健康观察。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指导学校或托幼机构进行终末消毒。

(四)病例的救治和管理

各地应加强病例的救治和管理,实行“村级随访、乡镇管理、县级诊疗、市级抢救、省级督导”的手足口病医疗救治策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的疫情、救治能力等实际情况确立手足口病定点医院及定点医院数量。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和《陕西省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手足口病病例临床诊断与治疗专家共识(2014年版)》的技术要求,积极做好手足口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1.村级随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5岁及以下儿童进行摸底造册,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协助做好发热或皮疹患儿的排查;负责对居家隔离治疗病例的随访,如发现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等异常症状时,建议患儿家长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同时,要做好重症病例出院的随访管理工作。

2.乡镇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本辖区疫情网上信息,负责对辖区内居家治疗的患儿病情和治疗措施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各项治疗、隔离和管理等措施落实到位。

3.县级诊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或手足口病专科门诊,进行预检分诊,及时发现手足口病例,转至独立的手足口病隔离治疗病房。负责对手足口病住院病例的救治和管理;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做好重症病例的早期发现、

早期诊断、积极救治工作。要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将重症病例转诊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3);不适宜转诊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组织省级、市级专家就地进行积极救治。

4.市级救治: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发热门诊或手足口病专科门诊,进行预检分诊,对确诊的病例要及时转至手足口病隔离治疗病房。负责重症病例的救治和管理工作,建立手足口病重症病例会诊与讨论制度,成立手足口病临床救治专家组,具体负责手足口病病例医疗救治工作。按照重症病例救治有关救治原则(见附件4),加强病例救治工作,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5. 省级督导:省级专家组要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在手足口病流行季节,设立发热门诊或手足口病专科门诊。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做好重点科室、重点病房的消毒及人员防护工作,避免院内交叉感染,保障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就医安全。同时加强医院产房、儿科病房的消毒,防止新生儿、婴幼儿发生院内感染而导致严重后果。

(五)加强托幼机构/学校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联防联控,做好对托幼机构、学校等重点地区和人群的疫情监测和管理,督促托幼机构、学校严格按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晨、午检制度,开展病例监测、健康教育及消

毒等工作。同时,妇幼保健机构充分发挥儿童保健的专业指导作用,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手足口病防控业务的培训、指导和检查,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做好托幼机构/学校传染病、生活饮用水卫生等执法监督工作。

(六)卫生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依法对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及学校等单位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生活饮用水安全等开展监督检查。

(七)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各地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开展第27个爱国卫生月主题活动,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照《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全爱卫发〔2015〕1号)要求,以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长效管理机制为主要内容,以城市环境卫生薄弱地段和农村垃圾污水处理、改厕为重点,开展城乡卫生整洁行动,切实切断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和各类虫媒传染病的传播途径。疾控机构要主动参与,当好参谋,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八)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提高自我防病意识

加强以学龄前儿童家长为重点人群,以农村地区、托幼机构和学校为重点部位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儿童家长、校医和幼(教)师的手足口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形成良好的家庭和个人卫生防病习惯。一是在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指导下,由村民小组(居委会)在流行季节前以会议或发放宣传材料的形式,开展儿童家长的手足口病防治健康教育。二是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在诊疗过程

中,主动宣传手足口病防治知识。三是基层妇幼保健机构要配合辖区教育部门,指导托幼机构教职员工对幼儿及其家长开展手足口病防治健康教育。四是依靠广播、电视、报纸以及12320热线电话、微信、微博、短信、宣传单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手足口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大力宣传正确的个人卫生习惯。拓宽政府部门与公众、媒体之间的沟通渠道,加强对公众、媒体舆论的正确引导。

三、保障措施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

各市、区、县政府要成立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辖区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和完善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机制,制定防治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密切与宣传、教育、财政、妇联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以及村(居)委会的作用,采取分片包抓,责任到人的方式,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各负其责,履行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确保部门间的信息互通;统一调度辖区内的医疗救治资源,统筹安排人员培训工作;全面管理疫情监测和疫情分析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职责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内容,将乡村级医务人员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情况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发放依据。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本单位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院内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实行 “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把具体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人员,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做好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尤其是重症病例的早期发现和科学救治;做好医务人员的技术培训,提升诊断和救治能力;防范医院感染,在疫情高发期及时设立发热或手足口病专科门诊、独立的留观室以及治疗病房。

各级疾控机构要成立本单位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疫情处置小组,负责辖区内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做好手足口病疫情监测和分析工作以及流行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病原分布情况,准确分析研判疫情趋势,为科学制订防控策略提供依据。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做好辖区内的儿童保健工作,尤其是托幼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指导并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各级综合监督机构负责落实辖区内的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尤其要做好是医疗机构、托幼机构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加强重症病例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努力降低病死率

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重症病例集中收治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要不断完善手足口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ICU建设,将其建设成为具有重症病例救治能力的定点医院,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都具备重症病例医疗救治能

力。省级专家组要加强对市县级定点医院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重点对重症和危重病例医疗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要参与重症病例救治工作。

(四)强化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机构专业人员开展手足口病防控知识培训。一是开展诊疗技术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手足口病的诊断、治疗、隔离消毒、院内感染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诊断、救治及疫情防控的专业技术水平,尤其要加强重症病例的识别和救治能力。二是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手足口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基层手足口病病例的发现能力和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能力,努力减少重症及死亡病例的发生。三是开展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提高疾控队伍的流调、采样、检测、监测和消毒等疫情处置技术水平,提升疫情分析和研判能力,确保科学防控。四是开展托幼机构及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手足口病防控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助当地教育部门,充分利用妇幼保健管理网络优势,发挥专业指导作用,提升辖区内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防控能力。五是开展对卫生监督部门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执法水平。

(五)加强督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医疗、疾控、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病例的发现、报告和救治,疫情的监测、调查处置,风险的排查以及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等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

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的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开展联合检查,促进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疫情扩散、病人救治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及个人责任。

省卫生计生委对疫情高发、重症和死亡病例较多的地区开展督导检查,重点对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儿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等进行检查评估并全省通报。

附件:陕西省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手足口病例临床诊断与治疗专家共识(2014版)

之一: 临床分期与诊断要点

之二: 重症病例早期识别指征

之三: 重症病例转诊指征

之四: 重症病例救治原则

附件1

临床分期与诊断要点

根据发病机制和临床表现,将EV71感染分为5期。 第1期(出疹期):诊断要点为:①发热:多为不规则发热,或一过性发热,部分病例可不发热。②皮疹:手、足、口、臀等部位皮肤或粘膜出疹(斑丘疹、丘疹、小疱疹),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等症状。此期病例属于手足口病普通病例,病程多在1周内,绝大多数病例在此期痊愈,预后良好。部分病例仅表现为皮疹或疱疹性咽峡炎(参照2010指南,无皮疹病例,临床不宜诊断手足口病)。需要注意的是少数重症病例皮疹少或不典型,需结合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查做出诊断。

第2期(神经系统受累期):诊断要点为:①病程:多发生在病程1-5天内。②发热:可持续高热或反复高热。③出现中枢神经系统损害,表现为精神差、嗜睡、易惊、头痛、呕吐、烦躁、肢体抖动、急性肢体无力、颈项强直等脑膜炎、脑炎、脊髓灰质炎样综合征、脑脊髓炎症状体征;也可出现眼球震颤、全身抖动、站立不稳等小脑受损共济失调的症状体征。④脑脊液检查为无菌性脑膜炎改变。⑤脑脊髓CT扫描可无阳性发现,MRI检查可见异常。此期病例属于手足口病重症病例重型,大多数病例可痊愈。

第3期(心肺功能衰竭前期):此期病例属于手足口病重症病例危重型,主要为交感神经功能亢奋表现。诊断要点为:①病程:多发生在病程5天内,年龄越小或有基础疾病者可能进展更快,短至2-3天内。②年龄:以6月-3岁为主。

③呼吸异常:呼吸增快,安静状态下呼吸频率超过30-40次/分(按年龄)。④循环功能障碍:安静状态下心率增快(>140-150次/分,按年龄,排除体温升高),出冷汗、四肢发凉、皮肤花纹、血压升高、毛细血管再充盈时间延长(>2秒)。⑤血糖升高,外周血白细胞(WBC)升高,心脏射血分数可异常。⑥颅神经受累表现:表情呆滞、眼球活动不灵活、咽反射减弱、吞咽困难、压舌后咽部分泌物增多、饮水呛咳等。此期病情凶险,可在极短时间内进展至心肺功能衰竭,及时诊断并正确治疗,是缓解病情进展,降低病死率的关键。

第4期(心肺功能衰竭期):诊断要点为:①多发生在病程5天内。②呼吸异常:呼吸急促或窘迫、呼吸减慢或节律异常,口唇紫绀,咳粉红色泡沫痰或血性液体。③心动过速(个别患儿心动过缓),持续血压降低或休克。④亦有个别病例以严重脑功能衰竭为主要表现,肺水肿不明显,出现频繁抽搐、严重意识障碍、脑疝及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等。此期病例属于手足口病重症病例危重型,病死率较高。

第5期(恢复期):诊断要点为:体温逐渐恢复正常,对血管活性药物的依赖逐渐减少,神经系统受累症状和心肺功能逐渐恢复,少数可遗留神经系统后遗症。

重症病例早期识别指征

3岁以下婴幼儿,病程在5天内,注意交感神经亢进表现。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提示为重症病例:

(一)高热:短期内高热,体温(腋温)>39℃,常规退热效果不佳;体温下降后再次出现高热或反复多次高热;或持续高热者。

(二)神经系统表现:出现精神萎靡不振或烦躁不安、呕吐、易惊、肢体抖动、无力、站立或坐立不稳、嗜睡等。

(三)呼吸异常:呼吸增快、减慢或节律不整。若安静状态下呼吸频率超过30-40次/分(按年龄),需警惕神经源性肺水肿(在无原发心、肺、肾等疾病的情况下)。

(四)循环功能障碍:心率增快(>140-150次/分,注意排除因年龄、高热或哭吵所致的心率增快),出冷汗、四肢发凉、皮肤花纹、血压升高。

(五)外周血白细胞计数升高:超过12×10/L,除外其他感染因素。

(六)血糖升高:出现应激性高血糖。

早产儿、肥胖、正在使用激素治疗其他疾病的患儿,既往EB病毒感染、非母乳喂养,合并呼吸道病毒或支原体感染,以及存在基础疾病者如哮喘、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患儿可能为重症手足口病发生的预警因素,应予以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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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病例转诊指征

对疑似重症病例,尤其是3岁以下患儿,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县级医疗机构可考虑转诊至上级医院。

(一)高热:体温(腋温)>39℃,常规退热效果不佳者。

(二)神经系统表现:出现精神萎靡、烦躁不安、呕吐、易惊、肢体抖动、站立或坐立不稳或嗜睡者。

(三)呼吸异常:呼吸增快、减慢或节律不整。

(四)循环功能障碍:心率增快,四肢发凉、皮肤花纹、血压升高。

(五)外周血白细胞计数升高者或血糖升高者。

重症病例救治原则

手足口病重症病例中2期是3、4期发生的基础。阻断2期向3期、3期向4期发展是救治成功的关键。从2期发展到3期一般需要1天左右,偶尔在2天或以上。因此从第2 期(神经系统受累期)即应开始收住院治疗(普通病房)。治疗一定要及时,一旦疑诊重症应立即在当地医院建立静脉通道进行初步治疗,并严密监测以下提示可能进展为危重型的高危因素及指标:①血压、心率、血氧饱和度、血糖、四肢末梢循环(重症患者的循环衰竭总是从四肢末梢即脚趾、手指开始,要及时观察到是否有脚趾手指发凉)。②体温、精神状态、进食情况,是否有频繁呕吐、肢体抖动或无力、抽搐、表情淡漠、饮水呛咳、吞咽困难紫绀、肺部罗音等。③血常规、胸片、血气分析。尤其是对3岁以下和病程5天之内的患儿。

(一)控制颅内高压:(1)限制液体入量,不超过60-80 mL/(kg.d)(脱水剂不计算在内)。建议匀速给予,即2.5-3 mL/(kg.h)左右。液体张力不宜过高(一般为1/2-1/4张)。

(2)给予脱脑水肿治疗,可使用甘露醇,每次0.5-1.0 g/kg,每4-8小时1次,20-30分钟快速静脉注射。根据病情调整给药间隔时间及剂量。严重颅高压或脑疝时可加大剂量至1.0-2.0 g/(kg.次),q2-4 h。(3)对于有心功能障碍或肺水肿者,宜首先应用呋塞米1-2 mg/kg,进行评估后再使用其他脱水剂或其他救治措施(如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

必要时可考虑使用人血白蛋白0.4 g/(kg.次),通过提高血液胶体渗透压减轻脑水肿,常与利尿剂合用。

(二)退热:可予布洛芬或物理降温等,高热不退者可使用冰帽。

(三)止惊:抽搐患儿可使用地西泮[0.3-0.5 mg/(kg.次),最大剂量:<5岁者5 mg/次,5岁以上者10 mg/次,缓慢静推,注意呼吸抑制]、苯巴比妥钠[负荷量10 mg/(kg.d),静脉注射或肌注,维持量5mg/(kg.d)]、10%水合氯醛[0.5 mL/(kg.次),灌肠]、咪哒唑仑等镇静、止惊药物。使用时注意气道通畅或在气管插管后应用。使用镇静药品时须注意监测血压、呼吸,若出现血压降低、呼吸抑制则应立即停用。

(四)静脉丙种球蛋白(IVIG):对持续高热、有神经系统受累表现或病情进展较快的患儿可酌情应用IVIG,1.0 g/(kg.d),连续应用2天或分2-5天给予。

(五)糖皮质激素:可酌情使用糖皮质激素,甲基泼尼松龙1-2 mg/(kg.d),氢化可的松3.0-5.0 mg/(kg.d),或地塞米松0.2-0.5 mg/(kg.d)。是否使用大剂量激素冲击治疗目前仍存在争议。

(六)抗病毒治疗:利巴韦林10-15 mg/(kg.d),注意更昔洛韦无效,不建议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

(七)保护胃肠功能,抑制胃酸分泌:尤其对于使用糖皮质激素者,可给予西咪替丁。

阻止重症病例向危重症进展的救治要点在于:严密观察评估生命体征和精神状况,注意神经系统检查,及时判断病程分期,把握治疗时机,对病情进展快或有危重症进展趋

向的患儿尽早使用糖皮质激素和静脉丙种球蛋白;积极降颅压治疗;严格控制补液量及速度。

陕西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

(2015年版)

为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得到科学、规范、有效落实,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21号)要求,结合我省当前疫情与防控工作现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目标:有效预防和控制手足口病的暴发和流行,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确保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广泛宣传,防治结合,强化重症病人救治的工作方针;坚持属地化管理,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散居儿童为重点人群,以托幼机构和小学为重点场所,推行“84化”规范消毒流程,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防控措施

(一)病例的发现和报告

1.各级医疗机构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卫发明电〔2010〕38号)的有关规定,早期发现手足口病病例,提高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能力。各级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按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

28932-2012)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晨检制度,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早期发现病例。

2.按照传染病报告的有关规定,对手足口病病例进行诊断和报告。

(1)重症病例的报告: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以下诊断程序,对符合临床诊断标准的重症病例进行网络直报:①县级医疗机构必须经本院手足口病临床专家组会诊;②市级医疗机构必须经本院手足口病医疗救治专家组成员中的2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诊断;③省级医疗机构必须由本院手足口病医疗救治专家组成员中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诊断;④疑难重症病例可在本院专家组的基础上邀请省或市级专家组专家会诊。

(2)死亡病例的报告:在市级及以上手足口病防控专家组指导下,由接诊的医疗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具有病毒核酸检测(PCR)的实验室确诊依据的按实验室确诊病例报告,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采样的死亡病例,经专家组认定后按临床诊断病例报告。

(3)聚集性疫情的报告: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居委会发生3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疫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暴发疫情报告: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

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暴发疫情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以上)的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疫情的实际情况,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为依据,对疫情的级别进行判定。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网络报告。

(二)疫情监测与分析

各级疾控机构要根据《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和《陕西省手足口病监测方案(试行,2009版)》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对辖区内的手足口病疫情开展日常监测工作,深入分析本辖区手足口病疫情的“三间”分布和流行特点,随时掌握疫情动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理。各县(市、区)疾控中心规范开展手足病病原学检测工作,科学掌握辖区内病原的分布特点及动态变化,及时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指导做好辖区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在手足口病疫情高发时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疫情研判工作,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三)疫情处置

各地发生聚集性疫情,或出现暴发时,应按照《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卫办疾控发〔2012〕8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发生多

起聚集性疫情或发生暴发疫情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形势,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估,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时,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机制。

1.重症、死亡病例的处置

各级医疗机构要全面做好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科学救治、安全转诊、宣传教育和医院感染管理等工作;出现死亡病例后,要及时开展死亡病例讨论,分析死亡原因,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手足口病死亡病例有关情况;协助疾控机构对重症、死亡病例开展流调,负责标本采集工作;已开展手足口病实验室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将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的标本进行备份,由当地市级疾控机构复核。

按照传染病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疾控机构及时对辖区内报告的重症、死亡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病例的症状、就诊、用药以及流行病学等情况,填写《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和实验室检测,并同时向送检单位及医疗机构进行反馈,录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将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病例住址所在地的疾控机构负责补充调查重症、死亡病例的诊疗情况及流行病学史,指导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相关的防保机构开展病例的搜索、疫点消毒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重症病例出院后的随访工作,以及疫点消毒、宣教工作。

2.聚集性疫情的处置要求

出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疫情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县级疾控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处置;指导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病例搜索、疫点消毒、

样本采集、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同时追踪疫情进展情况,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负责病例报告、救治和管理,以及医院感染管理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信息联动机制,若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聚集性疫情,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相关信息立即通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指导学校或托幼机构及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采取停课措施。

3.暴发疫情处置要求

发生暴发疫情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向疾控机构报告。县级疾控机构应当立即对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病例搜索,时间为首发病例发病前一周至调查之日,并填写《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上报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每起暴发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医疗机构根据患儿病情,要求患儿居家或住院治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负责本辖区居家治疗的手足口病患儿的随访工作,指导居家治疗患儿的家长或监护人密切关注患儿的病情变化,当出现重症病例早期识别指征时(参见附件2),应当立即前往重症病例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应当尽量避免与其他儿童接触。住院患儿应当在指定区域内接受治疗,防止与其他患儿发生交叉感染。

若暴发疫情发生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疾控机构应当对疫情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关班或关园的建议,并出具书面预防控制措施建议书,指导该托幼机构做好儿童家长或监护人

的健康教育和居家儿童的健康观察。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指导学校或托幼机构进行终末消毒。

(四)病例的救治和管理

各地应加强病例的救治和管理,实行“村级随访、乡镇管理、县级诊疗、市级抢救、省级督导”的手足口病医疗救治策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的疫情、救治能力等实际情况确立手足口病定点医院及定点医院数量。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和《陕西省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手足口病病例临床诊断与治疗专家共识(2014年版)》的技术要求,积极做好手足口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1.村级随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5岁及以下儿童进行摸底造册,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协助做好发热或皮疹患儿的排查;负责对居家隔离治疗病例的随访,如发现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等异常症状时,建议患儿家长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同时,要做好重症病例出院的随访管理工作。

2.乡镇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本辖区疫情网上信息,负责对辖区内居家治疗的患儿病情和治疗措施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各项治疗、隔离和管理等措施落实到位。

3.县级诊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或手足口病专科门诊,进行预检分诊,及时发现手足口病例,转至独立的手足口病隔离治疗病房。负责对手足口病住院病例的救治和管理;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做好重症病例的早期发现、

早期诊断、积极救治工作。要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将重症病例转诊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3);不适宜转诊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组织省级、市级专家就地进行积极救治。

4.市级救治: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发热门诊或手足口病专科门诊,进行预检分诊,对确诊的病例要及时转至手足口病隔离治疗病房。负责重症病例的救治和管理工作,建立手足口病重症病例会诊与讨论制度,成立手足口病临床救治专家组,具体负责手足口病病例医疗救治工作。按照重症病例救治有关救治原则(见附件4),加强病例救治工作,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5. 省级督导:省级专家组要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在手足口病流行季节,设立发热门诊或手足口病专科门诊。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做好重点科室、重点病房的消毒及人员防护工作,避免院内交叉感染,保障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就医安全。同时加强医院产房、儿科病房的消毒,防止新生儿、婴幼儿发生院内感染而导致严重后果。

(五)加强托幼机构/学校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联防联控,做好对托幼机构、学校等重点地区和人群的疫情监测和管理,督促托幼机构、学校严格按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晨、午检制度,开展病例监测、健康教育及消

毒等工作。同时,妇幼保健机构充分发挥儿童保健的专业指导作用,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手足口病防控业务的培训、指导和检查,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做好托幼机构/学校传染病、生活饮用水卫生等执法监督工作。

(六)卫生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依法对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及学校等单位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生活饮用水安全等开展监督检查。

(七)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各地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开展第27个爱国卫生月主题活动,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照《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全爱卫发〔2015〕1号)要求,以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长效管理机制为主要内容,以城市环境卫生薄弱地段和农村垃圾污水处理、改厕为重点,开展城乡卫生整洁行动,切实切断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和各类虫媒传染病的传播途径。疾控机构要主动参与,当好参谋,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八)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提高自我防病意识

加强以学龄前儿童家长为重点人群,以农村地区、托幼机构和学校为重点部位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儿童家长、校医和幼(教)师的手足口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形成良好的家庭和个人卫生防病习惯。一是在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指导下,由村民小组(居委会)在流行季节前以会议或发放宣传材料的形式,开展儿童家长的手足口病防治健康教育。二是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在诊疗过程

中,主动宣传手足口病防治知识。三是基层妇幼保健机构要配合辖区教育部门,指导托幼机构教职员工对幼儿及其家长开展手足口病防治健康教育。四是依靠广播、电视、报纸以及12320热线电话、微信、微博、短信、宣传单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手足口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大力宣传正确的个人卫生习惯。拓宽政府部门与公众、媒体之间的沟通渠道,加强对公众、媒体舆论的正确引导。

三、保障措施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

各市、区、县政府要成立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辖区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和完善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机制,制定防治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密切与宣传、教育、财政、妇联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以及村(居)委会的作用,采取分片包抓,责任到人的方式,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各负其责,履行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确保部门间的信息互通;统一调度辖区内的医疗救治资源,统筹安排人员培训工作;全面管理疫情监测和疫情分析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职责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内容,将乡村级医务人员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情况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发放依据。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本单位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院内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实行 “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把具体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人员,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做好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尤其是重症病例的早期发现和科学救治;做好医务人员的技术培训,提升诊断和救治能力;防范医院感染,在疫情高发期及时设立发热或手足口病专科门诊、独立的留观室以及治疗病房。

各级疾控机构要成立本单位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疫情处置小组,负责辖区内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做好手足口病疫情监测和分析工作以及流行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病原分布情况,准确分析研判疫情趋势,为科学制订防控策略提供依据。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做好辖区内的儿童保健工作,尤其是托幼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指导并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各级综合监督机构负责落实辖区内的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尤其要做好是医疗机构、托幼机构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加强重症病例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努力降低病死率

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重症病例集中收治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要不断完善手足口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ICU建设,将其建设成为具有重症病例救治能力的定点医院,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都具备重症病例医疗救治能

力。省级专家组要加强对市县级定点医院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重点对重症和危重病例医疗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要参与重症病例救治工作。

(四)强化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机构专业人员开展手足口病防控知识培训。一是开展诊疗技术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手足口病的诊断、治疗、隔离消毒、院内感染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诊断、救治及疫情防控的专业技术水平,尤其要加强重症病例的识别和救治能力。二是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手足口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基层手足口病病例的发现能力和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能力,努力减少重症及死亡病例的发生。三是开展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提高疾控队伍的流调、采样、检测、监测和消毒等疫情处置技术水平,提升疫情分析和研判能力,确保科学防控。四是开展托幼机构及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手足口病防控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助当地教育部门,充分利用妇幼保健管理网络优势,发挥专业指导作用,提升辖区内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防控能力。五是开展对卫生监督部门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执法水平。

(五)加强督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医疗、疾控、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病例的发现、报告和救治,疫情的监测、调查处置,风险的排查以及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等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

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的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开展联合检查,促进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疫情扩散、病人救治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及个人责任。

省卫生计生委对疫情高发、重症和死亡病例较多的地区开展督导检查,重点对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儿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等进行检查评估并全省通报。

附件:陕西省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手足口病例临床诊断与治疗专家共识(2014版)

之一: 临床分期与诊断要点

之二: 重症病例早期识别指征

之三: 重症病例转诊指征

之四: 重症病例救治原则

附件1

临床分期与诊断要点

根据发病机制和临床表现,将EV71感染分为5期。 第1期(出疹期):诊断要点为:①发热:多为不规则发热,或一过性发热,部分病例可不发热。②皮疹:手、足、口、臀等部位皮肤或粘膜出疹(斑丘疹、丘疹、小疱疹),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等症状。此期病例属于手足口病普通病例,病程多在1周内,绝大多数病例在此期痊愈,预后良好。部分病例仅表现为皮疹或疱疹性咽峡炎(参照2010指南,无皮疹病例,临床不宜诊断手足口病)。需要注意的是少数重症病例皮疹少或不典型,需结合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查做出诊断。

第2期(神经系统受累期):诊断要点为:①病程:多发生在病程1-5天内。②发热:可持续高热或反复高热。③出现中枢神经系统损害,表现为精神差、嗜睡、易惊、头痛、呕吐、烦躁、肢体抖动、急性肢体无力、颈项强直等脑膜炎、脑炎、脊髓灰质炎样综合征、脑脊髓炎症状体征;也可出现眼球震颤、全身抖动、站立不稳等小脑受损共济失调的症状体征。④脑脊液检查为无菌性脑膜炎改变。⑤脑脊髓CT扫描可无阳性发现,MRI检查可见异常。此期病例属于手足口病重症病例重型,大多数病例可痊愈。

第3期(心肺功能衰竭前期):此期病例属于手足口病重症病例危重型,主要为交感神经功能亢奋表现。诊断要点为:①病程:多发生在病程5天内,年龄越小或有基础疾病者可能进展更快,短至2-3天内。②年龄:以6月-3岁为主。

③呼吸异常:呼吸增快,安静状态下呼吸频率超过30-40次/分(按年龄)。④循环功能障碍:安静状态下心率增快(>140-150次/分,按年龄,排除体温升高),出冷汗、四肢发凉、皮肤花纹、血压升高、毛细血管再充盈时间延长(>2秒)。⑤血糖升高,外周血白细胞(WBC)升高,心脏射血分数可异常。⑥颅神经受累表现:表情呆滞、眼球活动不灵活、咽反射减弱、吞咽困难、压舌后咽部分泌物增多、饮水呛咳等。此期病情凶险,可在极短时间内进展至心肺功能衰竭,及时诊断并正确治疗,是缓解病情进展,降低病死率的关键。

第4期(心肺功能衰竭期):诊断要点为:①多发生在病程5天内。②呼吸异常:呼吸急促或窘迫、呼吸减慢或节律异常,口唇紫绀,咳粉红色泡沫痰或血性液体。③心动过速(个别患儿心动过缓),持续血压降低或休克。④亦有个别病例以严重脑功能衰竭为主要表现,肺水肿不明显,出现频繁抽搐、严重意识障碍、脑疝及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等。此期病例属于手足口病重症病例危重型,病死率较高。

第5期(恢复期):诊断要点为:体温逐渐恢复正常,对血管活性药物的依赖逐渐减少,神经系统受累症状和心肺功能逐渐恢复,少数可遗留神经系统后遗症。

重症病例早期识别指征

3岁以下婴幼儿,病程在5天内,注意交感神经亢进表现。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提示为重症病例:

(一)高热:短期内高热,体温(腋温)>39℃,常规退热效果不佳;体温下降后再次出现高热或反复多次高热;或持续高热者。

(二)神经系统表现:出现精神萎靡不振或烦躁不安、呕吐、易惊、肢体抖动、无力、站立或坐立不稳、嗜睡等。

(三)呼吸异常:呼吸增快、减慢或节律不整。若安静状态下呼吸频率超过30-40次/分(按年龄),需警惕神经源性肺水肿(在无原发心、肺、肾等疾病的情况下)。

(四)循环功能障碍:心率增快(>140-150次/分,注意排除因年龄、高热或哭吵所致的心率增快),出冷汗、四肢发凉、皮肤花纹、血压升高。

(五)外周血白细胞计数升高:超过12×10/L,除外其他感染因素。

(六)血糖升高:出现应激性高血糖。

早产儿、肥胖、正在使用激素治疗其他疾病的患儿,既往EB病毒感染、非母乳喂养,合并呼吸道病毒或支原体感染,以及存在基础疾病者如哮喘、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患儿可能为重症手足口病发生的预警因素,应予以充分重视。

9

重症病例转诊指征

对疑似重症病例,尤其是3岁以下患儿,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县级医疗机构可考虑转诊至上级医院。

(一)高热:体温(腋温)>39℃,常规退热效果不佳者。

(二)神经系统表现:出现精神萎靡、烦躁不安、呕吐、易惊、肢体抖动、站立或坐立不稳或嗜睡者。

(三)呼吸异常:呼吸增快、减慢或节律不整。

(四)循环功能障碍:心率增快,四肢发凉、皮肤花纹、血压升高。

(五)外周血白细胞计数升高者或血糖升高者。

重症病例救治原则

手足口病重症病例中2期是3、4期发生的基础。阻断2期向3期、3期向4期发展是救治成功的关键。从2期发展到3期一般需要1天左右,偶尔在2天或以上。因此从第2 期(神经系统受累期)即应开始收住院治疗(普通病房)。治疗一定要及时,一旦疑诊重症应立即在当地医院建立静脉通道进行初步治疗,并严密监测以下提示可能进展为危重型的高危因素及指标:①血压、心率、血氧饱和度、血糖、四肢末梢循环(重症患者的循环衰竭总是从四肢末梢即脚趾、手指开始,要及时观察到是否有脚趾手指发凉)。②体温、精神状态、进食情况,是否有频繁呕吐、肢体抖动或无力、抽搐、表情淡漠、饮水呛咳、吞咽困难紫绀、肺部罗音等。③血常规、胸片、血气分析。尤其是对3岁以下和病程5天之内的患儿。

(一)控制颅内高压:(1)限制液体入量,不超过60-80 mL/(kg.d)(脱水剂不计算在内)。建议匀速给予,即2.5-3 mL/(kg.h)左右。液体张力不宜过高(一般为1/2-1/4张)。

(2)给予脱脑水肿治疗,可使用甘露醇,每次0.5-1.0 g/kg,每4-8小时1次,20-30分钟快速静脉注射。根据病情调整给药间隔时间及剂量。严重颅高压或脑疝时可加大剂量至1.0-2.0 g/(kg.次),q2-4 h。(3)对于有心功能障碍或肺水肿者,宜首先应用呋塞米1-2 mg/kg,进行评估后再使用其他脱水剂或其他救治措施(如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

必要时可考虑使用人血白蛋白0.4 g/(kg.次),通过提高血液胶体渗透压减轻脑水肿,常与利尿剂合用。

(二)退热:可予布洛芬或物理降温等,高热不退者可使用冰帽。

(三)止惊:抽搐患儿可使用地西泮[0.3-0.5 mg/(kg.次),最大剂量:<5岁者5 mg/次,5岁以上者10 mg/次,缓慢静推,注意呼吸抑制]、苯巴比妥钠[负荷量10 mg/(kg.d),静脉注射或肌注,维持量5mg/(kg.d)]、10%水合氯醛[0.5 mL/(kg.次),灌肠]、咪哒唑仑等镇静、止惊药物。使用时注意气道通畅或在气管插管后应用。使用镇静药品时须注意监测血压、呼吸,若出现血压降低、呼吸抑制则应立即停用。

(四)静脉丙种球蛋白(IVIG):对持续高热、有神经系统受累表现或病情进展较快的患儿可酌情应用IVIG,1.0 g/(kg.d),连续应用2天或分2-5天给予。

(五)糖皮质激素:可酌情使用糖皮质激素,甲基泼尼松龙1-2 mg/(kg.d),氢化可的松3.0-5.0 mg/(kg.d),或地塞米松0.2-0.5 mg/(kg.d)。是否使用大剂量激素冲击治疗目前仍存在争议。

(六)抗病毒治疗:利巴韦林10-15 mg/(kg.d),注意更昔洛韦无效,不建议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

(七)保护胃肠功能,抑制胃酸分泌:尤其对于使用糖皮质激素者,可给予西咪替丁。

阻止重症病例向危重症进展的救治要点在于:严密观察评估生命体征和精神状况,注意神经系统检查,及时判断病程分期,把握治疗时机,对病情进展快或有危重症进展趋

向的患儿尽早使用糖皮质激素和静脉丙种球蛋白;积极降颅压治疗;严格控制补液量及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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