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黜细
规亟家庭寄养管理保障儿童基本市又益
——解读《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
征求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对
【政策出台】
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了《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I出台背景】
家庭寄养是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探索开展的一种新型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在促进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深化儿童福利制度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3
其分析研究和合理吸收,力争走群众路线,做到公开民主。再次,坚持法治原则。修订中的实质性变化均做到
有政策依据,注意与相关政策的衔接。如《办法》对家庭寄养范围进行了扩展,规定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儿童也可以被寄养。主要依据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明确规定,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家
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政策创新】
《办法》全文贯彻“一切为了寄养儿童”和“最高
年,民政部制定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将这
种替代家庭养育模式予以制度化、规范化。2012年,民政部启动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主要基于两点考虑:首先,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取得长足进展,家庭寄养工作环境和条件有了明显改善,各
限度地保护寄养儿童”的原则和理念。与《(暂行办法》
相比,
《(办法》更加突出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其
创新亮点具体体现为:
地在寄养服务创新实践中形成了许多好做法、好经验,
这些都需要在制度的层面予以肯定和固化。其次,家庭寄养在规范发展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包括残
——人性化
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暂行办法》将寄养儿童的范围仅限于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不包括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流浪未成年人。《办法》对此进行了扩展,规定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
疾寄养儿童比例趋高对寄养家庭环境和条件提出更高要
求,寄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没有程序性规定,社会力量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民政部门和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职责表述较为原则,以及政策规定流浪未成年人也可以被
寄养等,这些都需要在法律制度上予以补充和完善。正
是基于这两点考虑,民政部组织力量着手修订了《暂行办法》。I立法原剐】
在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民主、法治三大立法原则。首先,坚持科学原则。起草组深入家庭寄养工作典型地区,广泛听取一线工作者的意见,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其次,坚持民主原则。在修订过程中,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
展家庭寄养,参照适用本《办法羚。对暂时查找不到父
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对重度残疾儿童家庭寄养给以特殊规定。明确规定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主要的考虑是,目前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在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软硬件设施
设备方面都优于一般家庭,将其留在机构中更利于实现
孤残儿童的最大利益。
最大限度维护寄养儿童情感和鼓励寄养家庭爱心。
,棚h~
0OO0
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分离产生的心理
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问题。《办法》对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的安置作出特别
规定。强调:拟送养的寄养儿童,要在报送被送养人材——专业化
赋予具有专业抚养知识家庭优先寄养权。规定:对
寄养家庭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知识的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寄养儿童。
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专业服务能力。明确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要聘用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职工作人员,并且要求在评估、解除寄养关系贯环节中,发挥专业社工的专业评估、心理疏导的重要作用,促进家庭寄养服务专业化。
强化和控制寄养服务过程的专业化水平和质量。
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让寄养家庭有足够时间做好离
别工作。对其他需要再安置的儿童,要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等方面的疏导和照料。同时,对主要照料人的变更、寄养融合期、短期养育服务以及儿童寄养期间的户口和监
护关系分别做出规定。同时赋予寄养家庭优先收养权。
总体而言,
《办法》更具有人文关怀,在满足寄养儿童
情感需求的基础上,还注重促进建立和维护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之间的情感关系。
——规范化
提高了寄养家庭准入门槛。为了让适合寄养的儿童回归到具有稳定、健全功能的家庭,
《办法》从适合寄
养的儿童、适合寄养儿童的家庭、每个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寄养残疾儿童的社区环境以及寄养儿童参与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提出,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f.]的孤儿、弃婴弃童以
《办法》对寄养每个环节的设计,都尽量做到专业保障。增加对寄养家庭的评估和培训职责。强调儿童福利
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
三方专业机陶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
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此外,儿童福利机构还要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以及变更后的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保障
及流浪未成年人可以被寄养。寄养家庭及成员应当在居
住、收入、健康、品行以及主要照料人等五个方面同时
符合规定的条件。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寄养残疾儿童,
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寄养年满10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规范寄养关系确立和解除程序。《办法》在总结实
家庭寄养的专业性水平和养育质量。
【政策意义】
家庭始终是儿童最好的生活环境。当儿童暂时或者永久脱离家庭环境、且儿童不愿意或不可能被领养时,家庭寄养是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方式。
《办法》
的颁布实施,首先,有利于推动家庭寄养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办法》着重规范寄养关系确立和解
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寄养关系的确立,设置了申请一评估一审核——培训一签约五个环节。同时对寄养家庭
在儿童寄养期间约定了九项义务,其核心内容是:保障好安全,照料好生活,培养好品行,协助好就医就学,配合好康复服务、儿童送养以及接受机构监督指导等。针对寄养关系的解除,
《办法》规定了寄养关系协议解
除程序,强化儿童福利机构职责,明确寄养家庭和儿童
福利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进一步推动家庭寄养工作
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其次,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寄养
儿童的基本权益。由于((暂行办法》规定不够具体、明
确和完善,家庭寄养开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
儿童营养不良,有的儿童受到歧视或虐待,还有的重度
除和单方解除三种情形及其处理措施。
明确了跨省寄养、经费使用和社会参与等问题。《办法》明确提出,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家庭寄养经费,包括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寄养儿童养育费用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
残疾儿童被寄养在偏僻的农村家庭,难以达到家庭养育
的效果和目的。
《办法》提高了寄养家庭准入门槛,增加
了家庭评估、专业社工服务等环节和内容,将有利于保障寄养儿童权益,使家庭寄养真正成为孤残儿童回归家庭、
融^社会的有效途径。再次,有利于儿童福利法搜.体系的
健全和完善。家庭寄养是儿童福利的重要实现形式,
《办
法》的修订为家庭寄养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提供
了法律依据,为儿童福利法规体系增加了一部新的部门规章,有利于儿童福利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规范家庭寄养管理保障儿童基本权益——解读《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徐建中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社会福利
China Social Welfare2014(10)
引用本文格式:徐建中 规范家庭寄养管理保障儿童基本权益——解读《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期刊论文]-社会福利 2014(10)
照黜细
规亟家庭寄养管理保障儿童基本市又益
——解读《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
征求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对
【政策出台】
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了《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I出台背景】
家庭寄养是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探索开展的一种新型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在促进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深化儿童福利制度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3
其分析研究和合理吸收,力争走群众路线,做到公开民主。再次,坚持法治原则。修订中的实质性变化均做到
有政策依据,注意与相关政策的衔接。如《办法》对家庭寄养范围进行了扩展,规定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儿童也可以被寄养。主要依据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明确规定,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家
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政策创新】
《办法》全文贯彻“一切为了寄养儿童”和“最高
年,民政部制定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将这
种替代家庭养育模式予以制度化、规范化。2012年,民政部启动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主要基于两点考虑:首先,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取得长足进展,家庭寄养工作环境和条件有了明显改善,各
限度地保护寄养儿童”的原则和理念。与《(暂行办法》
相比,
《(办法》更加突出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其
创新亮点具体体现为:
地在寄养服务创新实践中形成了许多好做法、好经验,
这些都需要在制度的层面予以肯定和固化。其次,家庭寄养在规范发展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包括残
——人性化
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暂行办法》将寄养儿童的范围仅限于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不包括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流浪未成年人。《办法》对此进行了扩展,规定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
疾寄养儿童比例趋高对寄养家庭环境和条件提出更高要
求,寄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没有程序性规定,社会力量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民政部门和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职责表述较为原则,以及政策规定流浪未成年人也可以被
寄养等,这些都需要在法律制度上予以补充和完善。正
是基于这两点考虑,民政部组织力量着手修订了《暂行办法》。I立法原剐】
在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民主、法治三大立法原则。首先,坚持科学原则。起草组深入家庭寄养工作典型地区,广泛听取一线工作者的意见,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其次,坚持民主原则。在修订过程中,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
展家庭寄养,参照适用本《办法羚。对暂时查找不到父
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对重度残疾儿童家庭寄养给以特殊规定。明确规定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主要的考虑是,目前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在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软硬件设施
设备方面都优于一般家庭,将其留在机构中更利于实现
孤残儿童的最大利益。
最大限度维护寄养儿童情感和鼓励寄养家庭爱心。
,棚h~
0OO0
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分离产生的心理
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问题。《办法》对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的安置作出特别
规定。强调:拟送养的寄养儿童,要在报送被送养人材——专业化
赋予具有专业抚养知识家庭优先寄养权。规定:对
寄养家庭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知识的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寄养儿童。
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专业服务能力。明确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要聘用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职工作人员,并且要求在评估、解除寄养关系贯环节中,发挥专业社工的专业评估、心理疏导的重要作用,促进家庭寄养服务专业化。
强化和控制寄养服务过程的专业化水平和质量。
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让寄养家庭有足够时间做好离
别工作。对其他需要再安置的儿童,要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等方面的疏导和照料。同时,对主要照料人的变更、寄养融合期、短期养育服务以及儿童寄养期间的户口和监
护关系分别做出规定。同时赋予寄养家庭优先收养权。
总体而言,
《办法》更具有人文关怀,在满足寄养儿童
情感需求的基础上,还注重促进建立和维护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之间的情感关系。
——规范化
提高了寄养家庭准入门槛。为了让适合寄养的儿童回归到具有稳定、健全功能的家庭,
《办法》从适合寄
养的儿童、适合寄养儿童的家庭、每个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寄养残疾儿童的社区环境以及寄养儿童参与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提出,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f.]的孤儿、弃婴弃童以
《办法》对寄养每个环节的设计,都尽量做到专业保障。增加对寄养家庭的评估和培训职责。强调儿童福利
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
三方专业机陶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
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此外,儿童福利机构还要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以及变更后的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保障
及流浪未成年人可以被寄养。寄养家庭及成员应当在居
住、收入、健康、品行以及主要照料人等五个方面同时
符合规定的条件。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寄养残疾儿童,
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寄养年满10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规范寄养关系确立和解除程序。《办法》在总结实
家庭寄养的专业性水平和养育质量。
【政策意义】
家庭始终是儿童最好的生活环境。当儿童暂时或者永久脱离家庭环境、且儿童不愿意或不可能被领养时,家庭寄养是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方式。
《办法》
的颁布实施,首先,有利于推动家庭寄养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办法》着重规范寄养关系确立和解
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寄养关系的确立,设置了申请一评估一审核——培训一签约五个环节。同时对寄养家庭
在儿童寄养期间约定了九项义务,其核心内容是:保障好安全,照料好生活,培养好品行,协助好就医就学,配合好康复服务、儿童送养以及接受机构监督指导等。针对寄养关系的解除,
《办法》规定了寄养关系协议解
除程序,强化儿童福利机构职责,明确寄养家庭和儿童
福利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进一步推动家庭寄养工作
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其次,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寄养
儿童的基本权益。由于((暂行办法》规定不够具体、明
确和完善,家庭寄养开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
儿童营养不良,有的儿童受到歧视或虐待,还有的重度
除和单方解除三种情形及其处理措施。
明确了跨省寄养、经费使用和社会参与等问题。《办法》明确提出,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家庭寄养经费,包括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寄养儿童养育费用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
残疾儿童被寄养在偏僻的农村家庭,难以达到家庭养育
的效果和目的。
《办法》提高了寄养家庭准入门槛,增加
了家庭评估、专业社工服务等环节和内容,将有利于保障寄养儿童权益,使家庭寄养真正成为孤残儿童回归家庭、
融^社会的有效途径。再次,有利于儿童福利法搜.体系的
健全和完善。家庭寄养是儿童福利的重要实现形式,
《办
法》的修订为家庭寄养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提供
了法律依据,为儿童福利法规体系增加了一部新的部门规章,有利于儿童福利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规范家庭寄养管理保障儿童基本权益——解读《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徐建中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社会福利
China Social Welfare2014(10)
引用本文格式:徐建中 规范家庭寄养管理保障儿童基本权益——解读《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期刊论文]-社会福利 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