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后案例分析题答案(第一章)

1、答题要点:

(1)乙公司的履行适当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

甲乙对原合同履行时间没有达成变更协议,因此原合同履行时间继续有效,乙按照原合同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因此履行适当。

(2)甲对丁承担违约责任

甲与丁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合同的履行地点未按照要求,应当由甲公司对丁公司承担责任。

2、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3、(1)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合同是否解除(2)甲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案例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不属于法定解除,同时合同也不属于约定解除,因为双方没有事前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条件,这时甲方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要解除合同只能通过协商,这时甲方先发出解除合同的要约,乙方发出发要约,甲方不同意,就合同解除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因此合同没有解除。乙方按照合同履行,甲方拒收,属于违约。

4、(1)房产公司违约案例中合同规定“半年以后,工程结构完成时,付款达到70%,21万元”,可以认为,房产公司只有在尽到“工程结构完成时”的义务时,甲才履行“付款达到70%,21万元”的义务,双方义务有先后顺序,因此甲方没有违约,而房产公司违约。

(2)甲方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行为”,

5、(1)免责事由,包括法定条件,只要指不可抗力;还包括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既免责条款,但是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必须排除6种情况,过失不属于免责条款。

(2)运往河北的货物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包括水灾,因此运往山东的应该免除责任;而运往河北的货物是因过失造成部分损失。

6、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 急需包装材料, 于是向甲、 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 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 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 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 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 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 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 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 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认为, 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 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参考答案]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 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 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 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 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 只能由自己承担。

7、(1)百货公司第一次解除合同的要求有理详见,合同法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当时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第二次解除合同的要求无理(P94),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案例中没有给对方合理期限,所以不能行使解除权。

(2)乙方属于并存的债务转让

(3)不对,详见

9、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0、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题要点: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11、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

(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1、答题要点:

(1)乙公司的履行适当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

甲乙对原合同履行时间没有达成变更协议,因此原合同履行时间继续有效,乙按照原合同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因此履行适当。

(2)甲对丁承担违约责任

甲与丁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合同的履行地点未按照要求,应当由甲公司对丁公司承担责任。

2、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3、(1)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合同是否解除(2)甲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案例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不属于法定解除,同时合同也不属于约定解除,因为双方没有事前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条件,这时甲方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要解除合同只能通过协商,这时甲方先发出解除合同的要约,乙方发出发要约,甲方不同意,就合同解除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因此合同没有解除。乙方按照合同履行,甲方拒收,属于违约。

4、(1)房产公司违约案例中合同规定“半年以后,工程结构完成时,付款达到70%,21万元”,可以认为,房产公司只有在尽到“工程结构完成时”的义务时,甲才履行“付款达到70%,21万元”的义务,双方义务有先后顺序,因此甲方没有违约,而房产公司违约。

(2)甲方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行为”,

5、(1)免责事由,包括法定条件,只要指不可抗力;还包括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既免责条款,但是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必须排除6种情况,过失不属于免责条款。

(2)运往河北的货物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包括水灾,因此运往山东的应该免除责任;而运往河北的货物是因过失造成部分损失。

6、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 急需包装材料, 于是向甲、 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 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 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 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 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 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 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 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 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认为, 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 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参考答案]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 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 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 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 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 只能由自己承担。

7、(1)百货公司第一次解除合同的要求有理详见,合同法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当时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第二次解除合同的要求无理(P94),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案例中没有给对方合理期限,所以不能行使解除权。

(2)乙方属于并存的债务转让

(3)不对,详见

9、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0、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题要点: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11、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

(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相关内容

  •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试卷A-标准答案
  • 贵港职业学院2007-2008学年度下学期期末考试 2007级(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试卷B (12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1.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分期付 ...

  • 采购合同与招投标管理
  • 采购合同与招投标管理 课程收益: 1.掌握必备的合同管理与法务知识和要求 2.如何有效进行合同管理 3.合同管理的流程与重要性 4.识别合同陷阱与风险防范 5.合同纠纷的处理与应对 6.常见合同管理的难点及重点 7.了解招投标过程中法务要求和注意事项 8.如何正确招招标获得优势 9.如何规避招标投标 ...

  • 土建项目经理考试题库
  • 一. 选择题: (一) 单项选择题 1.创国家级质量奖工程创优策划需报(A)最终审批 A.公司技术质量部 B.分公司总工 C.分公司工程技术科 D.项目部经理 2.工程中标后(A)内,分公司总工程师组织主要方案编制人员,从投标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主要思路,主要方案的选择.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选 择.施 ...

  • [天地控股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流程汇编](45页)
  • 天地控股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汇编 编制日期:二OO八年五月 目 录 总 则 <合同管理制度>总表 第一篇 合同计划管理 第一章 合同签订计划 第二章 合同履行计划 第二篇 合同签订管理 第一章 合同签订原则 第二章 合同签订流程 第三章 合同权限管理 第四章 合同编号管理 第五章 格式 ...

  • 地产公司权责体系手册(第二版)1718212162
  • 方兴地产(中国)有限公司权责体系手册(第二版)(发布时间:2011年7月6日) 说 明 一.权责体系说明: 1.为了明确划分各部门.经营单位.项目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权责关系,加强协作,提高效率,特制定本手册.2.当本手册与制度流程文件描述相抵触时,以本手册为准. 3.本手册未尽的事项,应参照相关 ...

  • 合同管理中的法务审核规范
  • 合同管理中的法务审核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合同管理工作,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完善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分公司.中心负责人对合同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合同具体经办 ...

  • 房地产开发公司实用法务工作操作细则
  • 机密 法务工作操作规程 ****房地产开发有限司 2015年3月30日 法务工作操作规程(相关岗位作业指导书) 一.诉讼案件 (一)起诉 1. 公司层面的案件起诉 由公司法务人员根据公司会议(包括例会.专题会等各类会议)会议纪要的决定, 或根据相关主管副总以上级人员的书面或口头的指示,展开操作步骤: ...

  • 公司合同管理流程
  • 公司合同管理流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的具体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凡公司对外其他平等主体签订民商事合同以及民商事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合同纠纷的解决均适用本流程. ...

  • 法务实习报告
  • 法务实习报告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法律的实施,如果一部法律不能实施,那么这部法律便仅仅是一行行的法条,而不具备任何的生命力,所以法律只有经历社会实践才能激发自己的生命力.法律如此,法学专业的学生更是这样,只有把在学校学到的法理知识和法律条文应用到实践中,才能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真正成为一个法律人;如果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