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

2009年3月(总第197期)

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2009NO.3,

(Cumulatively,NO.197)

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

兰燕

(福州大学,福建福州350002)

[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海外投资得到空前发展,但其所承担的风险也更大,特别是政治风险常使投资者血本无归,

因此加强对政治风险的防范成为我国海外投资的当务之急。本文在分析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的经验,就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设计提出具体构想。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政治风险;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构想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述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定义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与发展

从形式上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一般的民间保险相类但从实质上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具有与似。

一般民间保险明显不同的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政府承保机构对本国投资者所面临的政治风险直接保险,一旦海外投资者的投资与投资利益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由该保险机构给予赔偿,然后由该保险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向东道国索赔。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私人直接投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作为保险的对象。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外汇险、征战争与内乱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收险、

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着眼点在于防患于未然,即尽可能防止风险的发生。所以,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大多以国际法上的保护或投资保护协定相协调互为补充、相互为用。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始于1948年美国实施马歇尔援欧计划中所实行的投资保证方案,后来法律不断修改,范围不断扩大,从而形成目前的格局。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如日、德、法等也先后建度的国家。此后,

海外投资保立投资保险制度。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比较晚,

险制度尚未完善。我国于2001年12月18日成立第一家也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惟一一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司,标志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初步开展,然而海外投资保险作为一项制度尚未确立。

申请保险。

(二)从立法体制来看,围绕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有两种立法体制

日为代表,包括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和海外投资一是以美、

者两个主体。在这种立法体制中,保险机构既是审批机构,又是经营机构。如在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一切业务均由OPIC全权经营,保险申请的审批也由其负责,该公司具有公私两方面的性质。二是以德国为代表,包括审批机构、经营机构和海外投即审资者三个主体。其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采取分离制,批机构和经营机构分别建制。

(三)从承保范围来看,一般包括三种政治风险

征收险和战争内乱险。但各国的具体规定会有即外汇险、

区别:如美国只承保禁兑险,而日本、德国还承保转移险;美国把契约权也列为征收对象,而日本则规定,在海外投资企业被东道国国有化时,日本海外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被强制转让的,也属征收。

(四)从承保条件来看,必须是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及合格的东道国

合格的投资包括投资项目合格与投资形式合格两个方面;对于合格的投资者,各国的具体标准虽不尽一致,但是都要求投资者与承保机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如美国要求投资者必须是美国公民;而德国的标准是在德国有住所的德国公民;关于合格东道国的条件,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相比之下,美国的规定最为详细严格,其合格条件须同时符合四项要求;德国则只要经审查确认东道国的法律秩序及其有关措施足以切实保护外国投资,即属合格的东道国。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不以东道国同日本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法定条件,而采取单边保险制,即只根据国内法的规定投保。

三、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加强海外投资风险的防范、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投资也不断扩大,年增长率超过10%。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所面临的投资风险也在不断扩大。

2.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改变海外投资结构,提高海外投资绩效的要求。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结构明显不合理:从地区结构看,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多;从币种结构看,对美元的投资多;从产业结构看,对贸易性企业的投资多;从产业内部结构

二、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比较

(一)从国际关系来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主要有双边和单边两种类型

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类保险制度以资本输入国与美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条件。另一类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其基本特点是采取单边保险制度,即不与东道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日本投资者在外国的投资都可以

看,偏重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性产业的投资。为了改善这一状不合格的投资外流,况,必须加强海外投资监管,禁止重复的、提高海外投资的绩效。

3.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与国际接轨、完善保险体系的需要。我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创始缔约国之一,但专门的海外投资担保机构,海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完善的、外投资领域比较混乱。为了与国际接轨,建立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相衔接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健全我国的保险体系,已成为历史的必然。

(二)可行性

1.国外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与实践为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国外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实行多年,并且已经走向成熟,不仅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成的模式,而且在制度实施方面也给我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2.我国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各项制和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内部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度日趋完善,法制建设也逐渐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各个领域的立法纷纷出台,规范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大环境。

3.我国的保险经营机制逐步完善,为海外投资保险的进入准备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颁布,使我国的保险依法发展的新轨道。保险制度逐步事业进入了一个依法经营、

完善,保险市场的功能也日渐增强,为海外投资进入这一新的险种准备了条件。

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机构可仿照德国模式,即海外投资保险申请的审批可由商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的“承保委员会”专门负责,保险业务可由中国进出口保险公司承办。这种分离制有助于审批机构和保险业务机构发挥各自职能,各尽所长,避免或减少审批决策与业务经营集中于某一机构所产生的弊端。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条件

这里的承保条件是指合格的投资者、合格的投资及合格的东道国。

(1)合格的投资者

合格的投资者又称被保险人,是指依法有申请海外投资保险资格的投资者。在我国,合格的投资者应包括以下三类:①中国公民,是指根据我国法律取得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且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依我国法律设立的公司、企业、合伙或其他社③依外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合伙及其他社团,本国公司、合团;

伙及社团握有绝大多数股权,也可向我国承保机构投保。这样规定便于我国避开国际索赔中当事人不合格的障碍,利用我国与外国公司之间的投资保险契约关系以及我国事先与东道国订立的投资保证协定,向东道国代位求偿,甚至通过国际法院诉讼索赔。

(2)合格的投资

这里的合格投资是被作为保险的对象,包括投资项目合格与投资形式合格两个方面。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承保的投资项目应是:符合我国的政治经济利益,有利于我国出口创汇,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的投资;有利于返回国际高新尖端技术产品的投资;等等。

合格的投资形式有多种,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我国对投资形式不宜做过多的限制,可以将其留给“承保委裁夺,增加立法的灵活性。员会”

(3)合格的东道国

我国实行双边保险制度,因而合格的东道国只限于与我国签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双边保证协定的代位权条款将有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3.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

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一般只限于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征收险和战争与内乱险。此外,一些比较特以下三种:外汇险、殊的险别如恐怖主义险、营业中断险、迟延支付险,多数国家未将其纳入承保范围,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皆物较为缺乏,承保机构承保太多险别不利于集中有限的财力、力维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经济安全,故此,不应将其纳入承保范围。

4.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期限

海外投资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我国应大致确定在10-20年,具体期限应根据投资的种类、性质及承保险别的不同而确定,如有需要还可以适当延长,可由“承保委员会”定夺。

5.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指承保人

四、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1.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成果

关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问题,许多学者已经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探索,归纳起来,主要包括这样几种观点:)我国应当选择双边保险制度模式;(2)我国应采取单边保证(1

)我国应当采用折中模式结合中国国情,建立混合制度模式;(3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2.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制度模式选择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应当权衡三种模式的利弊,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选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政府实现其经济职能的手段之一,首先应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尚处不成熟阶段,就更需要国家给予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引导投资方向,而这是单边投资保险模式所不能做到的。与此同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政治风险给予担保的功能就是防患于未然和补救于已然并举,而这两个功能一般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在非商业风险中,代位求偿权问题是核心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才能保证双边保证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转。

代位求偿权由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加以确认,对于缔约双方来讲,这是最具有国际法效力的保证,能够确保代位求偿权的顺利实现。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计的具体构想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即投资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海

[下转第28页]

思和改正工作的不足。如今一些城市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定期到听取意见,这种做广播台电视台等公共媒体与市民直接交流、法值得公安机关借鉴。

3.提高警察待遇,加强人文关怀

提高警察工作积极性和认真度关键在提高警察待遇,加强人文关怀。在财政支出许可的情况下合理提高警察待遇,提高其生活水准。要关注警察职业的心理健康,建设公安民警活动中心,多开展体育运动和体质能力训练,进行压力疏导,提高职业素质。加大对警察执法的经费支持,更新装备,并尽量保证他公正无私地投入工们工作中的人身安全。让警察无后顾之忧,作。

(二)对群体性事件要争取做到“发现早、反应快、处置好”1.依靠群众,及时了解情况,遏制不良苗头

公安机关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散布于整个行政区划的各区(县)的分局、派出所应成为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坚持走“依靠群众”路线,加强社区警务工作。多深入群众,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树立警察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同时抓好隐蔽力量建设,掌握情报信息,及时发现与遏制不良苗头。平时应进行处置群体性事件必备的警用器材设备建设,落实值班执勤制度。

2.快速反应,正确判断事件性质和严重性

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公安机关要快速反应,争取主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建立统一的工作指挥机构,由各警种负责人参加,启动群体性事件紧急处置预案。在调查了解阶段,公安机关立足于全面了解基本情况,对具体问题尽量少介入,尽快将提出预防措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分析掌握的情况,

施,为党政领导正确决策做好参谋,为有关部门开展针对性工作提供方向。

3.分清主次,高效疏导,重视劝导工作

机关要进行重点保及时启动紧急处置预案。对重点部位、

对矛盾对立双方,应该尽量创造条件让对方沟通,并护和戒备。

分别进行教育疏导。

面对群众要始终坚持正面宣传教育为主,呼吁群众多使用“非暴力不合作”的方式,对群众的不理性行为要尽量忍让,慎用警力警械和强制措施,避免矛盾激化或转移到警民双方。

在与闹事群众的直接接触中,应始终保持耐心的态度,非不得已不要使用强力弹压的手段。处置过程中,坚持“三可三不,即“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要敢于和始终可”

坚持信息公开及立场中立,对缘于企业与群众利益矛盾的事件,警察要避免被误认为“为老板服务”的工具,应耐心做群众工作,从他们的利益角度出发劝说他们结束活动。

4.重视对警察执法心理的调适

在事件处置中,警察要坚定立场,避免受不法分子的迷惑,或者因同情群众而出现执法不果断的情况。对混乱局面要有充分预期,不要一乱就慌了手脚,只会强硬压制,要冷静沉着,不能急躁,按平时制订的预案和演习的步骤进行处理,避免因闹事群体挑衅而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不要刻意遮捂,注意向社会公布事实,对外界的批评也要耐心接受,认真反思改进。

[参考文献]

[1]王彩元,马敏艾,李颖.群体性治安事件紧急处置要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莫德升,朱敦军,张翘楚.公共安全危机处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3]李忠信.群体性事件研究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4]尹伟中.警察伦理学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朱丹,女,广东汕头人,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2006级治安学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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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26页]

在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投保人有关投资的一切权债权、索赔权等,向东道国索赔。利,包括资产的所有权、

已如前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实行双边模式以同东道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适用的法定前提。这样,承保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依据与东道国订立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向东道国索赔。这就把私人海外投资关系,提高到两国政府间的高度,使我国承保人向东道国索赔有了国际法的依据,并受国际法保护。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2003-8,(2).

[2]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2).[3]曹建明,丁伟.海外直接投资法律问题比较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

(1985—),女,福建寿宁人,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作者简介]兰燕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4]黄顺武,何永义,裴斌.当代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比较及借鉴.华东经济管理,2004-8,(4).

[5]刘亚军.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制度模式选择.宁夏社会科学,2006-9,(5).

[6]杨文升,孙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1).

[7]梁开银.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海保险,2005,(9).

—以美国为范例的分[8]叶佐林.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构建——析.湖北社会科学,2004,(7).

[9]肖海棠.关于建立我国投资保证制度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政法论书,2002,(3).

2009年3月(总第197期)

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2009NO.3,

(Cumulatively,NO.197)

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

兰燕

(福州大学,福建福州350002)

[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海外投资得到空前发展,但其所承担的风险也更大,特别是政治风险常使投资者血本无归,

因此加强对政治风险的防范成为我国海外投资的当务之急。本文在分析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的经验,就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设计提出具体构想。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政治风险;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构想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述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定义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与发展

从形式上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一般的民间保险相类但从实质上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具有与似。

一般民间保险明显不同的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政府承保机构对本国投资者所面临的政治风险直接保险,一旦海外投资者的投资与投资利益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由该保险机构给予赔偿,然后由该保险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向东道国索赔。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私人直接投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作为保险的对象。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外汇险、征战争与内乱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收险、

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着眼点在于防患于未然,即尽可能防止风险的发生。所以,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大多以国际法上的保护或投资保护协定相协调互为补充、相互为用。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始于1948年美国实施马歇尔援欧计划中所实行的投资保证方案,后来法律不断修改,范围不断扩大,从而形成目前的格局。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如日、德、法等也先后建度的国家。此后,

海外投资保立投资保险制度。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比较晚,

险制度尚未完善。我国于2001年12月18日成立第一家也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惟一一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司,标志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初步开展,然而海外投资保险作为一项制度尚未确立。

申请保险。

(二)从立法体制来看,围绕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有两种立法体制

日为代表,包括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和海外投资一是以美、

者两个主体。在这种立法体制中,保险机构既是审批机构,又是经营机构。如在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一切业务均由OPIC全权经营,保险申请的审批也由其负责,该公司具有公私两方面的性质。二是以德国为代表,包括审批机构、经营机构和海外投即审资者三个主体。其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采取分离制,批机构和经营机构分别建制。

(三)从承保范围来看,一般包括三种政治风险

征收险和战争内乱险。但各国的具体规定会有即外汇险、

区别:如美国只承保禁兑险,而日本、德国还承保转移险;美国把契约权也列为征收对象,而日本则规定,在海外投资企业被东道国国有化时,日本海外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被强制转让的,也属征收。

(四)从承保条件来看,必须是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及合格的东道国

合格的投资包括投资项目合格与投资形式合格两个方面;对于合格的投资者,各国的具体标准虽不尽一致,但是都要求投资者与承保机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如美国要求投资者必须是美国公民;而德国的标准是在德国有住所的德国公民;关于合格东道国的条件,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相比之下,美国的规定最为详细严格,其合格条件须同时符合四项要求;德国则只要经审查确认东道国的法律秩序及其有关措施足以切实保护外国投资,即属合格的东道国。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不以东道国同日本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法定条件,而采取单边保险制,即只根据国内法的规定投保。

三、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加强海外投资风险的防范、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投资也不断扩大,年增长率超过10%。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所面临的投资风险也在不断扩大。

2.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改变海外投资结构,提高海外投资绩效的要求。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结构明显不合理:从地区结构看,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多;从币种结构看,对美元的投资多;从产业结构看,对贸易性企业的投资多;从产业内部结构

二、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比较

(一)从国际关系来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主要有双边和单边两种类型

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类保险制度以资本输入国与美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条件。另一类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其基本特点是采取单边保险制度,即不与东道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日本投资者在外国的投资都可以

看,偏重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性产业的投资。为了改善这一状不合格的投资外流,况,必须加强海外投资监管,禁止重复的、提高海外投资的绩效。

3.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与国际接轨、完善保险体系的需要。我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创始缔约国之一,但专门的海外投资担保机构,海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完善的、外投资领域比较混乱。为了与国际接轨,建立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相衔接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健全我国的保险体系,已成为历史的必然。

(二)可行性

1.国外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与实践为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国外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实行多年,并且已经走向成熟,不仅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成的模式,而且在制度实施方面也给我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2.我国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各项制和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内部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度日趋完善,法制建设也逐渐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各个领域的立法纷纷出台,规范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大环境。

3.我国的保险经营机制逐步完善,为海外投资保险的进入准备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颁布,使我国的保险依法发展的新轨道。保险制度逐步事业进入了一个依法经营、

完善,保险市场的功能也日渐增强,为海外投资进入这一新的险种准备了条件。

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机构可仿照德国模式,即海外投资保险申请的审批可由商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的“承保委员会”专门负责,保险业务可由中国进出口保险公司承办。这种分离制有助于审批机构和保险业务机构发挥各自职能,各尽所长,避免或减少审批决策与业务经营集中于某一机构所产生的弊端。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条件

这里的承保条件是指合格的投资者、合格的投资及合格的东道国。

(1)合格的投资者

合格的投资者又称被保险人,是指依法有申请海外投资保险资格的投资者。在我国,合格的投资者应包括以下三类:①中国公民,是指根据我国法律取得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且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依我国法律设立的公司、企业、合伙或其他社③依外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合伙及其他社团,本国公司、合团;

伙及社团握有绝大多数股权,也可向我国承保机构投保。这样规定便于我国避开国际索赔中当事人不合格的障碍,利用我国与外国公司之间的投资保险契约关系以及我国事先与东道国订立的投资保证协定,向东道国代位求偿,甚至通过国际法院诉讼索赔。

(2)合格的投资

这里的合格投资是被作为保险的对象,包括投资项目合格与投资形式合格两个方面。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承保的投资项目应是:符合我国的政治经济利益,有利于我国出口创汇,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的投资;有利于返回国际高新尖端技术产品的投资;等等。

合格的投资形式有多种,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我国对投资形式不宜做过多的限制,可以将其留给“承保委裁夺,增加立法的灵活性。员会”

(3)合格的东道国

我国实行双边保险制度,因而合格的东道国只限于与我国签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双边保证协定的代位权条款将有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3.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

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一般只限于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征收险和战争与内乱险。此外,一些比较特以下三种:外汇险、殊的险别如恐怖主义险、营业中断险、迟延支付险,多数国家未将其纳入承保范围,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皆物较为缺乏,承保机构承保太多险别不利于集中有限的财力、力维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经济安全,故此,不应将其纳入承保范围。

4.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期限

海外投资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我国应大致确定在10-20年,具体期限应根据投资的种类、性质及承保险别的不同而确定,如有需要还可以适当延长,可由“承保委员会”定夺。

5.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指承保人

四、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1.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成果

关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问题,许多学者已经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探索,归纳起来,主要包括这样几种观点:)我国应当选择双边保险制度模式;(2)我国应采取单边保证(1

)我国应当采用折中模式结合中国国情,建立混合制度模式;(3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2.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制度模式选择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应当权衡三种模式的利弊,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选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政府实现其经济职能的手段之一,首先应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尚处不成熟阶段,就更需要国家给予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引导投资方向,而这是单边投资保险模式所不能做到的。与此同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政治风险给予担保的功能就是防患于未然和补救于已然并举,而这两个功能一般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在非商业风险中,代位求偿权问题是核心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才能保证双边保证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转。

代位求偿权由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加以确认,对于缔约双方来讲,这是最具有国际法效力的保证,能够确保代位求偿权的顺利实现。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计的具体构想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即投资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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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和改正工作的不足。如今一些城市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定期到听取意见,这种做广播台电视台等公共媒体与市民直接交流、法值得公安机关借鉴。

3.提高警察待遇,加强人文关怀

提高警察工作积极性和认真度关键在提高警察待遇,加强人文关怀。在财政支出许可的情况下合理提高警察待遇,提高其生活水准。要关注警察职业的心理健康,建设公安民警活动中心,多开展体育运动和体质能力训练,进行压力疏导,提高职业素质。加大对警察执法的经费支持,更新装备,并尽量保证他公正无私地投入工们工作中的人身安全。让警察无后顾之忧,作。

(二)对群体性事件要争取做到“发现早、反应快、处置好”1.依靠群众,及时了解情况,遏制不良苗头

公安机关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散布于整个行政区划的各区(县)的分局、派出所应成为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坚持走“依靠群众”路线,加强社区警务工作。多深入群众,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树立警察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同时抓好隐蔽力量建设,掌握情报信息,及时发现与遏制不良苗头。平时应进行处置群体性事件必备的警用器材设备建设,落实值班执勤制度。

2.快速反应,正确判断事件性质和严重性

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公安机关要快速反应,争取主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建立统一的工作指挥机构,由各警种负责人参加,启动群体性事件紧急处置预案。在调查了解阶段,公安机关立足于全面了解基本情况,对具体问题尽量少介入,尽快将提出预防措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分析掌握的情况,

施,为党政领导正确决策做好参谋,为有关部门开展针对性工作提供方向。

3.分清主次,高效疏导,重视劝导工作

机关要进行重点保及时启动紧急处置预案。对重点部位、

对矛盾对立双方,应该尽量创造条件让对方沟通,并护和戒备。

分别进行教育疏导。

面对群众要始终坚持正面宣传教育为主,呼吁群众多使用“非暴力不合作”的方式,对群众的不理性行为要尽量忍让,慎用警力警械和强制措施,避免矛盾激化或转移到警民双方。

在与闹事群众的直接接触中,应始终保持耐心的态度,非不得已不要使用强力弹压的手段。处置过程中,坚持“三可三不,即“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要敢于和始终可”

坚持信息公开及立场中立,对缘于企业与群众利益矛盾的事件,警察要避免被误认为“为老板服务”的工具,应耐心做群众工作,从他们的利益角度出发劝说他们结束活动。

4.重视对警察执法心理的调适

在事件处置中,警察要坚定立场,避免受不法分子的迷惑,或者因同情群众而出现执法不果断的情况。对混乱局面要有充分预期,不要一乱就慌了手脚,只会强硬压制,要冷静沉着,不能急躁,按平时制订的预案和演习的步骤进行处理,避免因闹事群体挑衅而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不要刻意遮捂,注意向社会公布事实,对外界的批评也要耐心接受,认真反思改进。

[参考文献]

[1]王彩元,马敏艾,李颖.群体性治安事件紧急处置要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莫德升,朱敦军,张翘楚.公共安全危机处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3]李忠信.群体性事件研究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4]尹伟中.警察伦理学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朱丹,女,广东汕头人,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2006级治安学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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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26页]

在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投保人有关投资的一切权债权、索赔权等,向东道国索赔。利,包括资产的所有权、

已如前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实行双边模式以同东道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适用的法定前提。这样,承保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依据与东道国订立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向东道国索赔。这就把私人海外投资关系,提高到两国政府间的高度,使我国承保人向东道国索赔有了国际法的依据,并受国际法保护。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2003-8,(2).

[2]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2).[3]曹建明,丁伟.海外直接投资法律问题比较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

(1985—),女,福建寿宁人,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作者简介]兰燕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4]黄顺武,何永义,裴斌.当代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比较及借鉴.华东经济管理,2004-8,(4).

[5]刘亚军.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制度模式选择.宁夏社会科学,2006-9,(5).

[6]杨文升,孙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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