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认识

浅谈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认识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2011级研究生 赵江燕2012/5/29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条是对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相关问题的规定。

一、对于该条规定的认识,首先,应了解什么是无权处分行为?

记得笔者初次学到此单一术语时(未进行任何进一步的学习时),对此的感性认识是:无权的行为人对他人的财产进行了处分。而这种认识又有很多模糊的地方,在进一步参考资料后习得:

(一)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上的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权利标的物所为的处分行为。①如王泽鉴先生认为:无权处分者,指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就权利标的物所为的处分行为。史尚宽先生认为:无权处分指无权利人就他人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现行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自始有效。但是原权利人或第三人以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响。

前项情形,若数处分相抵触时,以其最初之处分为有效。”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像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那样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如上述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②

(二)通过以上定义,似乎界定了什么是无权处分行为,但是仔细推敲,又有以下几点疑问:

1、“无权处分”的“权”如何理解?是指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或身份权吗? 此问题欲解决的疑问亦可认为是:无处分权因对让人财产不具有什么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权处分?

李仁玉老师认为:此处的“权”指物权,不包括知识产权、身份权。因为知识产权的转让不仅仅涉及合同,还包括申请、登记等公法干预,例如:专利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后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见,知识产权转让不仅是一种单纯的私法行为,它同时带有公法色彩,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在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身份权因其的不可处分性,故被排除在外。

关于债权是否包括在内,李老师认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是处分债权的行为,对此的处分适用债的关系解决更优于适用物权关系。

笔者则认为,此处的“权”不仅包括物权还包括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除人身权部分外)亦属于财产,且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享有权利而为知识产权的处分的行为,如商标独占使用被许可人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而与第三人签订再许可合同,即属此类无权处分。 2、“处分”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呢?

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①

② 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P170。 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P170。

义务的法律行为。一般说来,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对于交易的过程,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暂时的,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通说认为,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相对应的概念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客体可以是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物。

“处分”即为权利的转让、权利的消灭,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变更权利的内容。如:转移物的所有权、让与债权,抛弃所有权或免除债务,设定质权,将土地债务变更为抵押权。“处分人”仅仅是指其权利被转让、被设定负担、被消灭债权或被变更内容的人,而不是取得权利、免除负担的人。

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处分”,指处分行为而言,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但不包括负担行为(如买卖契约),出卖他人之物,非属本条所称处分,应属有效。所谓权利标的物,包括物权(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准物权及债权等在内。

可见“处分”有其特定的含义,在此应遵循其特有的含义,不宜做其他解释。“处分”的客体可以是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物,那么“有权处分”就是指对权利标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物)享有处分权的人所为的处分,相应的“无权处分”则指对这些权利标的不享有处分权的人所为的处分。

笔者认为,将“处分”放入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其外延应做一定限制,即此处的“处分”应是无处分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所为的处分,故不包括没有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所为的处分,如抛弃所有权或免除债务等单发处分行为,此处应强调合同的作用。

综上,对于此处的“处分”,应做处分行为意义上的理解,不做负担行为意义上的解释。其结果是不区分买卖合同和无权处分合同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买卖合同是手段,发生无权合同效果是目的。

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有效”是对谁有效?即有效时,合同约束的当事人是谁?

有两种观点。名义说认为:有效的合同约束无处分权人跟相对人;实质说认为:有效的合同约束权利人跟相对人。

无权处分的本质是对权利标的物不享有处分权的人欲使之发生处分效果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是对权利人的一种侵害,本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是经济社会的复杂多变,使得先将其认定为效力未定,待合同订立后,看权利人是否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是否取得处分权的情况,再认定其效力的做法更符合现实的需要。故法律将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

笔者认为合同有效时,约束的当事人是谁,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当合同经由权利人追认而有效时,有效的合同约束权利人跟相对人。因为,在此合同中虽然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是无处分权人跟相对人,但是他们处分的是权利人的标的,本是侵权行为,在权利人追认时,表明权利人也做出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指向无处分权人跟相对人,对无处分权人来说,权利人在恢复处分权,对相对人来说,权利人表示愿意将权利标的转让给他。故合同的效力应归于权利人跟相对人。

情况二:“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时,该合同约束原无处分权人跟相对人,对此无争议。

三、权利人不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该无效合同的效果如何?

德国法主张,该无效的合同约束无处分权人和相对人,当无处分权人无法履行义务时,相对人可主张其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日本法则主张由无处分权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笔者同意德国法的主张,因为无权处分人明知自己没有处分权,又无法确定权利人是否追认或其订立合同后是否可取得处分权,在这样的风险下还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给相对人造成了风险,当其无法履行时,又加重了相对人的风险或损失,故应让其承担除继续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形式,这样才能弥补其对经济秩序造成的不确定性的风险。

浅谈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认识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2011级研究生 赵江燕2012/5/29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条是对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相关问题的规定。

一、对于该条规定的认识,首先,应了解什么是无权处分行为?

记得笔者初次学到此单一术语时(未进行任何进一步的学习时),对此的感性认识是:无权的行为人对他人的财产进行了处分。而这种认识又有很多模糊的地方,在进一步参考资料后习得:

(一)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上的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权利标的物所为的处分行为。①如王泽鉴先生认为:无权处分者,指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就权利标的物所为的处分行为。史尚宽先生认为:无权处分指无权利人就他人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现行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自始有效。但是原权利人或第三人以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响。

前项情形,若数处分相抵触时,以其最初之处分为有效。”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像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那样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如上述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②

(二)通过以上定义,似乎界定了什么是无权处分行为,但是仔细推敲,又有以下几点疑问:

1、“无权处分”的“权”如何理解?是指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或身份权吗? 此问题欲解决的疑问亦可认为是:无处分权因对让人财产不具有什么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权处分?

李仁玉老师认为:此处的“权”指物权,不包括知识产权、身份权。因为知识产权的转让不仅仅涉及合同,还包括申请、登记等公法干预,例如:专利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后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见,知识产权转让不仅是一种单纯的私法行为,它同时带有公法色彩,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在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身份权因其的不可处分性,故被排除在外。

关于债权是否包括在内,李老师认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是处分债权的行为,对此的处分适用债的关系解决更优于适用物权关系。

笔者则认为,此处的“权”不仅包括物权还包括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除人身权部分外)亦属于财产,且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享有权利而为知识产权的处分的行为,如商标独占使用被许可人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而与第三人签订再许可合同,即属此类无权处分。 2、“处分”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呢?

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①

② 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P170。 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P170。

义务的法律行为。一般说来,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对于交易的过程,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暂时的,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通说认为,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相对应的概念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客体可以是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物。

“处分”即为权利的转让、权利的消灭,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变更权利的内容。如:转移物的所有权、让与债权,抛弃所有权或免除债务,设定质权,将土地债务变更为抵押权。“处分人”仅仅是指其权利被转让、被设定负担、被消灭债权或被变更内容的人,而不是取得权利、免除负担的人。

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处分”,指处分行为而言,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但不包括负担行为(如买卖契约),出卖他人之物,非属本条所称处分,应属有效。所谓权利标的物,包括物权(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准物权及债权等在内。

可见“处分”有其特定的含义,在此应遵循其特有的含义,不宜做其他解释。“处分”的客体可以是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物,那么“有权处分”就是指对权利标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物)享有处分权的人所为的处分,相应的“无权处分”则指对这些权利标的不享有处分权的人所为的处分。

笔者认为,将“处分”放入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其外延应做一定限制,即此处的“处分”应是无处分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所为的处分,故不包括没有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所为的处分,如抛弃所有权或免除债务等单发处分行为,此处应强调合同的作用。

综上,对于此处的“处分”,应做处分行为意义上的理解,不做负担行为意义上的解释。其结果是不区分买卖合同和无权处分合同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买卖合同是手段,发生无权合同效果是目的。

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有效”是对谁有效?即有效时,合同约束的当事人是谁?

有两种观点。名义说认为:有效的合同约束无处分权人跟相对人;实质说认为:有效的合同约束权利人跟相对人。

无权处分的本质是对权利标的物不享有处分权的人欲使之发生处分效果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是对权利人的一种侵害,本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是经济社会的复杂多变,使得先将其认定为效力未定,待合同订立后,看权利人是否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是否取得处分权的情况,再认定其效力的做法更符合现实的需要。故法律将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

笔者认为合同有效时,约束的当事人是谁,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当合同经由权利人追认而有效时,有效的合同约束权利人跟相对人。因为,在此合同中虽然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是无处分权人跟相对人,但是他们处分的是权利人的标的,本是侵权行为,在权利人追认时,表明权利人也做出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指向无处分权人跟相对人,对无处分权人来说,权利人在恢复处分权,对相对人来说,权利人表示愿意将权利标的转让给他。故合同的效力应归于权利人跟相对人。

情况二:“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时,该合同约束原无处分权人跟相对人,对此无争议。

三、权利人不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该无效合同的效果如何?

德国法主张,该无效的合同约束无处分权人和相对人,当无处分权人无法履行义务时,相对人可主张其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日本法则主张由无处分权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笔者同意德国法的主张,因为无权处分人明知自己没有处分权,又无法确定权利人是否追认或其订立合同后是否可取得处分权,在这样的风险下还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给相对人造成了风险,当其无法履行时,又加重了相对人的风险或损失,故应让其承担除继续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形式,这样才能弥补其对经济秩序造成的不确定性的风险。


相关内容

  • 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 《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一部广泛征求过意见、反复修改论证、获得高票通过的重要法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普遍拥护。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 ...

  • 劳动合同法认识
  • 沃尔玛辞退员工的事件震动了业界,上班族议论纷纷。有关专家将事件整个过程与劳动合同法对照之后,发现很多单位、员工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非常粗浅,尤其对裁员、签约相关条款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媒体及网络上很多报道、帖子有牢骚更有误导。   昨天,新闻晨报记者走访劳动法专家、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谈育明,请他就劳 ...

  • 商法-对合同风险管理的认识
  • <商法>试题 论述题(各30分,共计60分) 1. 结合自身工作岗位谈谈你对合同风险管理的认识. 答: 我主要从事财管管理工作,工作中参与合同谈判.签订.执行.关闭等环节,离不开合同的风险管理.合同风险管理是项目管理的一部分,是在风险成本降低与风险收益之间进行权衡的一个过程.从合同风险管 ...

  • 劳动合同法相关论文
  • 所谓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和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当前的劳动法理论和劳 ...

  • 违约责任的免责理由
  • 一.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的定义 自然科学的研究中,概念通常用数学公式来表示,这满足了研究者企图将语言的含糊性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愿望.但是,在社会研究中,往往不存在自然科学中那样精确的概念,研究者们发现社会研究的概念存在复杂性和模糊性,同一概念对于不同的研究者来说,其含义不太一样;或者说,同一概念在不同的 ...

  • 对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认识
  • 对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认识 张瀚青 11121954 机自学院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原则的一般共性:揭示部门法存在和确立之本质属性,统领部门法律制度,构建与法的概念和规范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反映部门法的精神和价值 追求,具有抽象性.综合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一.劳动合同法是以私法为基础的 劳动 ...

  • 对[合同法]的初步认识和理解
  • 学 系 学 姓 校 院 号 名 洛阳理工学院 经济与工商管理系 B12093128 宋相坤 一.<合同法>的颁布和基本内容 <合同法>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民事基本法,它明确了财产流转过程中适用的法律规则,涉及社会生活的 ...

  • 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
  • 法制建设><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3期 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 宋百成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山西太原030012) 摘 要:党中央国务院一向非常重视三农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从1982年以来,先后出台 了12个一号文件,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足显中央对三农问题 ...

  • 司法认识实习报告
  • 内容提要]认识实习报告由案情介绍、案例分析、我的思考三部分组成,案情介绍主要介绍庭审的全过程,案例分析介绍自己对整个案情的看法,我的思考介绍自己通过这次认识实习活 动引发的一系列思考。 [案情介绍] 时间:xx年3月28日 地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民事法庭 第一上诉人:某省联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