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局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时效性】:已失效【发文字号】:国标发[1984]147号【颁布日期】:1984-03-31【生效日期】:1984-05-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国家标准局(已变更)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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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第一章 专业标准的范围和制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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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第二章 专业标准的制订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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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第三章 专业标准的注册、编号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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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第四章 附  则

国家标准局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1984年3月31日) (国标发[1984]1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部标准应当向专业标准过渡,以利于标准的统一和协调。为了加强专业标准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专业标准的范围和制订要求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专业标准主要是指不宜订为国家标准而又必须在某个专业范围内全国统一的标准。  对于某些一时难以确定订为专业标准,还是订为国家标准的标准,可先订为专业标准。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制订专业标准的原则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专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专业标准间要相互协调,保持统一。同一标准化对象同一内容,除出口需要外,只订一个标准,不得重复。

第二章 专业标准的制订和审批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专业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应参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专业标准计划,由各专业标准的主管部门参照编制国家标准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计划项目经主管部门汇总、协调后,提出本部门主管的专业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其中,属于跨部门生产的产品的专业标准项目,主管部门应同有关生产部门协商统一;需要其他部门协作的项目,应在计划中列入协作部门承担的具体工作项目和承担单位。  对于一些尚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专业标准项目,可由需要部门提出建议送国家标准局,经国家标准局协调,确定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后,列入主管部门的专业标准计划。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经主管部门审定的专业标准计划,由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协作项目由主管部门抄送该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然后由该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下达。各部门下达的专业标准计划应一式两份送国家标准局备案。(计划表格式另行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专业标准送审稿由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审查。审查会应有生产、使用、科研、经销、检验和高等院校的代表参加。已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审查委员会的,则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审查委员会审查。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经审定的专业标准报批稿,由该专业标准主管部门审批。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主管部门在制订专业标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生产和使用要求,加强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在审批专业标准中,要注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尊重审查会议的各项决议。如对标准报批稿有修改,应有充分科学论据,并征求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如对标准报批稿有重大修改,应重新召开标准审查会。

第三章 专业标准的注册、编号和发布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经批准的专业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应由主管部门连同批准文稿、标准审查会议纪要、专业标准注册编号签署单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送国家标准局注册、编号。如对审查会议审定的专业标准报批稿有修改,还应将修改论据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同时附送。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专业标准的编号采取《标准文献分类法》的一级类目、二级类目的代号与二级类目范围内的标准顺序编号相结合的办法。例如:ZBD12××——××其中: ZBD12×× —— ××     ┃   ┃   ┃   ┃     ┃批准专业标准的年代号     ┃   ┃   ┃   ┃     ┖──────────     ┃   ┃   ┃   ┃按二级类目内的标准顺序编号     ┃   ┃   ┃   ┖─────────────     ┃   ┃   ┃二级类目代号     ┃   ┃   ┖──────     ┃   ┃一级类目代号     ┃   ┖──────     ┃专业标准代号     ┖──────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专业标准经国家标准局注册、编号后,将批准文稿、“专业标准注册编号签署单”退回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发布。

第四章 附  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制订、修订专业标准的费用,按财政部、原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的(74)财企字第53号文和财政部、原国家标准总局联合发出的(82)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办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它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附件:         专业标准注册编号签署单(格式)申请部门:

【时效性】:已失效【发文字号】:国标发[1984]147号【颁布日期】:1984-03-31【生效日期】:1984-05-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国家标准局(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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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第一章 专业标准的范围和制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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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第二章 专业标准的制订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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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第三章 专业标准的注册、编号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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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第四章 附  则

国家标准局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1984年3月31日) (国标发[1984]1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部标准应当向专业标准过渡,以利于标准的统一和协调。为了加强专业标准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专业标准的范围和制订要求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专业标准主要是指不宜订为国家标准而又必须在某个专业范围内全国统一的标准。  对于某些一时难以确定订为专业标准,还是订为国家标准的标准,可先订为专业标准。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制订专业标准的原则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专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专业标准间要相互协调,保持统一。同一标准化对象同一内容,除出口需要外,只订一个标准,不得重复。

第二章 专业标准的制订和审批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专业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应参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专业标准计划,由各专业标准的主管部门参照编制国家标准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计划项目经主管部门汇总、协调后,提出本部门主管的专业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其中,属于跨部门生产的产品的专业标准项目,主管部门应同有关生产部门协商统一;需要其他部门协作的项目,应在计划中列入协作部门承担的具体工作项目和承担单位。  对于一些尚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专业标准项目,可由需要部门提出建议送国家标准局,经国家标准局协调,确定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后,列入主管部门的专业标准计划。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经主管部门审定的专业标准计划,由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协作项目由主管部门抄送该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然后由该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下达。各部门下达的专业标准计划应一式两份送国家标准局备案。(计划表格式另行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专业标准送审稿由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审查。审查会应有生产、使用、科研、经销、检验和高等院校的代表参加。已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审查委员会的,则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审查委员会审查。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经审定的专业标准报批稿,由该专业标准主管部门审批。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主管部门在制订专业标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生产和使用要求,加强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在审批专业标准中,要注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尊重审查会议的各项决议。如对标准报批稿有修改,应有充分科学论据,并征求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如对标准报批稿有重大修改,应重新召开标准审查会。

第三章 专业标准的注册、编号和发布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经批准的专业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应由主管部门连同批准文稿、标准审查会议纪要、专业标准注册编号签署单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送国家标准局注册、编号。如对审查会议审定的专业标准报批稿有修改,还应将修改论据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同时附送。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专业标准的编号采取《标准文献分类法》的一级类目、二级类目的代号与二级类目范围内的标准顺序编号相结合的办法。例如:ZBD12××——××其中: ZBD12×× —— ××     ┃   ┃   ┃   ┃     ┃批准专业标准的年代号     ┃   ┃   ┃   ┃     ┖──────────     ┃   ┃   ┃   ┃按二级类目内的标准顺序编号     ┃   ┃   ┃   ┖─────────────     ┃   ┃   ┃二级类目代号     ┃   ┃   ┖──────     ┃   ┃一级类目代号     ┃   ┖──────     ┃专业标准代号     ┖──────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专业标准经国家标准局注册、编号后,将批准文稿、“专业标准注册编号签署单”退回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发布。

第四章 附  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制订、修订专业标准的费用,按财政部、原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的(74)财企字第53号文和财政部、原国家标准总局联合发出的(82)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办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它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附件:         专业标准注册编号签署单(格式)申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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