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智育体育测评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素质,逐步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采取量化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测评结果将作为学生评优、评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生入党和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从而使学生在校期间,有明确的努力目标;有严格的行为规范;有科学的评价标准;有可比的测评结果。进而促进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提高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效率、效益,形成优良的学风。

二、综合素质测评的指标体系和权重系数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育测评分×20%+智育测评分×70%+体育测评分×10% 。

体育专业学生的体育测评分并入智育测评分计算,其权重系数为80%。

(一)德育

德育测评分=测评基础分+附加分-扣分

1、测评基础分=行为表现分+综合评价分

满分为100分。

(1)行为表现(50分):主要根据平时考核记录测评,具体内容为: 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的态度和表现,包括“两课”和业余理论学习(10分)。无故不参加者,扣1分/次。由团支书根据平时学习记录考核。

②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的态度和表现(10分)。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扣1分/次。由班长根据平时活动记录考核。

③上课(包括实验课、实习、设计等)出勤情况(10分)。旷课扣1分/学时,迟到、早退扣0.5分/次。由学习委员根据平时出勤记录考核。 ④参加劳动、打扫卫生情况(10分)。无故不参加者,扣1分/次;寝室、教室卫生不合格或受校、院通报批评的寝室、教室,其值日生每人扣1分/

次。由生活委员根据平时记录考核。

⑤遵守公共道德和学校纪律情况(10分)。对于没有构成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的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扣1分/次。由班长和团支书考核,班主任和辅导员审定。

(2)综合评价(50分):根据《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的内容,归纳为五个指标来衡量,即政治思想素质、道德修养、学习态度、法纪观念、集体观念和服务精神。每一指标都分为优、良、中、差四等,评定标准如下:

A、政治思想素质

优: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要求加入党组织并能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理论学习,并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

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能明辨是非,较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理论学习。

中:热爱祖国,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但上进心不强,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对政治活动和理论学习不够重视。

差:政治上不求上进,是非观念淡薄,对党的方针政策经常有牢骚话,在同学中影响差,对政治活动和理论学习很不重视。

B、道德修养

优: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文明礼貌,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良:能够遵守社会公德,忠诚老实,团结同学,尊敬师长,注意卫生,有文明礼貌习惯。

中:基本上能够遵守社会公德,偶有违反道德规范行为。

差:作风不正派,常有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缺乏当代大学生应有的精神面貌。

C、学习态度

优: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上课认真听讲,独立认真完成作业,成才意识强,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良:学习目的较明确,学习较努力,能按教师要求独立完成作业,课堂纪律较好。

中:学习热情不够高,只求过得去,偶有抄袭和迟交作业现象,课堂纪律不够好。

差:缺乏学习动力,学习马马虎虎,常有抄袭和迟交或不交作业现象,课堂纪律差,考试有违纪行为。

D、法纪观念

优: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维护校园秩序。

良:能遵守宪法、国家法律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中:法纪观念不够强,偶有违纪现象,经教育后能改正。

差:法纪观念差,时有违反法纪行为,在学生中影响坏。

E、集体观念和服务精神

优: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护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院和班级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热心为同学服务。

良:能参加集体活动,对集体交给的工作能完成,能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能为同学们服务。

中:集体观念一般或凭兴趣参加,集体活动尚能参加义务性服务工作和公益劳动,但表现较差,为同学服务的意识较淡薄。

差:集体观念差,甚至不愿参加集体活动,不愿参加公益性劳动,不愿意为同学们服务。

综合评价分=(A1+A2)/2

A1──班级每位学生对除自己之外的其他学生的评价分,取平均值。

A2──班主任对每位学生的评价分。

2、附加分:

(1)担任校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以上,工作尽职尽责,可酌情加1~12分。具体加分意见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

担任院学生干部、团干部,任期满一学期以上,工作尽职尽责,可酌情加1~10分。担任班级学生干部、团干部,任期满一学期以上,工作尽职尽责,可酌情加1~8分。具体加分意见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和班主任提出。

兼职学生干部,其附加分按最高得分与其他较低得分的50%累计。不起作用的学生干部不加分。

(2)虽不担任学生干部,但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表现突出的,经有关部门或班委会推荐,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可酌情加1~2分。

(3)在学风建设中事迹突出者,在社会上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在校内外见义勇为者,经校内外有关组织推荐,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核,可酌情加1~5分。对于非常突出的重大贡献者,经学校审核,加分可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4)在学校学年度评优中,文明寝室的成员加1分,寝室长加2分。

(5)积极参加校、院级以上文艺汇演、棋类、书法、美术比赛、知识竞赛以及其他非体育比赛获奖者或受到有关方面表彰奖励者,由主办单位推荐,学院团委审核酌情加0.5~1分/次,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扣分:

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进行一次性扣分。扣分标准如下:

院通报批评:3分;校通报批评:5分;警告:10分;严重警告:15分;记过:20分;留校察看:25分。

党、团纪律处分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扣分。因同一错误同时给予两种处分

的,取其中较重的计分,不累计扣分。

(二)智育

智育测评分=学习成绩+附加分

1、学年制学生适用下列计算公式:

学习成绩=Σ(课程成绩×学时数)/Σ课程学时数。

式中课程成绩均按第一次考核成绩计入。考查课成绩折算规定:优为90分、良为80分、中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百分制成绩按原成绩计;二级分制不计入。

体育课成绩不计入。

2、学分制学生适用下列计算公式:

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10+50

式中课程成绩均按第一次考核成绩计入。

体育课成绩不计入。

3、附加分

(1)在校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和教改文章者,由科技处或学报编辑部认定,加1~5分(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得此分,其余作者减半)。

(2)课余科技活动成果,经科技处认定加1~5分(项目负责人得此分,主要参加者减半)。

(3)参加省级学科竞赛取得第一名者加7分,以下按0.5分级差递减;参加市级学科竞赛取得第一名者加5分,以下按0.5分级差递减;参加校级学科竞赛取得第一名者加3分,以下按0.5 分级差递减;参加院级学科竞赛取得第一名者加1分,以下按0.5分级差递减。

对于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参加全国性学术科技竞赛创造突出成绩者,经学校审核,加分可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同一学科不同级别竞赛获名次,取最高分,不累计;同一科技活动取得成果同时发表论文者,取最高分,不累计。

(三)体育

1、按教学计划规定上体育课的学生

体育测评分=体育课百分制成绩×80%+早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百分制成绩×20%+附加分

2、按教学计划规定不上体育课的学生

体育测评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80%+早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百分制成绩×20%+附加分

如测评学期没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则体育测评分=早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百分制成绩+附加分

早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百分制成绩由学院根据平时考核记录自行打分。

3、附加分

(1)破省大学生运动会纪录者加40分,破市大学生运动会纪录者加30分,破校级运动会纪录者加15分。

(2)在省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三名的加30分,四至六名的加20分,七至八名的加10分;在市级运动会上获前三名的加20分,四至六名的加10分,七至八名的加8分;校级运动会上,第一名加15分,第二名加10分,第三名加8分,四至六名的加5分。

(3)集体项目在省、市、校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按(2)项的标准加分。加分人数按该项规定报名人数的70%核定,加分人员的确定由组织单位评定,报学院及学生工作处备案。

同时获得多项成绩者,其附加分只计入最高值,不累计。

三、组织领导、考核分工及工作程序

(一)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检查与指导工作,并及时处理学生上访以及测评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

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并及时处理各班在测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班成立由班主任、负责具体考核的班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班级测评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按测评内容分工负责考核测评工作,并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档案。

(三)班级测评小组成员根据考核分工,在认真、详细、公正记载每个学生实际表现的基础上,每月小结一次测评加减分情况,并向学生公布。

(四)每学期开学初,由班主任组织对全班学生上学期德智体综合素质表现进行测评,然后与班级测评小组记录的加减分情况进行核算,最终核算结果应在本班公布并取得大家认可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再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本办法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齐齐哈尔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办法》(齐大发[2002]7号)文件即行废止。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素质,逐步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采取量化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测评结果将作为学生评优、评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生入党和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从而使学生在校期间,有明确的努力目标;有严格的行为规范;有科学的评价标准;有可比的测评结果。进而促进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提高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效率、效益,形成优良的学风。

二、综合素质测评的指标体系和权重系数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育测评分×20%+智育测评分×70%+体育测评分×10% 。

体育专业学生的体育测评分并入智育测评分计算,其权重系数为80%。

(一)德育

德育测评分=测评基础分+附加分-扣分

1、测评基础分=行为表现分+综合评价分

满分为100分。

(1)行为表现(50分):主要根据平时考核记录测评,具体内容为: 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的态度和表现,包括“两课”和业余理论学习(10分)。无故不参加者,扣1分/次。由团支书根据平时学习记录考核。

②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的态度和表现(10分)。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扣1分/次。由班长根据平时活动记录考核。

③上课(包括实验课、实习、设计等)出勤情况(10分)。旷课扣1分/学时,迟到、早退扣0.5分/次。由学习委员根据平时出勤记录考核。 ④参加劳动、打扫卫生情况(10分)。无故不参加者,扣1分/次;寝室、教室卫生不合格或受校、院通报批评的寝室、教室,其值日生每人扣1分/

次。由生活委员根据平时记录考核。

⑤遵守公共道德和学校纪律情况(10分)。对于没有构成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的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扣1分/次。由班长和团支书考核,班主任和辅导员审定。

(2)综合评价(50分):根据《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的内容,归纳为五个指标来衡量,即政治思想素质、道德修养、学习态度、法纪观念、集体观念和服务精神。每一指标都分为优、良、中、差四等,评定标准如下:

A、政治思想素质

优: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要求加入党组织并能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理论学习,并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

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能明辨是非,较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理论学习。

中:热爱祖国,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但上进心不强,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对政治活动和理论学习不够重视。

差:政治上不求上进,是非观念淡薄,对党的方针政策经常有牢骚话,在同学中影响差,对政治活动和理论学习很不重视。

B、道德修养

优: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文明礼貌,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良:能够遵守社会公德,忠诚老实,团结同学,尊敬师长,注意卫生,有文明礼貌习惯。

中:基本上能够遵守社会公德,偶有违反道德规范行为。

差:作风不正派,常有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缺乏当代大学生应有的精神面貌。

C、学习态度

优: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上课认真听讲,独立认真完成作业,成才意识强,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良:学习目的较明确,学习较努力,能按教师要求独立完成作业,课堂纪律较好。

中:学习热情不够高,只求过得去,偶有抄袭和迟交作业现象,课堂纪律不够好。

差:缺乏学习动力,学习马马虎虎,常有抄袭和迟交或不交作业现象,课堂纪律差,考试有违纪行为。

D、法纪观念

优: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维护校园秩序。

良:能遵守宪法、国家法律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中:法纪观念不够强,偶有违纪现象,经教育后能改正。

差:法纪观念差,时有违反法纪行为,在学生中影响坏。

E、集体观念和服务精神

优: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护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院和班级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热心为同学服务。

良:能参加集体活动,对集体交给的工作能完成,能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能为同学们服务。

中:集体观念一般或凭兴趣参加,集体活动尚能参加义务性服务工作和公益劳动,但表现较差,为同学服务的意识较淡薄。

差:集体观念差,甚至不愿参加集体活动,不愿参加公益性劳动,不愿意为同学们服务。

综合评价分=(A1+A2)/2

A1──班级每位学生对除自己之外的其他学生的评价分,取平均值。

A2──班主任对每位学生的评价分。

2、附加分:

(1)担任校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以上,工作尽职尽责,可酌情加1~12分。具体加分意见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

担任院学生干部、团干部,任期满一学期以上,工作尽职尽责,可酌情加1~10分。担任班级学生干部、团干部,任期满一学期以上,工作尽职尽责,可酌情加1~8分。具体加分意见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和班主任提出。

兼职学生干部,其附加分按最高得分与其他较低得分的50%累计。不起作用的学生干部不加分。

(2)虽不担任学生干部,但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表现突出的,经有关部门或班委会推荐,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可酌情加1~2分。

(3)在学风建设中事迹突出者,在社会上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在校内外见义勇为者,经校内外有关组织推荐,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核,可酌情加1~5分。对于非常突出的重大贡献者,经学校审核,加分可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4)在学校学年度评优中,文明寝室的成员加1分,寝室长加2分。

(5)积极参加校、院级以上文艺汇演、棋类、书法、美术比赛、知识竞赛以及其他非体育比赛获奖者或受到有关方面表彰奖励者,由主办单位推荐,学院团委审核酌情加0.5~1分/次,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扣分:

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进行一次性扣分。扣分标准如下:

院通报批评:3分;校通报批评:5分;警告:10分;严重警告:15分;记过:20分;留校察看:25分。

党、团纪律处分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扣分。因同一错误同时给予两种处分

的,取其中较重的计分,不累计扣分。

(二)智育

智育测评分=学习成绩+附加分

1、学年制学生适用下列计算公式:

学习成绩=Σ(课程成绩×学时数)/Σ课程学时数。

式中课程成绩均按第一次考核成绩计入。考查课成绩折算规定:优为90分、良为80分、中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百分制成绩按原成绩计;二级分制不计入。

体育课成绩不计入。

2、学分制学生适用下列计算公式:

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10+50

式中课程成绩均按第一次考核成绩计入。

体育课成绩不计入。

3、附加分

(1)在校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和教改文章者,由科技处或学报编辑部认定,加1~5分(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得此分,其余作者减半)。

(2)课余科技活动成果,经科技处认定加1~5分(项目负责人得此分,主要参加者减半)。

(3)参加省级学科竞赛取得第一名者加7分,以下按0.5分级差递减;参加市级学科竞赛取得第一名者加5分,以下按0.5分级差递减;参加校级学科竞赛取得第一名者加3分,以下按0.5 分级差递减;参加院级学科竞赛取得第一名者加1分,以下按0.5分级差递减。

对于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参加全国性学术科技竞赛创造突出成绩者,经学校审核,加分可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同一学科不同级别竞赛获名次,取最高分,不累计;同一科技活动取得成果同时发表论文者,取最高分,不累计。

(三)体育

1、按教学计划规定上体育课的学生

体育测评分=体育课百分制成绩×80%+早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百分制成绩×20%+附加分

2、按教学计划规定不上体育课的学生

体育测评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80%+早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百分制成绩×20%+附加分

如测评学期没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则体育测评分=早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百分制成绩+附加分

早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百分制成绩由学院根据平时考核记录自行打分。

3、附加分

(1)破省大学生运动会纪录者加40分,破市大学生运动会纪录者加30分,破校级运动会纪录者加15分。

(2)在省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三名的加30分,四至六名的加20分,七至八名的加10分;在市级运动会上获前三名的加20分,四至六名的加10分,七至八名的加8分;校级运动会上,第一名加15分,第二名加10分,第三名加8分,四至六名的加5分。

(3)集体项目在省、市、校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按(2)项的标准加分。加分人数按该项规定报名人数的70%核定,加分人员的确定由组织单位评定,报学院及学生工作处备案。

同时获得多项成绩者,其附加分只计入最高值,不累计。

三、组织领导、考核分工及工作程序

(一)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检查与指导工作,并及时处理学生上访以及测评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

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并及时处理各班在测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班成立由班主任、负责具体考核的班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班级测评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按测评内容分工负责考核测评工作,并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档案。

(三)班级测评小组成员根据考核分工,在认真、详细、公正记载每个学生实际表现的基础上,每月小结一次测评加减分情况,并向学生公布。

(四)每学期开学初,由班主任组织对全班学生上学期德智体综合素质表现进行测评,然后与班级测评小组记录的加减分情况进行核算,最终核算结果应在本班公布并取得大家认可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再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本办法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齐齐哈尔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办法》(齐大发[2002]7号)文件即行废止。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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