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海锋
案情
2003年4月,原告喻某与被告东方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购房协议书》,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并分两次向被告东方房地产公司交纳了购房款11万元。该工程于2004年2月开工,2008年10月竣工。见被告却迟迟不通知缴纳下余房款,原告多方打听,才得知被告已于2012年1月9日将他购买的房屋出售给了路某,并在房屋管理部门为路某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原告一气之下,将被告东方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1万元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缴纳部分购房款后,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为第三人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被告的这种行为已对原告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1万元及利息、赔偿损失273443.25元(该房起诉时的市场评估价529864元与2007年购房合同约定价256420.75元的差额)、赔偿一倍已付购房款11万元。
张芳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法官):本案中,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不仅使合同不能履行,也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冯心霞(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法官):最高法院虽然对一房两卖作了严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只是事后的一种救济,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的预告登记制度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制度在有力地保障购房者的权益的同时,也能够有效保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的诚实信用制度。
□记者王海锋
案情
2003年4月,原告喻某与被告东方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购房协议书》,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并分两次向被告东方房地产公司交纳了购房款11万元。该工程于2004年2月开工,2008年10月竣工。见被告却迟迟不通知缴纳下余房款,原告多方打听,才得知被告已于2012年1月9日将他购买的房屋出售给了路某,并在房屋管理部门为路某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原告一气之下,将被告东方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1万元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缴纳部分购房款后,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为第三人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被告的这种行为已对原告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1万元及利息、赔偿损失273443.25元(该房起诉时的市场评估价529864元与2007年购房合同约定价256420.75元的差额)、赔偿一倍已付购房款11万元。
张芳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法官):本案中,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不仅使合同不能履行,也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冯心霞(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法官):最高法院虽然对一房两卖作了严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只是事后的一种救济,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的预告登记制度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制度在有力地保障购房者的权益的同时,也能够有效保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的诚实信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