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办法

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首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表彰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各领域、行业优秀青年人才,促进创新型、领军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是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评选表彰的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项目。

第三条 “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原则上不超过60人。

第四条 “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为做好“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科协组成的“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组,负责对参评人选的分组审议和综

合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当年参评人选涉及的专业领域确定。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凡在北京地区工作,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且评选当年在35岁以下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参加“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的评选。

第八条 “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的参评人选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五年内在工作岗位上做出较大成就和贡献。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的推荐和评选:

(一)在教育、科研、卫生、体育、文化、社会建设等领域,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获得国家、市级奖项,在全市同行业青年中业务水平处于领先地位。

(三)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作出了较大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

第四章 推荐方法及程序

第九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通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开展参评人选推荐工作。

第十条 “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推荐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提名

1.本市各有关单位(含双管单位),可通过组织遴选或个人自荐,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确定本单位的提名人选,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各区县或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各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本系统提名人选后,报市委主管部(委)。

2.非本市单位(中央在京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可根据评选工作的要求,确定本单位的提名人选,按所在区域报至所在区县的区县委组织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

(二)系统推荐

1.各区(县)委组织部负责本地区提名人选的汇总和材料调查核实工作,经征求专家意见并报区(县)委研究后,确定本区(县)推荐人选和排序,报评选工作办公室。

2.市委各主管部(委)负责本系统提名人选的汇总和材料核实工作,经征求专家意见并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本系统推荐人选和排序,报评选工作办公室。

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提名人选的推荐和推荐材料的调查核实工作,经征求专家意见并报工委(党组)研究后,确定本区域推荐人选和排序,报评选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推荐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候选人推荐书》、评选工作报告、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及相应附件材料。

第五章 评审及表彰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汇总全市推荐人选,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参评人选,提交“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召开“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审会。“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审委员会委员按专业学科进行分组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对上报推荐人选进行排序。

召开由“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各小组组长和有关领导参加的综合评审会议,对分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表彰人选名单。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表彰人选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署名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或匿名不予受理。

在评选工作办公室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公示人选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查报告。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表彰。

第十六条 “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获奖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首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表彰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各领域、行业优秀青年人才,促进创新型、领军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是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评选表彰的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项目。

第三条 “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表彰原则上不超过60人。

第四条 “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为做好“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科协组成的“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组,负责对参评人选的分组审议和综

合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当年参评人选涉及的专业领域确定。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凡在北京地区工作,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且评选当年在35岁以下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参加“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的评选。

第八条 “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的参评人选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五年内在工作岗位上做出较大成就和贡献。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的推荐和评选:

(一)在教育、科研、卫生、体育、文化、社会建设等领域,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获得国家、市级奖项,在全市同行业青年中业务水平处于领先地位。

(三)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作出了较大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

第四章 推荐方法及程序

第九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通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开展参评人选推荐工作。

第十条 “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推荐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提名

1.本市各有关单位(含双管单位),可通过组织遴选或个人自荐,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确定本单位的提名人选,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各区县或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各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本系统提名人选后,报市委主管部(委)。

2.非本市单位(中央在京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可根据评选工作的要求,确定本单位的提名人选,按所在区域报至所在区县的区县委组织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

(二)系统推荐

1.各区(县)委组织部负责本地区提名人选的汇总和材料调查核实工作,经征求专家意见并报区(县)委研究后,确定本区(县)推荐人选和排序,报评选工作办公室。

2.市委各主管部(委)负责本系统提名人选的汇总和材料核实工作,经征求专家意见并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本系统推荐人选和排序,报评选工作办公室。

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提名人选的推荐和推荐材料的调查核实工作,经征求专家意见并报工委(党组)研究后,确定本区域推荐人选和排序,报评选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推荐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候选人推荐书》、评选工作报告、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及相应附件材料。

第五章 评审及表彰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汇总全市推荐人选,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参评人选,提交“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召开“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审会。“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审委员会委员按专业学科进行分组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对上报推荐人选进行排序。

召开由“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各小组组长和有关领导参加的综合评审会议,对分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表彰人选名单。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办公室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表彰人选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署名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或匿名不予受理。

在评选工作办公室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公示人选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查报告。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表彰。

第十六条 “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获奖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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