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概述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概述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一)矿产资源状况

我省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目前已发现的矿种有138种,现已开采的有煤、铜、铁、金、铅、锌、石灰石、岩盐、石油、地热、矿泉水、高岭土等70多个矿种。其中,煤炭、 铜、铁储量均具全国前列。

(二)非煤矿山及尾矿库现状

2013年底,全省有在册非煤矿山1957家,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1932个,石油天然气、地热、矿泉水等其他25个;另有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71个。金属非金属矿山中,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1388个,基建、技改矿山238个,有306个矿山属于证照到期或长期停产停工状态。全省有露天矿山1546个(含砖瓦粘土开采企业474个),地下矿山386个。2013年末全省有尾矿库266座,其中三等及以上库8座,四等库38座,五等库220座。其中在用库143座,在建库10座,已闭库40座,停用库66座,复垦8座。按等别划分,二等库1座,三等库7座,四等库37座,五等库221座。尾矿库分布较集中的有马鞍山(64座)、铜陵(38座)、六安(29座)、合肥(29座)、池州(24座)、芜湖(22座)、安庆(22座)、宣城(19座)等8个市,约占全省尾矿库总数的92.5%。

(三)非煤矿山安全形势

2013年全省非煤矿山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30起,死亡32人,比2012年同期分别下降30.2%、47.5%。其中较大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比同期减少3起、14人,非煤矿山事故总体上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今年1—5月份,全省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8起,死亡8人,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33.3%、42.8%,没有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稳定。

这里通报一下这8起事故。3月1日12时50分,铜陵有色集团公司冬瓜山铜矿两名打眼工在-875m放矿漏井口进行维修作业时,-790m以上溜井掉落矸石,冲垮-875m漏斗口平台,致一名工人死亡;3月11日17时38分左右,淮南市满汉建材有限公司采场爆破作业时发生飞石伤人事故,死亡1人;4月26日10点43分,安庆市怀宁县金昌矿业公司虎穴岭铜矿推车工推车时,因阻车档未放落,连人带车坠井,造车推车工当场死亡;4月30日19时,铜陵华金矿业公司-240m中段一穿脉巷道发生冒顶,将正在出矿的铲运工砸中,造成1人死亡;5月13日16时45分,青阳县众磊矿业公司双冲方解石矿打眼工在未经矿方安排私自从+88m平硐口下井,从溜井口坠落,死亡1人;5月15日14时30分,枞阳县天头山铜矿打眼工在-280m中段北2号采场作业时,发生冒顶事故,死亡1人;5月18日23时15分,铜陵有色天马山黄金矿业公司选矿车间磨浮工段一工人在皮带尾轮处进行放矿作业,被皮带尾轮卷入,造成1人死亡;5月28日9

时,凤阳县金鹏矿业公司马山采区采场发生坍塌,1名钻工被埋,造成1人死亡。进入5月份,非煤矿山事故呈上升态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四)存在问题

一是矿业开发秩序不规范,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开采行为依然存在。改革开放初期,在矿业领域由于实行“有水快流”的政策,“一哄而上”全民办矿,千军万马私挖滥采,忽视对安全生产的最低要求,许多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矿山应运而生。上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政府以服务当地、脱贫致富为由,放纵矿产资源开发无序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和严格控制,大矿小开,同一矿床上建设多个矿山,“矿中矿、楼上楼”、非法开采、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开采现象大量存在,造成矿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频发。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的战略思路,按照这个思路,矿业领域采取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安全许可、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等一系列重大措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矿业开发无序发展的后遗症目前还没有完全根除,矿权设臵不合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不彻底、非法违法开采现象等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矿山开采规模小,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落后。我省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比例高达90%,且私营企业占绝对比

重。大量小型矿山存在的原因,除与矿产资源的地质条件,即中小储量矿和贫矿多,可采程度差有关外,主要是由国家矿业发展战略和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和企业短期化行为造成的。目前地方政府拥有中小矿产资源开发的审批权,但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是2004年制定的,不适应当前转变矿业发展方式需要和安全环保要求。由于矿山开采规模小,服务年限短,私营企业比重大,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无正规设计,投入不足,生产设备设施简陋,大量使用淘汰和落后的设备和工艺,造成劳动生产率不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较低,生产安全事故多发。

三是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一些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负责人没有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大量存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差,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应急救援能力低下,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发生事故时盲目施救,造成次生事故。

总结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2个方面:一是客观方面,矿业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落后,企业安全

生产基础薄弱;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对矿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矿山开采又是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面临极大的压力和繁重任务。二是主观方面,一些地区没有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设备和工艺陈旧落后,没有严格按规定培训矿工;一些监管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二、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

(一)主要工作目标

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

2.整顿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200座以上。

3.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质量标准化。

4.50%以上四等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二)重点工作安排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积极推动非煤矿山整合重组,提升全省非煤矿山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力争全年非煤矿山再关闭200个以上,在2013年基础上矿山总量再下降10%。

2.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治理违规、违章行为,重点打击持过期证照生产、整合期间非法生产、探矿阶段非法采矿以及边建设、边生产等行为。对存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矿山和所在地区,在媒体进行曝光,依法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

3.加强外包工程队伍管理,制定出台我省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2号令实施意见,强化外包工程队伍的监督检查,督促外包工程协议双方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文本签署安全管理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杜绝“以包代管”。

4.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水平,继续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鼓励引导具备条件的非煤矿山创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开展安全质量标准达标工作;2014年全面完成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达标创建工作,推动石油天然气、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5.继续强化重点矿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霍邱铁矿区按期全面完成隐患整改,督促对枞阳县钱铺小铜矿区、庐江县矾山小铜矿区整合、青阳县南阳方解石矿区采空区治理督促整改到位。

6.制定我省10个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建立重点县非煤矿山基本情况数据库,组织专家对所有矿山开展会诊式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跟踪督办。及时调度掌握

攻坚克难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每个县建立1-2个示范矿山。

7.继续扎实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对病库、险库、危库、“三边库”、头顶库落实治理,尽快消除安全环保隐患。推动尾矿库信息化建设,年底前50%以上四等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8.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专项监督检查。推动“四不两直”制度化、常态化,每季度开展一次以暗访抽查为主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是非煤矿山及尾矿库防汛度汛、整顿关闭、打非治违,以及油气输送管道防泄漏爆炸燃烧等监督检查。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组织开展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地下矿山通风系统、尾矿库汛期应急管理、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9.进一步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配合省行政审批办公室积极做好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许可网上审批工作。

10.强化事故督导、挂牌督办和群众举报核查工作。督促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国务院493号令要求,按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分地市公开点评,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三、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概述

(一)办矿程序

依据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 安全整顿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6]46号)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采矿权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核准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 划定矿区范围。

(2)采矿权申请人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 复文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3)采矿权申请人依据地质报告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 制项目可研报告,报项目核准单位立项或核准。

(4)采矿权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项目可研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臵条件。当然,办理采矿许可证还有许多前臵条件,如环评、地质灾害评价、土地复 垦方案等。

(5) 采矿权申请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其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 审查、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6)需使用爆破器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意见,向当 地公安部门申请火工品。

(7)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

质的评价单位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矿山安全设施进行审查和验收。企业在取得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批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 可证》。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必须持有安全监管部门对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再向公安部门申请火工品。

另外,我省经信委设立非煤办,对非煤矿山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都有具体要求。

(二)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1.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25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为此,原国家安全据管局第18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1)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当进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承担,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中介机构组织评审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 备案。

(2)安全设施设计即《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及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里要指出的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属于重大变更:地下矿山:开采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规模、开拓系统、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系统、采矿方法等发生变更。露天矿山包括:设计范围、设计规模、矿山开拓、采矿方法、运输系统、爆破方式等发生变化。尾矿库指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发生变化视为重大设计变更。这样的变更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可以认定为违规建设。

(3)施工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也就是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 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矿山工程的施工:100万吨/年及以下铁矿采、选工程;10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砂矿和6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12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或300万吨/年有以下洗煤工程;60万吨/年及以下磷矿、硫铁矿和30万吨/年及以下铀矿工程;20万吨/年及以下石膏、石英矿和70万吨/年及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10000米及以下巷道工程,80万立方米及以下剥离量露天矿工程,100万吨及以下尾矿库工程;单项合同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矿山主体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矿山工程的施工:60万吨/年及以下铁矿采、选工程;6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砂矿和3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45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或150万吨/年有以下洗煤工程;30万吨/年及以下磷矿、硫铁矿和20万吨/年及以下铀矿工程;10万吨/年及以下石膏、石英矿和40万吨/年及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6000米及以下巷道工程,60万立方米及以下剥离量露天矿工程,单项合同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矿山主体工程。

注:矿山工程包括井巷工程、露天矿工程、选矿工程、尾矿工程、生产辅助附属工程及配套工程。

非煤矿山企业要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外包施工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要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另外,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管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在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工的,要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给予延期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在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1】17号文件规定,试生产(运行)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负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运行)期限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4)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条件:矿山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安全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职工按规定培训。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其具体验收办

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局第18号令组织实施。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具体分级规定: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以 外的下列非煤矿山:

A.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或备 案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B.投资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C.中央和省管理企业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D.跨市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除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规定(应该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负 责的有关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其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对建筑行业、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分别有建设主管部门和国防科工委具体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两级 发证,即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条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规定了非煤矿山企业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 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

(3)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 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 期检测检验;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 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2)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中,任一证照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或变更申请,或者未在规定限期内(包括停产整顿期间)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其颁证部门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限期办理有关证照。任何证照注销或被吊销后,其颁证部门均应以书面形式函告其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公安等机关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矿山企业若继续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应按新建矿山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探矿权人依法取得《探矿许可证》后,其勘探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后实施,需进行巷(坑)探工程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探矿设计,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如果坑探工程包括井筒、主要运输大巷等工程在下一步生产中利用,还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

监理。

四、有关经济政策

(一)、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 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008年12月31日省安全监管局、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下发《关于调整非煤矿山等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皖安监综„2008‟176号),规定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调整如下:

井下矿山,按每吨16.5元提取。

露天矿山,其中金属矿山按每吨8元提取,非金属矿山 按每吨1.5元提取。

小型露天采石场,按每吨0.75元提取。

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 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提取的安全费用从企业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石油,每吨原油17元;

2.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3.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4.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5.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6.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7.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对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9矿山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按矿山工程为2.5%提取。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这里比较一下,省政府制定的标准只有露天非金属矿山和小采石场安全费用提取比国家的低,其他都高于国家标准。

(二)工伤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和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强制实施的,对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职工或遗属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依法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遵循无过错、无责任补偿原则,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无论伤害责任属于谁,只要认定为工伤,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时按照法定标准得到医疗救治、职业康复和经济补偿。补偿内容包括:职工个人的以及工伤死亡者遗属的经济补贴等。因此,工伤保险可以均衡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把此项规定作为必备条件。

(三)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国家规定对矿山等领域或行业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的抢险 救灾、善后处理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

2006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确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金额为: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

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均不包含本数)。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2006年12月29日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开采类型和设 计生产能力,分档存储。

1、露天矿山企业

(1)年产矿石量20万吨及其以下的,存储20万元;

(2)年产矿石量20—100万吨的,存储基数20万元,超过2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1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

(3)年产矿石量100—300万吨的,存储基数100万元,超过10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4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

(4)年产矿石量300万吨以上的,存储基数150万元,超过30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10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

2、地下矿山企业

(1)年产矿石量20万吨及其以下的,存储30万元;

(2)年产矿石量20—100万吨的,存储基数30万元,超过2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10万吨的,存储增加10万元;

(3)年产矿石量100—300万吨的,存储基数100万元,超过1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4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

(4)年产矿石量300万吨以上的,存储基数150万元,超过30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10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

3、矿泉水(地热)、采砂、轮窑企业均存储5万元。 企业风险抵押金用于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

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支出。《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48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未存储的,处未存储金额5-10%的罚款。

目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逐步为安全生产责任险所代替,安全风险抵押金是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一种初级形式,原则上企业可以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与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中任选其一。以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可以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险。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如果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险,可以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五、有关法规解读

(一)《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

本规章2010年8月23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强调以下3个问题:

1.地质勘探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承担。

35号令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同时,第七条要求:“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可以看出,所有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

的地质勘探单位,都必须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但不是所有的地质勘探单位都需要取得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只有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许可,是针对地质勘探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勘探项目。

对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或者探矿权人来说,需要注意的是:

一是在发包探矿项目时,必须认真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不能把探矿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矿产资源地质勘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探单位。

二是不能自行组织施工。近几年一些探矿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反映出来,部分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就自行组织施工;还有部分探矿权人名义上把探矿工程发包给了具备相关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但实际上却是假借地质勘探单位的名义自行组织探矿工程施工。

2.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35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由于坑探工程施工工艺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基本相同,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也一样,危险性较大,且近年来坑探

工程施工过程中事故频发,因此,35号令中参照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做法,要求坑探工程应当编制安全专篇,并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编制单位,应该依据地质勘探单位编制的勘探方案,由具有矿山设计的单位编制坑探工程安全专篇。

3.地质勘探单位异地作业时,应当向工作区域所在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35号令第八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此处要求的备案是告知性备案。之所以提出备案的要求,是因为地质勘探活动流动性非常大,绝大部分地质勘探单位的工作区域都不在其注册地,如果地质勘探单位承揽了勘探项目之后不在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一方面会造成监管缺失,另一方面也可能在事故发生时贻误最佳救援时机。

(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令)

本规章2011年5月4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重点强调以下4个问题:

1.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以往对尾矿库的勘查、设计等单位资质没有明确要求,很多尾矿库建设过程比较随意,尤其是施工环节,有的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有的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因此,38号令第十条对尾矿库的勘查、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同时要求: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2.尾矿库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尾矿库建设、运行过程中,应该按照设计进行,同时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但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还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38号令第十五条明确了施工中需要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内容,包括: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第十八条明确了尾矿库生产运行过程中需要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内容,包括:筑坝方式;排放方式;尾矿物化特性;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

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臵;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臵;排洪系统的型式、布臵及尺寸;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3.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必须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为了防止部分新建尾矿库长时间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脱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38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尾矿回采必须进行正规设计并按设计进行。

近些年来,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力度不断加大,尾矿回采再利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而尾矿回采对尾矿库安全运行势必会造成很大影响,大部分尾矿库业主单位对此却认识不深。为了规范尾矿回采行为,避免因尾矿回采造成尾矿库溃坝等事故发生,38号令第二十七条对尾矿回采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尾矿回采的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避免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

(三)《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

39号令于2011年5月4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重点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1.凹陷型露天采石场不适用39号令。

39号令第二条规定: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这就明确了39号令只适用于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小型露天采石场,规章中其他条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都是针对这种类型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设定的。

目前,有个别地区对凹陷型露天采石场、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也都按照39号令来要求,这是不对的,应该加以纠正。这几类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应该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相关规定要求。

2.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必须大于300米。

39号令发布之前,各地普遍存在小型露天采石场布点密集,相互影响安全的问题,有些地区一个小山头上甚至有4、5家采石场。为进一步提高安全保障条件,促进小矿山的整

合进度,39号令要求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这是《爆破安全规程》(BG6722-2003)要求的最小飞石安全距离,其实质是贯彻“一个矿体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的原则,目的就是要控制一个山体出现多个采石场的情形。

3.必须严格执行分台阶(分层)开采,并严格控制台阶(分层)高度。

自从2005年开始在小型露天采石场强制推行分台阶(分层)开采以来,小型露天采石场坍塌事故逐年大幅下降,没有再发生过重大以上坍塌事故。但是,坍塌事故仍然在小型露天采石场各类事故中排第一位,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个别小型露天采石场没有严格执行分台阶(分层)开采,或者没有严格控制台阶(分层)高度而造成的。所以,39号令第十五条对此再次做出规定,要求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也就是说浅孔爆破时的分层高度不超过5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出现伞檐或高陡边坡,预防坍塌事故发生。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经过实践证明,中深孔爆破是提高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效率、实现分台阶(分层)开采、减少事故的非常有效的重要措施,应当强制推行。虽然在第十五条中也规定了浅孔爆破时的分层高度,但原则上还是应该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因此,3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

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4.小型露天采石场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有生活设施和不属于本单位的生产设施。

39号令发布实施以后,部分地区对第三十一条(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中的“生产生活设施”出现了不同理解。在此,再次明确一下,第三十一条所称“生产生活设施”,是指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周边300米内的所有生活设施和不属于本单位的生产设施。

(四)《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令)

62号令于2013年8月23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重点强调以下3个问题:

1.发包单位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62号令第一章第三条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这是基于外包工程及其最终收益属于发包单位,那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安全投入以及对承包单位相关条件的审查等事项,都必须由发包单位负责,也就是说发包单位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这个思想贯穿整个62号令中。同时,因工程施工的现场是承包单位作业场所,其从业人员、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

等安全都应当由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因此,《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2.地下矿山的发包规定。

62号令第十二条对地下矿山的发包工作进行了相应规定,主要包括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对生产矿山的主要生产系统,如主通风、主提升、主供风等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不得实行分项发包。由于一个生产系统的承包单位数量越多,相互影响会越大,越不利于安全生产,因此,对承包单位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3家以内。而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是地下矿山中的关键环节,技术要求高,发生故障的可能性大,其运行状况将影响整个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因此,不允许将其分项发包。

3.发包单位负责事故数据统计。

6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外包工程发生的事故,其事故统计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因为发包单位负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责任的落实将直接影响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尤其是外包工程从其属性上看是发包单位的,按照事故数据以事故发生地负责统计为原则,国家据此作了统一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事故统计与事故责任是两个概念。外包工程的事故统计只是对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等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并不反映发包单位还是承包单位责任及其大小;事故责任必须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来划分。

(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标

2010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3号文件)明确提出: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为指导各地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做好这项工作,2011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等6个行业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标准发布至今,广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广泛开展了“六大系统”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对标准学习理解不够,部分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不太规范。下面就标准核心内容作简要介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关于监测监控系统,强调两个问题,一是监测的主要内容,二是如何监测。

(1)监测的主要内容。通过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事

故的分析,我们发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较大事故中,中毒窒息事故是地下矿山中最常见的事故类别,而且绝大部分中毒窒息事故是由于炮烟中毒引起的,这类事故的发生基本上是由于有毒有害气体监(检)测不到位或通风系统不完善造成的。因此,有毒有害气体监(检)测、通风系统监测是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此外,还有地压监测及对一些主要场所的视频监控。

(2)如何监测?

对于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主要是炮烟。炮烟一般产生于采掘工作面,而这些地方只要人员进入作业面前开通局扇进行通风,可以有效稀释空气中的CO和NO2,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只要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就可以实时检测到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可以有效预防中毒窒息事故发生。所以标准中要求:人员进入独头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应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从进风侧进入,一旦报警应立即撤离。同时考虑到部分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可能会愿意采用传感器对CO和NO2进行在线监测,标准也增加了鼓励性条款,就是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可以采用传感器对炮烟中的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进行在线监测,并对传感器安装位臵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通风系统监测。一方面,要求主要通风机设臵风压传感器,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设臵风速传感器对风速进行在线监测。另一方面,要求主要通风

机、辅助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都安装开停传感器。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 我国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目前技术已经较为成熟。这里只强调一个问题:考虑到小型矿山的实际需要和可操作性,标准中对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和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进行了区别对待: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 对于紧急避险系统,强调两个问题。

一是正确认识紧急避险系统的含义。我们首先要扭转一种错误的认识,紧急避险系统并不单纯指紧急避险设施(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应该从系统的角度认识。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由避灾路线、紧急避险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正是出于系统的考虑,标准中对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为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下井人员也必须随身携带。二是重申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中关于安全出口设臵的要求,简而言之就是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每个生产中段、采区必须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

口相通。三是要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最后是根据需要设臵紧急避险设施,也就是避灾硐室或救生舱。这也充分体现了“撤离优先,避险就近”的紧急避险原则。

所以,应该明确:紧急避险系统是所有地下矿山都必须建设的,但是否需要建设紧急避险设施(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则需要根据每个地下矿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是什么样的地下矿山在建设紧急避险系统时需要建设避灾硐室或救生舱。标准制定过程中,经过专家研究论证,确定了需要设臵紧急避险设施的两种情形:一是水害比较大的矿山;二是在自救器有效时间内无法撤离到安全地点的矿山。据此,标准中对以下几种情况要求设臵紧急避险设施:

(1)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应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臵紧急避险设施;

(2)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m的矿山,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臵紧急避险设施;

(3)距中段安全出口实际距离超过2000m的生产中段,应设臵紧急避险设施。

同时,考虑到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臵紧急避险设施,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要防止水害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而目前国际、国内生产的救生舱普遍防水功能不可靠,因此,标准中明确应优先选择避灾硐室。

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 关于压风自救系统,主要有2点需要说明:首先是压风

自救系统可以与生产压风系统共用。第二是空气压缩机的安装地点,原则上要求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并能在10min内启动。同时,考虑到有些矿山开采深度大,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地点有效供风,所以规定,空气压缩机也可以安装在井下,但是前提是风源质量不受生产作业区域影响,而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

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 关于供水施救系统,与压风自救系统有很多共通的地方,供水施救系统也可以与生产供水系统共用,但是施救时水源应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考虑到矿山灾变情况下的供水施救系统的可靠性,应优先采用静压供水,也就是通过地面蓄水池供水;当不具备条件时,采用动压供水。

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 关于通信联络系统,强调两个问题。

一是必须建设完善有线通信联络系统,推荐建设无线通信联络系统,作为有线通信联络系统的补充。

二是通信线缆应该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这样可以保证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另外一条线缆可以发挥作用。

补充说明一个问题,为减少企业投入,提高效能,我们鼓励企业将监测监控系统与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进行总体设计、建设。

六、近期工作重点

(一)汛期安全生产。

对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汛期工作从国家到省政府和省局都做出全面部署和安排,要求各地和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防汛度汛安全责任,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强化应急值守,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救援队伍。同时,落实尾矿库包保责任,每座库明确一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作为尾矿库的包保责任人,特别是要加强对无主尾矿库和停用库的检查,保证尾矿库安全度汛。当前,一定要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也是履行职责,自我保护的过程,一定要高度重视。

(二)抓好10个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

结合我省各地金属非金属矿山总量、事故情况,确定霍邱县、庐江县、铜陵县、枞阳县、贵池区、青阳县、宣州区、泾县、繁昌县、南陵县10个县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重点。

工作目标是:整顿关闭一批小型矿山,推进矿山规模化开采,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到2015年底,重点县矿山总量下降20%以上,尾矿库全面消除危库、险库,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前5年平均水平下降50%以上,有效控制3人以上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

故。

重点工作任务:一是整顿关闭一批中小矿山,今年我们决定关闭336家。二是全面加强“五化”建设,即:加强矿山开采规模化建设,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矿山开采机械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矿山安全管理科学化建设。三是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推进先进适用技术。四是要加强矿山安全基础管理。五是是改进和加强矿山应急管理。五是创新安全监管方式。

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重点县要成立县政府领导为组长的攻坚克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全力推进工作落实。

(二)全力做好重点矿山的整合提升。从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准入门槛、淘汰落后能力、改善安全状况入手,加大矿山企业整合重组力度,推动大中型矿山上规模、上水平,积极参与、整合周边的中小矿山企业。对中小型矿山支持和鼓励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升装备水平,督促其通过技改或整合,提升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整顿关闭一批中小矿山,对资源储量不大和不具备整合条件的,依法按程序实施关闭,彻底消灭事故危险源。

(三)严格新设立矿山安全准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坚持从源头上把关,把安全条件作为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新设立采矿权的前臵条件。对新设立的露天矿山,相邻矿山矿界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以及矿山与周边铁路、公路、电力设施、居民区等安全距离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各地一律不得准予开工建设;对地下矿山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或最低服务年限的,以及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一律不得审批;对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相邻矿山开采相互影响,实施整合重组的,一律从严把关。

(四)强化技术服务,组织专家会诊。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负责人,对矿山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各重点县安全监管局要牵头组织专家或技术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矿山和尾矿库开展一次大排查、大诊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完善和落实预防性措施。加大对重点县重点矿山的督导、检查频次。各市安全监管局要督促指导重点县开展隐患排查会诊工作。

(五)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全面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加强非煤矿山监管人员能力培养,提高监管业务水平,省局继续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班,优先安排重点县及所在市直接从事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参加国家总局举办的矿山专题培训班。2014年5月底前组织对重点县(区)矿山监管人员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

(六)建立工作联系点制度。省安全监管局建立工作联系点制度,对每个重点县(区)落实了一名处级干部加强与重点县(区)所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和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在攻坚克难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推行各地在推进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并适时组织学习交流。。

相关要求

(一)重点县要制定具体的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安排,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相关市安全监管局要制定攻坚克难督导措施,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经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后2014年6月底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建立重点县矿山基础信息数据库。组织对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摸清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2014年10月底前建立完善的矿山基本情况数据库。根据隐患排查结果,2014年底前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档案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三)强化隐患整改。对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以及专家会诊、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督促矿山企业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督促矿山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确保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总之,通过1年半的攻坚克难,分析本地区非煤矿山安

全生产形势,真正解决非煤矿山存在影响安全问题,力争使本地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减下来,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概述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一)矿产资源状况

我省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目前已发现的矿种有138种,现已开采的有煤、铜、铁、金、铅、锌、石灰石、岩盐、石油、地热、矿泉水、高岭土等70多个矿种。其中,煤炭、 铜、铁储量均具全国前列。

(二)非煤矿山及尾矿库现状

2013年底,全省有在册非煤矿山1957家,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1932个,石油天然气、地热、矿泉水等其他25个;另有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71个。金属非金属矿山中,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1388个,基建、技改矿山238个,有306个矿山属于证照到期或长期停产停工状态。全省有露天矿山1546个(含砖瓦粘土开采企业474个),地下矿山386个。2013年末全省有尾矿库266座,其中三等及以上库8座,四等库38座,五等库220座。其中在用库143座,在建库10座,已闭库40座,停用库66座,复垦8座。按等别划分,二等库1座,三等库7座,四等库37座,五等库221座。尾矿库分布较集中的有马鞍山(64座)、铜陵(38座)、六安(29座)、合肥(29座)、池州(24座)、芜湖(22座)、安庆(22座)、宣城(19座)等8个市,约占全省尾矿库总数的92.5%。

(三)非煤矿山安全形势

2013年全省非煤矿山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30起,死亡32人,比2012年同期分别下降30.2%、47.5%。其中较大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比同期减少3起、14人,非煤矿山事故总体上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今年1—5月份,全省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8起,死亡8人,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33.3%、42.8%,没有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稳定。

这里通报一下这8起事故。3月1日12时50分,铜陵有色集团公司冬瓜山铜矿两名打眼工在-875m放矿漏井口进行维修作业时,-790m以上溜井掉落矸石,冲垮-875m漏斗口平台,致一名工人死亡;3月11日17时38分左右,淮南市满汉建材有限公司采场爆破作业时发生飞石伤人事故,死亡1人;4月26日10点43分,安庆市怀宁县金昌矿业公司虎穴岭铜矿推车工推车时,因阻车档未放落,连人带车坠井,造车推车工当场死亡;4月30日19时,铜陵华金矿业公司-240m中段一穿脉巷道发生冒顶,将正在出矿的铲运工砸中,造成1人死亡;5月13日16时45分,青阳县众磊矿业公司双冲方解石矿打眼工在未经矿方安排私自从+88m平硐口下井,从溜井口坠落,死亡1人;5月15日14时30分,枞阳县天头山铜矿打眼工在-280m中段北2号采场作业时,发生冒顶事故,死亡1人;5月18日23时15分,铜陵有色天马山黄金矿业公司选矿车间磨浮工段一工人在皮带尾轮处进行放矿作业,被皮带尾轮卷入,造成1人死亡;5月28日9

时,凤阳县金鹏矿业公司马山采区采场发生坍塌,1名钻工被埋,造成1人死亡。进入5月份,非煤矿山事故呈上升态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四)存在问题

一是矿业开发秩序不规范,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开采行为依然存在。改革开放初期,在矿业领域由于实行“有水快流”的政策,“一哄而上”全民办矿,千军万马私挖滥采,忽视对安全生产的最低要求,许多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矿山应运而生。上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政府以服务当地、脱贫致富为由,放纵矿产资源开发无序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和严格控制,大矿小开,同一矿床上建设多个矿山,“矿中矿、楼上楼”、非法开采、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开采现象大量存在,造成矿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频发。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的战略思路,按照这个思路,矿业领域采取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安全许可、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等一系列重大措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矿业开发无序发展的后遗症目前还没有完全根除,矿权设臵不合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不彻底、非法违法开采现象等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矿山开采规模小,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落后。我省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比例高达90%,且私营企业占绝对比

重。大量小型矿山存在的原因,除与矿产资源的地质条件,即中小储量矿和贫矿多,可采程度差有关外,主要是由国家矿业发展战略和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和企业短期化行为造成的。目前地方政府拥有中小矿产资源开发的审批权,但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是2004年制定的,不适应当前转变矿业发展方式需要和安全环保要求。由于矿山开采规模小,服务年限短,私营企业比重大,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无正规设计,投入不足,生产设备设施简陋,大量使用淘汰和落后的设备和工艺,造成劳动生产率不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较低,生产安全事故多发。

三是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一些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负责人没有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大量存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差,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应急救援能力低下,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发生事故时盲目施救,造成次生事故。

总结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2个方面:一是客观方面,矿业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落后,企业安全

生产基础薄弱;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对矿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矿山开采又是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面临极大的压力和繁重任务。二是主观方面,一些地区没有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设备和工艺陈旧落后,没有严格按规定培训矿工;一些监管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二、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

(一)主要工作目标

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

2.整顿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200座以上。

3.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质量标准化。

4.50%以上四等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二)重点工作安排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积极推动非煤矿山整合重组,提升全省非煤矿山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力争全年非煤矿山再关闭200个以上,在2013年基础上矿山总量再下降10%。

2.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治理违规、违章行为,重点打击持过期证照生产、整合期间非法生产、探矿阶段非法采矿以及边建设、边生产等行为。对存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矿山和所在地区,在媒体进行曝光,依法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

3.加强外包工程队伍管理,制定出台我省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2号令实施意见,强化外包工程队伍的监督检查,督促外包工程协议双方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文本签署安全管理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杜绝“以包代管”。

4.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水平,继续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鼓励引导具备条件的非煤矿山创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开展安全质量标准达标工作;2014年全面完成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达标创建工作,推动石油天然气、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5.继续强化重点矿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霍邱铁矿区按期全面完成隐患整改,督促对枞阳县钱铺小铜矿区、庐江县矾山小铜矿区整合、青阳县南阳方解石矿区采空区治理督促整改到位。

6.制定我省10个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建立重点县非煤矿山基本情况数据库,组织专家对所有矿山开展会诊式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跟踪督办。及时调度掌握

攻坚克难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每个县建立1-2个示范矿山。

7.继续扎实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对病库、险库、危库、“三边库”、头顶库落实治理,尽快消除安全环保隐患。推动尾矿库信息化建设,年底前50%以上四等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8.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专项监督检查。推动“四不两直”制度化、常态化,每季度开展一次以暗访抽查为主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是非煤矿山及尾矿库防汛度汛、整顿关闭、打非治违,以及油气输送管道防泄漏爆炸燃烧等监督检查。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组织开展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地下矿山通风系统、尾矿库汛期应急管理、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9.进一步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配合省行政审批办公室积极做好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许可网上审批工作。

10.强化事故督导、挂牌督办和群众举报核查工作。督促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国务院493号令要求,按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分地市公开点评,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三、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概述

(一)办矿程序

依据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 安全整顿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6]46号)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采矿权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核准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 划定矿区范围。

(2)采矿权申请人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 复文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3)采矿权申请人依据地质报告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 制项目可研报告,报项目核准单位立项或核准。

(4)采矿权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项目可研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臵条件。当然,办理采矿许可证还有许多前臵条件,如环评、地质灾害评价、土地复 垦方案等。

(5) 采矿权申请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其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 审查、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6)需使用爆破器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意见,向当 地公安部门申请火工品。

(7)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

质的评价单位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矿山安全设施进行审查和验收。企业在取得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批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 可证》。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必须持有安全监管部门对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再向公安部门申请火工品。

另外,我省经信委设立非煤办,对非煤矿山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都有具体要求。

(二)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1.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25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为此,原国家安全据管局第18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1)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当进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承担,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中介机构组织评审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 备案。

(2)安全设施设计即《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及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里要指出的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属于重大变更:地下矿山:开采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规模、开拓系统、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系统、采矿方法等发生变更。露天矿山包括:设计范围、设计规模、矿山开拓、采矿方法、运输系统、爆破方式等发生变化。尾矿库指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发生变化视为重大设计变更。这样的变更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可以认定为违规建设。

(3)施工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也就是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 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三级。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矿山工程的施工:100万吨/年及以下铁矿采、选工程;10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砂矿和6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12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或300万吨/年有以下洗煤工程;60万吨/年及以下磷矿、硫铁矿和30万吨/年及以下铀矿工程;20万吨/年及以下石膏、石英矿和70万吨/年及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10000米及以下巷道工程,80万立方米及以下剥离量露天矿工程,100万吨及以下尾矿库工程;单项合同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矿山主体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矿山工程的施工:60万吨/年及以下铁矿采、选工程;6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砂矿和3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45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或150万吨/年有以下洗煤工程;30万吨/年及以下磷矿、硫铁矿和20万吨/年及以下铀矿工程;10万吨/年及以下石膏、石英矿和40万吨/年及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6000米及以下巷道工程,60万立方米及以下剥离量露天矿工程,单项合同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矿山主体工程。

注:矿山工程包括井巷工程、露天矿工程、选矿工程、尾矿工程、生产辅助附属工程及配套工程。

非煤矿山企业要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外包施工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要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另外,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管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在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工的,要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给予延期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在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1】17号文件规定,试生产(运行)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负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运行)期限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4)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条件:矿山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安全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职工按规定培训。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其具体验收办

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局第18号令组织实施。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具体分级规定: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以 外的下列非煤矿山:

A.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或备 案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B.投资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C.中央和省管理企业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D.跨市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除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规定(应该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负 责的有关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其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对建筑行业、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分别有建设主管部门和国防科工委具体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两级 发证,即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条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规定了非煤矿山企业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 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

(3)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 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 期检测检验;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 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2)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中,任一证照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或变更申请,或者未在规定限期内(包括停产整顿期间)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其颁证部门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限期办理有关证照。任何证照注销或被吊销后,其颁证部门均应以书面形式函告其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公安等机关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矿山企业若继续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应按新建矿山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探矿权人依法取得《探矿许可证》后,其勘探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后实施,需进行巷(坑)探工程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探矿设计,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如果坑探工程包括井筒、主要运输大巷等工程在下一步生产中利用,还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

监理。

四、有关经济政策

(一)、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 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008年12月31日省安全监管局、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下发《关于调整非煤矿山等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皖安监综„2008‟176号),规定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调整如下:

井下矿山,按每吨16.5元提取。

露天矿山,其中金属矿山按每吨8元提取,非金属矿山 按每吨1.5元提取。

小型露天采石场,按每吨0.75元提取。

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 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提取的安全费用从企业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石油,每吨原油17元;

2.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3.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4.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5.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6.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7.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对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9矿山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按矿山工程为2.5%提取。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这里比较一下,省政府制定的标准只有露天非金属矿山和小采石场安全费用提取比国家的低,其他都高于国家标准。

(二)工伤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和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强制实施的,对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职工或遗属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依法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遵循无过错、无责任补偿原则,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无论伤害责任属于谁,只要认定为工伤,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时按照法定标准得到医疗救治、职业康复和经济补偿。补偿内容包括:职工个人的以及工伤死亡者遗属的经济补贴等。因此,工伤保险可以均衡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把此项规定作为必备条件。

(三)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国家规定对矿山等领域或行业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的抢险 救灾、善后处理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

2006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确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金额为: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

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均不包含本数)。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2006年12月29日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开采类型和设 计生产能力,分档存储。

1、露天矿山企业

(1)年产矿石量20万吨及其以下的,存储20万元;

(2)年产矿石量20—100万吨的,存储基数20万元,超过2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1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

(3)年产矿石量100—300万吨的,存储基数100万元,超过10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4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

(4)年产矿石量300万吨以上的,存储基数150万元,超过30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10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

2、地下矿山企业

(1)年产矿石量20万吨及其以下的,存储30万元;

(2)年产矿石量20—100万吨的,存储基数30万元,超过2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10万吨的,存储增加10万元;

(3)年产矿石量100—300万吨的,存储基数100万元,超过1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4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

(4)年产矿石量300万吨以上的,存储基数150万元,超过300万吨的部分,每增加100万吨,存储增加10万元。

3、矿泉水(地热)、采砂、轮窑企业均存储5万元。 企业风险抵押金用于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

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支出。《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48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未存储的,处未存储金额5-10%的罚款。

目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逐步为安全生产责任险所代替,安全风险抵押金是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一种初级形式,原则上企业可以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与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中任选其一。以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可以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险。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如果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险,可以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五、有关法规解读

(一)《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

本规章2010年8月23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强调以下3个问题:

1.地质勘探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承担。

35号令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同时,第七条要求:“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可以看出,所有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

的地质勘探单位,都必须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但不是所有的地质勘探单位都需要取得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只有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许可,是针对地质勘探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勘探项目。

对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或者探矿权人来说,需要注意的是:

一是在发包探矿项目时,必须认真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不能把探矿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矿产资源地质勘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探单位。

二是不能自行组织施工。近几年一些探矿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反映出来,部分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就自行组织施工;还有部分探矿权人名义上把探矿工程发包给了具备相关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但实际上却是假借地质勘探单位的名义自行组织探矿工程施工。

2.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35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由于坑探工程施工工艺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基本相同,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也一样,危险性较大,且近年来坑探

工程施工过程中事故频发,因此,35号令中参照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做法,要求坑探工程应当编制安全专篇,并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编制单位,应该依据地质勘探单位编制的勘探方案,由具有矿山设计的单位编制坑探工程安全专篇。

3.地质勘探单位异地作业时,应当向工作区域所在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35号令第八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此处要求的备案是告知性备案。之所以提出备案的要求,是因为地质勘探活动流动性非常大,绝大部分地质勘探单位的工作区域都不在其注册地,如果地质勘探单位承揽了勘探项目之后不在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一方面会造成监管缺失,另一方面也可能在事故发生时贻误最佳救援时机。

(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令)

本规章2011年5月4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重点强调以下4个问题:

1.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以往对尾矿库的勘查、设计等单位资质没有明确要求,很多尾矿库建设过程比较随意,尤其是施工环节,有的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有的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因此,38号令第十条对尾矿库的勘查、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同时要求: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2.尾矿库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尾矿库建设、运行过程中,应该按照设计进行,同时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但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还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38号令第十五条明确了施工中需要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内容,包括: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第十八条明确了尾矿库生产运行过程中需要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内容,包括:筑坝方式;排放方式;尾矿物化特性;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

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臵;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臵;排洪系统的型式、布臵及尺寸;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3.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必须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为了防止部分新建尾矿库长时间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脱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38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尾矿回采必须进行正规设计并按设计进行。

近些年来,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力度不断加大,尾矿回采再利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而尾矿回采对尾矿库安全运行势必会造成很大影响,大部分尾矿库业主单位对此却认识不深。为了规范尾矿回采行为,避免因尾矿回采造成尾矿库溃坝等事故发生,38号令第二十七条对尾矿回采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尾矿回采的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避免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

(三)《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

39号令于2011年5月4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重点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1.凹陷型露天采石场不适用39号令。

39号令第二条规定: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这就明确了39号令只适用于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小型露天采石场,规章中其他条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都是针对这种类型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设定的。

目前,有个别地区对凹陷型露天采石场、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也都按照39号令来要求,这是不对的,应该加以纠正。这几类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应该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相关规定要求。

2.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必须大于300米。

39号令发布之前,各地普遍存在小型露天采石场布点密集,相互影响安全的问题,有些地区一个小山头上甚至有4、5家采石场。为进一步提高安全保障条件,促进小矿山的整

合进度,39号令要求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这是《爆破安全规程》(BG6722-2003)要求的最小飞石安全距离,其实质是贯彻“一个矿体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的原则,目的就是要控制一个山体出现多个采石场的情形。

3.必须严格执行分台阶(分层)开采,并严格控制台阶(分层)高度。

自从2005年开始在小型露天采石场强制推行分台阶(分层)开采以来,小型露天采石场坍塌事故逐年大幅下降,没有再发生过重大以上坍塌事故。但是,坍塌事故仍然在小型露天采石场各类事故中排第一位,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个别小型露天采石场没有严格执行分台阶(分层)开采,或者没有严格控制台阶(分层)高度而造成的。所以,39号令第十五条对此再次做出规定,要求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也就是说浅孔爆破时的分层高度不超过5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出现伞檐或高陡边坡,预防坍塌事故发生。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经过实践证明,中深孔爆破是提高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效率、实现分台阶(分层)开采、减少事故的非常有效的重要措施,应当强制推行。虽然在第十五条中也规定了浅孔爆破时的分层高度,但原则上还是应该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因此,3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

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4.小型露天采石场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有生活设施和不属于本单位的生产设施。

39号令发布实施以后,部分地区对第三十一条(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中的“生产生活设施”出现了不同理解。在此,再次明确一下,第三十一条所称“生产生活设施”,是指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周边300米内的所有生活设施和不属于本单位的生产设施。

(四)《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令)

62号令于2013年8月23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重点强调以下3个问题:

1.发包单位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62号令第一章第三条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这是基于外包工程及其最终收益属于发包单位,那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安全投入以及对承包单位相关条件的审查等事项,都必须由发包单位负责,也就是说发包单位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这个思想贯穿整个62号令中。同时,因工程施工的现场是承包单位作业场所,其从业人员、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

等安全都应当由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因此,《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2.地下矿山的发包规定。

62号令第十二条对地下矿山的发包工作进行了相应规定,主要包括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对生产矿山的主要生产系统,如主通风、主提升、主供风等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不得实行分项发包。由于一个生产系统的承包单位数量越多,相互影响会越大,越不利于安全生产,因此,对承包单位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3家以内。而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是地下矿山中的关键环节,技术要求高,发生故障的可能性大,其运行状况将影响整个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因此,不允许将其分项发包。

3.发包单位负责事故数据统计。

6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外包工程发生的事故,其事故统计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因为发包单位负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责任的落实将直接影响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尤其是外包工程从其属性上看是发包单位的,按照事故数据以事故发生地负责统计为原则,国家据此作了统一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事故统计与事故责任是两个概念。外包工程的事故统计只是对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等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并不反映发包单位还是承包单位责任及其大小;事故责任必须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来划分。

(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标

2010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3号文件)明确提出: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为指导各地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做好这项工作,2011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等6个行业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标准发布至今,广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广泛开展了“六大系统”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对标准学习理解不够,部分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不太规范。下面就标准核心内容作简要介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关于监测监控系统,强调两个问题,一是监测的主要内容,二是如何监测。

(1)监测的主要内容。通过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事

故的分析,我们发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较大事故中,中毒窒息事故是地下矿山中最常见的事故类别,而且绝大部分中毒窒息事故是由于炮烟中毒引起的,这类事故的发生基本上是由于有毒有害气体监(检)测不到位或通风系统不完善造成的。因此,有毒有害气体监(检)测、通风系统监测是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此外,还有地压监测及对一些主要场所的视频监控。

(2)如何监测?

对于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主要是炮烟。炮烟一般产生于采掘工作面,而这些地方只要人员进入作业面前开通局扇进行通风,可以有效稀释空气中的CO和NO2,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只要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就可以实时检测到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可以有效预防中毒窒息事故发生。所以标准中要求:人员进入独头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应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从进风侧进入,一旦报警应立即撤离。同时考虑到部分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可能会愿意采用传感器对CO和NO2进行在线监测,标准也增加了鼓励性条款,就是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可以采用传感器对炮烟中的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进行在线监测,并对传感器安装位臵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通风系统监测。一方面,要求主要通风机设臵风压传感器,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设臵风速传感器对风速进行在线监测。另一方面,要求主要通风

机、辅助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都安装开停传感器。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 我国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目前技术已经较为成熟。这里只强调一个问题:考虑到小型矿山的实际需要和可操作性,标准中对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和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进行了区别对待: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 对于紧急避险系统,强调两个问题。

一是正确认识紧急避险系统的含义。我们首先要扭转一种错误的认识,紧急避险系统并不单纯指紧急避险设施(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应该从系统的角度认识。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由避灾路线、紧急避险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正是出于系统的考虑,标准中对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为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下井人员也必须随身携带。二是重申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中关于安全出口设臵的要求,简而言之就是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每个生产中段、采区必须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

口相通。三是要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最后是根据需要设臵紧急避险设施,也就是避灾硐室或救生舱。这也充分体现了“撤离优先,避险就近”的紧急避险原则。

所以,应该明确:紧急避险系统是所有地下矿山都必须建设的,但是否需要建设紧急避险设施(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则需要根据每个地下矿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是什么样的地下矿山在建设紧急避险系统时需要建设避灾硐室或救生舱。标准制定过程中,经过专家研究论证,确定了需要设臵紧急避险设施的两种情形:一是水害比较大的矿山;二是在自救器有效时间内无法撤离到安全地点的矿山。据此,标准中对以下几种情况要求设臵紧急避险设施:

(1)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应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臵紧急避险设施;

(2)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m的矿山,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臵紧急避险设施;

(3)距中段安全出口实际距离超过2000m的生产中段,应设臵紧急避险设施。

同时,考虑到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臵紧急避险设施,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要防止水害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而目前国际、国内生产的救生舱普遍防水功能不可靠,因此,标准中明确应优先选择避灾硐室。

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 关于压风自救系统,主要有2点需要说明:首先是压风

自救系统可以与生产压风系统共用。第二是空气压缩机的安装地点,原则上要求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并能在10min内启动。同时,考虑到有些矿山开采深度大,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地点有效供风,所以规定,空气压缩机也可以安装在井下,但是前提是风源质量不受生产作业区域影响,而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

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 关于供水施救系统,与压风自救系统有很多共通的地方,供水施救系统也可以与生产供水系统共用,但是施救时水源应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考虑到矿山灾变情况下的供水施救系统的可靠性,应优先采用静压供水,也就是通过地面蓄水池供水;当不具备条件时,采用动压供水。

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 关于通信联络系统,强调两个问题。

一是必须建设完善有线通信联络系统,推荐建设无线通信联络系统,作为有线通信联络系统的补充。

二是通信线缆应该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这样可以保证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另外一条线缆可以发挥作用。

补充说明一个问题,为减少企业投入,提高效能,我们鼓励企业将监测监控系统与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进行总体设计、建设。

六、近期工作重点

(一)汛期安全生产。

对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汛期工作从国家到省政府和省局都做出全面部署和安排,要求各地和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防汛度汛安全责任,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强化应急值守,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救援队伍。同时,落实尾矿库包保责任,每座库明确一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作为尾矿库的包保责任人,特别是要加强对无主尾矿库和停用库的检查,保证尾矿库安全度汛。当前,一定要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也是履行职责,自我保护的过程,一定要高度重视。

(二)抓好10个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

结合我省各地金属非金属矿山总量、事故情况,确定霍邱县、庐江县、铜陵县、枞阳县、贵池区、青阳县、宣州区、泾县、繁昌县、南陵县10个县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重点。

工作目标是:整顿关闭一批小型矿山,推进矿山规模化开采,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到2015年底,重点县矿山总量下降20%以上,尾矿库全面消除危库、险库,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前5年平均水平下降50%以上,有效控制3人以上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

故。

重点工作任务:一是整顿关闭一批中小矿山,今年我们决定关闭336家。二是全面加强“五化”建设,即:加强矿山开采规模化建设,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矿山开采机械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矿山安全管理科学化建设。三是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推进先进适用技术。四是要加强矿山安全基础管理。五是是改进和加强矿山应急管理。五是创新安全监管方式。

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重点县要成立县政府领导为组长的攻坚克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全力推进工作落实。

(二)全力做好重点矿山的整合提升。从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准入门槛、淘汰落后能力、改善安全状况入手,加大矿山企业整合重组力度,推动大中型矿山上规模、上水平,积极参与、整合周边的中小矿山企业。对中小型矿山支持和鼓励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升装备水平,督促其通过技改或整合,提升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整顿关闭一批中小矿山,对资源储量不大和不具备整合条件的,依法按程序实施关闭,彻底消灭事故危险源。

(三)严格新设立矿山安全准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坚持从源头上把关,把安全条件作为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新设立采矿权的前臵条件。对新设立的露天矿山,相邻矿山矿界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以及矿山与周边铁路、公路、电力设施、居民区等安全距离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各地一律不得准予开工建设;对地下矿山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或最低服务年限的,以及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一律不得审批;对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相邻矿山开采相互影响,实施整合重组的,一律从严把关。

(四)强化技术服务,组织专家会诊。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负责人,对矿山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各重点县安全监管局要牵头组织专家或技术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矿山和尾矿库开展一次大排查、大诊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完善和落实预防性措施。加大对重点县重点矿山的督导、检查频次。各市安全监管局要督促指导重点县开展隐患排查会诊工作。

(五)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全面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加强非煤矿山监管人员能力培养,提高监管业务水平,省局继续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班,优先安排重点县及所在市直接从事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参加国家总局举办的矿山专题培训班。2014年5月底前组织对重点县(区)矿山监管人员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

(六)建立工作联系点制度。省安全监管局建立工作联系点制度,对每个重点县(区)落实了一名处级干部加强与重点县(区)所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和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在攻坚克难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推行各地在推进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并适时组织学习交流。。

相关要求

(一)重点县要制定具体的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安排,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相关市安全监管局要制定攻坚克难督导措施,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经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后2014年6月底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建立重点县矿山基础信息数据库。组织对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摸清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2014年10月底前建立完善的矿山基本情况数据库。根据隐患排查结果,2014年底前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档案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三)强化隐患整改。对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以及专家会诊、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督促矿山企业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督促矿山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确保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总之,通过1年半的攻坚克难,分析本地区非煤矿山安

全生产形势,真正解决非煤矿山存在影响安全问题,力争使本地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减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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